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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黑格尔辨证法(一)

Hegel’s Dialectics黑格尔辩证法

First published Fri Jun 3, 2016; substantive revision Fri Oct 2, 2020

原地址: Hegel’s Dialectics

原作者:Julie E. Maybee

翻译:子川

校对: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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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Dialectics)”是一个哲学术语,是一种论证对立面矛盾过程的方式过程。在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Plato)那里,是一种往复式的对话或论辩——这可能是最经典版本的“辩证法”。这种对话或辩论主要集中在两方人之间,一方是苏格拉底(Socrates)这个角色,另一方是某一个人或者一群人,他们同苏格拉底交谈(也即他的对话者)。在对话的过程中,苏格拉底的对话者举出一些哲学概念的定义或者表达出苏格拉底要挑战或者反对的观点。在对立观点之间的往复辩论中,哲学观点或者立场发生了一种线性演变或者进化:随着对话持续进行,苏格拉底的对话者们或改变或改进了他们自己的观点以应对苏格拉底的挑战,最终接受更严密的观点。苏格拉底和同他对话的人的往复式辩论(dialectic)也成为柏拉图用以反对之前的欠严密的观点或立场,并支持后来稍严密的观点或立场的方式。

“黑格尔辩证法”则是一种特殊的辩证式论证方法,为19世纪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所运用。这种辩证法同其他“辩证式”方法一样,依靠对立面之间矛盾的过程。柏拉图的“对立面”是人(苏格拉底和其对话者),而黑格尔著作中的“对立面”则取决于他所讨论的主题。比如,在他关于逻辑学的著作中,“对立面”是相互对立的对逻辑概念的不同定义。在《精神现象学》这本展现黑格尔的认识论(epistemology )或者说认知哲学(philosophy of knowledge)的书中,“对立面”是意识的不同定义,以及意识所意识到的或声称知道的对象的不同定义。跟柏拉图的对话一样,对立面的矛盾过程在黑格尔辩证法里也导向一种线性进化,或者说,一种欠精巧、欠严密的定义或者观点向更精巧、更严密的定义或者观点的发展。因此,辩证过程也构成了黑格尔反对之前较欠精巧、欠严密的定义或观点而支持后来更精巧、更严密的定义或观点的方法。黑格尔将这种辩证式方法或者“思辨的认识方式(speculative mode of cognition)”视作其哲学的标志,并将这种方法应用于精神现象学(Phenomenology of Spirit,[PhG]),以及他后来出版的所有成熟作品中:整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Encyclopaedia of Philosophical Sciences)——包括其第一部分,“小逻辑(Lesser Logic)”,即百科全书·逻辑学卷(Encyclopaedia Logic, [EL]))——还有逻辑学(Science of Logic , [SL])以及法哲学(Philosophy of Right , [PR])。

注意,尽管黑格尔认可他自己的辩证法是由柏拉图开创的哲学传统的一部分,但他依然批评柏拉图式的辩证法。他认为,柏拉图的辩证法只涉及有限的哲学主张,无法超越怀疑论和虚无 (SL-M 55–6; SL-dG 34–5; PR, Remark to §31)。根据一种传统的“归谬法(reductio ad absurdum)”论证逻辑,如果一个论证的前提导致了矛盾,我们就必须认定这个前提是错的——这就让我们落到无前提或虚无的地步。我们就必须得等待新的前提武断地[arbitrarily]从其他地方补充进来,然后看这些新的前提是否能让我们再次回到虚无或空虚,是否它们也导致矛盾[b]。因为黑格尔相信理性必然生成矛盾,就像我们将看到的,他认为新的前提确实会导致更进一步的矛盾。他接着讨论道:

终止于虚无或空虚的抽象性上的怀疑主义,是不能超越这抽象性而继续前进的,而必须等待着看看是否有什么新的东西显现出来,以便把它再投入同一个空虚的深渊里去。(PhG §79) [1]

