案例1:房客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房租,房东可否提前解除合同?
新华大街是一个地段繁华的商业大街,在这条街上有很多的小商铺。路某在这条街上有一个自己多年前盘下的小门面房,刚贴出了出租房屋的告示,当天晚上就有人打电话来租房。次日,路某约这个人见面,对方叫王涛,他说自己要在这里开一个服装店,而路某的房子地段不错,王涛说自己愿意出优厚的租金,希望可以在这里租一年。同时他还提出,房东路某必须在2003年4月25日交付房屋,以便自己在布置后,争取尽早开业。路某当即同意,二人一起签定了从2003年4月25日到2004年4月2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在4月25日当天在路某按时将房子交给王涛,但这时王涛却说自己身边没有那么多现金,过几天在付房租,当时路某就以王涛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当时王涛已经将自己的东西搬了进来。于是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争执,路某觉得王涛的不守信用已经没有理由在继续合作下去,还是尽早让他离开比较好。而王涛认为,自己不是不给,而是暂时资金紧缺,缓两天再交也是人之常情,房东不讲情理,将自己撵出去也是不对的。无奈之下,王涛找到了当地的调解委员会,想让调解员帮助自己调解一下。
【纠纷调解】
调解员赵利清接受了这起纠纷案件,他首先调查事实情况,分清责任。将首王涛与房东一起叫到了调解办公室,同时表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且因没有到期,合同仍然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有: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约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针对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次纠纷中,虽然王涛没有按约定时间给付租金,但这种情形不是双方约定的提前解除协议的条件,不属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因此,出租人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调解员的分析下,房东路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王涛也主动向路某道歉,并表示在次日一定将房租都如数交上。
【调解指导】
在本次纠纷中,调解员运用了依据法律条款和道德思想教育结合的调解办法。在处理类似的纠纷中,调解员只有正确地引用和讲解法律,当事人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还是错。是属于合法还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种责任。通过调解员的分析与指导,自己才能心悦诚服的接受调解。出现类似纠纷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人们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因此调解员在调解的同时,还要对当事人多进行法制上的教育。
案例2:婚庆公司不按合同办事,是否应该进行赔偿?
陆丰和王琳是一对男女朋友,两个人在经过了三年的相处之后,终于在所有亲朋好友的祝福声中步入婚姻的礼堂,当时陆丰觉得自己的婚礼一定要办的风光无限,于是他来到一家婚庆服务公司,该公司决定为其提供全程服务,在婚礼的前一星期陆风与该公司达成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在约定的时间将婚车开至女方家,并提供录象、新娘盘头、化妆等服务,租金为1000元,当是在合同签定时,陆风就支付给该公司400元。后来在合同履行日前又给了剩余的600元,但在次日结婚典礼上,服务中心却未按预定提供服务,首先是婚车比预定时间晚了一个小时,再者是化妆师并没有跟随,让新娘只好另请他人,最让陆风觉得生气的是,在婚礼仪式上,服务中心的录象机出现故障,导致“新娘敬公婆茶”与 “拜天地”“闹洞房”等重要的场景被删除,陆风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而婚礼上的录象又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由于服务中心违反规定,给自己造成很大伤害,要求服务中心给予赔偿,但对方因为赔偿金过高,在拒绝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陆风将一纸申请书递交当地调委会,请求公正的裁决。
【纠纷调解】
调解员小李接受了这起由婚礼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例,首先她确定双方合同的性质以及是否有效二本纠纷所涉及的婚庆服务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分则中未明确规定,属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的规定,并不存在婚庆服务合同的分类,本纠纷应该属于无名合同。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处理。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并且与法律、法规无相悖之处,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婚庆服务公司负责人主动向陆风夫妇表示歉意,而陆风也表示可以理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务中心赔偿陆丰夫妇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00元。并免费为陆风和王琳再拍一组婚纱照作为补偿。而这次纠纷也在双方的互相体谅下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指导】
在处理此次纠纷中,调解员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件事做出一个相应评判,本次纠纷并没有特别大的矛盾冲突,因此调解员只要与当事人进行很好的沟通,在承担责任时,分清主次,这是一起因服务中心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的纠纷,给程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陆丰夫妇婚礼的录像属具有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服务中心的服务而永久性灭失,可以支持陆风夫妇要求较高的赔偿以消除精神上的损失。本纠纷涉及到违约责仕和浸权责任的竟和,虽然在法律上不见得支持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混合,灵活地运用法律的精神,解决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案例3: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游客可否让旅行社赔偿?
