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自阿尔都塞《The Humanist Controversy and Other Writings》,法文编者弗朗索瓦·马特龙(François Matheron),英译者若弗鲁瓦·米夏埃尔·戈什加林(G.M. Goshgarian)。
1966年8月20日
列维-斯特劳斯和结构主义的问题在今天是极其重要的,并且这种重要性还会在未来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基本上,我要对列维-斯特劳斯(这不是在指向他的那些蹩脚的追随者,因为他只对那些追随者负部分的责任——换句话说,列维-斯特劳斯只是在部分事情上允许他的追随者去吐露和写作废话)发起(事实上我也发起了)的批判,就是他事实上断言他是从马克思那里获得灵感的,但他却误认[1]了马克思(不仅对马克思没有认识,而且自以为懂马克思,就宣布这个或那个论点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他的最终目的是生产一种意识形态理论)[2]既然他具有如此远大的抱负,那么我们就要考察一下他是否有资格去做这种工作,这就是说,至少从这第一种角度来看,去考察列维-斯特劳斯与马克思的关系是合理的。
在谈论列维-斯特劳斯对马克思的误认(misunderstanding)时,我要审慎地用一种有限的方式去开展我对他的基本批判。但你[3]会看见我可以(也将会)在不提及马克思的情况下展开同样的批判。换句话说,我批判列维-斯特劳斯不是因为他的思想没有成功地遵循着一个人,不管这个人是多么的伟大,说到底(in a final analysis)是因为他没有成功地获得他的对象(这个对象可以完全独立于马克思来定义)。因此我仅仅把马克思作为一个参考点和指南,以定位一种完全独立于马克思的批判。所以不要因为拘泥于形式而对我的批判产生误导。
十分简略地说,采取一些当列维-斯特劳斯在自称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并断言要生产一种意识形态理论(他有时会把术语延伸到一个“上层建筑”一般或多个“上层建筑”一般里)时所用的术语,我想说列维-斯特劳斯的思想,就是
1. 形式的;以及
2. 错失了对象;
3. 这就是说它的形式主义思想是一个致命的缺陷。
这是一些必要的差别,因为我不会在任何时刻考虑批判每一个人的思想是形式的,或者更详细的说,是关于形式的,并希望尽可能充分地将形式的概念形式化。任何有资格成为知识的思想都是形式的思想,也就是说,是一种将决定性要素组合(combine)的关系。如果说马克思对亚里士多德的评价和他在《资本论》里告诉我们的一样高,那么这是因为亚里士多德是一位在形式概念上做的十分优秀(par excellence)的思想家,是一位思考形式一般(form in general)的思想家。马克思同样也不断重复地称他自己是一个思考形式的思想家和“开发者”(这是一个粗鲁的说法,但我先这样简单地说)。没有什么能够阻止形式的思想(这是科学思想本身)比它所揭示的形式思想上升一个层面(level),并思考这些(理论)形式的存在、组合、形式:正是在这时思想变成一种形式化的思想,这是理所当然的。不仅《资本论》具有部分形式的思想,而且也把一种形式化理论的生产方式一般(modes of production in general) 当做先决条件,把他们的内在形式一起明确的表达出来(关于这个关键性的一点,见巴利巴尔在《读〈资本论〉》第二版那里的文章[4],这是一篇优秀且重要的文章)。不要再对这一点产生错误印象。我不是在批判列维-斯特劳斯去搞形式主义一般(formalism in general),而是在批判一种错误的形式主义。
话虽如此,让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吧。
列维-斯特劳斯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生产方式。他不懂马克思。这种误认(ignorance)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他想象出了他所论述的“原始社会”(primitive societies)这个概念(实质上,在许多情况下,他都只是在论述“起源”originally——“起源”意味着当他在谈论非原始社会non-primitive societies时,他就只是将关于原始社会之工作的范畴和后果转移到非原始社会上,这是十分清楚的)——这种无知的第一个后果,就是他在一种古典的民族学的范畴的基础上,论述想象的“原始社会”的现象,但没有批判这些范畴。民族学的偏见,从而民族学的意识形态的根本来源,实际上存在于这样一种信念,即“原始”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它和除它之外的社会区分开,并阻碍我们使用这样一种范畴,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范畴,这种范畴使我们能够思考其他社会。实际上,在“原始社会”这种民族学的意识形态中,我们发现,除了这些社会的性质和它们特有现象的不可简化的特殊性的概念(notion)之外,还有一种概念,即这些社会不仅在相对的意义上,而且在绝对的意义上都是原始的:在所谓“原始社会”里,原始这个词对民族学意识形态家和列维-斯特劳斯(见《忧郁的热带》Tristes tropiques以及他在[法兰西][5]学院里的讲演)来说总是或多或少意味着起源。