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表达的相对主义处理也受到关于分歧的某些明显事实的驱使。Lasersohn(2005)考虑了个人品味谓词的例子。他指出,我们经常倾向于认为,如果我们的口味差异足够大,我说的“那汤很好吃”可能是真的,即使你说的“这汤不好吃”也是真的。如上所述,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特别令人惊讶,似乎需要对“美味”进行情境主义处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尽管我们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在说出表达真实命题的句子,但我们显然彼此不同意。(你可能会在无意中听到我说:“不,那汤不好吃。”)这里与索引的对比显然非常鲜明。如果我说“我饿了”,而你不饿,你永远不会用“不,我不饿”来回应我的话——正是因为很明显我们不会意见相左。所以我们又有了一个谜题:一个关于我们的每个“汤”句子如何表达真命题的谜题,尽管这些命题相互矛盾。相对主义给出了一个答案:这些命题相对于个人来说只是正确或错误的。我表达的那个对我来说是真的,它的否定对你来说也是真的;它们是矛盾的,因为相对于同一个人(同时),两者都不可能是真的。这些相对主义的论点是否有说服力,这是非常有争议的。有关更多讨论,请参阅相对主义条目中关于“新相对主义”的讨论。关于相对主义及其在各种话语中的应用的解释,请参见MacFarlane(2014)。关于相对主义的深入批判,请参见Cappelen&Hawthorne(2009)。
2.3.3 到底什么是命题?
大多数哲学家相信命题存在,因而认为语义学应该根据上面概述的三大类命题主义进路中的一种来完成:可能世界语义学、罗素语义学或弗雷格语义学。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观点中,只有可能世界语义学一个是实际上告诉了我们「什么是命题」的。(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问「什么是可能世界」,因而还会问「命题是什么的集合」。参见词条 可能世界 Possible Worlds )。罗素主义、弗雷格主义的观点就「命题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作出了宣称,但没有告诉我们「如此构造而来的结构化的命题是什么」。
有两个问题确实存在于此。其一是:当我们说「 x 由命题构成」时,我们是在说什么?这套组分的语言蕴含着「部分性[21]」,但是存在某种理由使得我们认为「 x 构成了命题但却并非命题的一个部分」。这一点在罗素式观点中或许最为明显。按照罗素式观点,日常物理对象可以是命题的组成部分,而这里的问题在于:一个事物可以构成一个命题,但未必有「该事物的所有部分参与了这个命题的构成」;一个由「我」参与了构成的命题,似乎不需要我身上的每一个分子来构成。但这一事实与「构成关系是一种部分关系」的想法以及「部分关系传递性的」这一貌似合理的假设是不一致的。对于对此以及其他问题的讨论,参见 Gilmore (2014) 、 Keller (2013) 和 Merricks (2015) 。
因此,结构化命题的支持者欠我们一个解释:所谓的「结构」和「构成」在这一领域中到底说的是什么?他们几乎不能将这些概念视为基本的,因为这样一来就很难说清「命题是结构」这一宣称有什么解释的价值。
其二,在某些意义上更为基本的问题是:命题是怎样的一类事物?它们属于哪种形而上学范畴?对这个问题最简单且最直接的回答是:「它们属于命题的自成一派的独特范畴」。(这是 Plantinga (1974) 和 Merricks (2015) 的观点。)
但近来许多哲学家试图对这个问题给出不同的答案,他们试图解释命题何以能是其他本体论范畴的成员——而且我们对其的信念应是独立的。近来的这类工作可分为三大类观点。
