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上看:
《逻辑研究》第一卷的目的是对心理主义进行批判,并认为科学理论的心理学解释是错误的;
第二卷的主要任务是对意识进行描述性分析,并以提出【作为意识行为的范畴直观】作为结束。
从表面看来,这样的安排简直就是一种逻辑上的错误,因为前者是对心理主义的批评,而后者仿佛是对“心理活动”的肯定。因此,有人据此将《逻辑研究》看成是一部深度分裂的著作。但是,这种形式上的对立,即心理学与意识分析研究对象的重叠仅是表面的,而不是实质的。胡塞尔说,“只有对它的浅薄的解读才会导致这样的误解,认为这部作品犯了另一种类的心理主义”。还有人以胡塞尔的说法为依据,认为现象学是“描述心理学”,但胡塞尔认为这样的命名也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如果读者注意到了詹姆斯或冯特对心理学的界定,那么就应该会知道:
心理学的根本任务在于思考人的心理活动与大脑的生理构造及身体经验的关系上,而现象学研究关注的重心则是知识的普遍性问题。
现象学不像心理主义那样,企图把普遍的知识对象还原为偶然的意识行为,而是希望从知识对象与意识行为的关系出发来解释对象的客观性。
更为重要的是,胡塞尔无论是有意识的还原(后期), 还是无意识的还原(前期),他都竭力避免从大脑的生物学起源和神经学原理出发对意识进行自然主义的解释。然而,胡塞尔竭力避免的这种出发点和解释方法正是心理学必须遵循的方法,也是心理学成为科学的根本保证。当然,当代的认知科学及心灵哲学十分不同于胡塞尔的现象学,虽然它们也研究意识,但它们的方法更加接近于心理学的方法。
认识的对象与意向性理论
如果我们按照一般的说法,认为意向性理论主要指的就是胡塞尔所说的意识结构的话,那么这个结构就可以简单地用noema-nomatic来表达。 但实际上,这个结构并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一开始就发现的,而是在《逻辑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演变出来的东西。而且从表述上来说,在 《逻辑研究》时期的意向性理论的表述,与《观念I》时期的意向性理论的表述还是存在差别的。我们可以通过理解胡塞尔对意识结构的不同表述,来理解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一、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与分类
为了清楚表达意向性理论的内容,胡塞尔引入了一些陌生的语词。比如,胡塞尔首先把意识活动分成2大类:
一是客体化行为,二是非客体化行为。
其中,“客体化行为”(objektivierend)又被称作“奠基行为”,是构建所有的意识活动的基础性行为。从含义上说,这里的“行为”指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做事”,而是用来指称人们的【意识活动】。在胡塞尔的概念体系中,人们所有的意识活动都可以称作“意识行为”。当然,他不会特别关心具体的经验行为,而是关心最具有普遍性的意识活动。从自然主义的角度来看,“客体化行为”实际上指的是与“客体对象”有最直接联系的那一类意识行为,对象通过这样一类意识活动呈现出来。在大多数情况下,“客体化行为”指的就是直观行为,即建立原初印象的直观行为;而“非客体化行为”则是一种与客体对象“间接”发生关联的意识行为, 它们必须借助于“客体化的”直接性才能实现自身。这样说来,“非客体化行为”仿佛类似于一种“寄生性”的东西,或者说,它们是以“初级行为”为基础的高级行为。因此,我们也可以用“初级意识行为”与 “高级意识行为”之间的区分,来替代“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的区分。当然,这里的“初级意识”应该被理解成“最原初的”,即【感知和想象】。
借助“客体化”与“非客体化”的概念,胡塞尔对意识行为进行了基本的区分。然后,他又引入了【质性、质料、意向本质、设定】等几个概念对意识行为的特征进行了描述,意图给人们呈现出一幅“意识行为”这种特殊对象的整体面目。虽然这样的描述看起来十分抽象,但是它毕竟提供了对众多“意识行为”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可能性。这种描述无论是对于心理学,还是对于人们理解认识论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质性