原始社会不仅是原始的,它也同样是起源的:它们以经验的、可感知的形式容纳着真理,这种真理,在我们的非原始的、复杂的(complex)、文明的……社会中,被掩盖和异化(alienated)了。这是卢梭的古老神话(列维-斯特劳斯经常提到他,从他那里只拿来了这个神话,尽管在卢梭那里有许多可以说很天才的其他东西),却被民族学家罪恶地(by the bad conscience)复活,这些殖民者的儿子为了减轻这种罪恶感,就声称原始人是人类文明的曙光中的“人类”,然后和他们交起朋友来(看看列维-斯特劳斯对他和原始人之间突然出现的友谊的回忆)。我知道这一切看起来可能很“容易”,但事情是这样的:困难在于去看待这个“容易”的后果(consequences)。
列维-斯特劳斯使自己的事情变得容易的基本后果——通过省略了质疑在民族学的意识形态中非常根本性的东西,因而反过来屈服于它——就是阻碍他去处理马克思那些话的本质。如果我们真正去阅读和聆听马克思的话,那我们就别无选择,不得不得出以下结论:
1.不存在所谓的原始社会(这不是一个科学概念concept);然而,我们可以用社会形态(social formations)[6](这是一个科学概念)来暂时称呼原始,它的意义完全没有被起源(origin)的理念所污染(纯粹的、新生的文明,透明的、纯粹的、消极的人类社会关系的真理等等);
2.像其他社会形态一样,一个原始的社会形态由一些只能与生产方式概念联系起来才能被思考的结构组成,并且有一些从属概念(subordinate concept)去暗示和容纳它(就是说,一种生产方式存在于一种经济基础、一种法律-政治上层建筑、一种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里面);
3.像其他社会形态一样,一个原始的社会形态具备一种结构,这种结构是至少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组合的后果,其中一种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而其他的生产方式从属它(比如说,打猎和养牛,打猎和耕作就是这样一种类型,打猎和采集,采集与钓鱼,或者耕作与采集,以及打猎或养牛,等等)[7];
4.和在其他社会形态中一样,这种两种或以上的生产方式的组合(一种统治另一种或更多)产生了一种具体的效果,这种效果解释了具体的法律-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上层建筑。一种生产方式对于其他一种或多种生产方式的统治,往往在上层建筑形态的层面上产生一种矛盾的效果,特别是在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那里,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真正考虑过的只有这种上层建筑。我这里的意思是,每一种生产方式都必然导致有一种具体的、与它[自己]相符合的上层建筑层级(instances),而几种生产方式的等级式组合,都导致了它们各自的具体层级,并生产了一种由不同生产方式导致的真正存在的、不同的(上层建筑)层级所引起的组合,它们在既定的社会形态中组合在一起。因此,真正存在于一种具体的社会形态里面的上层建筑层级,它们的形式只能被理解为由一些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一种生产方式对另一种生产方式的统治效果所导致的具体层级的组合(它们在被考虑的社会形态里被组合)。这种统治的效果是矛盾的:这就是说,正如历史一再向我们表明的那样,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从经济的意义上讲)仍然可以存在于一种来自从属的生产方式的上层建筑层级的统治之下(比如说,19世纪中叶的普鲁士国家形式是由封建的生产方式导致的,而封建的生产方式在普鲁士社会形态中同样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上层建筑中占统治地位的是一种与封建的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国家形式,而封建的生产方式仍然被经济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着)。这种交叉作用(cross-effects),在“原始”社会中,解释了意识形态的差异(它在意识形态结构之中;列维-斯特劳斯非常简单地把这种差异与纯粹可能的形式上的变化联系上,即仅仅是与对立和取代等等这些纯粹逻辑范畴联系起来,而在推论中他一次都没有停下来思考这些取代、差异等等的原因,就是因为他不知道什么叫社会形态或者生产方式,或者诸生产方式的组合以及属于它们的上层建筑层级)。
