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充实
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则充盈的含义又需要依靠充实的含义来澄明。 但是,这个语词的含义也不固定,而是多有变化。因此,仅仅根据“充实”概念并不足以理解“充盈” 一词的含义。
比如,胡塞尔也曾用“意向”的概念来解释充实的含义。他说:“与瞄向的活动形象相符的是作为相关物的射中(Erzielen)的活动(发射与击中)。与此完全相同,与某些作为’意向’的行为(如判断意向、欲求意向)相符合的是另一些作为’射中’或’充实’(Erftillungen)的行为。 因此,这个形象的说法完全适合于第一种行为;但’充实'也是行为,即也是'意向’,尽管它们(至少一般说来)已经不再是那个较为狭窄的、 指明一个相应充实的意义上的意向。”这里面的说法也表明,“充实”和“意向” 一样都是多义的。
其中:
意向一词即可以具有下面含义:
其一,意向就是单纯的 “瞄准”,它不关心是否“射中”的问题。
其二,意向既包括“瞄准”也包括“射中”,即意向本身即包含着“意向到”的意思。
其三,作为“瞄准”意义上的意向,是每个意识行为都具有的特征,即意识总要朝向自己的意向对象。
相应地,充实概念也应该具有这样多层次的含义。
概括起来,“充实”概念主要具有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与失实相对的充实。某个意向在一种被给予的直观中得到充实。
第二,与空的意向相对的充实。
第三,现实的充实都是不完美的充实,与之相对的是理想的充实,即完美的充实。完满的充实应该是这样的:“不仅所有被展示的东西都已被意指,而且所有被意指的东西都得到了展示。”所谓被展示的东西,即在一种直观的目光中所显现出来的东西;所谓被意指即是在一种意向的目光中,所有被期待和等待充实的东西。即便是一种等待充实的意向,它同样应该具有自己的质料,因为它只能携带着自己的质料去意向,即便这仅仅是“意识的”质料。对于充实的最简洁的说法,就是想象的和看到的相一致,看到的与期待的相符合。在经验世界中,这种符合也许是容易的,但对于现象学的严格追求来说,充盈是不可能的,完满的充实也是一个无限的系列。比如,我看见了一座漂亮房子的侧面,我意向它的全部,它的内外、上下,它的结构,以及它的设计等,但是可以直观到它的总体吗?显然不能。尽管经过多次直观,及通过对此物的长期的了解,被给予的对象不断增加,越来越多地获得关于这座漂亮房子的知识,但我永远不可能了解它的全部。
“失实”是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充实,胡塞尔称之为“消极的充实”。 在某种条件下,原来意向的对象以一种存在争执的方式被直观所反驳。但这种反驳,不是意见之间的或命题之间的证实与反驳,而是意识活动间的对比结果。“失实”所描述的是这样一种活动,即在现实直观中所展示的内容,与意识所期待的内容不一致。而对于意识期待来说,它是一个意向活动,且携带着自己的质料,由于意义赋予的关联,相当于意向对象的本质部分。
就其本义而言,“充实”即意味着某种期待的满足,因此,充实的含义必然是在两个意向行为之间展开和存在。那么,有没有一种意向活动, 它有自己的意向并且进行自我的充实,即所谓的“看见即是”呢?胡塞尔的“纯粹直观”也许可以满足这样的条件,但它仅仅是一种理想的直观,现实的直观都是不完美的。就此而言,胡塞尔所说的“含义意向的充实过程也就是认识的过程”,无疑具有深刻的意义。认识总是不完善的,充实总需要持久的努力。
三、意识行为的结构与立义形式
胡塞尔在对意向本质的讨论中,首先使用的语词是质性、质料等,后来又引入了意识行为的第三种本质,即体现性内容。从研究的领域来说, 胡塞尔对这些词语的使用表明,此时他关注的是意识内部的行为特征。从方法论上说,这是对意识行为的外部描述(因为接下来讨论的意识结构才是真正的内部描述)。但是在《表达与意义》一部分中,胡塞尔的关注领域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我们注意的话,他此时使用较多的术语是表达、传诉、意义等。胡塞尔对这些词语的使用表明,此时他关注的实际上已不再仅仅是意识行为本身,而是心灵的“意向”与语言表述及外部对象之间的关系。尽管如此,他对表述、意义、命题之间关系的说明使得这 一部分更加接近于语言学的领域。
