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自在性和趣味性两个阶段后,在最后一个阶段,存在论差异表达为最终的归宿,即“人”最终要落实于如何“活”的问题,即人之生存活动的基本法则的问题。
在“自在性”中我们所关注的内容乃是“存在论差异”本身的争执性,在“趣味性”中,我们通过关注于一些外围的生存体验来说明此种争执的落实。而在最后的“实验性”中,我们则必须落实于“人”应当如何生存这个最中心的问题。
而在这里落实于两个侧面,一个是就个体的体验而言,一个是就群体的规范而言。而前者相对于后者更为优先,也是前者提供了后者以根据。但是在论述中,却需要首先论述在群体规范下存在论差异的表达。
而在这里就群体规范而言,存在论差异的内涵和争执,就表露为“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落实。
那么为什么是自由主义,而不是其他的观点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唯有是自由主义契合了存在论差异中所缔造着一种“反作他乡为故乡的要求”。
自由主义内在的精神,乃是一种“异乡客”的精神。
在存在论差异之中,我们关注于“是”与“在”两个存在论之间的关系,我们通过承认存在论差异的存在,实质上也就承认了“在”的悠远性,以及“是”在存在论讨论中的依附性特质。并且否定了“是”可以以吞噬“在”的方式达成自身,相反“是”自身的存在,依赖于“在”的无支配的支配性。
故而实质上表露为,我们称之为“破缺的一元论”的思想,一方面我们必须承认“在”的一元性,但是另一方面,此种一元性大异于此前所有哲学家所提出的一元论。此前一切哲学家所提出的一元论,总是提出了一个内在的,必然的,封闭性的一元论哲学观。相反,我们所说的一元中的“在”恰恰是纯粹的外在偶然性,它完全不同于哲学家所说的一元论。
另一方面,我们承认了“是”的存在论意义,必须获得一种“是”的认可和承认,但是另一方面“是”乃是残缺的和失落的,并且这样的残缺和失落是无法得到弥补的。
于是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形成了“是”和“在”在存在论的争执性。
故而在经历了和承认这样的争执性的人格,就缔造了一个基本性的人格特质,即怀疑论、试错性和宽容性态度。
首先,在怀疑论中,“是”是我们所能依靠的存在论领域,但是切记的乃是,这个存在论领域却不是“故乡”,而只能是“他乡”,作为怀疑论的人格,它必须明确意识到他乡不是故乡,但是另一方面,又要依靠“他乡”的相对可靠性,“他乡”的绝对的不可靠性,必须在这里保持一种平衡。
故而在这样的存在论的讨论之中,一个承认存在论差异的人格,就必须秉持着相当的怀疑精神,在这种怀疑精神中的驱使下,他必须同时对于否定一切单纯的理念之思,而必须置身于一种存在论意义上的争执,必须置身于理念之间的争端处生存。并且他必须同时对于自身所秉持的理念,也要加以自身的反思。
故而这样的激进性的反思中,恰恰暴露为一种相对保守的姿态。激进之所以可能,往往乃是基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和理念来对其他理念进行批判,而意识形态并不会对于自身加以反思。一旦它对于自身进行自身的反思,也就丧失了理念所秉持的激进性,他也就会陷入到了一种怀疑之中,而在这种怀疑的审视中,就会发现激进本身的虚假性。
但是另一方面,在这样的存在论差异中,又是最激进的,因为它否定任何一种理念的正当性,它必须用存在论差异去审视任何一种理念,即关注于任何一种理念的“是”的规定性的同时,在相对承认这样的规定性的同时,又要否认一切“是”的绝对不可靠性。
故而最激进的反思,恰恰并不必然导致最保守的姿态,故而激进与保守从根本上来说,是浅表的讨论,因为激进之所以发生,是指向了“是”自身的进一步残缺,保守之所以发生,乃是力图让自身继续稳定在旧有的“是”的规定性之中。两者都不可能真正实现,残缺必然继续发生,从而保守不可能实现。但是残缺又必然需要“是”的缝补,所以激进也不可能发生。纯粹的保守和纯粹的激进,都会陷入到自身的灭亡之中。
所以,唯有洞察到此处的存在论差异,我们才能有望进一步地表达着理念的反思,让哲学突破一种单纯的意识形态。
其次乃是宽容性。正因为上述所说的自身反思基础上而言的。正因为需要自身的反思,而反思必然触及对于意识形态本身的反对,从而对于承认存在论差异的人格而言,必须将自身置身于诸多理念之间,在诸多的理念的争执处,去感触存在论差异。
而在这里,他应当使用归谬法的方式,去审查每一个理念自身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去审查理念的意识形态性。而这种归谬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存在论差异。
对于“是”而言,它兼具着“相对可靠性”和“绝对的不可靠性”,它汇聚于“是”关涉于特定位点的缝补基础上,也因此,任何一种力图消弭存在论差异,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任何一种理念之思必然蕴含着自身的漏洞,从而必然可以利用归谬法去寻求理念自身的软肋,以寻求超出特定的意识形态之思。
