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离婚时,男方是否应该给予女方经济补偿?
秦孝礼,男,35岁,在某村砖窑厂上班,月工资为一千元左右。其妻王林芝,今年32岁,在家管理家务。双方有一儿子今年刚满10岁。家里除秦孝礼夫妻及孩子外,秦孝礼父母也与一起生活,一家的生活来源主要是依靠秦孝礼。不久以前,王林芝患上了风湿性心脏病,秦孝礼为治病,将家里多年的积蓄都花光了,还跟朋友借了一些外债,现已再无力给王林芝治病。王林芝回到娘家,娘家给它看病也花了些钱。久而久之,王林芝以夫妻二人分居太久为由,提出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只是女方提出孩子要与自己生活,因自己已丧失劳动能力,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但男方认为,你生病的时候我就借有外债,况且自己还要赡养父母,生活上很是艰难,不可能在经济上给予补偿。
【纠纷调解】
调解员收到王林芝对此事的投诉后,立即对双方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进行了调查,然后考虑到女方确已丧失劳动力和孩子成长的问题,认为孩子应与男方一起生活;女方虽患有严重的疾病,肯定需要继续治疗,但男方既要抚养孩子,又要赡养父母,且有外债,生活上的确也十分的艰难,所以要给予女方治疗费及经济补偿,似乎看来也合理。不过调解员非常清楚,在调解过程中,我们相关法律有规定,首先应考虑女方和儿童的需要,尽量不要因为离婚而带来生活上的不便,而影响女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所以从照顾女方角度出发,调解员认为男方年龄不大,有相对稳定的工作收入,应给予女方一定的治疗费用及经济补偿。最后,经调解孩子与男方一起生活,男方每个季度付女方经济补偿费3000千元。
【调解指导】
本案例主要是关于离婚后财产分配的问题,在具体的调解中应该注意以下间题:第一,首先考虑女方和儿童的需要,尽量不影响女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尽量不要因为离婚而带来生活上的不便。调解时,女方和子女平常需要的财产应尽量分给女方和子女。第二,女方或子女如有较严重的疾病,男方应给予经济补偿。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该条款同样是从考虑女方及子女的利益出发,使女方及子女在夫妻离婚后,生活水平、身体健康不至于受到过大影响而制定的。当然男方的健康也同样重要,男方在有重大疾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女方同样有经济补偿义务。但这种补偿义务不是绝对对等的,要着重考虑弱势方即妇女、儿童的利益。第四,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如女方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应尽量选择由女方抚养,特殊情况除外。而在抚养费上,要考虑女方的负担能力。第五,在住房问题上,要尽量照顾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使子女有良好的生活环境。第六,在考虑孩子应该由谁抚养的问题上,还应结合考虑子女身心的健康。总之,应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情况,最大限度的降低离婚给子女带来的影响,使子女能够健康成长。
案例2:夫妻一方非法同居,对方要求赔偿
2001年9月何坤与姚兰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何坤因此对妻子产生不满。2003年5月,何坤结识同乡女青年小翠并很快同居。姚兰得知此事后,曾多次与丈夫发生争吵,周围邻居也经常对何坤进行劝导,但其均置之不理。姚兰觉得这件事自己不能容忍,这对自己的精神已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于是,姚兰在2004年8月提出离婚,并要求何坤给予自己的精神损失费。何坤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认为因为自己与小翠没有不正当关系,更没有非法同居。双方就此发生分歧,谁也不肯让步。
【纠纷调解】
调解员老夏得知情况后,认为姚兰提出的丈夫与小翠同居一事,丈夫何昆予以否认,而姚兰仅凭口中之言,没有证据,造成说服力不足。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同居一事是否确有其事,因此,老夏迅速展开调查。由于此事早已在邻居和群众当中产生了影响,所以很快老夏就通过一些邻居得到了关于何坤与小翠同居的证言,证明了何坤与小翠同居确有其事。随后,老夏便对何坤讲,经过调查,你的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关于精神赔偿费,姚兰提出得很正确,你是应该支付的。在事实面前,何坤无言以对,只有接受姚兰提出的条件。
【调解指导】
像本例这种案件,在具体调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首先,离婚损害赔偿是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还没有离婚而一方要求损害赔偿的,其赔偿要求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关于赔偿的数额一般要结合以下几点来考虑: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津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况;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后,这种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如果侵权人一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的,另一方应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请求调解,如调解不下,便进行起诉。
案例3:一堵墙,两院争,地界如何划分?
