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风流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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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国的地主

  作为一个业已彻底消亡的群体,地主的形象没能获得理性的重建,是一种深刻的悲哀——不能正确理解地主群体在中国近代社会秩序中所处的位置,不能正确理解地主与佃农在合作与斗争中如何达成利益均衡,就不可能得出一个比较靠谱的中国近代社会的真实面目。也就是说,若想还原一个真实的“旧社会”(中国近代社会),理性解读中国近代社会的地主群体,至为关键。

  一、地主到底占有多少土地

  关于地主霸占土地的比例,过去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地主富农只占农村户数的8%,占有土地则达到“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毛ze东选集》一卷本,页1250)

  但1952年基本完成的土地改革否定了这个结论。土改中总计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共分得近7亿亩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2%一47%。在这一过程中,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约有8%左右,同时还触动了中农的部分土地,留给地主富农的土地与触动的中农土地比例大致相抵。由此来看,过去“地主”、“富农”共占有不到50%的土地,并不是流行的70%—80%。

  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的历次调查数据,同样支持了上面这个结论。

  1、1932年,国民政府内政部17省869县调查,地主户数占7%,占有土地38%。

  2、1934年,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22省调查,地主户数占5%,占有土地34%。

  3、薛暮桥根据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年6省调查推算,地主户数占3.5%,占有土地46%。

  4、陶直夫(钱俊瑞)估计1934年左右全国情况,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50%。

  5、吴文晖1934年估计,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32%。

  6、陈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户数占3%,占有土地26%。

  7、中 共中南军政委员会土改委员会6省97县100乡调查,地主户数占4%,占有土地41%。

  8、苏南5县973乡调查,地主户数占2.3%,占有土地31%。

  9、东南4省235县调查,地主户数占3%(人口占4%),占有土地26%。

  10、国家统计局根据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地主户数占3.79%,人口占4.75%,占有耕地38.26%。

  对上述数据做简单平均化处理,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近代地主占有土地比例大致在30%-40%之间,不可能超过40%;地主户数占总户数的3%-4%,人口约占5%。(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

  外国学者巴克(Buck)1929年在中国22个省168个地区,16686个农场38258个农户做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是:

  “有些私有的土地,被地主占有,分给佃农耕种,成为中国重要的问题之一。可是其幅度常有被过度佑计的情事。(实际上)不到四分之三的土地,为耕种人所领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土地,用于佃赁。在产小麦的地区,耕种人自有的情形多,占(全部土地之)八分之七,与之相较,产稻谷的地区,自有土地为五分之三。”

  “将农民分为不同的门类是另一种衡侧佃货程度的办法:半数以上的农民为全自耕农。不到三分之一为半自耕农,其他百分之十七为佃农。”

  地主的典型特征,除了拥有大量土地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出租土地给佃户。在出租土地的比例问题上,巴克也做了一个估计,认为30年代约有28.7%的私人土地出租,再加上约占6.7%的几乎全部出租的公有土地,租给佃户的土地共占全部耕地的35.5%左右(《剑桥民国史》)。

  对地主实际占有土地数量的界定,关系到对中国近代社会性质的界定。如果认可70%-80%这个结论,那么就等于认可中国近代社会是一个佃农社会;如果我们认可30%-40%这个结论,就等于认可中国近代社会仍是一个自耕农社会。

  二、地租到底怎么交:收租对象不是全部农产品

  关于地主究竟搜刮了佃农多少劳动成果这个问题,已经有很多的数据。基本语境无外乎是佃农的绝大部分劳动成果都被地主老财无情地剥削一光。不过遗憾的是,对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却很少涉及。

  林则徐对晚清江南地区怎么交租的问题有过实地考察。在《江南催拼科稻编》里,林则徐这样描述(译文):“吴地的习俗,是地里所种麦子的收入全归佃户,所种的稻谷则要给地主家交租。所以当地的佃农都喜欢种麦子,不喜欢种早稻。……”麦子作为“副产品”不用交租,所以林则徐说,当时江南地区百姓都普遍种一季麦子,再种一季水稻。

  只有土地上的“主产品”交租,“副产品”不交租,在晚清是社会普遍现象。乾隆年间编纂的《岳州府志》里就提到,当地政府明确鼓励佃农多种杂粮,因为种稻谷的最大获利者是地主,而种杂粮的最大获利者是佃农。

  杂粮的产量其实也是很可观的。以林则徐所调查的江南地区的春小麦为例,小麦七斗可以抵稻米五斗,而稻谷一石才能抵稻米五斗。一麦一稻总收入显然并不比种双季稻差,而对佃农而言,种小麦不用交租,显然更加划算。三、租到底怎么交:不是所有土地都要交租

  关于地租具体怎么算,怎么交这个问题,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因素是:并不是佃农租种的所有土地都需要交租。

  譬如:南方许多地方,只有水田才计算地租,其他附带在水田上面的旱地、山林、水塘则往往连面积都没有计数。自然也没法计算地租。而即便是水田,以湘中为例,在“中稻”交租之外,佃户另外再种的早稻或者秋季作物,都不再加收地租。

  作为附带品的“山、泽、土”不计算地租,大约是清末民初时期南方的普遍现象。民国《南川县志》里就明确提到四川附带“山土”从不交租。浙江《兰溪县志》里也有着同样的说法。

