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想一下,根据能力 2,当且仅当 S 愿意执行此完全特定的行为集时,代理 S 才有能力立即执行有意最大行为集中的第一个完全特定的行为集。 ,并且通过扩展,我们可以假设琼斯可以执行(1)-(4)中的每一个。在这个假设下,(G+)意味着虽然琼斯如果要“不加速”就会“变道”,但琼斯仍然应该做一些要求她“不加速”的事情,即。 ⟨不变道,不加速⟩。要了解 (G+) 与第 3 节中的现实主义版本有何不同,请考虑以下版本的拖延教授:
拖延教授*:如果拖延要在 t1t1 ⟨接受请求⟩,那么拖延会在 t1t1 决定通过错误地承诺在 t2t2 复习来伤害学生。因此,如果拖延者要在 t1t1 ⟨接受请求⟩,那么她会在 t2t2 ⟨不发表评论⟩。然而,拖延者可以通过在 t1t1 时决定这样做来⟨接受和评论⟩。此外,如果拖延者要这样做,那么如果拖延者要在 t1t1 ⟨接受请求⟩,那么她就会在 t2t2 ⟨评论⟩(参见 Portmore 2011:204)。
根据(G+)拖延者有义务在 t1t1 执行有意的最大行为集 M,其中包括⟨接受请求和评论⟩,因为在 t1t1 时有一个立即完全具体的行为集可用于拖延者,这样如果执行了该行为集,那么M 将会发生,并且 M 是在 t1t1 时可确保拖延的最佳有意最大行为集。相比之下,根据(G*1),拖延者有义务在 t1t1 ⟨不接受请求⟩,因为这会导致在 t2t2 时包含⟨不评论⟩的行为集 M* 的表现,并且 M* 优于如果拖延者在 t1t1 ⟨接受请求⟩,则会发生行为集 M**,因为 M** 包括⟨接受和不评论⟩。
人们可能会怀疑,(G*1) 的修改版本仅关注决策而不是明显的身体行为,可以处理同步的现实主义-可能主义案例,例如教授拖延*。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以下两个反事实有可能为真:
如果拖延者要在 t1t1 ⟨决定接受请求⟩,那么她会⟨决定接受请求而不发表评论⟩。
如果拖延者在 t1t1 ⟨决定接受请求和评论⟩,那么她会⟨接受请求和评论⟩。
即使 (i) 是正确的,拖延者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决定接受请求⟩,即。 ⟨决定接受请求并发表评论⟩,时间为 t1t1。这表明,无论我们在决策方面还是在公开的身体行为方面评估代理人的义务,要直接评估的行为都是完全特定的同时行为集,这正是(G+)所实现的。
情境主义现实主义和高盛临时但被拒绝的原则 (G) 同样意味着琼斯有义务在 t1t1 执行 (1) 而不是 (2)-(4) 中的任何一项,因为这些观点允许候选人的义务行为完全具体。但这些观点并不要求候选人的义务行为完全具体,因此这些观点还具有特殊的含义,即在《交通 II》中,琼斯有义务“加速”,而琼斯有义务“不改变车道”。
4.3 对即时选项的控制类型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看到,共时现实主义-可能性主义案例表明,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代理人有义务执行完全具体的立即行动,而不是不完全具体的立即行动。因此,同步反事实甚至不能部分确定代理人执行某些完全具体的立即行动的义务。这仍然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代理人必须具备的能力,以便能够在相关意义上执行一些立即(完全具体)的行动。例如,Goldman 的 (1978: 195, 204–205) 能力 2 就是能力条件分析的一个版本。对能力的条件分析仍然受到一些人的怀疑,因为代理人无法直接控制他们的欲望。鉴于此,人们可能会推断,如果代理人有不同的愿望,她会做什么,这与她的能力无关(Lehrer 1968;Curran 1995:82)。然而,由于现实主义与可能性主义辩论的许多参与者理所当然地认为,不这样做的能力与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将做什么或将做什么的事实是一致的,因此许多人遵循 Goldman (1978) 的观点,认为相关控制类型不包含有关代理心理构成的所有固定事实。例如,参见 Doug Portmore (2011) 和 Jacob Ross (2012) 的观点。
Portmore(2011)了解代理人在严格的安全性方面必须对选项拥有的相关控制类型。仅当存在某些意图和某些允许的背景态度(包括信念和欲望)时,代理才能严格保护一组行为(即行为集),例如,如果代理具有这些意图和态度,然后代理将执行该动作集(2011:165)。波特莫尔(Portmore,2011:167)所指的态度是判断敏感态度,即对原因判断敏感的态度(Scanlon 1998:20)。
