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人仿国外论点,稍加修改,提出或基本沿用了一个悖论的定义:悖论就是从某些看起来合理或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来或可以推导出来的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价式。对照笔者前面及以往有关文章中给出的悖论的定义,正如有人批评的那样,此定义显然是不完备的。首先,“某些”、“看起来”、“公认”、“背景知识”等就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本不应出现在定义中。“某些”,究竟具体是哪些?“看起来”,究竟是不是?“公认”,究竟多少算公认?百分之几?有一个人不同意是不是就不是公认了?“背景知识”所指为何?都是不明确的。“合乎逻辑”也没有像笔者这样明确指明是推导的中间过程,还是包括形成悖论的那个作为前提的、隐含矛盾的前提。难怪有人提出,既然推出了矛盾,肯定就是在什么地方出了推理问题,怎么还会绝对地“合乎逻辑”?最后,此定义尽管加进了很多并不明确的前提条件,但最终落在了“两个互相矛盾命题的等价式”上。而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明确的矛盾,它可以由悖论推理来推出,但仅仅是悖论的结论,而不是悖论本身。因此不能作为悖论的定义。一句话,此悖论定义不行。
有人提出的另一种等价于悖论定义的说法是: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推论,虽然其推论形式是合乎逻辑的,但它的结论确实是以逻辑矛盾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悖论的结论不仅违反逻辑规律,而且与常理也不容。因此,悖论具有两面性,它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悖理。
首先,“悖论”与“悖理”,基本就是同义词或近义词,用一个定义另一个是循环定义。比如,说“悖理具有两面性,它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悖论”也是完全可以的。其次,该悖论的定义或描述中说,悖论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但其结论“不仅违反逻辑规律,而且与常理也不容”(且还不说“违反逻辑规律”必然“与常理不容”,同时“与常理不容”的事物必然在什么地方会“违反逻辑规律”),而这一切说明了什么?只能说矛盾隐蔽在了推理的前提中。所以这个悖论的定义或描述并没有说清悖论究竟是什么,但确实已经到了正确的悖论定义的大门口。“临门一脚”已经呼之欲出,但最终也没有明确给出。而且,什么叫“合乎逻辑的悖理”?既然都“合乎逻辑”了,怎么会还有“悖理”?反之,有了悖理,还能是合乎逻辑的吗?语焉不详。总之,还是没有说清,只是一个表观的描述。
该文献还提出:从思维形式和真值上看,悖论是一种特殊的推论,其前提命题是一个既不能被断定为真也不能被断定为假的命题,它的结论表现为逻辑矛盾,即永假命题。
这个也可以看做是一个悖论定义的陈述,把前提看成某种不可知其真假的命题。这是不对的。实际上,如果改成“其前提命题是一个同为真假的矛盾命题”就好了。也就是,悖论的前提即可为真,又可为假,这当然只能是个矛盾。
有人还说:“......我所同意的‘悖论’定义是:‘如果某一理论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看上去是合理的,但在这个理论中却推出了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或者证明了这样一个命题,它表现为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的等价式。那么,我们说这个理论包含一个悖论。’或者换一种更松散的说法:如果从看起来合理的前提出发,通过看似正确有效的逻辑推导,得出了两个自相矛盾的命题或这样两个命题的等价式,则称得出了悖论。这里的要点在于:推理的前提看似明显合理,推理过程看似合乎逻辑,推理的结果则是自相矛盾的命题或矛盾命题的等价式。”不能不说,这个定义其实也不行。什么叫“看上去是合理的”,究竟合不合理?定义中不应该出现这种模糊不清的描述词汇。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而且在这个理论中推出了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不一定推出的就是悖论。下面的说法也一样,证明的互相矛盾的命题,不一定就是悖论。悖论是因果性的互推式的这个特殊的证明,而不是一般意义的证明。下面的“推理的前提看似明显合理”,也是语焉不详。按笔者定义,悖论的推理前提就是一个隐蔽的矛盾,这样就明确了。看似明显合理,其实就是隐蔽了不合理。而单纯表达了前者,给人的印象是还是合理的。“看似”,还“明显”,究竟明显不明显?看似明显还叫明显?既然已经明显了何来“看似”?“似”什么?“似明显”?明明是不太明显嘛!