故而在这里,对于承认存在论差异的人格而言,他必须同时以“是的相对可靠性”和“是的绝对不可靠性”自居,在寻求特定“是”之可能实现的同时,否定它的绝对性。
于是在这里,必然导出的品性,就是宽容,但是这种宽容表达为对于绝对者的否定,即任何一种宣称绝对的理论,都是对于存在论差异的消弭。
最后乃是试错性。基于上述的怀疑精神和宽容精神,它所导出的处世原则,乃是一种试错的方法,对于试错而言,首先在于创造一个理念,再经由对于理念的证实与证伪中,寻求理念自身的恰当的位置。故而某一理念的对与错,既不来自于自身的固执己见,也不在于权威的认定,而在于放在思想的自由市场的条件下,进行一种试错性的筛选。故而在这里,作为一种试错性的特质,乃是“存在论差异”所缔造的最核心的处世原则,在这个原则中,人之生存,就是一种冒险一跃的过程,乃是一种赌博的过程,我们不得不把命运压在存在论差异所缔造的争执中,并且敢于置身于争执中。
故而对于承认存在论差异的人格而言,最恰当的模式,便是自由主义者的人格特质,即禀赋着怀疑、试错和宽容色彩,归根到底在于存在论差异所缔造的“是”与“在”的分野。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存在论差异,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乃是必须杜绝任何一种内在封闭的一元化理论的企图。我们所说的一元化,既包括一种总体性一元化,也包括一种差异化一元化。
前者谋求以总体性的“是”的诉求,缔造一个一元化的理论和生存境遇,后者则谋求以差异性的“是”的建构性诉求,缔造一个差异化,单子化的生存境遇。两者都乃是偏执于“是”的诉求,而忽视了“在”作为存在论领域的内涵。
故而唯有明确地意识到了个体的差异性的同时,关注于群体性的规范。所以必须寻求一种“群己权界”的尺度,来说明社会之干涉个体的权力(Power),以及个体所能实行的权利(Right)之间的区分,因此唯有建立起群己权界,以保障个体权利,才能维护由于存在论差异缔造的政治意义上的张力。
而确立“群己权界”就在于确立起个体与社会之间的限度,这样的限度归根到底还是“是”的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之中,已经投射着“是”与“在”的存在论差异,已经蕴含着对于偶然性的承认,而绝不在于以一元化的思考方式,消弭偶然性对于必然性的制约性。
从而必然性恰恰只是虚妄,必然性唯有“是”的承认下,在一种相对的可靠性获得自身的意义,而绝非有着自足性的意义,任何一种谋求自足性的必然性寻求,都是一种对于存在论差异的漠视。
另一方面,对于存在论差异的承认者而言,它必须领会“在”的偶然性特质,领会“是”的残缺性,从而领会一种超验正义的存在,只不过这种超验正义,乃是以盲目性、强制性、超验性的方式显露自身,但是超验正义的存在,却不可以单纯地以规定性的方式显露出来,相反它表征着一种“在”的永恒性特质。
唯有在承认超验正义的存在的基础上,才能缔造着节制和谦卑的品德,而这种品德恰恰帮助着怀疑、试错和宽容精神的养成。
而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一种真实的契约才能成立,所谓真实的契约,就是建立在实验性,试错性和公共性的基础上。它将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应当被视为一种实验活动,而不是通过一元化的方式将其窒息。我们必须基于一种不完善,并且永恒性不完备的知识去探求着未来的方向,而绝不在于以一种预定的决断来寻求未来。我们必须减少社会试错的成本的基础上,获得对于不确定性的寻求。从而真实的契约,便是一种实验主义和怀疑主义的。
“契约行为”本身,本身就蕴含着实验性,试错性,怀疑性,公共性的特质,它意味着通过契约的答案,以实现决策的个人承认,同时实现对于承认的认可,最终实现为一种基本框架的设定。所以,“契约”的根据,并不在于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地出现了这样订立契约的过程,而在于这种契约本身就是迎合了存在论差异所缔造的争执结构。这样的争执结构,赋予了群体规范的存在论根据。
总而言之,自由主义乃是一种建基于存在论差异基础上,作为一种异乡客的哲学,在这种哲学思想的支配中,就在于它迎合于“是”与“在”的差异,亦即它们各自的存在论内涵,从而维护了作为末端的人如何在面对存在论差异和争执的情况下,还能继续生存,获得了一种群体规范的实现。我们必须在秉持着这样的存在论差异的基础上,在置身于这种争执中,以获得节制和谦卑的品德,进而衍生出宽容,试错和怀疑的基本精神,这样的精神乃是存在论差异的必然的产物。相反诸多其他理论,或者预设了一种总体性的诉求,或者预设了一种差异性诉求,以至于都偏执于“是”,从而丧失了自身的存在论差异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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