黑格尔认为,由于柏拉图的辩证法不能超越任意性和怀疑主义,它只能产生近似的真理,而不能成为真正的科学。(SL-M 55–6; SL-dG 34–5; PR, Remark to §31; cf. EL Remark to §81).下面几节将更详细地研究黑格尔的辩证法以及这些问题。

Hegel’s Dialectics黑格尔辩证法

1. Hegel’s description of his dialectical method 黑格尔对其辩证法的描述

2. Applying Hegel’s dialectical method to hisarguments黑格尔辩证法在他论证中的应用

3. Why does Hegel use dialectics? 黑格尔运用辩证法的原因

4. Is Hegel’s dialectical method logical?辩证法合逻辑么?

5. Syntactic patterns and special terminology inHegel’s dialectics黑格尔辩证法中的语法模式和特别术语

1. Hegel’s description of his dialectical method 黑格尔对其辩证法的描述

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第一卷(也常被称为小逻辑)中,黑格尔极为概括地阐释了他的辩证方法。他认为逻辑学的形式或者呈现有三个方面或者环节(moment)。这些方面并不构成逻辑学的某一部分,而是“每一概念”或者说“一般而言的任何真理”所包含的各环节(见EL§79的说明;我们将会在第三节看到黑格尔为什么认为辩证法存于万物之间)。第一个环节——知性(Understanding)的环节是固定性的环节,这一环节中诸概念或形式看起来有着稳定的定义或规定性(EL §80)。

第二个环节——“辩证的”(EL §§79, 81)或者说“否定理性(negatively rational)”(EL §79) 环节——是不稳定的环节。在这一环节,来自知性环节的那个规定性中的片面性和限定性(EL §81说明)走到台前,在第一环节固定下来的规定性走向了它的反面(EL §81)。黑格尔将这一过程描述为“自我扬弃(self-sublation)”的过程(EL §81)。用英文动词“扬弃(sublate,英语中有'被吸收进更大的东西中'之意——译者注)”来翻译黑格尔的德语动词“aufheben”的专门用法,这一概念在其辩证方法中至关重要。黑格尔指出扬弃(aufheben)拥有双重含义: 它同时意味着取消(否定)和保留 (PhG §113; SL-M 107; SL-dG 81–2; cf. EL the Addition to §95)。知性的环节扬弃自身,这是因其自身的特征或本性,即它的片面性和限定性动摇了其定义,并导致它过渡到自身的反面。因此,辩证环节关系到一个自我扬弃的过程,或者说一个从知性环节得来的规定性在其中自我扬弃——也即同时取消和保留自身——的过程,这一规定性在这个过程中推向或过渡到它的反面。

第三个环节——“思辨(speculative)”或“肯定理性”(EL §§79, 82) 环节——把握了前两个规定性的对立统一,或者说它是那些规定性瓦解或过渡的肯定结果(EL §82 and Remark to §82)。在这里,黑格尔拒绝了传统的归谬法论证,这一论证指出当一个证明的前提导向矛盾,那就要完全抛弃这个前提,只剩虚无。就像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提到的,这样的论证

就是怀疑主义,怀疑主义永远只见到结果是纯粹的虚无,而完全不去注意,这种虚无乃是特定的虚无,它是对于结果之所自出的那种东西的虚无〔或否定〕。(PhG-M §79)

尽管思辨环节否定了矛盾,但它仍然是一个有规定的或定义了的虚无,这是因为它是一个特殊过程的结果。在知性环节的规定性中有一些特别的东西——一种特殊的弱点,或者说一些在其片面性和限定性中被忽视了的特殊方面——这就导致了它在辩证环节分裂。思辨环节之所以有了定义、规定或者内容,是因为它统一了那些早先的规定性的特殊性质并从中生长了出来,也可以将它称作“有差别的规定的统一” (EL Remark to §82)。思辨环节也因此“真正说来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虚无,而是某些规定的否定。” (EL-GSH §82)。当这样的结果“被当做其从中出现的地方的结果”时,黑格尔表示,那么它就“是真实的结果;它因而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虚无,它就具有一种内容”(PhG-M §79)。他同时指出,“结果被按照它真实的情况那样理解为特定的否定(determinate negation , bestimmte Negation)时,新的形式就立即出现了”(PhG-M §79)。或者,就像他说的,“正因为结果,也即否定,是一个特定的否定,它才具有内容” (SL-dG 33; cf. SL-M 54)。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都宣称他的哲学体系依托于一种“特定的否定”过程,这也时常让学者们将其辩证法描述为一种“特定的否定”的方法或学说。 (see entry on Hegel, section on Scienceof Logic; cf. Rosen 1982: 30; Stewart 1996, 2000: 41–3; Winfield 1990: 56).