这种形式的控制类似于条件分析,因为主体不需要拥有执行某项操作所需的相关意图和态度,就可以有能力执行该操作。只要代理人有这样的意图和态度,代理人就会采取相关行为。 Portmore (2011: 166–167) 对控制的具体描述如下:
一组行为 αjαj,自 titi 起,可以由 S 严格保护,当且仅当有一个时间 tjtj,该时间紧随 titi 之后或与 titi 相同,一组行为 αiαi,(其中 αiαi 可以,或可能不同,与 αjαj 相同),以及一组背景态度 B,使得以下条件全部成立:(1)如果 S 既具有 B 又具有执行 αiαi 的意图,则 S 将执行 αjαj ; (2) S 有能力继续或将来同时拥有 B 和执行 αiαi 的意图; (3) 如果 S 双方都在 titi 意识到所有相关的原因构成事实,S 将继续或开始在 tjtj B 处(并且,当 αiαi 与 αjαj 不同时,也有执行 αiαi 的意图)并且我们必须以所有且仅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对这些事实/理由做出反应,从而在考虑到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她有决定性的理由采取所有这些态度,并且只有她所拥有的那些态度,鉴于这些事实,有充分的理由。
Portmore (2011: 177) 将一组行为 αjαj 理解为最大行为集,与可能性论的最大行为集概念和索贝尔的生命概念类似。行为集合“αiαi”与“αjαj”不同,例如,当一个人缺乏在 tjtj 形成执行“αjαj”意图的能力时,尽管如果代理在 tjtj 形成,那么该代理实际上会执行 αjαj执行 αiαi 的意图。例如,对于代理人来说,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可能是严格可靠的,尽管她目前无法形成完成获得博士学位所需的所有事情的意图,至少因为她目前无法打算在其中写下一个想法。她尚未研究的论文(Portmore 2011:169)。因此,每当 αjαj 和 αiαi 不相同时,第 (1) 部分表示,如果 S 打算执行某些其他行为集(以及某些背景态度),则 S 将执行某些行为集。
上述定义的第(2)部分指出,代理人必须有能力(或有能力)持有一定的态度和意图。这使得人们能够回避能力条件分析所带来的困难(参见 Portmore 2011:168)。第(3)部分规定代理人的态度必须是允许的。为了说明这一点,假设道格能够确保他在下午 2 点吃一顿健康的饭菜而不是在下午 6 点吃披萨的唯一方法是非理性地相信他的生活取决于在下午 6 点吃一顿健康的饭菜。由于似乎他没有义务拥有这样的信念,因此,在下午 2 点,道格没有义务在下午 6 点吃一顿健康的饭菜,因为没有意图和允许的态度(与不允许的态度相对)的结合。 )道格可以在下午 2 点吃,这样,如果他在下午 2 点吃,那么他会在下午 6 点吃一顿健康的饭菜(Portmore 2011:164-165)。
Portmore (2011: 222) 将这种控制概念与以下理性允许性的解释结合起来,当存在道德理由采取行动时,该解释适用于道德允许性:
安全主义:从 titi 开始,客观合理地允许 S 执行一组非最大行为 αjαj,从 tj(ti<tj)tj(ti<tj) 开始,当且仅当且因为,从titi开始,S严格确保的客观理性允许的最大行为集合中的至少一个涉及S的执行αjαj。
安全主义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通过使用规范原则直接评估最大行为集的道义状态,然后将相同的道义状态扩展到相关最大行为集中包含的非最大行为集(Portmore 2011: 179)。这种方法受益于高盛 (G+) 的好处,即避免共同无法履行的义务,并否认任何同步反事实甚至部分决定代理人的义务。
波特莫尔的安全主义——以及其他持有固定事实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目前不取决于代理人——受到了批评,因为它没有产生能力中所讨论的意义上尽力而为的义务。 1,因此安全主义有时要求代理人实施可怕和恶毒的行为,并且它允许人们避免因恶毒或不道德的倾向而承担义务(Timmerman 2015;Vessel 2016)。
罗斯(2012:84)同样认为,代理人可以立即执行一项需要某种态度的行为,而代理人实际上并不具备这种态度,尽管波特莫尔和罗斯在某些情况下的观点存在分歧。这是罗斯的观点(2012:91):
