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枣树影响通风采光,排水沟导致屋里潮湿
某村农民黄某在其家西房墙根处种有一棵枣树,该树树冠完全探入邻家乔某大院内,这使得乔家通风采光长期受到影响。2002年黄某在紧邻乔家西房墙根处修建一条排水沟,致使乔家西房内墙潮湿高达2米,乔家因此相当不满。而后,黄某还在两家的公共胡同内设置障碍,这使得乔家出行相当不便。于是,乔某强烈要求黄某拆除路障、排水沟并锯掉枣树权,使其不影响罗家的通风和采光,否则将进行上诉。但黄某却认为:那棵枣树是黄家祖上留下的,乔家的房是后建的,锯掉树权会影响枣树的生长。对于排水沟,他们已采取了防水措施,乔家的房屋潮湿是因为他屋里的地面比外面的地势低造成的,与我们无关。而在胡同的尽头栽树桩我们是为了防盗而设置的,所以不能轻易拆除。
【纠纷调解】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村调解委员会听说事情后,决定给予帮助,并立即派出调解员进行调查。通过对各方面的查证,调解员证实了黄某所栽枣树影响乔家的通风采光以及所建排水沟导致乔家屋里潮湿、所栽木桩给乔家出行造成障碍确有其事。然后,调解员找到了黄某,并对其讲,枣树确实是祖辈留下来的,我也很喜欢,想当初我还是看着它长大的,这排水沟和胡同里的木状我也知道你们是为了方便,但是我们不能为了自己的方便就给别人制造不便。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指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听过调解员于情于理的讲解,黄某愿意接受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枣树黄某将其挪位置,以不妨碍乔家的采光为宜,排水沟改道,胡同内的树桩予以撤消。
【调解指导】
本案例的关键是作为一名调解员,要能很好的取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是首要前提。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当事人双方总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双方各执己见,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调解,而且往往表示出要坚决同对方打官司到底。此时,如果调解者策略运用得不够恰当,就极易导致当事人对你的不信任,引发当事人认为调解员不公正,偏袒对方,怀疑你是想通过调解包庇对方,甚至会认为调解就是“圈套”,是“阴谋”。所以,取得双方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像本例中,不难看出,调解员可能与黄某的上辈是故交,所以先以情动人,表明自己是公正的,这样一来,便取得了黄某的信任。而后,再用法律的道理循循善诱,使其明白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纠纷也就不难化解了。
案例2:下水道堵塞造成房屋受损,究竟是谁的责任?
王某居住在市某小区7幢1单元101室。张某、何某、马某、郑某和邓某分别住同一单元的201室、301室、401室、501室及601室。2004年6月8日,住在一楼的王某发现家中壁橱、天花板以及卫生间漏水,并有臭味发出。经调查,污水渗漏源于201室,王某及其家人因家中装饰受损及异味影响已无法居住。但当时,201室业主张某正在外地出差。为此,王某一家暂至旅社居住,在此期间,王某支出两个月住宿费1600元。经鉴定,房屋受损约为5000元左右。这期间,王某与张某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辩称:真正的污染源并不在二楼,而在于本单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这一事件的受害者。自己平时并没有疏于管理,只因最近出差较多,对堵塞又无法预见,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于是,王某以渗水是主下水管道堵塞造成的为由,要求301室何某,401室马某,501室郑某及601室邓某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楼上住户却认为,这并非他们的责任,房屋虽共用主下水管道,但该管道没有被谁擅自改造,楼上也从来没出现过堵塞现象。这次事故,是因为二楼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对下水管道进行疏通,才导致了污染后果,应当由二楼承担责任。鉴于王某确有损失及邻居关系,三楼以上的何某、马某、郑某、邓某自愿以帮助的名义分别给付王某300元;为了睦邻友好,王某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住户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调解】
由于该单元住户的意见均不同意。二楼的张某找到了当地社区的调解人员,请求给予调解。通过对该单元各住户的调查、检查,调解员认为,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粪便、菜叶、污水等生活垃圾,但仅仅从堵塞的物质上,是不能判断这些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考虑到该主下水管道系居住在二楼至六楼的五住户所共用,因此大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二楼的张某,由于对自家的管道疏于管理,下水管道堵塞后没能及时发现和疏通,造成粪便、污水渗漏,故一楼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最后,调解员从邻里之间应该互相谅解的角度出发,根据上述合情合理的分析,使各住户最终达成一致:张某承担王某损失的70%,即3500元,其他各住户共同承担其中的30%,即1500元,但因王某表示不要求三楼以上的住户承担民事责任,故王某自己承担这30%。
【调解指导】
对于上面这个案例,对事件的原因调查显的尤为重要。表面看来,二楼的张某的疏于管理是造成下水道堵塞,近而使得一楼居民房屋渗漏的直接原因。但是应该看到,下水道堵塞从根本上讲,罪魁祸首是那些垃圾,但这些垃圾是谁所为,无法判断。作为一名调解员,此时应该同大家讲讲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使他们愿意接受调解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3:邻里通道是否应该共用,排水应该如何解决?