为了描述意识行为的特征,胡塞尔首先引入的一个语词是“质性”。 这里的“质性”是指意识行为所带有的本质属性,看来这是一个规定性的概念。对于自然物来说,我们很容易理解它们所具有的自己的“本质是何”的规定性,即具有它们的“质性”。与此类似,如果我们以一种旁观者的目光来审视意识行为,把一种又一种的意识行为也看作是“对象”的时候,这样的对象也应该具有自己的规定性,即具有自己的“质性”。胡塞尔认为,任何一个简单的或复合的意识“都必然地包含着客体化行为的行为质性”。因为所有的意识都奠基于客体化行为之上,因此任何一种意识行为通过客体化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客体对象相关,这样的含义应当是明确的。比如“爱”这种行为,它显然应该有自己的意向对象,没有对象的“爱”不可能是一种真正的爱;比如“快乐”这种意识行为,它 也有自己的对象,即使在不很明确的情况下。
总之,只要是现实的意识行为,它就不可能没有自己的对象,否则那就是无。如果一个人感到很痛 苦,但是却不知道自己痛苦的对象是什么,那么他一定是无意隐瞒了什 么,或者是有意隐瞒了什么。
2.意向本质
接下来,胡塞尔又引入了一个重要语词“意向本质”。这个概念的提出,意在为区分不同意识行为之间的差异提供尺度。因为不同的意识行为都具有自己的“本质特征”,并由其决定着不同意识行为之所以是它本身。 胡塞尔认为,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具有2个方面的内容,即质料和质性。他说:“在我们看来,质性和质料是一个行为的极为重要的、因而永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尽管这两者只构成一个完整行为的一个部 分,我们把它们称之为行为的意向本质仍然是合适的。”但是,正如一个物理对象会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一样,意向行为也会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因此,胡塞尔引入的“质料”和“质性”概念, 也只能是描述了意识的“重要”特征而不是全部特征。但是他认为这2个方面是“极为重要的”部分,因此他把它们称作意识的“意向本质”,借助于这个概念来规定意识行为的本性。
对于这些区分,我们还可以从更加具体的方面来看。比如按照胡塞尔,意识行为可以区分为:
表象行为、判断行为、意愿行为、希望行为等等。
但每一种行为总存在着它内在的规定性,即事物“是其所是”的本质,即胡塞尔所称的“质性”。由此,“质性”成为意识行为的标志,借此概念,人们可以区分表象、意愿、判断等行为。胡塞尔说:“如果我们例如将某一个体验称之为判断,那么必定有某种内在的规定性,而不是某种依附在外表上的标记,将这个体验与愿望、希望以及其他种类的行为区别开来。”可见,在胡塞尔看来,“质性”这个概念是区分不同意识行为的一个重要的标记,通过它意识行为的自身差异才能表现出来。
胡塞尔通过对“质性”的规定,初步对不同的意识行为作出了区分, 如区分了表象、意愿、判断等行为。其中,每种行为下面又可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由此又必须引入新的“质料”概念。以“判断”行为为例, 让我们来看这样两个判断:“三角形的内角和是180度”和“春天的树木 都是绿色的”。很明显,由于都是判断,所以它们具有相同的质性,即本质属性,但这是2个不同的判断。胡塞尔认为,存在一种本质性的“东西”把两者区分开,而这种东西就是“质料”。
对于质料在意识行为中的作用,胡塞尔认为,质料“赋予行为与一个对象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是一种得到完善规定的联系,以至于质料不仅确实地规定了整个对象,而且还确实地规定了对象被意指的方式”。
“质料”与“质性”这两个词,很容易让我们想起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在“四因说”中,亚里士多德把“形式”看作是造成事物不同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本质。比如桌子和椅子虽然都是木头做的,但它们的形式决定了桌子与椅子不是同一个东西。但“质料”对于事物的形成也是重要的,因为正是“木头”决定了它们都是木质的,而不是其他质料的东西。
意识行为的目的是指向对象并描述对象,并且以【某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去指向对象,其功能的完成取决于意识行为的“质性”,对于“质性”已经规定的行为来说,意识的朝向方式取决于它的“质料”。这就如同一张桌子,形式被规定之后,其性质依赖于质料(是木头做的还是钢铁做的)。胡塞尔引入“质性”、“质料”来规定意识,类似于亚里士多德对物理对象的规定。