顺便提下,单纯的自指并不构成悖论,比如定义 a = {a | a∈a }就不构成悖论。而单纯的自指否也未必就构成悖论,比如单纯的 a∉a、也不构成悖论。只有当将其定义成一个集合时,也就是a = {a |a∉a}它才是一个悖论。因为矛盾被隐藏在了a = {a }中了,它实际上就等价于a∈a与a∉a构成了矛盾。由于这个矛盾是隐蔽的,隐蔽在了集合的定义中了,因此是悖论。而a∈a ∧a∉a 或a∈a = a∉a或a∈a当且仅当 a∉a则就是一个赤裸裸的矛盾了。当然,a≠a也不构成悖论,它就是一个明显的矛盾。
二、悖论与反证法的区别所在和悖论的另一种等价的推导
反证法实际是: ┐a → ┐b∧b ( ┐b与b都为1的意义上,也就是推出了一个矛盾)→ (1→ 0)→ ┐┐a → a。也就是从 ┐a出发,推出了一个与a与┐a无关的矛盾,得到一个非真的(1→ 0)式子,从而否定前提 ┐a,得到a。
而悖论如果也看成是(套用反证法的作法): ┐a → ┐a∧a → ┐┐a → a ,则不通了。因为 ┐a∧a 中的a,就是直接从前提┐a 推出的,再否定它为 ┐┐a 就没有道理了。
悖论的推理实际也可以是 : ┐a → a → ┐a∧a ,因为a为从┐a直接推出的,它是在┐a成立的前提下才有的,所以可以视为是推出了一个包括前提假设的矛盾。这个悖论的推导似乎未见以往有人论述,这是因为它不太明显。人们只是注意于直观的悖论推导(简化)a → ┐a及┐a →a或更简化的a ↔┐a,实际上,它们都是等价的,可以互推的。
这样的一个揭示,在下面的哥德尔定理的悖论本质的分析中可以派上大用场。
三、哥德尔定理分析及其悖论本质:哥德尔定理悖论
著名的哥德尔定理是说,存在一个真而不可证(非定理)的命题。但真即不可为假,这当然需要证明后才可能确定。一个证明后才可确定其结论命题,却居然是真而不可证的,这当然是个矛盾。如果命题本身定义矛盾,则尽管冠之以“定理”之名,但无定理之实。因为这个所谓的“定理”仅仅是定义出的,而不是直接从系统公理推出的真正意义的定理。这种悖论或矛盾的出现,并不意味着系统本身的公理系统不一致(有矛盾)。毕竟,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构造一个矛盾甚至悖论。比如,如果有人说人又死又生这个明显的矛盾,谁又能管的了他?因为在任何系统中,都可以定义(写出)矛盾语句或构造出一个悖论,这个不算系统不一致(有矛盾)。但一些悖论因定义而生矛盾,如罗素悖论(隐蔽矛盾)。系统规定不允许其出现即可以清除。即:使其中的“隐矛盾”显化,即可。哥德尔定理也一样,它实质上是混淆了“定理”这个名词、命题本身与定理的实质之间的区别。后者归根结底必须是直接或间接从公理出发的一个证明步骤(证明串),如果仅仅一个名词“定理”,当然是可以定义“定理∧┐定理”或其隐蔽形式。哥德尔用名词“定理”、“可证”、“不可证”(当然是以数字形式的“哥德尔数”表达的)代替了实际的证明过程。用名代实。比如公理集合论,当然可以用一些公理来消除罗素悖论。再一个例子,如“沈卫国”一词,当然能够以“沈卫国好”与“沈卫国不好”共同构成一个矛盾句,但作为其代表的沈卫国这个具体的“人”,则不可能又好又坏地是一个矛盾人。哥德尔定理实际上是混淆了这点,只有定理之名,而无定理之实,因此不能证明系统的不完备或有矛盾。因那不是真定理,它没有真正的证明过程。因此定理一词,有二种,一种为实定理,由证明过程而得之的,一种为“虚定理”,只是“定理”二字。就如:名词“沈卫国”也可实可虚。实,它可以代表沈卫国这个人。虚,就这三个字,不代表任何其它意思。哥德尔定理实际是用虚代实,所以错了,搞复杂了。说“沈卫国:= ┐沈卫国”是虚的,就是一个矛盾。而实,则说系统内“沈卫国这人”不存在,系统外或在“元系统”中存在,行吗?同时也更不可能在系统内又存在又不存在。正如定理的实际证明过程对又同时错。总之,定理是证明出的,不是定义出的。不可证也是证出的(证明不可证),不是定义出的。可证也是证出的,证明为一过程而非定义。哥德尔定理中的不可证、定理均为定义出的名词而已。这种定义出的东西,哥德尔以一个“原定理”、“元数学”这样的名词而掩盖。意思为系统外的名词、证明等等,实际上,它就是系统内的名词定义,即没有实质内容的、只是冠之以“定理”、“可证”、“不可证”之名的名词、概念。如,著名的哥德尔句“本命题不可证(非定理)”,完全是人为定义出的,直接给出的,而不是实际有个什么证明过程最终得到的不可证或非定理。实际上,笔者认为,公理系统中应该加一条公理:定理,必有证明过程才可达到一个断语。
