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种不同方法可以将这个粗糙的想法精确化(参见词条 Convention )。根据一种重要观点,当且仅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31],句子 S 表达命题 p :
1. 说话者通常仅在相信 p 时说 S ,且通常在听到 S 后相信 p 。
2. 社群成员认为 (1) 为真。
3. 「社群成员相信 (1) 为真且相信「社群的其他成员也相信 (1) 」」这一事实使得他们有很好的理由去如此地行动,来使得 (1) 为真。
对于此类含义分析的批判性讨论,参见 Burge 1975 、 Hawthorne 1990 、 Laurence 1996 和 Schiffer 2006 。
3.1.3 基于心理表征的理论
上述两种心智主义理论都试图用「语言表达式」与「该语言的使用者的命题态度」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含义。但对于想用更广义的心智表征来分析含义的理论家而言,这并非唯一的方式。心灵哲学和认知科学的一个共同观点是,主体的命题态度是由「一个心理表征所构成的内在思维语言」所支撑的。(参见词条 心灵计算理论 The Computational Theory Of Mind 。)人们可能尝试直接用心理表征的内容来解释语言含义——也许是通过认为「把语言处理过程看作是语言表达式与心理表征的配对」;然后,人们可以认为:对那个个体而言,相关表达式的含义是从与之配对的心理表征的内容中继承而来的。
尽管这种观点历史上并未受到前两小节所讨论的心智主义理论那样多的关注,但对于那些持有「认为语义能力应由某种语义事实的内部表征来解释」这一广泛流行的观点的人而言,它仍是一个很自然的观点。如果我们需要假定这种内部表征(无论是否正确),那么很自然地就会认为:「一个个体的表达式的含义」可以用「对其含义的该个体的表征」来解释。对此类理论的讨论参见 Laurence (1996) 。
正如格莱斯主义和基于惯例的理论的支持者所通常认为的那样,他们的理论仅是含义分析的第一阶段——因为他们将含义分析为另一种心智表征。从而基于心智表征的理论的支持者通常会寻求提供一个对心理表征内容的独立分析。对于对提供后面这种理论的尝试的概述,参见词条 心智表征 Mental Representation 和 Stich and Warfield (1994) 中的论文。
3.2 非心智主义的理论
如上面所提过的,并非所有的含义的基础理论都试图用心理内容来解释含义。一些人可能倾向于追求非心智主义的含义的基础理论。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种:有的人可能对现有的心智主义理论持怀疑态度;有的人可能认为心理表征应该被分析为语言表征,而不是反过来;还有的人可能认为表征应该是可以用非表征的术语来分析的,并且怀疑:考虑到「含义被还原为心智表征」后,对于心智表征我们是否还有任何一种适当的正确解释。[32]
要给出一个非心智主义的含义的基础理论,就是要说明「一个表达式的使用的哪些方面 (aspect)决定了含义」——并且这不能是通过认为「表达式的内容简单地从内容的某种更基本的载体那里继承来的」。接下来,我将简要讨论一些非心智主义理论的支持者用来解释表达式含义的「表达式的使用的一些方面」。
3.2.1 因果的源头
在《命名与必然性》中,克里普克表示:名称的指称可以被解释为该名称的使用的历史——而不是使用者为这个名称所关联上的摹状词。克里普克认为,在标准情况下对一个名称的指称的正确解释可以分为对「一个使得该名称被引入为一个对某对象的指示词的“洗礼 ”过程」和对「名称从一个说话者到另一个说话者的成功 传递 」的解释。[33]
含义的理论的一种进路是,通过两种方式来延伸克里普克的论述:
1. 认为这一论述可以作为含义的解释,就像指称一样。
2. 将这一论述推广到名称以外的其它词类[34]。(对此的讨论参见 Devitt 1981 。)
如此,我们就可以将表达式的含义解释为它们的因果源头。
虽然在因果理论中表达式并不是简单地从心理状态中继承其内容,但一个似乎可信的意见是:这些理论仍应当让心理状态在含义的解释中扮演重要角色。考虑一个代表着某个对象或性质、且涉及意向(intending)的用语,这个用语在从一个说话者到另一个说话者的传递就将涉及意向——第二个说话者会具有「同第一个说话者那样地去使用这个用语」的意向。