3.设定
通过引入“设定” 一词,胡塞尔继续对意识行为进行细致的区分。
根据胡塞尔的理解,“客体化行为”也包含了很多种类,那么相应的这些客体化行为就会具有一个最高的属。这个最高的属其实也是这一类行为的“质性”。但这种质性却并不是独断的,在同一个领域内的客体化行为并不意味着它们就只可以具有一个质性(即最高属的性质),而是可以具有多个质性(即下面作为种的行为自己的质性)。
为了对同一领域内的不同行为进行更加细致的区分,胡塞尔引入了 “设定”概念,因此人们就可以把客体化行为再细分为“设定的”和“不设定的”2类行为。
“设定”即对某物或某对象的存在抱有某种信念,而“不设定”则意味着对对象的存在悬置不论,既不判定它的存在,也不宣布它的不存在。经过这样的规定以后,一些行为一旦被给予设定或不设定的特性,那么“设定”本身也就成为了意识行为的质性标准之—,因为“设定”一词的含义与对象存在具有相关性,因此胡塞尔有时也把这种含义表述为“信仰”、“存在信仰”。简言之,就是对所讨论的对象存在还是不存在进行“表态”。因为事情本身不是一个透明体,我们没有可能性去透视事情的全体,我们只能依据自己的判断,相应地,我们对这种判断要采取一定的姿态。这是意识的不可避免的特征,也是作为普通人进行认知所必然要遵循的路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对一个未知对象的讨论,我们的态度大体上也可以区分为三种。我们既可以“相信存在”, 也可以“不相信它的存在”,还可以表态“存在或者不存在,我不愿意判断,让它的存在成为一种待定的状态吧”。
从理论上说,具体的客体化行为既可以是设定性的,也可以是不设定的,它本身具有灵活性。胡塞尔说:“在这里起作用的是这样一个规律, 即:每一个设定性的称谓行为都与一个不设定的称谓行为,与一个对同一质料的’单纯想象’相对应,反之也是如此。”设定与不设定,对于质料相同的行为来说,都是可以采取的态度。比如,“我想象天上的飞鹰”和“我看见天上有一只飞 鹰”,无论是想象还是看见,两个行为的“质料”都是一样的,就是飞鹰, 而改变的仅仅是行为的质性。有人会质疑说,看见的飞鹰的质料,和想象中的飞鹰的质料怎么可能会是一样的呢?因为看见的飞鹰的质料是“肉体”,而想象中的“飞鹰”无论想象得多么生动,它的质料也不可能是“肉体”啊,而只是想象而已。这是一个非常犀利的指责。但是,这种观点明显是误解了胡塞尔的意图。现象学的目标在于【澄清意识行为之间的差别】,它关注的不是想象之物与实在之物之间的对比。
需要指出,“设定行为”就是说对意识行为的对象的存在具有信仰, 但是“不设定行为”并不表明相反的情况,它仅意味着对事情的存在“不表态”、“不感兴趣”。总之,“设定” 一词与意识行为的质性特征相关, 相信、坚信描述对象的存在;不设定的状态则意味着一种“中立”的姿态。从结果上看,“不设定”的姿态实际上意味着心灵对外部世界的不信任和无所适从,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意识悬置“判断的设定”保留进一步观察的权利,无疑是合适的。当然,这种情况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因为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意识对某种对象的存在信仰也会发生变化,相应也会发生质性描述上的变化。由于这种变化的发生,设定行为就可能会转变成为不设定行为,而不设定行为也会转换为设定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质性就发生了变化,胡塞尔把这种过渡称为“质性变更”。
总之,对于胡塞尔来说,关于质性的描述具有多种方式和角度。其中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意愿、判断、称谓、表象、想象等行为具有自己的质性,这些行为的名称即可以作为自己的“质性”规定的名称。
第二, 设定与不设定也是质性的区分方式。
第三,“客体化的”和“非客体化的行为”,也可以用来描述意识行为的“质性”差异。
这三种区分方法,它们之间并不是分离的,也不是彼此排斥的,而是具有多层次的交叠关系。 因此我们并不能任意地说,有多少种行为就具有多少种质性,而应该进行谨慎的区分。由于意识行为与存在信仰之间的紧密关系,“设定”与“不设定”的区分仅是一种最基本的区分。
这里仍然可以提出的问题有两个:
其一,客体化行为的奠基作用是否依赖于他自身的设定与不设定特征呢?
其二,对设定行为与非设定行为的划分是否对非客体化行为也有效呢?
