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辩论中的核心问题涉及期权O的道德特性如何与执行O所需要的选项的道德特性有关。可以通过考虑一个示例来更清楚地说明这个抽象的问题。假设我有充分的理由饮用苏打水,有充分的理由饮用可乐。那些在最大主义/全体主义辩论中的人对我执行这些选项的原因是否为执行另一个选择的原因是我的原因。是因为我有理由有理由饮用可乐,反之亦然,我有理由⟨喝苏打水吗?还是我执行这些选项的理由之间没有基础关系?
Omnists认为,应根据自己的善良直接评估所有选择。 Omnism可以更精确地定义如下。
OMNISM:所有允许的选项都是允许的,因为拥有正确的属性p。属性P不仅是所有最大选项的正确制造,而且是所有非最大值选项的正确制造。 (Portmore 2017a:431)
在这场辩论中,最大选择被简单地理解为其他任何选择都不需要的选择(Brown 2018:752)。更确切地说,最大选项可以理解为“从最大规范上特定的选择,因为它仅通过规范上等效的选项才能具有最大规范性的特定方式”,在且仅当它们等于所有方面时,两个选项在规范上是等价的。与规范相关的考虑因素(Portmore 2017a:428,2017b:2955)。任何不是最大选项的选项都将是非最大选项。
为了说明,假设享乐主义行为 - 利权主义是真实的。为了使事情变得简单,假设代理商可用的最大选项是饮用的焦炭,coke了,whotink nothing nothing the the nothing,whosing⟩当皱着眉头时,没有饮料,⟨drink nothing drink drink drink nothing drink drink drinkcoce⟩当皱着眉头⟩⟨还假设⟨饮用可乐会产生5个hedon,⟨在微笑时什么都没有生成1 hedon,fr皱着眉头皱着眉头,皱着眉头会产生0 hedons,而drinck drinck drink apepsi⟩会产生10个Dolors(或-10 Hedons)(或-10 Hedons hedons )。可供选择的非最大选项,包括饮用苏打水和⟨⟨
如果S要饮用苏打水,S将饮用pepsi⟩。
如果s drink nothing nothing⟩
根据Omnism的说法,SSoda⟩允许soda⟩允许soda⟩饮食是否取决于饮用的苏打水是否会导致最大化享乐效用。鉴于(1)的真实性,这不会,因此Omnism需要使苏打水饮用是错误的。同样,根据Omnism的说法,是否允许s饮用可乐,这是否取决于S的饮用可乐是否会导致享乐效用最大化。它确实如此,因此允许饮用可乐(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与Omnists不同,最高法家认为,只能根据自己的善良来评估最大选择。他们认为,所有非最大选项应仅根据其参与的相关最大选择的优点进行评估。最大程度可以更精确地定义如下。
最大主义:并非所有允许的选项都是允许的,因为拥有正确的属性p。 (Max11)P是所有和唯一的最大选项的正确制造,但是(Max22)具有最大选项所带来的属性,该选项具有P PR是正确的,并且仅适用于所有非最大值选项(Portmore 2017a:429)。
根据最大化,假设享乐主义行为 - 利权主义再次,最大选项的武地位取决于执行每种选择的结果。因此,根据最大主义的说法,饮用可乐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所有其他最大选择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关于最大选择,最大主义和全体主义产生了相同的辩护判决。但是现在考虑最大化主义者对非最大选项的看法。这是最大化主义者和全名主义者之间的争论点。相比之下,全饮苏打水的错误性归属于饮用的错误,最大程度地认为,饮用苏打水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强制性最大选择是drinkcoke⟩,而S不能执行drincecoke⟩的最大选项,而无需执行⟨饮用苏打水的非最大值选项。另一方面,非最大的行为⟨狂欢,这是由不允许的行为所带来的,即微笑时无所事事。因此,最大主义的意思是不得不饮用。
有趣的是,文献中通常假定了全体主义。直到Bergström(1966)和Castañeda(1968)的开创性作品(1968年)之前,它可能只是作为毫无疑问的背景假设。高盛(1978)和Bykvist(2002)捍卫了最大主义的不同变体。从那时起,就有一些反对最大主义的论点(参见Gustafsson 2014)。尽管反对Omnism的新论点和最大化的最大论点已经开始出现在文献中(Portmore 2017a,B,即将到来; Brown 2018)。许多辩论围绕着ACT版本的问题进行了展开。在布朗(2018:754)和Portmore(即将到来:第4章)之后,可以通过考虑以下三个共同不一致的原则来解释此问题。