这类因果理论有两个标准问题(无论它们是以心智主义还是非心智主义的方式阐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将理论从名称推广到「似乎会使理论更不自然」的其他种类的词汇。在许多人看来都有问题的例子如「空名」与「非指称的理论性术语」、「逻辑词汇」和「谓词」。由于它们的内容似乎与知觉经验中所表征的性质没有密切的关系,从而直觉上并没有联系到什么“洗礼”过程。第二个问题有时被称为「qua 问题」:在一个名称之引入的众多原因中,应该是其中哪一个确定了其内容?现在假定「水」一词是在大量 H₂O 的存在下引入的,那么是什么使它成为了这个物质的用语——而不是一般的液体的、或无色液体的、或这个用语的引入所发生在的地域内的无色液体的?对此,因果理论的支持者欠我们一个答案,可参见 Devitt, Sterelny (1987) 的讨论。
对于对因果理论的前景的一个经典讨论,参见 Evans (1973) 。 对于一个近来的部分地引入了「因果源头」的理论,参见 Dickie (2015) 。
3.2.2 真性的极大化与宽容原则
因果理论的目的是用表达式与其所代表的对象、性质的关系来解释含义。一种相当不同的含义的基础理论保持了对「表达式和世界间的关系」的强调,它给予宽容原则 Principle of Charity 以中心的地位。该原则认为:(在满足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在为主体的语言中的表达式的指派含义时,正确的指派应是使主体的发言的真性极大的那一个。
戴维森是这类观点的一个有影响力的支持者,他阐明了这种观点的动机如下:
A central source of trouble is the way beliefs and meanings conspire to account for utterances. A speaker who holds a sentence to be true on an occasion does so in part because of what he means, or would mean, by an utterance of that sentence, and in part because of what he believes. If all we have to go on is the fact of honest utterance, we cannot infer the belief without knowing the meaning, and have no chance of inferring the meaning without the belief. (Davidson 1974a: 314; see also Davidson 1973)
麻烦的一个主要来源是「信念和含义一同解释话语」的方式。一个在某一场合认为某句话为真的说话者之所以这样认为,部分原因在于他的意思、或者说他想要表达的意思,部分原因在于他所具有的信念。如果「诚实的话语的事实」就是我们须处理的全部事物,那么我们无法在不知道含义的情况下推断信念,也无法在不知道信念的情况下推断含义。
戴维森的思路是:陈述那些使得「表达式对于一个主体具有特定含义」的事实的尝试面临着一种两难:如果我们对「是什么使得一个说话者拥有一个有特定内容的信念」有一个独立的解释,我们就可以从那里上升(ascend)到一个对「是什么使得一个句子拥有一个含义」的解释;如果我们对「是什么使得一个句子拥有一个含义」有一个独立的解释,我们就可以从这里上升到一个对「是什么使得一个说话者拥有一个有特定内容的信念」的解释;但实际上这两种独立的解释都不可得,因为有许多信念和含义的指派都是与主体的语言行为一致的。戴维森为这一困境给出的解答是「我们必须用独立的第三种事实来同时定义信念和含义」,而这类新的事实则是:说话者的信念和她言辞的含义是这样一种存在——无论它们到底是什么——其极大化了说话者的信念和话语的真性。
通过将含义和信念与真性联系起来,这种含义的基本理论意味着:任何一个说着一种有意义(meaningful)的语言的人,都不可能对世界的本质产生根本性的误解;此外,这也意味着:在两个说话者或社群之间,也不可能存在某种层面上的根本分歧(因为每个社群的信念必然是大体上正确的)。这是戴维森所接受的一个此类观点的后果(参见 Davidson 1974b)。但是,人们似乎也有理由认为「根本性的分歧和根本性的错误是可能的」,从而任何像戴维森的这样的认为「那不可能」的理论必然是错误的。
对这类理论的另一种担忧是,「要求我们极大化主体的话语的真」似乎不足以确定他们的语言中的表达式的含义。有这样一种看似可信的观点:真性的极大化的方法可能会给出许多不同的对「一个主体的语言」的解释。要体会这种担忧的力量,可以回顾一下我们在上文 §2.1.5 中对可能世界语义的讨论中提过的情况:一对句子在相同的环境中同时为真,却有着不同的含义。因此我们有这样一种担忧:戴维森的理论将蕴含一种难以置信的含义的不确定性。