根据第一种观点,命题是事实的一种。在某些诠释下,这一观点得到了 罗素 (1903) 和 维特根斯坦 (1922) 的拥护。这一观点目前最著名的捍卫者是 Jeffrey King 。在此观点的 Jeffrey King 版本看来,命题(退一步说,由句子所表达的命题)是关于句子的元语言事实。作为一个忽略某些重要的细节的初步介绍,句子「Amelia 跳舞」所表达的命题是这样一个事实:有某个语言 L 、某个表达式 x 、某个表达式 y 和某个语法(syntactic)关系 R 使得 R(x, y) 成立,其中 x 的语义值是「Amelia」,而 y 具有跳舞的性质来作为其语义值, R 则编码了归属关系(ascription)。以某种视角看来,这一观点与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的观点 (3.12) 「命题即是与世界具有投射关系的命题记号[22]」并不遥远——尽管比后者要发展得彻底得多。关于此观点的发展与辩护,参见 King (2007, 2014) 。
根据第二种观点,命题是一种性质。根据在「命题有什么性质」上的观点的不同,或是在「命题是什么的性质」上的观点的不同,这第二类观点的版本也各有不同。此观点与 David Lewis (1979) 和 Chisholm (1981) 有着最为密切的关联,他们认为作为对象的命题态度是这样一种性质,命题态度的拥有者(承载者 bearer)令这种性质归属于其自身。此观点还有一些得到辩护了的其他版本:van Inwagen (2004) 和 Gilmore (即将发表) 把命题作为零元(0-place)关系; Richard (2013) 和 Speaks (2014) 将命题作为特定类型的一元(monadic)性质。
根据第三种观点,命题是这样一种实体,它们的存在归功于、甚至它们本身就是主体的心理活动(mental acts)。 Hanks (2007, 2011) 和 Soames (2010, 2014) 都认为命题是一种谓述(predication)——尽管他们的观点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在最简单的情况——一元谓述(monadic predication)中,命题将是对一个对象的性质进行谓述的行为。
当然,不是所有的观点都可归入这三个类别,如 Moltmann (2013) 所辩护的一个重要观点。
理论家的不同,不仅在于对「命题是什么」的观点的不同,还在于对「命题的理论应解释什么」的观点的不同。命题的表征性质(representational properties)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Hanks 、 King 和 Soames 把解释命题的表征性作为命题理论的一项主要任务。其他人,如 McGlone (2012) 和 Merricks (2015) 认为「命题具有特定的表征性质」是一项基本事实。还有其他人,如 Richard 和 Speaks 认为没有任何一种诠释,能使得「命题具有表征性质」这个话题具有讨论的价值(interesting)。
3. 含义的基础理论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种「含义的理论」:含义的基础理论。它试图找出「是哪些事实使得自然语言的表达式具有了其所具有的那些语义性质」。
含义的基础理论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哲学中常见的一类问题。在 行动 Action 的哲学中,我们问:是何种事实使得「某种给定的行为是一个有意(intentional)的行为」?在关于 人格同一性 Personal Identity 的问题中,我们问: x 和 y 何以是同一个人?在伦理学中,我们问:一个行为何以在道德上是对的或错的?但是,即使这类问题足够常见,「它们的答案受到哪些约束」或「何时我们才应期望这类问题会有有趣的答案」仍是不明晰的。
据此,含义的基础理论的一条进路就是简单地否认存在任何真正的含义的基础理论。一个人可能很愿意支持前文所概述的语义理论之一、并同时认为哪些关于表达式的含义的事实在这样一种意义上是基本的——关于「表达式何以具有含义」并没有什么系统性的叙事可谈。
还有另一个原因可能使得人们对含义的基础理论的前景持悲观态度。含义的基础理论虽然显然不同于语义理论,但一个给出基础的理论的尝试在某种意义上显然也要为语义理论负责,因为如果我们对关于「表达式的语义内容」的事实没有一个明确的观点,那么也就不会对我们试图解释的那些事实有一个清晰的观点。那么,有的人可能并非出于「语义事实的基本性」的一般观点[23]而怀疑含义的基础理论的前景,而只是因为他认为自然语言语义学尚未得到足够的发展,来使得我们能明确地把握语义事实——而含义的基础理论正以对此的分析为目标。(对此的讨论参见 Yalcin (2014) )