这样的阐释有一些特点,黑格尔认为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他的辩证方法超越了柏拉图辩证法的任意性从而上升到了真正科学的层次。首先,因为知性环节的规定性扬弃了它们自身,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不需要某个新观点任意地显现出来。取而代之的是,趋向新规定性的运动是被早前的规定性的本性所驱动,也因此“从自身中出现了(comes about on its own accord)”(PhG-P §79)。确实,对黑格尔来说,这一运动是被必然性(necessity)驱使的。规定性自身的本性驱使或迫使它们走向了它们的反面。这种意义上的必然性——在这个观点中,方法意味着前一个环节被驱使到下一个环节——让黑格尔将他的辩证法视作某种逻辑(logic)。就像他在《精神现象学》中所说,方法的“真正呈现属于逻辑学”(PhG-M §48)。必然性——在被驱使或迫使至结论的意义上——是西方哲学“逻辑”的特色。

其次,因为出现的规定性或形式是知性环节的规定性自我扬弃的结果,就没有必要再从外部显现某个新观点了。相反,前一个环节必然带出向新的规定性或形式的过渡,也因此这一过渡是从这一过程本身中生长出来的。跟柏拉图充满任意性的辩证法不同——这种辩证法必须等待别的观点从外部进入——在黑格尔的辩证法里,如他所说,“没有引入任何外来的东西”(SL-M 54; cf. SL-dG 33)。他的辩证法是由内容本身的本性、内在性或“内向性”驱动的 (SL-M 54; cf. SL-dG 33; cf. PR §31)。就像他说的那样,辩证法“是这样的原则,即通过它,科学内容才能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EL-GSH §81 说明)。

第三,因为后一个规定性“扬弃”了前一个规定性,所以前一个规定性并没有被完全取消和否定。相反,它在后一个规定性中依然发挥着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前一个规定性被保留(preserved)下来。举个例子说,当自为存在(Being-for-itself)作为理念性或普遍性的第一个概念被引入逻辑学,并被定义为包含了一整个“别物(something-others)”时,自为存在代替了“别物”并成为了新的概念,但这些“别物”在自为存在概念的规定性里依然保持着活动。“别物”必须继续做识别(picking out)出“个别某物(individual somethings)”的工作,然后自为存在的概念才能作为将它们聚集起来的概念而获得自己的定义。自为存在取代了“别物”,但也同时保留了它们,因为它的定义仍然需要它们去做识别出个别某物的工作。

举例来说,“苹果”这个概念,作为一个自为存在,由集合起来与彼此(作为苹果)一样的个别“某物”来定义。每一个个体的“苹果”只有在跟它是一样的“某物(即,苹果)”的“他者(other)”相联系时才能(作为一个苹果)是其所是。正是片面性和限定性导致每个“某物”过渡到了它的“他者”,也即反面。因此,这两个“某物”也都是“别物”。此外,它们的定义过程也引向了一个无休止的向彼此往复过渡的过程:一个“某物”能(作为一个苹果)成为其所是,仅当它与另一个同它一样的“某物”相联系时才可能,后者反过来只能在与另一个“某物”相联系时才能成为其本身(即一个苹果),等等等等,循环往复、无休无止(cf. EL §95)。“苹果”这个概念,作为一个自为存在,停止了这一无尽的、相互过渡的过程,因为它在其内容中包含或引入了个别的“别物”(复数的苹果)。它抓取或捕获了它们作为苹果的特征或者质。但“别物”在作为自为存在的“苹果”的概念为自身的定义而聚集起所有个体项目之前,必须识别并分离出那些个体项目( 复数的苹果)。我们可以将自为存在的概念以下图的方式图示出来:

