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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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索引词(六)

4.2 A Descriptivist Theory of Indexicals and Indexical Belief

上述反驳类似于关于专名(proper names)之认知意义(cognitive significance)的弗雷格之谜(Frege’s puzzles)(见词条,Gottlob Frege 与 propositional attitude reports)。对专名的认知意义问题的一个传统回应是,接受关于专名的描述主义理论(descriptivist theory)。同样,我们也有关于索引词的描述主义理论

在一些关于专名的传统的描述主义理论中,专名的内容可以被纯粹定性的(purely qualitative)限定摹状词表达,后者是完全不含任何直接指称性词项(例如专名与索引词,如果专名和索引词的确是直接指称性的)的限定摹状词。例如,在一些这种类型的观点看来,名称“Benjamin Franklin”在一些说话者的个人习语中同限定摹状词“the person who invented bifocals”是相同的。

类似地,根据一些索引词的描述主义理论,所有索引词在所有语境中都有着一个纯粹定性的描述性内容。这个内容决定了索引词相对于语境的世界(和其他任何世界)的指称。一个单个的索引词可以在不同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内容,也就因此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指称。索引词表达的描述性内容在一个语境中由施事/说话者的思想与意图所决定。例如,当John说“he”,他或许指的是,是F的那个男人,其中,“是一个男人且F”的这个性质是纯粹定性的性质,并且这个性质能够独立于任何语境充分决定一个特定的男人。由这个描述性内容决定的对象,就是“he”相对于John的语境所指称的对象。如果John提出“He is making a mess”,那么John相信并断言的命题,就是,是F的男人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这个命题。

这种纯粹定性的描述主义理论的倡导者可以为弄得一团糟的购物者的例子提供一个分析,概要如下。当John在t₀第一次发现这个购物者并提出“He is making a mess”时,他开始相信这样一个描述性命题:是F的男人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且其中这个F是一个纯粹定性性质。随后,当John在t₁提出“I am making a mess”时,他开始相信的是下面这个命题:是G的男人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而G是一个与F不同的纯粹定性的性质。因此,John相信的就是一个他此前并不相信的命题,而这个描述主义的结论就与直接指称论蕴含的结论相反。同样可以考虑一下那个被稍作修改了的情况,即,当John在t₀第一次照到镜子时,John同时提出了“He is making a mess”与“I am not making a mess”。在一个描述主义式的分析中,John在那个时刻既相信,是F的男人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这个命题,也相信,是G的男人没有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这个命题,而第二个命题就不是第一个命题的否定,因此,John就可以理性地同时相信这两个命题。所以,纯粹定性的描述主义理论看上去就可以避免上面这个直接指称论所面临的困难。

但是Hector-Neri Castañeda (1966, 1967)、John Perry (1977, 1979)以及Kaplan (1989a) 已经对纯粹定性描述主义理论提出了大量令人信服的反对意见。其中一些反驳的版本如下所示。

根据上述的描述主义理论,当John提出“He is making a mess”时,他考虑的是一个纯粹定性的描述性内容。然而,他可能会用像“the man I see in that mirror”这样的摹状词来回应,而这个摹状词并不是纯粹定性的,除非当他提出“I”与“that mirror”时,他考虑的也是纯粹定性的性质。或许,如果John非常努力地去思考,他也可以给出一个纯粹定性的描述,并认为这个描述指称他所看到的那个男人,比如说像“the man wearing a green shirt, red trousers, and white shoes who is pushing a shopping cart”这样的描述。但是如果他需要努力思考才能给出这样的一个描述,那么当他第一次提出“He is making a mess”时,他可能就没有考虑到这个描述所有的内容。

让我们暂且不论刚刚这个反驳,假设John确实回答了一个纯粹定性的描述,例如“the man wearing a green shirt, red trousers, and white shoes who is pushing a shopping cart’”。不过,他所使用的这个摹状词可能无法指称,他提出“he”时所指称的那个人。想象一下,这个镜子已经扭曲了John所看到的镜中人的裤子颜色:他在镜中看到的裤子(即,他自己的裤子)颜色像是红色的,但实际上这条裤子是紫色的。所以,前面的那个摹状词就没有办法挑出John。现在,让我们更进一步假设有一个人确实完美符合这个摹状词,但是他在杂货店里距离John非常的远,并且并没有在把超市弄得一团糟。那么纯粹定性描述主义理论所推出的“He is making a mess”在John的语境里就为假。但与此相反,John提出的句子在他的语境里为真。