在对语言学意义上的命题、表述稍加关注之后,胡塞尔又把目光转向了意识行为本身。此时,他使用了新的语词、新的角度来描述意识行为的特征。这一时期,他使用的主要语词有:“立义”、“立义形式”和“立义质料”,以及“被立义的内容”等。这些语词的出现实际上表明了这样一 种想法,即胡塞尔想要构建一种结构,而这种结构是所有的认识行为都具有的。从表面看来,这种结构描述好像与意向本质描述的特征一样,也是一种特征描述而已。但从方法论上说,这种描述是一种内在描述而不是外在描述。
1.立义形式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表述都有它自身的意义,人们相互之间的表情达意和交流就是通过这种意义来传诉的。
但从描述心理学的角度看,这种语言的意义都来自于心灵自身的作用,来自于主体在语言表述之前,意识活动所给予事件的某种内在的意向,正是这种意向赋予了语言以意义。对于由心灵产生的这种“意向”,用我们所熟知的胡塞尔的术语来说,就是“意指”、“意义给予”的意思。但是,这些语词都是后来才发展出来的术语。
在早期,胡塞尔表达这种含义的是一个似乎有些生涩的词语,即“立义(Auffessung)”。
简洁地说,所谓“立义”也就是给予意义的意思。根据这样的理解, 有人主张把Auffessung翻译为“赋义”,或者“解释”。比如,在“把材料 A立义为事件B”这一表述中,用“解释” 一词来替换“立义”也是完全可以的。但这样的翻译也有不足,因为“解释” 一词给予人的是一种现实的经验,而胡塞尔期待描述的是纯粹内在的意识经验,因此作出这种区分还是必要的。
从前面的分析知道,质料和质性分别表达了意识行为的2个本质特征,那么“立义”这个术语能够表达意识行为的什么特征呢?我们可以通过2个例子来说明。
A.我看见远处的山上有棵树,但看得不清晰,当我走近它时,我清楚地看见了它。
在这个事件中,出现了2次看的行为,而且质性和质料是一致的。仔细的研究发现,2次行为的不同是由对象给予意识的“感觉材料”的差异造成的,一次是“欠缺”,而另一次是“充盈”。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 胡塞尔的“充盈”(即体现性内容)概念充当了区分2个行为的第3条标准。这里似乎并没有提出什么“给予意义”的问题。
B.我到上海看了我的弟弟,离开之后,我还在回忆我的弟弟。
与上一个例子一样,这里的质性和质料也没有变化。但是“看”与 “回忆”是不同的,这一点借助于我们的意识经验是可以知道的。在这2个不同的行为中,弟弟的形象同样生动地呈现在我的意识中,但是“看的行为”毕竟不同于回忆行为。
有人曾经提出,直观的“看”与“回忆”的不同应该是质性的不同, 它们属于不同的行为。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两种行为各自具有自己的质性,尽管它们从设定的特征方面看还是一致的。但是强调质性的差别总有一些“事后认定”的意味,或者说它们可以作为结果性的说明,而不太适合作为理由提出。
如果我们根据前面胡塞尔对意识行为的描述,接下来还有一个标准可以来区分这两个行为,那就是“充盈”程度。虽然经验告诉我们,直接的看见与心中的回忆在对象呈现的生动性上会存在差别,但是这种差别的程度并不足以决定看和回忆的差别。因为,即使在同样是看的多次行为中, 也存在着充盈方面的差异。为了表明这种差异,也为了对于意识行为的这种差异给出更加合理的解释,胡塞尔引入了 “立义形式”这一术语。这个术语的汉语意思虽然看起来有些生涩,但是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它和“被给予意义的形式”是同义的。
“立义形式”这个概念的含义首先是建立在“立义”的含义之上的。 因为只有首先存在着给予事物意义的“立义”存在,才谈得上“给予意义的方式”,即立义形式的问题。由于这个概念的引入,上面的例子就可以方便地得到解释。即,从对象的被给予方式来说,两次意识行为中对象的呈现样式是不一样的,一次是直观的呈现,另一次凭借的是在想象中的回忆。因此,胡塞尔说:“对象是符号性地,还是直观性地,还是混杂性地被表象。感知表象、想象表象等等的差异,也属于这类问题。”根据这样的规定,对象在意识中的呈现方式,比如:符号性的、直观性的,以及感知的、想象的等都可以认作是“立义形式”。
不过,如果仅仅作出这样的理解,仿佛立义形式与质性之间就没有了 区分。因为“立义形式”和“质性”所指称的都是种种的意向行为,比 如感知、想象、看、回忆等。但是,胡塞尔仍然认为,并不能把“质性” 与“被给予方式”的含义等同起来。因为2个概念提出的目的是不一样 的,“质性”概念描述的是意识行为的“是之所是”,旨在区分不同的意识行为;而提出“立义形式”(被给予方式)的目的则在于解释“意义” 的呈现方式。