Being-for-itselfembraces the

something-others in its content Thesomething-others

The process ofpassing back-and-

forth between the something-others

后来的概念也因此替代,但也同时保留了之前的概念。

第四,后来的概念规定并且超越了前一个概念的限制或有限性。早前的规定性扬弃了自身——它们自身定义中的那些弱点、片面性和限定性使得它们过渡到了它们的他者。每个使它们自己过渡到反面的规定性也因此存在局限。如黑格尔所说,“这就是万物有限之所在:正是其自身的扬弃过程”(EL-GSH Remark to §81)。后来的规定性定义了早前规定性的有限性。比方说,从自为存在这一概念的角度来看,“别物”的概念是受限或有限的:尽管“别物”被认定为和其他别物别无二致,但它们的相同性(例如:作为苹果)的特征只能在上阶,即更高层次,更普遍的自为存在的概念那里才得以把握。自为存在揭示了“他物”这个概念的界限。它也超越了这些界限,因为它能做出“他物”这一概念无法做到的东西。辩证法让我们超越有限抵达普遍性。就像黑格尔说得那样,“[在辩证法的]原则中才包含着对于有限事物的真实的且非外在的超越。” (EL-GSH Remark to §81)

第五,因为思辨环节的规定性把握了前两个环节的统一,黑格尔的辩证方法导向了越来越全面和普遍性的概念或形式。如黑格尔所说,辩证过程的结果

是一个较之前概念更高更丰富的概念——丰富是因为它否定或反对了之前的概念并因此包含了它,而且它甚至包含了更多,因为它是它自身和它对立面的统一。(SL-dG 33; cf. SL-M 54) [2]

像自为存在一样,后来的诸概念更为普遍,是因为它们统一了早前的规定性,或者说是从早前的规定性出发建立的,并且它们包含了它们早前的规定性,将其作为它们定义的一部分。实际上,许多其他概念或者规定性也能被刻画成是字面意义上围绕着之前概念的 (cf. Maybee 2009: 73, 100, 112, 156, 193, 214, 221, 235, 458)。

最后,因为这一辩证过程导致了越来越多的全面性和普遍性,它最终产生了一个完整的序列,或者说,驶向了“完成”(SL-dG 33; cf. SL-M 54; PhG §79)。用黑格尔的术语说,辩证法驶向了“绝对”,这是最后的,最终的,而且是正在讨论的相关主题(逻辑、现象学、伦理/政治学等等)中完全涵盖一切或者无条件的概念或形式。“绝对”的概念或形式是无条件(unconditioned)的,因为它的定义或规定性囊括了在有关主题的之前辩证过程中发展出的所有其他概念或形式。而且,因为这一过程的必然的和全面的发展贯穿了所有概念、形式或规定性,所以没有规定性被遗漏在过程外。也因此,没有剩余的概念或形式——“绝对”之外的概念或形式——来定义或“制约(condition)”它。“绝对”也因此是无条件的,因为它容纳了它内容中的所有条件,并且没有被它外部的任何东西制约。这一绝对即是这一主题的普遍性的最高概念或形式。它是关于相关主题的整个概念系统的思想或概念。举例来说,我们可以将绝对理念做如下图示——绝对理念即逻辑学的“绝对”——它像一个被若干被嵌入的小椭圆环和圆环填满,并包围着它们的大椭圆,这些小椭圆环和圆环代表了逻辑发展中所有早期的和不太普遍的规定性。

The Absolute Idea

因为每一个主题的“绝对”概念都导向另一个,当它们被聚在一起时,它们构成了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这一体系,就像黑格尔所说的,“将自身表现为一个由诸圆圈所构成的圆圈”。我们可以将整个体系像这样图示:

The whole philosophical

system as a“circle of circles”