张建军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虽然自己普通,但是他的孩子却是沈阳市的中考时的文科状元。中考结束后,张建军为了奖励孩子的好成绩,特意从自己省吃俭用的工资里拿出了一部分钱给全家人报名参加了本市飞天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一中甸一丽江”7日双飞旅游团。双方签订了由飞天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旅游合同》,张建军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旅游费用每人5200元。10月1日,旅游团从云南出发。在旅游过程中,因飞天旅行社的原因耽误了旅游行程。原定10月2日一天游览的丽江古城和玉龙雪山只得在当天上午草草完成。很多游客都还没有来得及观看一下美丽的风景,就被导游催的赶往下一个景点。别说是观赏自然风光了,连留影纪念的机会都没有。很多旅客都觉得自己像是在参加跑步比赛一样,只是不停的赶,不停的跑。当日,张建军等游客向导游王小姐提出抗议。但导游小姐却说下一个景点更漂亮,以此来搪塞游客。10月3日的中甸游更让游客失望,导游王小姐以国庆人多为由,在中甸匆匆而过。张建军等游客再次向导游赵小姐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合同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但导游王小姐认为回程机票已经购好,不能再在丽江和中甸停留。10月3日双方争执不下,迫于无奈,张建军等游客向当地调解委员会投诉,要求解除与飞天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飞天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纠纷调解】
调解员孙宇航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游客与飞天旅行社签定的合同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而飞天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致使张建军一家的旅游目的无法实现。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曾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张建军向调解委员会请求解除与飞天之间的旅游合同,符合现行合同的相关规定,在经过调解员的依法说服之后,飞天旅行社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上的不负责任为游客带来的损失,并表示愿意按相关规定退还张建军一家旅游费用9000元。
【调解指导】
在处理类似纠纷时,调解员主要从实际问题出发,善于从当事人的利益角度去分析纠纷的原因。多倾听一些受害人的要求,了解他们的需要,这就要求调解员具备敏锐的观察力,善于关注问题的细节。同时调解员还要努力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去关心和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4:突然被单位辞退,该不该赔偿经济损失?
吴瑞于2003年4月与吉祥文化公司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办公室文员一职,但在工作期间由于态度不端正,经常迟到早退,更为严重的是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多次受到上级的批评和警告。但吴瑞一直都当耳旁风,从不吸取教训。2003年10月底,公司内部进行业务调整,在这次过程中也调换了吴瑞的工作岗位,将其安排于仓库去担任库管员一职,在转换工作岗位后,她还是没有改掉自己的老毛病,依旧是我行我素,在换岗位之后,吴瑞将所有的怨气都撒在工作上,由于自己的粗心大意,导致仓库的正常工作也无法进行,这让公司领导颇为头疼,在警告和劝戒之后,单位于2004年4月以吴瑞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事后,吴瑞以企业违反劳动法为由,要求当地的调解机关进行申请,请求给予公正的裁决。
【纠纷调解】
当地调解机关的赵平接受了这起由合同变更引起的纠纷,他认为在这件事情上,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虽然吴瑞的工作态度差,无法胜任自己的本职工作,但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法定程序,提前30日前通知他本人,现在突然通知,让他在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工作,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分析,这位单位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决定给予吴瑞两个月的经济补偿,双方对这次调解结果都比较满意。
【调解指导】
这是一起由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调解员首要的工作是先让双方比较激烈的情绪让其平息下来,为自己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做好铺垫,其次让当事人的意见得到充分的阐述,这样也是一种情绪的宣泄,同时抓住了双方争执的重点,对其通过法律规范来充分说明理由,同时还借助心理上的弱点来进行说服工作,使双方可以心平气和的进行和解。
案例5:职工延迟假期被辞退,该不该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费
唐风是2003年毕业的大学生,眼看着周围的同学都找到了称心如意的工作,他自己却还没有什么收获,每天都愁云满面的。2003年7月18日的一天,他无意中看旁边的一份海报时,上边登着一份招聘信息,是一家轴承公司,而且薪金也不错。对于唐风来说,这份工作无疑就是一根救命稻草,于是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去这家公司进行了面试,同时也被留了下来。但让他自己有些担心的是,他与公司所签的合同并不是像他所见过的合同一样,公司的这份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在签署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5万元人民币。同时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自己在两年之内不许任职与本行业相关的职业。未经双方协商并办妥有关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开轴承公司安排的工作岗位。否则唐风要依法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其承担,
由于唐风是大学毕业,其学历与资质都不错,单位要唐风负责公司生产线的生产工艺管理工作,每月享受的工资报酬为5300元。为鼓励他努力工作,使每月生产的产品合格率达100%,公司每月奖给唐风工资报酬总额的10%;面对公司领导的器重,唐风也是十分卖力的干活。终于在同年11月16日升为生产技术副经理。同时公司还免费分给他一套宿舍。2004年2月22日,唐风因家中有事向公司请假3天,此后,唐风也,没有按时到公司上班。同年4月27日,公司委托律师发函给唐风,要求他回公司上班并返还公司财产,唐风收到函件后未到公司上班后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唐风支付违约金10万元,2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支持了某轴承公司的主张,但同时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此裁决唐风向轴承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元。唐风不服,向当地调解委员会递交了调解申请,请求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解释。
【纠纷调解】
调解员郑丹接受了这起由延迟假期而被公司解雇的纠纷,她将双方当事人都请到了调解现场,并根据《劳动法》中的一系列法律条款向双方进行法制教育。同时向单位负责人解释了劳动法中有关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说明,劳动者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纠纷中,用人单位为招用唐风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条件,包括:丰厚的报酬,优良的工作环境,令人羡慕的职位、并在其工作期间,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租用的房屋中的l间免费提供给唐风使用。因此,从兼顾公平的角度出发,当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不论双方是否另行约定服务期,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当履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三+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调解员合情合理的说服之下,单位负责人也认识到自己的偏激行为给劳动者本人带去了很多困扰,决定收回原来的决定,并表示愿意给唐风提供一个继续工作的机会。而唐风本人也对自己延迟假期没有向上级及时申请的行为表示了歉意。双方在调解员耐心劝导下,和好如初。
【调解指导】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员在解决问题时,一定要积极而慎重,将纠纷原因调查清楚,以便于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深入调查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了解了详细的背景资料后,接下来就要多和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同时依据想关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调解员的首要职责。
《民事纠纷常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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