此外,自然语言,作为一个广义的形式系统(符号更多)也可以纳入哥德尔数中去。哥德尔数是减少符号数增加空间点位,而自然语言系统则相反,是增加符号数,空间点位归为1,但二者等价。自然语言可用哥德尔数表示,反之必也一样。正如哥德尔数可以表示形式系统,反之也一样一样。再翻译成自然语言系统,也可以。只有繁简的区别,而没有本质的区别。原则上,哥德尔数可以用一进制数表之,它只有空间占位,符号只有一个。反之,点位为1,符号数庞大也可以。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就是把所谓的通俗化的自然语言描述哥德尔定理与看似“高大上”的、鲜有人问津的所谓“专业”行话表达的哥德尔定理等价化。只要自然语言表达的哥德尔定理自己是准确无误的,就可以以其为基础进行讨论,而不是像有些人那样,自己其实也不真懂,却把正常的讨论推到“哥德尔数”这种鲜有人懂的象牙塔中去束之高阁。总之,笔者的意思,哥德尔定理如果是可表达的,就必须准确无误地可以用自然语言表达出来,否则就不是真懂。换言之,我们讨论哥德尔定理问题,完全可以基于自然语言对其的描述,如果不能,则说明这个定理毫无讨论的必要,它不接地气。一个不能“翻译”成自然语言的所谓“定理”,根本称不上是定理。而如果可以翻译,则针对形式语言哥德尔数还是自然语言的描述,本质是一样的,而后者显然更直观。
哥德尔从一个特殊的自反性的语句,得到一般性的只有真正的推理才能达到的关于定理结论,本身就不对。除了那个语句本身,还有什么是不可证的?没有。罗素的话很对,1965年罗素应Schilpp的邀请,写下如下对哥德尔工作的评论:“在《数学原理》出现后不久,哥德尔提出了一个新的困难。他证明,在任何系统的逻辑语言中,有些命题可以被陈述,但不能被证明或证伪。这被许多人(我想不是由哥德尔)认为是对我和其他人提出的数学逻辑的致命反对。我从来没能采纳这种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没有一个系统逻辑理论可以具有普遍的真理性。奇怪的是,他们从未将这一观点应用于初级的日常算术。在他们这样做之前,我认为他们可以被忽略。我一直认为,数理逻辑中有些命题是可以陈述的,但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其中有两个命题在《数学原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即选择公理和无穷公理。然而,对许多数理逻辑学家来说,哥德尔的工作的破坏性影响似乎比对我的破坏性影响大得多,并被认为需要对数理逻辑的范围进行极大的限制。… 我坚持这样的观点:一个人应该制定他能想到的最好的公理集,并相信它,除非出现实际的矛盾”。他又说“当然,我意识到哥德尔的工作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但我对它感到困惑不解。这让我庆幸自己不再从事数理逻辑研究。如果一组给定的公理导致了矛盾,那么很明显,至少有一个公理必须是假的。这是否适用于小学生的算术,如果是这样,我们能相信年轻时被教导的任何东西吗?难道我们要认为2+2不是4,而是4.001?显然,这不是我们的初衷”。
显然,罗素观点的要义,是承认数理逻辑中的确有些命题是可以陈述的,但“既不能证明也不能证伪”。但他显然认为,这无关紧要,本来就是如此,是题中应有之义。不新鲜。不应该做过多的解读。从哥德尔的论述中引申出一些危言耸听的观点(很多人素好如此,有意无意为吸引公众眼球)。罗素举出选择公理和无穷公理作为无法证明和证伪的例子,但笔者认为其实一个矛盾命题或悖论命题,也是既不能证真也不能证假的。因为矛盾命题即“又真又假”,不能证“真而非假”,也不能证“假而非真”,即:从“非真且真”是推不出“真且非非真”的。而悖论,则是即可以证真,有同时可以证假,可互推真假,互为真假,a → ┐a及┐a →a,最终仍旧为 ┐a∧a(二者都为真)。但这只是人为定义出来的矛盾,或隐蔽在一个命题中的矛盾(悖论),是“孤立”的,特殊的,不具有普遍意义,不会对公理系统造成很大的冲击,以至于危及系统的一致性或完备性的大问题。我想,这也是罗素上述引文的意思吧。