朱家和牛家是多年的邻居。2000年朱家将自家房子进行了改造。房屋建好后,有四条可以出行的路。第一条是阶梯,就有一米宽,只有行人才能通行;第二条是从他人的菜园经过,不过平时很少用;第三条是紧靠朱家房屋的一条路,虽可供车和行人通行,但这条路又很不好走;第四条是紧靠牛家房屋,可供车和行人通行,自从朱家房子建好后,朱家就一直以这条路出入,其生活污水亦从此排向牛家后门排水沟。而到了2002年牛家房屋也进行了改建,可建成后,牛家将该通道安上了门锁,不让朱家经过;而且还加高排水沟并高于朱家排水沟,致使朱家污水无法排出。朱家多次要求牛家拆除门锁,给予通行,牛家却置之不理。
为此,双方发生多次争吵,有一次还出现了斗殴事件。双方矛盾越演越烈,最后,朱家找到了当地调解委员会。
【纠纷调解】
调解员得知此事后,首先对双方所述的通行道和排水沟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了牛家不让朱家通行的真正原因在于牛家在建房时曾主动征求朱家意见,请朱家一同向此路的原使用者协商,以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方式取得永久通行权,但朱家对此置之不理,后牛家自行支付了补偿款,故不让原告通行。在了解了这个基本原因后,调解员便适时地对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的性质、程度、大小和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各自存在的不足。最后建议双方都作出一定的让步,以和为贵。通过各方的努力,达成了协议:牛家已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的靠其房屋北面的纠纷通道,由双方共同通行,通道中间不得放置障碍物影响通行;朱家房屋后门的排水沟,由朱家自行安装水管排放。水管在牛家房屋后门地基外安放,水管靠近牛家水沟旁地基,但不得损坏其房屋地基。
【调解指导】
对于这类案例,应该采取背后了解、走访,结合本人谈话,掌握纠纷的真正原因的方法。接着,在适当的时候再将调解的理由和意义阐明清楚,并当面对当事人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的性质、程度、大小、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指出双方存在的不足。在本案中,就应该让双方清楚,一方面,牛家当初是支付了土地补偿款才得到这块地的使用权,而朱家没有支付,牛家不让其使用,是合理的,朱家的看法是错误的。另一方面,牛家堵塞通道使得邻里出行不便,生活不便,这也是错误的,是违法的。这时,再建议双方都做出一点儿让步,纠纷也就不难解决了。
楼道安防盗门
案例4:为避免防盗,在邻居外墙装防盗门惹纠纷
赵允是武汉某小区一幢居民楼的住户,赵允住在五楼,是个生意人,经常不回家,1995年的4月15日,赵允家被盗,自己损失也不小。为杜绝盗窃事件再次发生,赵允于1995年5月在四楼到五楼的楼梯通道上安装了一扇防盗门。可防盗门安装后,四楼的邻居黄明明认为赵允未经她的允许,私自在她家房屋的外墙楼梯通道内安装防盗门,这不仅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而且占用了公共设施,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要求赵允把防盗门拆除。但赵允认为,他在此处安装防盗门,既不影响采光和通风,也不影响上下楼的通行,根本不存在侵权行为,拒绝拆除防盗门。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但赵允却一直没有拆除防盗门。于是,黄明明来到社区调解办公室请求帮助。
【纠纷调解】
一般邻里纠纷的双方都各自认为各自很有道理,谁也不让谁,本例也不例外。调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听说这个事情后,基本了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和想法。赵允为避免被盗安装防盗门,这本是合情合理的,但却给邻居黄明明造成了影响。而黄明明认为赵允是侵权行为,影响其采光和通风。于是,调解员对赵允进行了法律上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他安装的防盗门,虽然可以起到防盗的作用,但却违反了法律,给邻居带来了不便。最后,通过调解,赵允同意拆除防盗门,纠纷得以解决。
【调解指导】
本案例双方居住在同一单元内,因一家避免家里被盗,在公共区域设置防盗门。对于这种双方在情理上都比较合理的案例,处理确实有些困难。这种情况下,应该具体地分析,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虽说本案例中的赵允确实因为安装防盗门给黄明明带来了不便,但如果通过调解对黄明明做其思想工作,使其可以接受安装防盗门的事实,此时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这类事件。总之,邻里关系纠纷,就应以邻里的关系为主,使彼此之间尽量互相谅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
案例5:双方门口空地建猪圈,严重影响邻居生活
范某和庄某系威远县某村前门与后门相对的邻居,两家房屋之间有一块儿空地,约15平米左右,平时庄某很少使用这块空地,多是范某一家在此晒谷子等。后来,范某在这块空地上突然建起了一个猪圈,由于猪圈与庄某房屋后门及窗户距离很近,庄某家的房屋通风和采光受到影响,而且庄家的厨房也正好在后门这个位置,时间一长,猪圈的味道让庄某一家更是无法忍受,强烈要求范某将猪圈拆除,并尽快将这块空地清理干净;但范某认为建猪圈在农村很正常,而且一般都是在房屋后院,自己并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庄某于是找到了村委会,要求进行协调。