Other philosophical subject matters

Phenomenology Logic

总的来说,黑格尔相信,这些特点让他的辩证法达到了真正的科学。就像他所说,“辩证法构成推动科学进展的灵魂”(EL-GSH Remark to §81)。他承认,对方法的描述可以或多或少地完整和详细,但由于方法或进展只由主题本身驱动,这种辩证法是“唯一真正的方法”(SL-M 54; SL-dG 33)。

2. Applying Hegel’s dialectical method to his arguments黑格尔辩证方法在他论证中的应用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看过了黑格尔如何描述自己的辩证法,但我们还没有理解我们如何在他著作安排的论证中阅读到这一方法。学者们经常将逻辑学的前三阶段视作“教科书般的的例子”(Forster 1993: 133),来描绘黑格尔辩证方法应当如何被应用到他自己的论证中。逻辑学从关于纯有(pure Being)的简单的、直接的概念开始,这据称是印证了知性环节。[a]我们可以将这里的“有”理解为关于纯粹在场(presence)的概念。它没有被任何别的概念中介——或者它没有联系到任何别的概念而被定义——因此它也是未规定的(undetermined)或者说是并未被更进一步规定的(EL §86; SL-M 82; SL-dG 59)。它标明了单纯的在场,但这个在场的形态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规定。因为对于纯有的思想是未规定的,所以它成为了纯粹的抽象,然而,它也同对纯粹否定或者绝对否定的标识没有什么区别 (EL §87)。因此它也就等于“无(Nothing)”(SL-M 82; SL-dG 59)。“有”中规定性的匮乏就这样导致它扬弃了自己,过渡到了“无”的概念(EL §87; SL-M 82; SL-dG 59),这也印证了辩证环节。

但是如果我们稍微关注一下有和无本身的定义,它们的定义有完全相同的内容。是的,它们俩都未被规定,所以它们有完全相同的未被定义的内容。它们二者唯一的差异是“单纯的指谓上的区别(something merely meant)”(EL-GSH Remark to §87),就是说,“有”是一个未被定义的内容,被认作或意味着去在场(to be presence),而“无”也是一个未被定义的内容,被认作或意味着缺席(absence)。逻辑学的第三个概念,被用来印证思辨环节,通过把握前两个环节对立的肯定结果——或者也可以说是把握我们从这一对立中得出的结论——的方式统一了两个环节。变易(Becoming)的概念是关于未定义内容的思维(thought),这个内容先被看做是在场(有)然后被看做是缺席(无),或者反过来,先被看做缺席(无)后被看做在场(有)。变易就是从有走向无或者从无走向有,换个说法,像黑格尔说得那样,“一方在另一方中直接消失了”(SL-M 83; cf. SL-dG 60)。所以说,有与无之间的矛盾并非是归谬法,没有像黑格尔提到的柏拉图辩证法那样,导向对两个概念的拒斥、从而导向虚无,而是导向了一个肯定结果,也就是说,导致了一个新概念——一个综合——的加入,这一概念统一了两个之前的对立的概念。

我们还可以把这个教科书式的有-无-变易的例子拿来阐释黑格尔的aufheben(扬弃,to sublate)这个概念,如我们所见,这一概念意味着同时取消(或否定)和保留。黑格尔指出变易的概念扬弃了有和无的概念(SL-M 105; SL-dG 80)。变易取消或者否定了有和无,因为它是一个替代早前概念的新概念;但它也同时保留了有和无,因为它还要依靠早前概念才获得自己的定义。实际上,它是逻辑学中第一个具体的(concrete)概念。有与无作为概念,本身没有定义或规定性,所以它们仅仅是抽象的(SL-M 82–3; SL-dG 59–60; cf. EL Addition to §88),与此不同的是,变易是“规定了的统一(determinate unity),其中有有与无两者”(SL-M 105; cf. SL-dG 80)。因为变易依托于有与无的概念,或者说它是被有与无定义的,所以它成功地拥有了一个定义或规定性。