哥德尔定理证明,由本句非定理(不可证) → 本句为定理(可证),由 ┐a → a ,只有反证法才成立。但反证法之推出矛盾,必应与前提 ┐a 无关,才可否定┐a(说明┐a确实有问题)而确定结论是a(见前面第二小节的讨论),而这里是前提 ┐a本身与结论a构成矛盾,所以不适用反证法。只能说由┐a为真的假设推出了a,即可认为推出了 ┐a∧a(二者都为真),即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同真,这当然是矛盾。所以结论是错的。即使a为“定理(可证命题)”一词。得到的是 ┐a∧a而非a,所以哥德尔语句表示的饮食矛盾句┐a∧a,意为“定理∧非定理”,而非单纯的“定理(可证命题)”,是个关于定理这个名词的矛盾。它也不是由系统公理推出的矛盾(这种矛盾其实反映了公理本身之间的矛盾),而是定义出来的矛盾,故意、人为制造的矛盾或悖论。第二小节已经讨论了,由反证法,才可以真正地由 ┐a推出一个不涉及前提┐a的矛盾,进而否定前提┐a而得到确实的、真正的a。而悖论性的推导,表面形式上与反证法差不多,但实质是完全两回事,它是首先肯定前提┐a的,由此必然推出┐a与a都真,即矛盾句┐a∧a,如果套用反证法,就是这里有前提┐a推出的矛盾,┐a是矛盾的一方。这个关于前提┐a自身的矛盾┐a∧a,是推不出单纯的a的。即推不出“a且非非a”。因此这不是系统公理之间的矛盾导致的(推出的)矛盾,而实际是人为制造的一个系统中的“废句(矛盾句)”。而任何语言系统、符号系统,显然都有制造废句的能力、权利,这个与系统不一致不是一回事。而只有一个系统中,把矛盾句(废句)认作非矛盾句(正确的句子)时,这个系统本身才是不一致(矛盾)的。总之,产生“黑”不是系统问题,产生“以黑代白”、“黑白颠倒”,才是系统问题。
如果 ┐a → a 是直接的推出┐a∧a(或┐a = a),则其能如此推导的缘由其实就是┐a∧a(或┐a = a)实际上本已隐蔽在了前提┐a中了。否则根本得不到这个结果。因为如果┐a∧a中的┐a与a都为真,则由┐a∧a必然可以得到a真。对a → ┐a也一样。同理。因为前提都是┐a∧a(或┐a = a),因此,这两种悖论的推导,是等价的。但过去往往只知道或只重视表面明显的a → ┐a及┐a →a,而忽视了 ┐a → ┐a∧a(或┐a = a)或┐a∧a → ┐a等。总之,哥德尔定理中涉及的矛盾┐a∧a(或┐a = a)是人为定义出的,不是系统公理间的矛盾而导致(推出)的。
同比,我们是不是也可以问:著名的强化谎者悖论a:= ┐a(本句假),如果套用哥德尔定理的结论,是否也可以是自然语言系统(不管怎样,它最终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形式系统)内的不可证命题?在所谓系统外或元语言系统,难道┐a也为真吗?但没有人这么认为,普遍地,都把其当成是自然语言系统内的一个地地道道的悖论(矛盾),而且就是人为定义下的悖论、矛盾,而不是公理系统本身的矛盾导致的悖论、矛盾。。
而悖论的解悖,是只有在悖论产生的原因彻底搞清了之后,解悖才有道理,不是头疼医头的单纯的禁止悖论语句,而要要知道为何禁止。如强化谎者悖论,“本句假”产生了悖论,原因也知道了,一说就悖,那就不说。但应该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而不是反之。
哥德尔定理产生的问题,一切全源于一个假设:“形式系统是一致的(无矛盾的)”。这其实也就是 一个假设(元假设),绝非证明(元证明)出来的结论。于是,通过所谓的元证明依据这个假设“证”出的“元结论”:系统不完备,也就只能是一个假设,或基于假设之上的一个推理结论。此外,明明推出了一个悖论(矛盾),却不承认,非说系统一致,没有矛盾,那么,这个已经推出的矛盾(悖论)的正反命题都不是系统中的定理,也就是都不可证,即不可判定。此种叠床架屋式的矫揉造作足以令人生厌:说哥德尔语句(作为一个“元语句”或“元数学命题”)不可判定,就是其正反命题都不可证(都不是系统中的定理),那哥德尔语句是说,本句不可证(不是定理),其反命题是本句可证(是定理),如果二者都不可证,则前者是“本句不可证不可证”,即“本句不是定理不是定理”,那本句可证必然可证,也就是本句是定理必然是定理。同理,如果哥德尔语句的逆命题“本句可证(是定理)”不可证(不是定理),则必有本句不可证(不是定理)可证(是定理),即还是本句不可证(不是定理),与前面第一步的论证结果仍旧构成矛盾,即仍旧是一个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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