  这些山、泽、土究竟产出多少,是个很难统计的问题。不过产量不会很高是一定的,否则地主也不会将其当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所以,判断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贸然下结论说地主拿走了佃农百分之几十的劳动成果,是极其草率的。四、租到底怎么交:地租普遍是要打折的

  中国历史上的交租方式,除劳役租,也就是履行给地主家干活的义务之外,可以区分为分成地租与定额地租两种。前者地主与佃农依照每年产量按比例均分;后者则属于按亩计算的定额地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铁板租”,不论丰歉,租额总是固定的,杨白劳所欠黄世仁的地租,大略就属于这种“铁板租”。

  清朝乾隆年间,两江总督那苏图在一份给皇帝的奏疏里描述了当时清帝国的大概交租方式。那苏图说:“北方佃户计谷均分,大江以南,则多系计亩收租”。其实当时北方也很流行“铁板租”,只是南方更加流行。基本上,明清两代乃至民国,“铁板租”一直都是交租的主要方式。

  文学作品里黄世仁凶神恶煞逼死杨白劳的主要武器,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的“铁板租”,无论杨白劳的年成好坏,黄世仁的地租总归是固定不变的。一旦杨白劳碰上荒年,无法完成“铁板租”,欠下了债务,黄世仁再来上一个利滚利,息加息,杨白劳从此以后也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但实际上,明清两代的地主们基本上都做不成黄世仁。可以说,逼死杨白劳的“铁板租”,被完整付诸实施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明朝末年人耿橘大在谈及江苏常熟地方的田租问题说,曾这样说(译文):“最好的田地,每亩交租不过一石二斗,但实际收到的田租,从来不会超过一石。”实际收租比率不过80%而已。

  清代道光年间华亭县的数据,上等好田,能收到“铁板租”的80%,比较差的就只有50%了,平均下来,不过是62%而已。

  这种按照“铁板租”定额,打折交租的方式,在明清两代及民国时期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黄世仁那般一个子儿都不松口的现象,在明清史料里面几乎是看不见的。传统社会底层以儒学为维系,形成了很多平衡底层经济利益的乡约、乡俗,这些乡约、乡俗都制约着“铁板租”的实际收取率。清代人旺辉祖在《双节堂庸训》里头,就明确提及:“偶遇歉岁,自有乡例可循”。完全脱离了这种基层儒家乡约,如黄世仁般一口咬定“铁板租”不松口的地主,实在是少之又少的。

  这个地租的折扣率到底是多少,也很难得出具体的数据。但能收到8、9成的情况是相当罕见的。清朝人王炳燮就说,苏州地区实际收取的租米,多的也不过达到5、6成,少的才收到3、4成。苏湖足,天下熟。苏州地区田地好,灾害少,地租折扣率仍旧如此,其他地区也就可想而知。

  所以,判断一个地主对佃农剥削程度的高低,单纯以租佃合同数据为准,是存在很大问题的。[align=justify]五、从明到清:地主们能收到的地租越来越少

  总体上来讲,地租的实际收取比例,从明代往后,一直是在不断上升的。相关数据统计结果如下:

  16世纪下半叶—17世纪上半叶的明代末年,约为**成;

  17世纪下半叶—18世纪上半叶的清代前期,约为七八成;

  18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8世纪末—19世纪上半叶,约为七八成;

  19世纪下半叶,约为六七成;

  19世纪末,降为五六成左右。

  也就是说,从明到清,地主们所能够收取到的实际地租,是越来越少了。

  清代粮食亩产和总产量都处于上升阶段——全国土地基本上都获得了开发,美洲的玉米、甘薯等高产农作物相继引入——正是在亩产与总产量全方位上升的背景下,才有了清代中叶的人口大爆炸。粮食亩产和总产量上升,地主们能够收取到的实际地租率却在直线下降,这其中起作用的显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社会因素。

  ——佃农杨白劳在与地主黄世仁的抗租斗争中完全处于劣势,黄世仁最后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杨白劳落了个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

  但就明清两代史料而言,非但黄世仁般的压倒性胜利极少存在,而且事实恰恰相反。在“催租逼租”与“抗租欠租”这一绵延数百年的斗争中,反是佃农们获得了空前的胜利。从明代到清代,地主们地租实际收取率的直线下降,正是佃农们“抗租欠租”活动取得胜利的结果。

  譬如曾国藩当年就在给朝廷的《备陈民间疾苦疏》里面谈到他所管辖的江南几府,说(译文):“每一亩田,产稻米自一石五六到二石左右不等,除去佃户平分之数与抗欠之数,最后业主所能收到的地租,怎么也超不过八斗”,可见佃户们的“抗租欠租”活动,在当时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

  不管有无能力履行租佃契约,佃农们履行契约按规定交租,是极为罕见的事情。“抗租欠租”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是地主与佃农关系中的常态。譬如卫廷璞在乾隆十年曾对皇帝这样说(译文):“如今人的性情骄恣,即便是丰收之年,也都还抗租不交。致使收不到租子的田主还要给朝廷纳粮,那些佃户们却坐享那无税之田。地主和佃农彼此冲突,轻则互殴伤人,重则酿成人命。臣在广东长大,从南方一路做官做到北方,所见所闻,全都一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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