根据这样的解释,我们可以概括出2个术语所不一致的三个方面:
其一,正如胡塞尔所说,两者提出的目标是不一样的。即“质性”概念描述的是意识行为的“是之所是”,旨在区分不同的意识行为;而提出“立义形式”(被给予方式)的目的则在于解释“意义” 的呈现方式。
其二,2个语词所适合使用的语境是不一样的,尽管它们在很多时候指向的是同一个意识行为。
其三,从方法论上说,“质性概念”对意识行为的描述是站在 “意识行为”之外的外在描述,而“立义形式”则是在牵扯了心灵赋义的前提下的对意识行为的“结构性描述”,是内在的。
2.立义(代现)
从胡塞尔的思想进程来说,“立义”这个概念的出现标志着胡塞尔开始把注意力集中于澄清意识的内部结构。不过,从事后评价的角度来说,胡塞尔的“立义”概念,以及与此概念的相关的“立义形式” 、“立义质料”都是一些过渡性的术语。甚至包括紧接着出现的代现、被代现者、代现者,它们也是过渡性的术语,一直到最后胡塞尔发展出用【内在内容和意向对象】一对概念来描述意识的结构,他对意识结构的描述才算是暂时性的完成。
胡塞尔对于“立义”概念的阐述,主要是在《逻辑研究》第二卷 《认识阶段的现象学》中完成的。正如胡塞尔所认可的,“立义形式”主要描述的意识与对象之间的各种各样的联系方式,这里尤其需要突出的是 “意识”的存在,因为只有意识能够赋予对象以意义。这样的解释并不晦涩,也是容易理解的。但胡塞尔后来为了深化这一主题,又引入了 “代现”这样一个术语。“代现”是一个新术语,它和“被代现者”和“代现 者”两个术语的关系最为密切,或者说它们共同构成了一套描述意识的新方式。
从语词的含义上说,我们当然有理由把以“立义”为中心的一套词语,和以“代现”为中心的一套词语给区分开,以便作为胡塞尔描述意识结构的2种表达方式。但是胡塞尔显然没有这样明确的区分,他在阐述与 “立义”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已经把“代现” 一词给引入进来,并认为这样会给问题带来清晰的表述。
在这里,我们需要对“代现” 一词稍作解释。比如在上面列举的例子中,当我们看黑板上一个不认识的英语单词的时候,我们的意识中首先呈现的是被叫作“感性材料”的东西,而我们的意识流是被阻滞的,意识无法冲破这种“材料”的限制而飞向它想去的地方。胡塞尔通过研究发现, 我们的意识是通过“感性材料”去把握事物的对象的,它仿佛就是那种尚未出现的对象的“代理人”,因此就把这种“感性材料”叫作“代现者”, 而那种尚未出现的有待出现的对象就被称作“被代现者”。这样一来,胡塞尔就很方便地用“代现者一被代现者”这样一组术语明确表达了意识的内在结构。其中的短横线表示一段过程,这一段过程同样也对应着一个术语,这就是“代现”。尽管这样的构造在解释更多问题的时候,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但是在承接胡塞尔意向理论的前后关系中,代现理论的作用是不应该忽视的。
也许是胡塞尔看到了 “代现理论”优越于“立义形式” 一类的术语, 他很快使用“代现” 一词来解释“立义形式”。他写道:“如果我们将那个在现象学上未被给予的对象视为无效,而只是表达这样一点,即:只要内容(即代现性内容)作为被代现者起作用,进一步说,只要内容作为这种或那种被代现者并且是作为对此或对彼对象之物的代现者起作用,只要带着这个内容会一再地产生不同的'心绪’,那么我们所说的便是立义的变换。因此,我们可以将代现标识为立义形式。”这里的意思是,从代现者意向被代现者的过程中,即使面对同样的一个代现者,意识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心绪”,从而把不同的意义附加给作为“代现者”岀现的东西上。
其中:
在给予意义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同方式,就叫作“立义形式”。
在这里,胡塞尔先用代现理论描述了事情的过程,然后才规定了 “立义形式”的含义。
如果我们反过来考虑问题,根据代现理论而不使用相关的“立义”的术语,则“立义形式”其实也就是“代现的形式”。
如果我们把关于“立义”的一系列概念称作“意义理论”,而把相关于“代现”的一系列概念称作“代现理论”,显然两种理论之间是存在区别的。最基本的区别是:
意义理论主要是由表述和含义之间的关系引出的;
