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在做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的一些区分之后,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实质本体论的基底范畴上。他写道:
如果我们现在专注于实质对象的类,我们就达到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基底范畴属于这些核心,并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或纯粹的、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性状。人们在此往往会使用的个别项(Individuum) 一词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所暗示的以及永远需要加以规定的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必须保留给个别项这个特殊的和必不可少的概念。因此我们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 de ti(此处这个),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那种意思。
刚才,我曾结合具体的句子,解说一定句法范围内的基底范畴。我指出“张三是人”中的“张三”是“()是人”的句式中的基底范畴的范畴对象。现在,胡塞尔探讨什么是“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这就是说,现在所探讨的基底不局限于特定的句法,而是就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句法而言的。胡塞尔指出,在这种扩大了的视野下,这“最终实质性基底”是“此处这个”。让我们来看如下这些句子:“这是人”,“这是苹果",“这是红的”,“这是圆的”。在这些句子中,这个“这"的所指具有最充分的具体内容,但这个“这”又最无确定的句法形式。“这”可以指这个人,也可以指这只苹果,或其他任何东西。我甚至可以指着同一个“此处这个",一会儿说“这是红的”,一会儿说“这是圆的”。因为,举例来说,同一个苹果可以有红的颜色和圆的形状。
我究竟用“这”指什么,将随着我的意向的关注的角度而定。
一方面“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显得最具确定性,因为它是直接的所指;
另一方面“这”又显得最无句法上的确定形式。
因此,这样的基底范畴“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胡塞尔强调, “个别项”(Individuum)这个用语对刻画“最终实质性基底”也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蕴含一种“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应保留给个别体自己这个独特的概念。因此,他宁愿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来刻画实质本体论的最终的基底范畴,因为在他看来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不可分离性”那种意思。
胡塞尔进一步阐明:
范畴形式、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抽象的东西是非独立的;
具体项和个别项才是独立的。
因此形式本体论和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抽象的和一般的本质必须以具体和个别的东西为基础,即归根到底要建立在“此处这个”最终基底的基础之上。
有关“独立”和“非独立”的对象,胡塞尔从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形式与其基底和对象的关系说起,然后过渡到实质本体论中的种属关系和最终基底的问题。他写道:
还须指出另一种基本区别:即独立对象和非独立对象间的区别。
例如,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
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因此,在此广义上,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例如: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范畴本质相对于一切确定的本质而言是非独立的,如此等等。现在让我们把这类非独立性放在一边,而考虑一种真正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的非独立性或独立性的确切概念,它考虑到“被包含性"、“统一性”(Einsseins)的关系,以及在更严格意义上的“被联结(Verknupftselns) 关系。
胡塞尔指出,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什么是范畴形式呢?在胡塞尔那里,“析取关系”、“合取关系”、“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同一 关系"、“差别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果关系”、“数”、“类”、“群”等等,都属于范畴形式。什么是范畴形式的基底呢?让我们举例说明。相对于“A高于 B”的范畴形式而言,“这座山峰高于那座山峰”,“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等等,是其基底。胡塞尔认为,离开了具体对象间的“高于”关系,就不能理解抽象的范畴形式的“高于”关系。范畴形式不是独立于其基底的。当然,胡塞尔也不否认,“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认知内容与我们当下特定的意向活动有关;不然,在这两幢楼之间的诸多关系中,我们不会把关注点放在“高于”的关系上去,从而形成“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一个判断。由于意向性的作用,范畴形式与普通的对象(例 如、这幢楼、那幢楼)相结合,形成范畴对象。在这一意义上,范畴对象也不是独立于“范畴形式”的。这种互相的关涉关系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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