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关系是指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对不动产行使权利时,依法应当给予相互间行使方便或接受限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义务方而言,因其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对权利方而言,因得到了必要的便利,使其权利得以体现。常见的邻里关系可分为邻地损害防免邻里关系,用水、排水邻里关系、邻地使用邻里关系、越界的邻里关系等。但这些邻里关系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邻里关系的主体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第二,邻里关系是一种与不动产相邻的关系。例如,处于一条路两边的村落,就有互相利用道路进行交通运输的邻里关系。第三,邻里关系因其种类多,内容也就更复杂,但均应体现行使权利时要为邻人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四,邻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或接受限制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
邻里关系纠纷是指由于相邻土地通行关系、用水、排水关系、公共场地使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防险关系、采光关系、通风关系、种植关系等处理不当引起的矛盾。这类纠纷一旦发生,必然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邻里之间的和睦团结。所以,平时应尽量预防和避免邻里纠纷的发生。为此,可经常开展一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以增强广大群众的道德观念,提高群众自我约束的能力;还可普遍制订群众性的公约、民约及守则,发展团结友爱的交往,维护睦邻关系,增强邻里之间的团结。
邻里关系纠纷,是在行使相邻权时产生的纠纷,其性质属侵权纠纷。一般地,邻里关系纠纷在性质上呈现出以下特征:
一、主体扩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步发展,经济集中的趋势加强,邻里关系的主体也从所有人向其他利用人扩展,甚至出现了业主或者团体、组织作为主体提起诉讼的现象,由此使得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扩展。
二、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改革,人们对自己花钱所购物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当企业行为缺乏规范,导致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时,便会造成群体性纠纷的发生,这也是造成群体性纠纷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群体性纠纷因其特殊性,使其具有规模较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的特点。所以,这类纠纷在处理的时候比较困难。
三、双向型诉讼增多
所谓双向型诉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以对方侵犯自己的权益而发生的诉讼。即一方提起诉讼后,另一方或出于义愤,或出于报复,或出于无理取闹,或出于给对方施压以达成妥协等目的,往往也会起诉要求对方排除妨害。
四、法律关系复合交叉
由于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业主公约及人格权存在联系,实际情况中,会出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相邻关系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与物业管理合同以及相邻关系与人格权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
邻里关系纠纷发生以后,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去处理。各种不同的邻里关系纠纷处理方法不同,但原则性是统一的。在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以兼顾各方的利益,互谅互让、互助团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为原则。具体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宣传我国民法有关相邻权的规定,使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应对他们指出相邻权不等同于所有权、使用权,它不是依附于所有权基础上而产生的民事权利,而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违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精神的相对权。
二、要充分运用“角色互换法”的调解策略
角色互换法是指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上去考虑间题,以缩短与对方当事人心理上的距离,缓解彼此的情绪,进而冷静的去处理问题。由于邻里关系纠纷产生的原因多为相邻各方没有正确处理好截水、排水、通行、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而引发了纠纷。因此,正确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将心比心,矛盾也不难消除。
三、“背对背”法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积怨的邻里纠纷
在邻里纠纷事件中,许多当事人往往因存在积怨,产生邻里纠纷后,互不相让,甚至还有意刁难对方。调解这样的纠纷,如果一开始就把双方召集起来调解,很容易引起正面冲突,从而使矛盾越演越烈,因此,调解人员应先采用“背对背法”,即调解时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做思想工作,分别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产生怨恨的原因,摸清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在了解了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后,再从“远亲不如近邻”的角度轮番做双方的工作,劝双方以和为贵,放弃前嫌。
四、把双方的共同利益作为切入点
有的邻里关系纠纷,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考虑对方的利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又不愿意承担责任,从而引起纠纷。在调解这类纠纷时,调解人员应当把双方的共同利益作为切入点,同时,结合灵活变通的方案,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
此外,在处理邻里纠纷案件时,还要善于借助外力,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和当事人亲友的作用,尤其是当地有影响的人,让他们参与到调解中来,帮助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而促使调解的达成和调解方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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