这“教科书式”的有-无-变易的示例跟一种传统观念紧密相连,这种观念指出黑格尔辩证法遵循着一种正题-反题-合题(thesis-antithesis-synthesis)的模式,当把这个模式应用到逻辑学上的时候,就意味着引入一个概念作为“正题”或肯定概念,这个概念紧接着发展到第二个概念,否定或反对第一个概念,作为它的“反题”,紧接着引向了第三个概念,“合题”,统一了前两个概念(see, e.g., McTaggert 1964 [1910]: 3–4; Mure 1950: 302; Stace, 1955 [1924]: 90–3, 125–6; Kosek 1972: 243; E. Harris 1983: 93–7; Singer 1983: 77–79)。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这种解释的多个版本依然很流行(e.g., Forster 1993: 131; Stewart 2000: 39, 55; Fritzman 2014: 3–5)。按这种说法,有就是肯定环节或正题,无就是否定环节或者反题,变易就是扬弃或者综合的环节——这一概念取消和保留了有与无,或者说统一和融合了有与无。

但我们必须要谨慎,避免将这一教科书式的示例过于教条地应用到黑格尔逻辑学的其余部分或应用到他的更加一般意义上的辩证方法中 (一个对正反合解读的经典批判见 Mueller 1958)。的确有一些地方可能让这种一般模式(general pattern)能够针对某些一阶段到另一阶段的转化做出描述,但还有更多地方,概念的发展似乎也不是那么合乎这一模式。比方说,有一个地方这个模式看起来是成立的,尺度(Measure, EL §107)——作为质和量的结合——过渡为尺度的反面无尺度(Measureless ,EL §107),然后接着过渡为本质(Essence),作为两个早前方面的合并或统一 (EL §111)。这一系列的过渡可以被说成是依照从“教科书式的示例”中把握到的一般模式来进行的:尺度就是知性或正题的环节,无尺度就是辩证或者反题环节,然后本质就是思辨或者合题环节,统一了两个先前的环节。然而,在向本质的过渡出现之前,无尺度本身被重新定义为一个尺度 (EL §109)——这就削弱了同教科书式的有-无-变例子的精准对应,因为从尺度到本质的转变不是依照尺度-无尺度-本质的模式,而是尺度-(无尺度?)-尺度-本质的模式。

黑格尔哲学的其他部分一点也不适合于这个教科书式的有-无-变的三阶段式(triadic)样例,甚至那些支持黑格尔辩证法传统解读的解读者也指出过这一点。举例来说,在用有-无-变的例子论证黑格尔辩证方法包含正-反-合三阶段(triads)之后(Stace 1955 [1924]: 93),W.T.斯泰斯(W.T. Stace)继而警告我们黑格尔并没有成功地把这个模式从头到尾应用到哲学体系中。斯泰斯说,很难看到黑格尔的一些三段论的中间项如何是第一个项的对立面或反面,“甚至有包含四个项的‘三阶段式’!” (Stace 1955 [1924]: 97)。事实上,黑格尔逻辑学的一个部分--关于认知的部分--违反了正题-反题-合题的模式,因为它只有两个子项,而不是三个。“这个三阶段式是不完整的”,斯泰斯抱怨说。“没有第三个。黑格尔在这里放弃了三阶段的方法。也没有任何关于他这样做的解释”(Stace 1955 [1924]: 286; cf. McTaggart 1964 [1910]: 292)。

对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时似乎违反了三阶段形式的抱怨,解释者们提供了各种解决方案。一些学者将三阶段形式相当松散地应用于某几个阶段(例如,Burbidge 1981: 43-5; Taylor 1975: 229-30)。另一些人则将黑格尔的三阶段方法应用于其哲学的某些完整的部分,而非个别阶段。例如,对G.R.G. Mure来说,关于认知的部分正好符合辩证法的三阶段式叙述、正题-反题-合题,因为这整个部分本身就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前一部分,即关于生命的部分的反题(Mure 1950: 270)。Mure认为,我们越是大略地运用黑格尔的三阶段形式,我们越是容易辨别出它。他说:“三阶段形式出现在许多尺度上,我们考虑的尺度越大,它就越明显”(Mure 1950: 302)。