Kaplan (1989a)给出了一些模态论证来反对索引词的纯粹定性描述主义理论。这里是对他的反驳稍作修改了的版本。再次假设,“he”在John的语境中的描述性内容是“the man wearing a green shirt, red trousers, and white shoes who is pushing a shopping cart”的内容。那么下面这个句子就表达了在John的语境中的一个必然真理:“He is wearing a green shirt, if he exists”。但这个句子在John的语境中表达的是一个偶然真理,而不是必然真理。

4.3 Direct-Reference Responses to Arguments against Their View

我们接下来将会考虑一些其他关于索引性信念的理论,以及关于索引词的其他替代性语义理论,而这些语义理论的动机就是上述那些索引词信念的例子。但是在此之前,让我们先来考虑一下直接指称论对早先那些反对已经做过的回应。

Perry (1977, 1979)与Kaplan (1989a)主张,信念是一个可以在主体与命题间成立的二元关系。但他们说这种二元关系是由一个第三实体来介导的(请比较“断言”:断言是一种在主体与命题间的关系,但它的中介是句子或者句子的特征)。因此,佩里和卡普兰主张说主体可以以多种方式来相信一个单称命题(请再次比较“断言”:John可以通过至少两种方式来断言他正在购物的命题,要么提出“John is shopping”,要么提出“I am shopping”)。此外,一个理性的主体可以理性地同时相信一个命题和该命题的否定,只要该主体是以适当不同的方式在相信这两个命题。

Perry (1977) 与Kaplan (1989a)将这一相关中介考虑为特征(佩里将其称作“角色(roles)”)。一个主体可以在一个特征下相信一个命题但在另一个特征下不相信该命题。这就是当John在t_0第一次看见那个弄得一团糟的购物者时他的状态:他愿意说“He is making a mess”,但他不愿意说“I am making a mess”。佩里与卡普兰同样认为一个理性的主体可以在一个特征下相信一个命题,同时又在另一个适当不同的特征下相信该命题的否定。这就是在那个稍作修改了的例子中,即当John既提出“He is making a mess”也提出“I am not making a mess”时所发生的事:John在“He is making a mess”的特征下相信John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命题,而在“I am not making mess”的特征下相信此命题的否定。他是理性的,因为第二个特征并不是第一个特征的否定(大致来说)。

当施事者是通过提出句子来表达其索引性的信念时,这种说施事在特征下下相信命题的主张就相当清楚与明白。但施事者也可以相信许多没有通过句子来得到表达的命题。或许正是源于这个原因,Perry (1979)通过区分(i) 一个主体[施事者]所相信的命题,与(ii) 主体相信该命题时所依据的信念状态,来修正了“相信方式”的理论。佩里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命题来说,其都存在着许多信念状态以使得一个主体可以相信那个命题。一个主体可以处于一种信念状态下的同时,而不处于另一种信念状态下。信念状态可以按照施事所倾向于的句子的特征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一个会致使John说出“He is making a mess”的信念状态,就可以按照前面这个句子的特征来分类,而一个使得John倾向于去提出“I am making mess”的信念状态,则可以按照这个不同的句子的特征来得到分类。John可以理性地处于第一种信念状态下的同时又不处于第二种信念状态下。此外,它还可以处于第一种信念状态下的同时,又处于使他倾向于去提出第二句之否定的信念状态之下。进一步的讨论与批评见Wettstein (1986)、Taschek (1987)与Crimmins (1992, chapter 1)。

佩里的后续理论将信念状态替换为了,细节更为详尽的心灵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的系统,并且将按照特征对信念状态进行的分类替换为了,按照认知角色与其他类型的语义值来对心灵表征进行的分类。详情请见Perry (1997, 2001)中的论文。

4.4 Lewis and Chisholm on Indexical Belief

David Lewis (1979a)与Roderick Chisholm (1981)独立地发展了他们的索引性信念理论。根据他们的理论,主体相信的是性质而非命题。刘易斯的观点与齐硕姆的观点间的首要差别体现在本体论上。齐硕姆原始的本体论包括了性质与关系。而刘易斯的则没有包括这些。相比之下,刘易斯的本体论包括的是可能对象集,例如可能世界与其他个体。刘易斯将性质还原为了可能对象集,将关系还原为了可能对象的n元组集。刘易斯的版本非常具有影响力,因此在下文中我们将主要关注于他的理论。

在刘易斯看来,相信是自我归属的(self-ascribing)。主体自我归属的是性质,所以该主体相信的就是性质。如果John真诚地提出了“I am making a mess”,那么他就自我归属了“making a mess”这个属性,也就因此相信了这个属性。一个相信了一个纯粹一般定性命题P的主体,事实上就相信了一个对应的“是P这样的”性质。举个例子,如果John真诚地提出了“Some dogs are brown”,那么他就相信(自我归属)了“是狗是棕色这样的”这个性质。