(1)当且仅当ϕ-ϕ是她的最佳选择时,应该执行ACT ϕ ϕ。(2)规则(Ni),如果⊢a→B⊢A→B→B,则⊢o(a)→O(b) )⊢o(a)→o(b)(3)在含义下没有关闭最佳性。
当孤立考虑时,这些原则中的每一个似乎都很合理。原则(1)只是认为代理应该对她可用的最佳选择。假设享乐主义行为 - 利权主义,最好的选择将是最大化享乐主义效用的一种。原则(2)认为,如果代理人有义务执行⟨a⟩⟨a⟩,并且她的执行⟨a⟩⟨a⟩需要她的执行⟨B⟩⟨B⟩,那么她有义务执行⟨B⟩⟨B⟩ 。因此,如果代理有义务饮用可乐,然后饮用可乐需要⟨饮用苏打水,那么该代理有义务drince⟨饮用苏打水。
原则(3)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代理S的强制性选项(例如,最大选项)需要其他选项(例如,非最大选项),如果执行,则不会导致S执行强制性最大选项。饮用可乐的最佳选择需要使苏打水饮用。但是,如果S要饮用苏打水,实际上会发生什么,那就是S会饮用百事可乐,而饮用百事可乐并不是S的最佳选择。实际上,这是最糟糕的选择。
最大主义者反对全体主义,理由是,它与(2)和(3)结合了一个矛盾(Portmore即将:第4章)。鉴于Omnism,S有义务饮用可乐,因为执行该行为是S的最佳选择。 S饮用可乐的饮料需要S的ssoda⟩饮用。因此,给定(2),S也有义务饮用苏打水。但是,回想一下,此案例说明了原理(3)。如果S要饮用苏打水,S将饮用pepsi⟩。鉴于此,⟨饮用苏打水不会导致S执行她的最佳选择。因此,Omnism还需要S对于饮用苏打水是不允许的。因此矛盾。 OMNISM与(2)和(3)相结合,两者都必须施加ssoda⟩饮用,而S对于ssodains来说是不允许的。为了避免这种矛盾,全能主义者必须放弃(2)或(3)。杰克逊(Jackson)和帕吉特(Pargetter)等全能者已经放弃(2)。
最大主义者拒绝全体主义,这使他们能够始终如一地接受(2)和(3),即认为具有强大的独立动机的原则。然后,最大主义者放弃(1)以避免矛盾。根据最高法家的说法,有时代理有义务执行非最大选项(例如,drink asoda⟩),这不是他们最好的选择,因为他们有义务执行最好的最大选择(例如,⟨drink,⟨drink,可乐)和执行最佳最大选项需要执行次优的非最大值选项。简而言之,最大主义者通过放弃(1)来回应ACT版本的问题,而Omnists则通过放弃(2)做出回应。正如可能已经很清楚的那样,对现实主义的某些动机和反对的动机,而对证券主义和可能性和可能性的一些动机也平行于最大化和反对最大主义的动机。无论哪种考虑解决这些辩论之一,都可能会解决(或至少要大量遵守)另一个辩论。
七、结论
伦理学中的现实主义/可能性(以及最高法/全体主义)辩论是从关于识别行为替代方案构成行为结果的问题的辩论中得出的。辩论以目前的形式可以追溯到霍莉·高盛(Holly Goldman)和乔丹·霍华德(Jordan Howard Sobel)的独立表达和现实主义的辩护。现实主义的早期形式认为,是否有义务执行行为,这大致取决于如果代理人执行该行为会发生什么比如果代理在相关时执行任何替代行为会发生什么。将其与可能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行为是否有义务执行行为,这取决于该行为是否是代理人在她一生中可以(不)执行的最佳最大行为的一部分。这些分别是现实主义和可能性的“极端”版本。为了处理有关同步行为的案件,并避免她的观点规定不兼容的义务,高盛通过在她(1978)文章中的定义中建立控制条件来修改现实主义。这种修订的现实主义(g+)以及索贝尔(S)仅固定了目前不在代理人控制下的代理商的行为。这一变化被证明是有影响力的,并启发了这种观点的各种版本,该观点被共同称为证券主义。证券主义者的观点占据了“极端”现实主义和可能性的“极端”形式之间的中间立场。其他各种观点也是如此,包括麦肯锡(McKinsey)(1979)的义务视图和卡尔森(Carlson)(1995,1999)的观点。目前尚无共识(如果有)最合理的观点。当然,这并不奇怪,因为相对而言,实际上/可能性(以及最大程度/全体主义)的辩论仍然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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