5.如果就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能使用人类学的概念,就像列维-斯特劳斯跟随着其他所有民族学家所用的那样。根本就没有人类学这种东西。这个概念只是简单地总结了民族学的意识形态(见我上文的评论),虚幻地相信民族学的对象由一些与历史科学(或社会形态,或其他之类的)研究的现象不同的现象组成。列维-斯特劳斯自称是人类学家,给予自己一张民族学意识形态的会员卡,而且同时也给予自己一个理论计划:宣称创造一种特定的概念,它适用于一个独一无二的(也是模范的)被叫做原始[primitif]社会的现实,并且也宣称创造了这种概念,在这种概念之中构建原始的[primitif](就是起源的)概念,而这种概念能够帮助我们思考其他“社会形态”的现实——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概念。
(我刚才给你们论述了关于“原始的社会形态”,生产方式,它们在许多社会形态里的必然共存和组合,诸生产方式所导致的效果,最后是由诸生产方式在上层建筑层面导致的效果之组合,以及这种组合可能导致的矛盾效果——这些都不能,如果我可以这么说的话,在商店里卖。这些观念是我们,也是我从马克思的研究那里获得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小发现,而我将会在我的书[8]中表达present出来。特别是我们从中得出的关于人类学的结论,具有十分伟大的理论意义,因此具有间接的、意识形态的、当然还有政治的后果。你也可以看到,它们第一次给予我们的东西能让我们思考发生在上层建筑形式层面上的事情,特别是它们经常是矛盾形式的,而不只是在国家或者政治一般的层面上——政治不一定总是国家形式的!——而且也是在意识形态形式的层面上。这会产生某些重大政治后果。)
我对列维-斯特劳斯基本的批判就是,他论述意识形态并渴望提供一种理论,却对它一无所知,也不能够说出它是什么。
如果你不知道什么叫意识形态,首先,不知道什么叫社会形态、或者生产方式、或者生产方式的各层级(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或者它们的组合(初级的、次级的),等等,那么这些后果就是不可估量的。
这些后果可以很容易地在列维-斯特劳斯的理论中认出来。除了我已经指出了的那些之外,让我谈一谈最重要的一点。
1.当列维-斯特劳斯分析亲属关系的结构或诸结构时,他没有说出如果亲属关系在原始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那正是因为它们扮演着生产关系的角色[9]——生产关系只能理解为一种生产方式的功能(function)(也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组合的功能)。后果是,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亲属关系就是“悬而未决”[10]的,当人们阅读这些文本时,它们取决于两种不同的条件;他就恒常地(constantly)在条件之间来回移动。或者,它们取决于一个形式的条件(一个形式的组合的效果,说到底取决于“人类精神”“人类精神的结构”,最终取决于“大脑”brain[11]——这是列维-斯特劳斯很“唯物主义”的一面,它将二元论语言学的方法与人脑的控制论概念相组合,等等;你明白的), 这根本就是一个逻辑“原理”(principle)或一个低等的物质现实(二元论语言学家修订的布尔逻辑,或大脑的生理学......)在亲属关系结构中的“化身”。或者恰恰相反,在列维-斯特劳斯那里,亲属关系结构依赖于另一个纯粹的功能主义的条件,它们可以被概括成这样:如果原始社会中存在着支配婚姻等的某些规则,那么这些社会才能留存、存活等等。(功能主义生物学家的主观主义:有一种“社会无意识”,它确保了“原始社会”拥有留存和存活所需的手段,就像敏锐的智慧所能做到的一样。就像人们必须批判这种功能主义一样,在理论层面(plane)上,这种功能主义总是采取主观主义的形式,并赋予了“社会”一个被赋予了意图(intentions)和目标(goals)的主体的存在形式,同样,人们也必须批判和拒绝无意识的概念(concept),这是列维-斯特劳斯不得不(is compelled)大量使用的不可或缺的相关物。我甚至会说,无意识的概念(concept)在精神分析中并不比在社会学、人类学或历史学中更科学:你看我准备要走多远啊!简言之,因为列维-斯特劳斯不知道亲属关系结构在原始的社会形态中扮演着生产关系的角色(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生产关系,也因为他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等等),所以他不得不把它们与“人类精神”或“大脑”和它们的共同(双重)形式原理联系起来,或者与实现社会存活所必需功能的社会无意识联系起来思考。
他的理论最令人惊叹的一个后果是,它完全不能解释为什么原始社会中的亲属关系结构并不总是、也不完全相同,而是出示着显著的差异的这一事实。对他来说,这些差异仅仅是一种纯粹形式上的组合方式的差异,这只是简单的同义反复,并且什么都解释不了。当你给自己一种组合方式,并允许它在组合的母体(combinatory matrix)中有无限的可能形式时,相关问题就不是这样或那样的真正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可以观察的的亲属关系结构)的可能性是否从一开始就包括在组合的可能性之中(因为那是同义反复的,包括确定真实的东西是可能的)。相反,相关的问题(question)是:为什么是这种可能性,而不是另一种已经发生的,因此是真实的可能性?