时刻宽范围安全主义 (MWSS):对于任何 x 和 t,在 t 时,x 应该使得,对于从 t 开始的所有 t′t′,x 满足以下条件:对于所有 ΦΦ,如果 x ΦΦs 是否满足不因果地依赖于 x 在 t′t′ 之后的意图,并且如果 x 在 t′t′ 处可直接确保的每个最大优选选项都涉及 ΦΦ-ing,则 x ΦΦs。
从本质上讲,MWSS 的观点是,“在任何给定时间,代理人有义务在未来的每个时间,当前满足史密斯 (G+) 或波特莫尔安全主义的广泛版本”(Ross 2012:91)。 Ross 认为,只有 MWSS 才能解释其核心思想的四个条件中的每一个(2012:89、91)。
核心理念分解:代理人的义务是,(i) 在任何时候,她都会 (ii) 当时能做到的最好,(iii) 坚持当时不由她决定的事情,但是 (iv) 没有固定当时由她决定的事情。
要了解这些观点有何分歧,请考虑以下与 Ross (2012: 87–88) 描述的案例类似的案例:在 t1t1 时,莎莉有能力立即形成一个意图 ⟨ 五年后的 t5t5⟩ 不杀任何人,尽管对于 Sally 在 t1t1 来说,⟨在 t5t5⟩ 不杀任何人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另一方面,在 t5t5 时恰好杀死一个人或恰好杀死两个人对于莎莉来说,在 t1t1 时都可以得到严格保护。根据波特莫尔的安全主义,莎莉在 t1t1 时严格确保的客观道德上允许的最大行为之一是在 t5t5 时杀死一个人。然而,在 t5t5,对莎莉来说,不杀死任何人是严格保证的,因此在 t5t5,莎莉有义务在 t5t5 不杀死任何人。罗斯案件中的这些规定源自这样一个事实:莎莉在第一时刻具有无可挑剔的道德品格,并且不会因为她自己的过错(被撒旦教徒绑架)而被腐蚀。但她的道德并没有败坏到无法不杀人的程度。需要强调的是,在 t1t1 时,Sally 可以形成的最佳有效意图是在 t5t5 时杀死一个人,而在 t5t5 时,Sally 可以形成的最佳有效意图是在 t5t5 时不杀死任何人。因此,波特莫尔的安全主义规定了未来某个时间的行为,但一旦那个时间出现,就不再规定该行为。
Ross(2012:87-89)希望避免这种暗示。 MWSS 并不意味着在 t1t1 时莎莉有义务在 t5t5 时恰好杀死一个人,因为莎莉是否在 t5t5 时恰好杀死一个人因果关系取决于她在 t1t1 时的意图。因此,莎莉通过不满足先行词的第一部分来满足以下条件:(如果莎莉是否在 t5t5 时不杀死一个人并不因果地取决于她在 t1t1 之后的意图,并且如果她所有的最大偏好,直接安全的选择包括在 t5t5 处杀死一个人,然后她在 t5)t5) 处杀死一个人。相反,MWSS 暗示在 t1t1(以及 t5)t5)莎莉有义务不杀死任何人,因为她只有通过满足其结果来满足以下条件:(如果莎莉在 t5t5 是否杀人并不因果地取决于她的意图)将会在 t5t5 之后发生,如果她所有最可取的、直接安全的选项都涉及在 t5t5 时不杀死任何人,那么她在 t5)t5) 时不会杀死任何人。
安全主义的支持者可能会回答说,莎莉在 t1t1 时根本无法做任何事情来确保她在 t5t5 时不杀死任何人,因此在 t1t1 时有义务在 t5t5 时不杀死任何人,这对可能性主义做出了太多让步。因为,推动安全主义观点的核心直觉之一是,我们应该像对待其他代理人的未来一样对待我们的非安全未来;在确定我们当前的道德义务时,我们应该固定这样的未来。这种思想引发了一场广泛的讨论,讨论现实主义-可能主义情景如何提出有关能动性的基本问题,以及我们如何构想当前的自我与未来的自我的关系(Louise 2009;Baker 2012)。
5. 非主要义务
到目前为止的讨论都集中在理解这样一个普遍观念上:代理人应该尽其所能(非多余)。但是,有些理论认为,代理人的道德生活比这更复杂,因为代理人做得比(非持续性)最好的能力也是必然的。这种方法的一部分是由于某些错误的行动比其他做法更好的想法。迈克尔·麦肯锡(Michael McKinsey,1979:391–392)开发了这种方法,捍卫了具有多个义务的观点。他的观点可能如下:
义务水平(LO):ϕx,t ϕx,t是x的寿命序列。相对于x的t,n是一个正整数,每个ϕx,t ϕx,t,t ϕx,t均具有等级n(n≥1)n(n≥1)。如果ϕx,t ϕx,t是x的最佳生命序列之一,则ϕx的等级,t = 1 ϕx,t = 1;如果ϕx,t ϕx,t是第二好的序列之一,则ϕx的等级,t = 2 ϕx,t = 2;等等。x在t at t to t to t to to to to do aiai iff:
AIAI包含在等级n的每个ϕx,t ϕx,t中。