3.2.3 Reference Magnetism
另一种不同的理论来自于对上一节所讨论的那种理论的进一步反对。这一反对基于普特南 Hilary Putnam (1980, 1981) 的模型论论证。这个论证旨在表明:在为我们的语言中的次句级表达式指派指称时,有非常多不同的指派方案能使得我们的这些话语都为真。(关于此论证的运作细节,参见词条 斯科伦悖论 Skolem’s Paradox ,尤其是 3.4 节。) 从而普特南的论证留给我们两个选项:要么我们必须承认关于「我们的任一表达式指称着什么」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要么我们必须否认「那是由真性的极大化原则完全确定的」。
大多数哲学家选择第二种。然而,这样做并不意味着「像宽容原则这样的东西不能成为我们的含义的基础理论的一部分」。
刘易斯 David Lewis (1983, 1984) 给出了这种回应的一个版本,他将其归功于 Merrill (1980) 。自那以后,这个观点一直相当有影响力相当大。他的思路是,对「我们的语言中的表达式的内容」的指派不仅仅是受到了「将我们话语的真性极大化」的约束,而是同时满足了真性的极大化与另一个约束才得以确定下来:我们的用语的指称对象应尽可能地「考虑了其本质、客观的节点(joint ,建议阅读脚注乃至原文)[35]」。
这些实体通常被认为比其他实体是更加“适格”为表达式的指称的。一种基于「宽容 + 适格」双原则的含义的基础的研究进路,有被说是当今最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对刘易斯的这种策略的一个有影响力的扩展,参见 Sider (2011) 。
在形而上学方面,刘易斯对普特南问题的解决方案带有一个不可忽视的价签(price tag):对「在更自然和更不自然的性质之间所作的客观的分级(graded)区分」的承认。有些人发现这个价格太高付不起,而寻求含义的基本理论的其他进路。然而,即使我们在形而上学中承认“恰当定界”(joint-carving ,参见脚注[35] )和“定界不当”的性质之间的区别,我们可能仍然怀疑这种区别是否能够治愈「那些身处病困中的只基于宽容原则的基础理论」的不确定性问题。
3.2.4「使用」中的规律性(regularity)
另一种发展非心智主义的含义的基础理论的方式较少关注牌次句级表达式或句子」与「非语言的现实」之间的关系,而更多地关注支配「我们对语言的使用」的规律性(regularity ,参见脚注[29] )。这类观点得到了众多作者的辩护,而本节专注于 Horwich (1998, 2005) 所发展的版本。
Horwich 的核心想法是:我们对句子的接受(或者说,接受程度)由某些法则支配;对于无歧义表达式的情况,有一种单一的「acceptance regularity」解释了我们对该表达式的全部使用。「解释着某个这样的表达式的 acceptance regularity 」的类型会随该表达式的类型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我们对「红色」这样的知觉用语的使用可能最好由以下 acceptance regularity 来解释:
• 接受「那是红色」以作为对该类视觉经验的回应的倾向,通常是由一个红色的表面所引发的。
然而,对于像「与」这样的逻辑术语, acceptance regularity 将涉及对「涉及一对句子的推理」的而非对「响应特定类别的经验」的接受倾向:
• 对双向论证模式 p,q ⊣⊢ p∧q 的接受倾向
如这些例子所说明的,像 Horwich 这样的观点似乎有一定优势,这个优势在于它能够处理不同范畴的表达式。
与其竞争对手一样, Horwich 的理论也会有一些反对意见。有人可能会担心:如果 acceptance 可以分析为、甚至就是信念,那么对作为句子态度(sentential attitude)的 acceptance 的利用就导致我们陷入心智主义。还有一种担忧——它影响了其他的含义的“使用”、“概念角色”或“功能角色”理论: Horwich 的解释暗示了一些本不该存在的含义上的差异。例如,两个人对某个用语的使用可能解释为不同的基本 acceptance regularity ——而这个用语可能并不具有不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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