而代现理论则主要是由意识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引出的。
但是胡塞尔在更多的情况下看重的是它们之间的亲和性。胡塞尔继续使用“代现”概念来表达“立义”问题:
“由于质料可以说是给明了意义,代现性的内容便根据此内容而被立义,这样我们便谈到了 '立义意义';如果我们坚持对旧术语的回忆并且同时暗示那个与形式的对立,那么我们也可以说'立义质料’。据此,我们在每一个立义上都可以现象学地区分:立义质料或立 义意义,立义形式与被立义的内容,被立义的内容还应当区别于立义的对象。”
因为“代现”与“立义”之间的密切的关联,我们在理解意义理论的时候,可以简单地用“代现”来替代“立义” 一词,这样我们就可以方便地看到,“代现者” 与“立义质料”,被代现者与“立义的对象”之间的等效性。
总之,“代现”和“立义”面对的事态都是一样的,即如何在“感觉材料一对象”之间建立起一种密切的联系。
用代现理论的概念,即“代现者一代现一被代现者”可以描述这一过程;
用意义理论的概念,即“立义质料一立义一立义对象”也可以描述这一过程。
对于同样一个意识行为,如果从意义的角度来看,只是因为感觉材料被给予了意义,对象才显现于我,那么这种“给予意义”就可以用“立义”来描述。当然,这个“立义”的概念可能会掩盖了一些东西,比如立义质料与立义对象之间的差别,但是代现理论的概念就可以很好地避免这一点。这也许就是代现理论优越于“意义理论”的地方。但无论如何,正是在这里,胡塞尔开始尝试对意识的内部结构进行描述,并逐渐走向理论的成熟形态。
四、意识行为的真理性判据
借助于意义理论的过渡,胡塞尔发现了认知过程中代现情况的存在。
在对代现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胡塞尔初步达到了对意识结构的内部描述, 即“代现者一代现一被代现者”结构。后来,胡塞尔又引入了 “意向” 这一个概念,则这一表述可以替换成“内在内容一意向一意向对象”的形式。尽管这样的描述在解释某些情况的时候也会存在难题,但是毕竟这一描述在大多情况下都是令人印象深刻的。因此,为了证明这种结构的有效性,胡塞尔必须从这种结构出发对人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即真理性问题给出回答。
1.充实概念与康德的物自体
根据胡塞尔真理性的认知依赖于充实关系的建立。比如当某人的笔记本不在场的时候,让你判断它的颜色,你可以判断“它是银白色的”。这个判断实际上意味着你产生了一种意向,但是这种意向只是一种空的意向。然后在一定的情况下,当你找到了这个笔记本的时候,你的原有意向才能在知觉所给予的经验中得到充实。用胡塞尔的话说,你就得到了真理性的认知。很明显,在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两种意向行为,一种是空洞的意向,而另一种则是现实的知觉,所谓真理性的认知则是这两种行为之间相互比较的结果。
在上面的例子中,前一个意向行为中的对象是不在场的,因而它是等待充实的空洞的意向;而在后一个意向中,对象亲自呈现自身。胡塞尔认为,在一些情况下对象在知觉中是“亲身在场”的,知觉不可能不把对象自身给予我们。但康德不会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对象不会自动呈现自身,相反对象只能呈现它们的杂多,即感性材料。根据康德的观点,我们的经验只能来自于“物自体”,物自体是我们经验之所以可能的未知的 “最后的基地”。对于康德来说,“物自体”就像宇宙中的黑洞一样,它给我们的经验世界提供了很多,但我们却不知道它自身的奥秘。但是,胡塞尔反对康德的这个观点,他认为“物本身”是可以意向的,只是在不同的情况下得到充实的程度是不等的。因此,世界上没有不可以意向的东西, 因此也就根本不存在“物自体” 一类的神秘之物。
另外,在关于“存在”是否存在的问题上,胡塞尔借助于“被给予” 概念来回答这一问题。他认为,存在就是被给予,被给予意识的东西就是存在的。当然,这种存在者的存在不是直接断定的,因为意识并不是透明的东西,它必须借助于经验的种种的被给予方式,存在意识中的显现才是可能的。在这里,在后来所发生的种种被给予方式,都可以看作是对最初的意向的不断的充实,而这种充实将会使对象丰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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