那些在较小尺度——即说明如何从一阶段到另一阶段——上解释黑格尔辩证法描述的阐释者也尝试解释为什么有些部分似乎违反了三阶段的形式。例如J.N.芬德利(J.N. Findlay),就像斯泰斯一样,他把辩证法看作“三阶段式或者三元体“,他认为各个阶段能在“不止一种意义”上适配进这个形式(Findlay 1962: 66)。三元体的第一种意义附和了教科书式的有-无-变的例子。然而,芬得利指出,第二种意义上的辩证环节或“矛盾分解”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阶段,或者说“不能被算做阶段之一”,而是对立的、“但互补的”、“或多或少同时发展的”抽象阶段之间的相互过渡(Findlay 1962: 66)。这第二种三元体可以包含任意数量的阶段:它“可以轻易地被延伸为四元体、五元体等等”(Findlay 1962: 66)。不过,就像斯泰斯一样,他继续抱怨说,黑格尔哲学中的许多过渡似乎并不十分符合三阶段的模式。在一些三阶段式中,第二项是“第一项的直接和明显的反面”——就比如在有与无的例子中。然而,在其他例子中,正如芬德利所说,这种对立“远远没有那么极端”(Findlay 1962: 69)。在一些三阶段式中,第三项显然在前两项之间起着中介作用。然而,他说,在另一些情况下,第三项只是其他可能的中介或统一中的一个可能的中介或统一;并且在又一些情况下,“第三个成员的调和功能是一点也不明显的”(Findlay 1962: 70)。

让我们更仔细地看看一个地方,“有-无-变”的“教科书式的例子”在此似乎没有很好地描述黑格尔的逻辑的辩证发展。在逻辑学较后期的一个阶段,目的性概念(concept of Purpose)经历了几次迭代,从抽象目的性(EL §204),到有限的或直接的目的性(EL §205),又经历了一个三段论的若干阶段,(EL §206)达到实现了的目的 (EL §210)。抽象的目的性是关于任意一种合目的性的思想,这个时候目的性还没有进行更进一步的界定或规定。它不光包含了意识中出现的那几种目的性,比如说需要或者驱动力,而且还包含了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见Aristotle词条;EL §204说明)提出的“内在合目的性的”或目的论的(teleological)观点,根据这种观点,世界中的事物都拥有本质(essence),并以实现其本质为目标(或者说拥有达到本质的目的)。有限的目的性是一个更进一步的环节,这一环节中抽象目的性通过固定在其借以现实化的某种特殊的材料或内容上而开始获得了规定性(EL §205)。在这之后,有限的目的性经历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它作为普遍性,向外推进到特殊性,进而个别性(普遍-特殊-个别的三段论),最终进入“外部性(out-thereness)”,或者说世界中的外部个别客体,由此它作为特殊的材料或内容上的目的性实现了自己(也因此成为了实现了的目的) (EL §210; cf. Maybee 2009: 466–493)。

黑格尔关于目的性发展的描述似乎与教科书式的“有-无-变”样例,或者正-反-合模型不符合。根据上述样例和模型,抽象目的性就是知性环节或正题,有限目的性就是辩证环节或反题,实现了的目的就是思辨环节或合题。尽管有限目的性跟抽象目的性相比有着不同的规定性(它改进了抽象目的性的定义),但仍然很难看出它是如何像“无”对于“有”那样被描述成严格地“反对”抽象规定性或成为后者的“反题”。

不过,对这样的批评也有回应,即许多规定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对立”的。在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诸环节的描述中被翻译为“对立(opposite)”的德语词(EL §§81, 82)——entgegensetzen有三个词根:setzen (“设定或放置”),gegen("反对"),还有前缀ent-,表示某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动词entgegensetzen这样也就可以被字面地翻译为“以反对的方式放置”。规定性所过渡到的“entgegengesetzte”的状态也就不用非要是第一个规定性的严格的“对立面”,而可以作为仅仅被“反对地放置”或者同第一个规定性有所不同的规定性。并且表示第一个规定性被放进一个新状态的前缀ent-,可以依照黑格尔指出的那样被解释,即来自知性环节的有限规定性扬弃(既是取消也是保留)自身(EL §81):后来的规定性通过保留早前的规定性将其放入了一个新的状态。