【纠纷调解】
村委会相关负责人得知此事后,及时前往双方家里进行调查。调解员通过勘察纠纷现场,走访村长、村支部书记和双方的邻居,了解到范某的猪圈是在庄某的房屋还没建的时候就已经建好的,在庄某建房时,范某就对庄某提出异议,认为庄某建房多占了集体的土地,双方就此产生了矛盾,且被告认为养猪是一项副业,农村的猪圈都是在房前屋后搭盖,故不同意拆除猪圈。在了解了事情的真实原因后,调解员便首先以法律的有关规定,告知范某虽然其猪圈建在前,庄家房屋建在后,但庄家的房屋具有合法的使用权,你的猪圈没有合法的手续,邻居庄某要求拆除是合法又合理的。然后让范某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是你住在庄某的房屋,别人在你门前建猪圈你感觉会怎样?想必你也知道房屋的通风会受到影响,而且猪的粪便产生的恶臭难闻,夏天还会滋生大量的蚊虫。通过对范某的思想工作,经过村支部书记的多番努力,范某最终同意拆除猪圈,但请求庄某给予适当补偿。调解员通过对彼此讲解应互相谅解的道理,最终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范某将建在两家空地上的猪圈拆除,以后在距离庄家3米一内的地方不能再修建筑物。庄某应补偿给范某拆除猪圈造成的经济损失300元。
【调解指导】
在本案例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运用了角色互换的方法,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日常调解工作中,特别是在这种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多数是由于不动产给对方造成在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不便。其实这时多数的侵害人给对方造成的这种不便心知肚明,只是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承认。假如调解员很能够掌握侵害人的这种心理,用角色互换法来改变侵害人对某个问题的看法,调动他的同情心,往往能使侵权人做出让步。在调解过程中,应注意察言观色。当通过角色互换使当事人的情绪相对暖和,当事人已表现出让步的倾向时,应进一步做好其思想工作,使其接受调解,这也是本案例最终顺利解决的关键。再有,应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力量。基层组织在农村往往具有较高的威望,在农村发生的纠纷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不但了解情况,而且对农村的风俗比较了解,大多数案件经过基层组织的调解,一般都会有成效的。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通过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能更好的贴近群众,了解群众,从而促使双方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案例6:好心送衣服,却遭犬来咬
牛家和曾家是一前一后两家邻居,自牛家10年前搬家到这里,跟曾家关系就一直很不错,平时两家的孩子都喜欢在两家之间串门。可是,有一天却因为一个意外事故导致两家起了纠纷。那是2001年的春天,曾家的外孙曾凯来找牛家的外孙牛亮玩儿,两个小孩儿在牛家院里打闹,家里人也没去管,曾凯回去后,牛家的二媳妇张某发现曾凯的衣服搁在自己家里了,便想晚饭后送过去。张某来到曾家,敲了半天门没人应,而后发现门其实没锁,便想门既然没锁,屋里一定有人。于是,就往里面走,谁知刚一进门曾家的小狗就扑了上来,将张某的一只脚咬伤。事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打针、吃药共花费300多。张某觉得自己本是好意来送还衣服,却招此罪受,曾家应该支付自己的医药费;而曾家却认为虽说是自己家的狗咬伤的人,但是家里没人,张某就不应该进来,之所以会造成这个后果,是由于她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就算赔偿也不能全由牛家自己出。双方见意见不统一,又考虑大家以前邻居关系都不错,所以决定请当地调解委员会做个公平的判断,也不至于伤了两家的和气。
【纠纷调解】
调解员得知此事后,先是将相关的法律跟双方通俗易懂的讲,指出:本事件主要是因为一只狗而引起的,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曾家的张某在别人家没人的情况下,走进去致使受伤,张某应该自己负主要责任。但牛家也有责任,张某之所以进屋是由于牛家没人,没锁门,所以牛家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双方通过聆听调解员有理有道的分析后,最后,调解员建议:曾家张某支付诊疗费200元,牛家支付诊疗费用100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调解指导】
在调解邻里纠纷时,往往需要兼顾处理的结果和邻里关系两方面的内容。在本案例中,纠纷发生后,调解员先是通过讲解我国相关的法律,从客观上分析这起事件的前因后果,并对双方的邻里关系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只认为张某被咬伤,是张某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将责任全部由曾家一方负责,那么虽说问题是解决了,可是双方势必会从此产生矛盾,这对双方以后邻里关系也必定会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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