但是列维-斯特劳斯从来没有回答过这个问题,因为他从来不问如果。这完全超出了他的理论视野(horizon)的范围,超出了他的基本概念(concepts)所界定的领域的范围。他一方面接受观察到的实在,另一方面接受他用那种普遍的组合产生的可能性:当他遇到一个实在时,对他来说,全部难题(problem)在于从这个组合游戏(the play of the combinatory)[12]出发,构筑这个实在的可能性。然而,使它变得清晰易懂,并不是通过生产一种存在的实在的可能性,而是通过生产其必然性的概念(concept)(这种特殊的可能性,不是其他的可能性)来实现的。要理解一个真实的现象,我要说,不是生产可能性的概念(那仍然是古典的哲学意识形态,是我在《读〈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谴责的典型合法操作);相反,这是生产必然性的概念(concept)的事情。列维-斯特劳斯的形式主义是错误的形式主义,现在我们可以把它与这个非常明确的点联系起来:列维-斯特劳斯把可能性的形式主义当作必然性的形式主义。
2.我刚才所说的列维-斯特劳斯对亲属关系结构的分析,也适用于他对意识形态的分析,这种方式会更令人信服。然而我知道,一旦涉及到意识形态和列维-斯特劳斯对它的分析时,一些会同意我所说的亲属关系结构的人,就会沉默起来。因为列维-斯特劳斯的形式主义似乎更适合分析神话,因为列维-斯特劳斯似乎不会像在亲属关系结构的情况下那样,去把神话搞混。如果他不知道亲属关系结构是作为生产关系发挥其功能的(这就是为什么它们显示出可以观察的结构,一旦生产关系不再与亲属关系结构合并起来,这些结构在我们的社会中就消失了)——也就是说,如果列维-斯特劳斯在亲属关系结构的性质和作用上犯了错——另一方面,他对神话的看法似乎是对的,因为他认为神话就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他自己说它们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他似乎已经为他准备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的对象是真实的,并且已经为它找到了对的名字。不幸的是,名字本身(ipso facto)并不是一个科学概念。因为列维-斯特劳斯不知道意识形态是什么(尽管他说他正在与意识形态打交道),因为他不知道在生产方式的复杂连接(articulation)中,而且更确切地说(a fortiori),在一个社会形态中几种生产方式的组合中的那个意识形态层面是什么,他求助于——而不是给予我们一种意识形态的理论,也就是说,而不是生产它们的不同形式的必然性的概念——在亲属关系结构的情况下起作用的进程(procedure)和意识形态诱惑(temptations)(好得很呐!)。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发现他再次经历了同样的“理论”进程。他将意识形态形式追溯到在组合的(及其古典的、最终是双重的进程)基础上被构筑的可能性;组合本身反过来又可以追溯到人类精神的“机能”(faculty),就好像这种组合就是它的效果之一,或者,当希望在他内心消逝(或再次开始激荡)时,他就会追溯到大脑!他没有退缩,而是打着错误的形式主义的旗帜下前进(又一次是可能性,一种从根本上是意识形态的形式主义)。要么相同的形式被确认(identified)为与其他存在形式(借助组合的进程的“美德”),亲属关系的或经济的或语言交流的形式同源(homologous);要么它们最终被确定为某些“经济”因素(“生活方式”、“地理条件”等等),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这些因素相当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方式的经济层面的理论,而他对生产方式的概念存在一无所知。在这里,列维-斯特劳斯的“症结”(sticking-point)在于,他绝对不能解释在给定的原始的社会形态中特定形式的意识形态存在的真正多样性:他只考虑可能性,一旦他生产了可能性的概念(concept),他就假设他不再需要担心必然性的概念,他对此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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