对于每个ϕx,T ϕx,t的等级m高于n(即,其中m 尽管麦肯锡的(LO)的表述相当复杂,但基本思想却很简单。根据(LO)的说法,代理商的主要义务与可能性者认为S的义务相同。此外,如果m在t,在t,t,在t,s上可以执行的最大行为,在t,s可以执行的每个最大行动序列m(或一个生命)都可以执行实际上S会执行的行为,然后在T S有道德义务进行M。要说明,请考虑以下情况: 按钮:在T Ben可以施加压力,不要按下他面前的三个按钮中的任何一个,而做这些事情中的任何一个几乎无济于事。按下没有按钮不会导致死亡,按下第一个按钮会导致一个死亡,按下第二个按钮会导致两次死亡,并按下第三个按钮会导致三人死亡。假设本按下第三个按钮,导致三人死亡。 (lo)意味着本无法履行三个级别的义务:他避免按任何按钮的主要义务,他的次要义务按下第一个按钮,以及他的高等教育义务以及按下第二个按钮。如果Ben要按第二个按钮,那么Ben将无法履行两项义务,即。避免按下按钮的主要义务,以及按下第一个按钮的次要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说,麦肯锡(LO)与可能的可能性一致,因为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与可能的义务相同。此外,即使(lo)可以产生共同的无法实现的义务,(lo)还是同意杰克逊和帕吉特的情境主义的真实观主义的一致,如果在(LO)的术语中,代理人履行了她的主要义务,那么代理人就不会违反代理人的情况。任何非主要义务,因为代理人根本没有任何非主要义务。例如,如果Ben避免按任何按钮,那么根据(LO),Ben并非有次要义务按下第一个按钮,因此没有违反非主要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说,麦肯锡(LO)也与(非上下文主义)现实主义的版本一致。例如,根据非上下文主义的现实主义版本,拖延的义务是审查论文,而不是审查论文,并且根据麦肯锡的说法,这是拖延的次要义务,因为这种行为序列是第二好的最大行为 - 延迟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的序列(或第二最佳最大ACT序列的一部分)。 高盛(1978:205–208)认为,恰好有两个义务,一个义务,一个和一个次要的义务,最好履行一个人的次要义务,而不是违反这两种义务。主要义务受高盛(G+)的约束,次要义务受高盛(Goldman's,1976)(G*1)等原则的约束,正如我们在第4节中所看到的那样,该原则并未考虑到代理人的道德特征来决定的那样,该特征决定了。某些同步反事实的真实价值。例如,在拖延教授*的情况下,拖延的主要义务是审查论文并审查论文⟩,因为有一个立即执行的,完全具体的同时行动,如果执行,则会导致⟨同意和审查论文⟩。相比之下,拖延的次要义务是审查论文,而不是审查论文⟩,因为拖延的道德特征是这样的,如果拖延要在T1T1进行审查,那么拖延会通过错误地承诺审查而伤害学生在T2T2。拖延的道德特征是由她的次要义务考虑在内的,但没有考虑到她的主要义务。正如Goldman(1986:205)所指出的那样,有时以固定我们实际的道德特征的方式进行推理是有用的,并且提出次要义务使我们能够以这种方式进行推理。 Zimmerman(1986:70)还遵守非主要义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对脱离和条件义务的考虑。 6. 极繁主义/全能主义之争 现实主义/可能的辩论提出的问题与哲学中的许多其他辩论有关。正如已经讨论过的那样,现实主义,可能性或某些中介观点是正确的,对于道逻辑中的各种原则,行动结果主义的正确表述以及行动哲学中的类似问题,是否直接导入。然而,现实主义/可能性辩论可能与最大主义/全体主义辩论最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些辩论是密切相关的。尽管这两种问题都涉及有关代理商选择范围的问题,但最大主义/全体主义辩论集中于有关如何评估这些选项的某些问题。最大主义者和全名主义者不同意是否应根据自己的善良评估所有方案,或者是否应根据其他选择的好处来评估某些期权。最大主义者和全奉献者不同意哪些事实的理由执行相关选项的原因,这将在不久后就与实际案件相比,与现实主义/可能性辩论中的案件相比,案件范围更大。 最大主义/全体主义的辩论涉及一种选择(或暗示)另一个选项的绩效的案例。诸如拖延教授之类的案件只是一个例子。拖延邀请邀请并撰写评论⟩需要邀请⟩。但是,并非所有例子都共享拖延的结构。许多示例涉及不同的方式,以不同的方式(例如,或多或少的精确,更好或更糟)。例如,饮用可乐需要饮用苏打水,visting titeuppsala⟩会涉及瑞典vise visingsweden⟩,⟨kicking一个非常努力的人需要一个人⟨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笔尖小说网http://www.bjxsw.cc),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