然而,许多哲学家已尝试过给出含义的基础理论。本节将搁置这类理论的前景的悲观主义观点,并展示几个主要的对「系统性叙述「语言使用者的话语何以具有其所具有的那些语义性质」」的尝试。将这些理论分为两个阵营将是有利的。
根据第一类观点,语言表达式从其它类别的内容载体那里继承内容。因此,作为一个例子——有人可能会说:语言表达式的内容是从与之相关的特定心理状态那里继承来的。我称这种类型的观点为心智主义理论 Mentalist Theory 。心智主义理论在§3.1中讨论,非心智主义的理论在§3.2中讨论。
3.1 心智主义理论
所有关于含义的心智主义理论都有一个共同点,它们将一种表征——语言表征——分析为另一种表征——心智表征。对于那些致力于用非表征术语来解释内容或表征的哲学家来说,心智主义理论只能是对语言表征之基础的终极解释的第一步。第二步的、更基本的解释将出现在心灵内容的理论的层面。(对此类理论的概述,参见词条 心智表征 Mental Representation 以及 Stich, Warfield 1994 中的论文。)事实上,语言含义的心智主义理论的流行、以及「内容应该用非表征的术语来解释」的信念,是过去几十年来人们如此关注心智表征的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心智主义者的目的是用语言使用者的心理状态来解释含义的本质,他们的理论可以根据「他们认为何种心理状态与含义的确定有关」来划分。这一话题的发展最为成熟的观点有:
• 格莱斯主义(Gricean)观点用语言使用者的交流意图来解释含义
• 是将句子与特定信念配对的惯例/约定使表达式具有了固定的含义。
我们将依次讨论它们,再简要讨论第三种可供心智主义者选择的替代方案。
3.1.1 格莱斯纲领
格莱斯( Paul Grice )发展了一种对含义的分析,这种分析可以被认为是两个声明的合取:
1. 关于「表达式的含义是什么[24]」的事实应由关于「说话者通过说出它们来表达什么[25]」的事实来解释或分析。
2. 关于「说话者通过说出它们来表达什么」的事实可以用他们的意图来解释。
这两个论点构成了旨在「将含义约化为说话者意图的内容」的“格莱斯纲领”。
为了理解格莱斯关于含义的观点,重要的是先明确「语言表达式的含义(或内容)」[26]与「说话者借由「采用这些表达式来说话」所表达的意思」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可以用例子来说明(关于更多讨论参见词条 语用学 Pragmatics)。假设我被问及了一个关于我所居住的城市的天气的问题,此时我回应道:「哈尔滨可不是海南」[27]。这句话的含义相当清楚:它表达了「黑龙江的哈尔滨与海南并不是等同的」这样一个(真)命题。但是我说这句话的意思是在这平凡事实之外的某种东西:我的意思是说哈尔滨的天气远不如海南的天气好。此例中的话语在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非常典型的:说话者通过他们的话语所表达的命题,通常是不仅限于其在语境中采用的句子所表达的那一个命题。当我们问「你那样说是什么意思(mean)?」时,我们通常不是在问那个被说出的句子的含义。
格莱斯的含义理论的第 (1) 阶段背后的想法是:在这两种现象中,说话者的意思(speaker-meaning)是更为基本的:句子和其他表达式所具有的含义是源于说话者借由说出这些句子所表达的意思。[28](关于格莱斯如何认为 句子的含义 能用 说话者的意思 来解释,参见词条 Paul Grice 中对 resultant procedures 的讨论。)要证实「说话人的意思的解释优先级高于表达式的含义」,一个有力的方法是证明「有关说话者的意思的事实」可以无需「关于表达式的含义的事实」而得到分析,而这正是格莱斯分析的第 (2) 阶段所要提供的。我们现在来谈这一阶段。
格莱斯认为,说话者的意思可以分析为说话者的交流意图,尤其是他们「在听众中引发信念」的意图。
