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于我的两句话和其他人的作品的两句话有些类似,我现在已经把那句话删了,我是真的没有想抄袭
作者:对于那位大大我说一生;抱歉,但是我真的没有想抄袭您,如果您对我的做法还是不满您可以找我谈一下,
作者:如果关于那位作者大大您如果觉得这个做法还是不行,我可以把这个作品删了,您如果觉得还是不行您可以在这两天在晚上七八点左右评论,我给您微信咱们可以私聊
作者:这只是雷同而已,我和那位大大的情节不一样
作者: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 引述二: “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 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 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省略) 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 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 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网络也是有著作权的, 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作者:
作者:
作者:我真的没有抄袭
作者:只是情节雷同,主线情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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