同时,从技术的意义上讲,后来的规定性仍然是先前规定性的“对立面”。由于第二个规定性跟第一个不同,因此它是第一个规定性的逻辑上的否定,或者说它是“非第一个规定性(not-the-first-determination)”。打个比方,如果说第一个规定性是“e”,因为新规定性跟第一个不同,所以新的就是“非-e(not-e)” (Kosek 1972: 240)。再举例来说,因为有限的目的性的定义或规定性不同于抽象目的性的定义,所以它就是“非-抽象目的性”,或者说它在这个意义上就是抽象目的性的否定或者对立。所以,也就存在着一个技术性和逻辑性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第二个概念或形式是第一个的“对立”或否定——即“非”第一个,尽管它同样不必非要是第一个概念的严格意义上的“对立”。

不过其他的问题仍然存在。因为实现了的目的这一概念是通过一个三段论过程被定义的,它自身就是若干发展阶段的产物(据笔者计算,如果实现了的目的被算作一个独立的规定性的话,至少需要四个阶段),这看起来违背了三阶段式的模型。更进一步,严格地说,实现了的目的这一概念看起来并非是抽象目的性和有限目的性的混合或统一。实现了的目的是有限目的性的三段论过程的结果(也因此统一了这一过程),经由它,有限目的性聚焦于特定的材料和内容,并在其中得以实现。实现了的目的因此看起来是有限目的性的发展,而不是抽象目的性和有限目的性的混合或统一,不像变易那样可以被说成是统一或混合了有与无。

这类考量导致一些学者以一种方式解释黑格尔的辩证法,这种方式隐含在对他在《百科全书逻辑学》中的一个主张的一种更加字面的解读中,即逻辑形式的三个“方面”——也即,知性环节、辩证环节和思辨环节——“是每一个(或者任何一个;德语jedes)逻辑上实在的东西(logically-real)的各环节,也即是每一个(任何一个;jedes)概念的各环节”(EL §79说明)。这一引言标明每个概念都经过全部的三个辩证过程的环节——这一意见被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的一个主张强化了,即有规定的否定(determinate negation)过程的结果就是“一个新的形式因此直接出现了”(PhG-M §79)。根据这种解释,三个“方面”并不是教科书式的有-无-变例子指出的那样,作为三元组里彼此相关的三个不同概念或形式,而更像是每个概念或形式在过渡到下一个的时候,它仿佛在这段生命中所拥有的不同的环节性的方面或”规定“。三个环节因此只牵涉到两个概念或形式:首先到来的,和接续到来的(以这第二种方式解释黑格尔辩证法的哲学家的例子包括Maybee 2009; Priest 1989: 402; Rosen 2014: 122, 132;以及Winfield 1990: 56)

举例来说,对于有/存在(Being)这一概念,它知性的环节是它稳定的时刻,这时它被确定为纯粹的在场(pure presence)。这一规定性是片面的或限定的。然而就像我们看到的,因为它忽视了有/存在定义的其他方面,就是说,有/存在没有内容或规定性,这也即有/存在在它的辩证环节中被定义的方式。有/存在也因此扬弃它自身,因为其知性环节的片面性破坏了那个规定性并导向它在辩证环节中的定义。思辨环节将这些环节隐含的东西抽取出来:它宣称有/存在(作为纯粹在场)隐含了空无。它也是“彼此的规定性在对立[Entgegensetzung]中的统一”(EL §82):因为它把握了从一个到另一个的过程,所以它包含了有/存在的知性环节(作为纯粹的在场)和辩证环节(作为无或无规定),但同时也将这两个规定性对立起来,或者把他们放置(set,-setzen)于彼此对立(against,-gegen)中。它甚至将有/存在放在了一个新的状态(state)(就像前缀ent-标明的那样),因为下一个概念——无,会扬弃(取消并保留)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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