这个思路的最简单的版本认为:「通过一次发言来表达 p 的意思」的做法,即是一个「让观众相信 p 」的意图。但这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假设我转身对你说,「你正踩着我的脚」。我确实具有「希望你能听到我所说的话」的意图,于是我也确实是想让你相信「我说过「你正踩着我的脚」这句话」。但我通过发言所表达的并不是「我说过「你踩了我的脚」」,那只是我的发言,我通过这发言所想表达的是「你踩了我的脚」或「你应该从我的脚上站起来」所对应的命题。我并不是在通过我的话语来表达「我正在说某句特定的话」的意思。
这类例子表明,说话者的意思不可能仅仅是「引起某种特定信念」的意图——它须是「以某种特定方式引起某种特定信念」的意图。但是,说话者若要表达出这样一种意思 p ,除了须具有引起信念的意图之外,还需要什么?格莱斯的观点是:他不仅须让听众形成了一个信念,还要求他具有「听众在认识(recognize)到说话者意图的基础上形成此信念」的意图。前文的例子没有满足这个条件:我并不期望「你相信「我说了那个特定的句子」 且 是在认识到我的这个「使你相信」的意图的基础上如此相信的」;不管我是否想让你相信,你终究会相信的。这都没什么大不了的。
对说话者的意思的格莱斯式分析可被如下表述:
• [G] 当 a 通过说出 x 来表达意思 p ,当且仅当 a 意图通过说 x 来使得
1. 他的听众将会相信 p
2. 他的听众认识到这个意图
3. (1) 基于 (2) 而发生
然而,即使 [G] 可以被赋予一个相当可信的动机,且很好地适用于许多案例,但仍然存在一些令人信服的反例。三类这样的案例分别是:
1. 「说话者明知听众已经相信了 p ,但仍然用话语表述 p 」的情况,如提醒或忏悔的情况
2. 「说话人行为听众相信 p ,但不是基于对说话人意图的认识而是基于证据」的情况,如论证的结论就是这样一个 p
3. 根本没有目标听众的情况,如在思维中使用语言的时候
这些案例让人怀疑:在说话者的意思及其意图的效果之间,是否存在任何足够稳定的联系来作为格莱斯所设想的那种分析的基础;由 [G] 衍生而来的对说话者的意思的解释是否能够成功,仍然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
对于格莱斯纲领的发展,参见 Grice (1989) 的经典论文以及 Schiffer (1972) 、 Neale (1992) 和 Davis (2002) 。对于一个延伸的批判,参见 Schiffer (1987) 。
3.1.2 含义、信念和惯例(convention)
格莱斯分析的一个重要替代品与格莱斯的做法同样是用心理状态的内容来进行含义的心智主义分析,但它选择的心理状态内容是说话者的信念 而非意图。
从直觉上看,这样的分析是可能的。毕竟,明显存在着把话语和说话人的信念联系起来的规律性[29]。粗略地说,多数说话者只有在他们相信 p 的情况下,才会认真地说出一个(在语境中)意味着 p 的句子。于是可能有人会说「所谓「一个句子 S 表达某个命题 p 」就是说「(作为典型情况)一个社群的成员们将不会说出 S 除非他们相信 p 」」,并依此将含义直接分析为语言使用者的信念。然而,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社群,其中的每个人仅当他相信某个命题 p 的时候,他们才会去实施某个行为。但完全存在这样的命题 p ,使得社群的所有成员都不知道其他成员是根据这样的规则行事的。在这样一个社群中,以上所讨论的行动所构成的类型(action-type)似乎并不表达命题 p ,或根本没有任何含义。[30]
考虑到这样的例子的存在,含义和信念的规律性似乎并不足以作为分析含义的基础。因此,用信念来对含义进行心智主义分析的许多支持者转而用控制着这种规律性的惯例 来分析含义。规律性出现时存在着某种类似于「一群人间关于「适当地维持规律性」的协议(agreement)」的东西,因此我们粗略地说:规律性就是规律性出现时的一种惯例。那么,对于我们目前这个例子,这种分析的思路(大致)就是:要让「一个句子 S 在某个群体中表达一个命题 p 」就是要令某种类似「一群人间关于「维持 S 的话语(utterance)与主体们对 p 的信念之间的规律性」的协议」的东西存在。似乎这就是上个段落中所描述例子中所缺乏的。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笔尖小说网http://www.bjxsw.cc),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