胡塞尔首先否定了第一个问题,但是认为对第二个问题还需要认真区分。设定与否的区分对于客体化行为是需要的,但是对于被奠基的行为却不尽如此。“有些第二性的行为完全需要视之为真的态度,例如喜悦与悲哀;而另一些第二性的行为则满足于变更,例如愿意、美感等等。”
二、意识行为的第三个本质特征
1.体现性内容的发现
胡塞尔把意识行为的普遍特征称为“意向本质”,通过对意向本质的描述,胡塞尔意在表明,意识行为这种特殊的对象和现实的物理对象一样也具有自己的各种各样的特性。在上一节的描述中,胡塞尔展示了意识行为的三个方面的规定性,即质性、质料和设定特征。如果我们遵照胡塞尔的意见,把设定特征也归结为质性特征的特殊的一种,并且把质性和质料统称为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那么在前面的叙述中实际上仅给出了意识行为的两个特征,即质性和质料。
基于这样的分析,意识行为就可以区分成各种各样的种类,比如客体化、非客体化行为,设定、不设定行为, 感知、回忆、反思行为,称谓行为与论题行为等,但从意向本质的角度来说,质料和质性是意识行为的2个本质特征,全部的意识行为都可以通过这2个特征来刻画和描述。
胡塞尔对意识行为的描述,最初就是从建立质性与质料之间的关系开始的。胡塞尔写道:“质性特征自在自为地使表象成为表象,并且与此一致地使判断成为判断,使欲望成为欲望,以及如此等,这种质性特征在其内在本质中不具有与一个对象的联系。但是在这个本质之中建立着一个观念规律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质性特征不具有补充的’质料'就无法存在,只是随着质料的补充,与对象的联系才得以进入到完整的意向体验之中并因此而进入到具体的意向体验本身之中去。”就是说,质性特征决定着意识行为之本质,而质性又必须依赖于质料本质的支持,没有行为的质料就没有现实的意向行为。在这里的陈述中,仿佛质性与质料已经完整地刻画了意识的特征了,不需要再有其他的描述或者规定了。
但后来,胡塞尔又发现了意识行为的第三个特征。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写道:“每一个具体、完整的客体化行为都有三个组成部分:质性、 质料和体现性内容。”在这里,他提出了对意识进行描述的第三个本质特征,即“体现性内容”(repraesentierender inhalt),从语义上说,就是代表性内容、代现者内容。简单地说,任何的意识行为总要包含某一种“内容”,这种内容总想体现出某些东西或者代现某些东西,而这些东西就构成了意识的本质。
2.体现性内容的含义
(1)充盈
对于胡塞尔来说,“体现性内容”的含义并不能单纯依靠这个语词日常的意义来理解。实际上,为了说明体现性内容的含义,胡塞尔又引入了 “充盈”与“充实”两个概念,来辅助界定体现性内容的含义。当然,换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认为,体现性内容的含义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充实一词的意义。在这里,我们的重点是关注意向行为的第三个特征,因此我们采取的是前一个观察角度。
从基本含义上说,“充盈”的意思就是“充满”。它的含义可以细化为2个方面的指向性:
其一,作为一种状态,指的是某种期待或愿望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满足,而不缺乏任何东西;
其二,指的是一种意识行为,某种期待和意向才能得到满足。
和这两种含义相一致,胡塞尔给出了两种充盈的概念,一是“作为理想的充盈”,二是“对表象的充盈”。前者指称某种理想状态,无论已经实现还是期待实现,都表示一种完美的状态;后者则指称一种过程或动作,通过它,某种表象完全被给予。由此可见,充盈这个词语的含义必然和“完满的表象”、“理想”、 “充满”相关。但是,从胡塞尔的目的希望用充盈来描述意识行为的本质,把充盈作为意识行为的“本质内容”的标志来看,则充盈一词所指称的描述不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描述,而恰恰应该是一种【静态的状态描述】。就此而言:
严格的“充盈”只能是意向表象【获得理想实现后】的结果。
与此同时,胡塞尔的“对表象的充盈”如果作为一种过程来理解,它只能是另外一种含义,即胡塞尔提出的另一个词语:充实。因此,胡塞尔说: “’充盈’是一个特别为了对行为及其充实功能进行比较性考察而制作的概念。”在这样的情况下, 胡塞尔就把充盈和充实等同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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