在一些对刘易斯观点的表述中,属性被替换为了中心世界(centered worlds)集(Egan 2006, Ninan 2013。中心世界是一些有序对<ο,ω>,其中,o是一个对象而ω是一个世界。就像刘易斯那样,假设说性质就是可能对象集;或者假设说一个性质F就是一个意向,即,一个函数,该函数在任何世界ω上的值都是,在 ω上带有F的对象集。那么,就像Lewis (1979a)指出的那样,在某种意义上,相信一个性质F就等价于相信一集中心世界<ο,ω>,其中的 o就是在ω中带有F的对象。

施事者并不能直接将性质归属给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个体,这是因为所有性质的归属都是自我归属的。但是在正确的条件下,施事可以通过自我归属的性质,间接地把性质归属给除自己之外的其他对象,而这些自我归属性质(大致来说)唯一描述了那些对象。例如,假设说Mary只看见了Bill。那么她或许会自我归属一个,看见了一个男人并且那个男人很饿的性质(更准确地说,她可能自我归属了一个是x的性质,该性质使得有且仅有一个y,而y是一个男人且x看见了y且y很饿)。如果她确实自我归属了这个性质,那么她就在“看见了唯一一个男人”的关系下,间接地将“是饥饿的”这个性质归属给了Bill。刘易斯将“看见了唯一一个男人”的这种关系称作亲知(acquaintance)关系。根据刘易斯,在一个亲知关系中相信一个唯一决定了一个对象的性质,对于拥有一个关于那个对象的涉物信念来说就是充分的。所以刘易斯会说Mary从物地相信了Bill很饿。但Lewis (1979a)同样说“涉物信念并不是真正的信念”,这是因为他认为,涉物信念是一种过于外在的东西,而不能被算作真正的信念。

刘易斯同样如下分析了弄得一团糟的购物者的情况。当John看向镜子并提出“He is making a mess”时,他开始相信(自我归属)的是,唯一地在镜中看到了一个男人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性质。然而,在此时,John并没有相信(自我归属)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性质。只有在John搜寻了这个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购物者之后,他才开始相信后面这个性质。所以,当John提出“I am making a mess”时,他开始相信的是某个他之前并不相信的东西(那个东西就是,正在把超市搞得乱七八糟的性质)。

刘易斯与齐硕姆都没有将他们关于索引性信念的观点扩展到索引词的语义学上。这是因为,他们都没有主张说,一个含有索引词的句子一个语境中的内容就是一个性质。Lewis (1980)提到了各种各样的语义值,这些语义值或许是一个语义理论会指派给含有了一个索引词的句子的语义值,但是所有这些语义值都不是在他关于索引性信念的理论中提到的那种性质。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批评意见。刘易斯与齐硕姆的观点都说主体相信的是性质。性质既不能够为真也不能够为假。但是人们可能会反对说,主体通常相信的东西是可以为真与为假的。刘易斯与齐硕姆都没有直接回应过这种反驳。但是刘易斯有时会说,一个主体可以正确地去相信一个性质,或者一个主体可以真地相信一个命题,并且刘易斯是在,相关主体相信了一个该主体所拥有的性质时,才会如此进行描述。这表明了,刘易斯会用类似于真地相信某个东西(believing something truly)的概念,来分析相信某个为真的东西(believing something that is true)的概念。

刘易斯与齐硕姆都认为,只要一个主体拥有一个,关于一个有别于该主体自身之对象的信念,那么这个主体就抓住了一个描述性地决定了那个对象的性质。这个相关的性质并不需要是纯粹定性的,这是因为这个性质将该对象与主体自身置于一个关系之下。尽管如此,这还是一种强形式的描述主义。David Austin (1990)对他们的观点提出了详尽的,假定性的反例,这些反例都集中在他们理论的描述主义方面。

Stalnaker (1981, 2008)认为刘易斯的观点蕴含了一个令人无法接受的,信念的不可交流性(incommunicability of belief)。假设说,Mary相信她很饿,并且说“I am hungry”。在刘易斯看来,她相信的就是“是饥饿的”这个性质。假设Bill听到了她的话并同意了她的话。但Bill不能通过相信她Mary所相信的来同意她,这是因为,如果真的如此,那么他将会相信是饥饿的性质,并将这个性质归属给他自己而不是Mary。Bill能做的最好的就是自我归属一个将他自己同Mary唯一联系起来的性质,例如,“唯一地对一个很饿的人说话”的这一性质。

关于对刘易斯观点的进一步讨论,以及对其的一些修正,见talnaker 1981,2008; Ninan 2013; Cappelen and Dever 2013; 与Magidor forthco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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