吕某、范某两家祖上是同母异父的一家,现分为为东西两院居住,吕家住在西面,范家住在东面。2005年4月的一天,吕家欲加固其东墙时,范家以吕家建东墙占用其地界为由阻止吕家施工。于是,吕家找到村干部反映情况,经了解后,村干部认定吕家是在自己的地界上进行的施工,范家不应阻拦。但村干部离开后,范家仍阻止吕家施工。由此双方矛盾激化,不久便发生了冲突,双方因受伤而花去医疗、鉴定等费用1000多元和3000多元,两家便以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将对方告上法庭。吕家的施工也因此而停止。院子无墙总不是长久之计。随后,吕家拿着多年前办的房产所有证又找到了村委会,由于房产所有证上登记的老的附着物、参照物均已没有痕迹,无法准确划分两家的分界线,村干部为此也无计可施。于是告诉吕家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宅基地确权。2006年3月8日,吕某找到了镇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知吕某,即使宅基地确权后,在宅基地上翻建院墙时,按规定要留出20公分滴水。这样一来,吕家东墙就与其正房东山墙相比向里要有错茬。想来想去,吕某觉得这样不合适,于是撤销了宅基地确权申请。回家后找到村干部说明情况并扬言,谁阻止我施工,我就和谁拼命了。村干部边做工作边说:“要不你找找镇司法所,请他们来调解调解。”
【纠纷调解】
吕某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镇司法所。司法所得知此事后,立即派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解员先做吕某工作,要其冷静,不能干后悔的事,实在不行可以走诉讼程序,问题总是能解决的。就这样,先在情绪上稳住了吕某。在此基础上,调解员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多次到纠纷现场勘查,走访周围群众,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最后得出纠纷发生的原因在于:父辈没有按界线各建其墙,吕家翻建院墙没有和范家共同协商。因此,调解员与两家商议,能否就各自在自家地界内建墙,在原地下两家老磉石相接处各向自家院内缩20公分为各自院墙外沿。此方案一出,吕家认为不妥,理由是如果这样,范家要是不建西院墙就等于其院子无形中加大了许多。随即调解员便提出第二个解决方案,能否尊重历史情况,使两家之间的院墙继续在原来位置修建,为两家共用,修建费用由两家四六分担,对于这个方案,吕家表示没什么意见,范家开始有些不情愿,他们认为,墙不是自己拆的,也不是自己要翻建的,所以不能出钱。见此情形,调解员对范某一家人讲明了《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调解员接着说到:“你们两家能成为邻里也是一种缘分,人家说‘远亲不如近邻’嘛!当然,吕家翻建院墙没有与你们家商量是他们不对,可吕家同意承担60%的翻建费用不也是一种道歉的表现吗?听了调解员语重心长的一番开导,范某终于想通了,同意在原来位置重建院墙。两家从此也和好如初。
【调解指导】
对于这起因翻建院墙引发的宅基地纠纷,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应做到以原因为线索、通过情、理、法的结合去解决问题。具体地,应该首先现场勘查、走访群众、收集证据资料,全面掌握纠纷的情况,并从中分析出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就像本案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父辈没有按界线各建其墙,吕家翻建院墙没有和范家共同协商。接着,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再通过做有意见一方的思想工作,此时最好要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用邻里关系、父辈友情、建墙的好处等入情入理地进行劝说,巧妙地将情、理、法三要素融合在一起,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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