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物神论 ▹
事物的两个基本属性 ▹
美恶之离与物神的超然独立 ▹
基于基本认知的“同脑之患” ▹
总结应用 ▹
绝对严格的物神论 ▹
物神论+美恶之离 ▹
宗教?迷信? ▹
我们将事物与事物之间的交互称为“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往往用一个词汇叙述,如:赠礼、盗窃、拥抱等。而这样一个客观行为、往往用以叙述的一个词汇可以分为两部分:1. 单纯的事物状态变化 2. 人之主观赋予其之意义。前者即为这个客观行为的绝对判定。就以盗窃为例,其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而人们会根据生活经验赋予这个行为以“世俗意义”,即厌恶、反感、不道德、应受法律制裁等。
客观行为的世俗意义难以剥夺,至少难为多数人剥夺。法律、道德建立在普遍的“基本认知”——根据群体所受到的教育所形成的最普遍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上。个体独自的无视行为的世俗意义无法改变这个基本认知,但不影响部分个体选择无视。
物神论
事物的两个基本属性
事物的精神取决于其本身的基本设置,事物可以分为两个成分:1. 物之质:简称物质,绝对的、客观的、物质的组成成分,人无法作出超出人类观测能力外的判断,只能观测其表现,然而无法完全观测不能成为否认其存在的依据;若是没有客观物体的抽象的概念,这概念定义本省被视为物质(当然有别于这个词汇原本的含义) 2. 物之神:简称物神,事物的精神内涵。物质,是绝对的定义,只在于其初始直接被指代的组成成分。例如一本书,其物质只在于组成这本书的物质。之后,无论这本书脏了,碎了,其物质仍然只包括其最初的组成成分,不涉及外物,所以物质是超然独立的。将这一定义扩大,书的内容、内涵、包括里面的角色、故事,这一切的设置都可以被作为广义的原始物质,它们只取决于初始设定。这个设定先取决于设计制作者(如果是天然事物,那便以文化定之,抑或是视为没有),再取决于设计的内在规律与后文将提到的“美恶不共存原则”,而后若前者违背后者,则以后者为主。
美恶之离与物神的超然独立
基于一个基本认知,人们能对美好,恶浊作出区分。先抛出结论:二者是完全区分开的,因为美、恶的定义本就源自基本认知,后者为前者的充分条件,那么有认知,便有区分;若基本认知都没有,那就没有美、恶的概念,更不用谈区分。事物各为独立体,由物神论可得。那么人之观测,就如同人所形成的、自认为的自我意识(实质就是脑,但无碍)对各个独立体的观测,而自我意识并非去接触事物,所以从思维意识层面再次印证了美恶的超然独立性。实质上,美与美也是各自独立,恶与恶亦然,人们的反应程度不过取决于基本认知(由于已遵循了原则,所以弱化此条也无妨)。但不管认知如何,物神是独立的,与物质(狭义)的状态的后期变化无关。而广义的物质又不变,或设计完成后成为恒定不变。
所谓的事物交互只存在于人的主观意识,且也仅仅是观测。于是乎,万事万物的根本得以作完全的分离。
无论如何,现在有了一个结论,原本物质以外的物质是无法改变物神的,至少也得从内部改变(至少也要有基于其设定的逻辑与遵循的美恶原则),例如著作A中的剧情B,只决定于著作A,此外的衍生创作不能改变A与B;始终遵从美恶之离(zhang de zheng ge jiu shi la ji,shen me dou bu shi),即使不认同所有物质间均绝对的各自独立性;如此,美恶之患也完全成为物神论的一个推论。
基于基本认知的“同脑之患”
虽然对美与恶的判断基于人们的价值取向,得以正明了其超然独立性,但为什么二者被个体短时间同时接收时会感到不适呢?例如A性侵了B,人们会感到强烈的不适,对A感到强烈的厌恶感。这一切来自“同脑之患”——一个个体短时间内接触了性质完全对立的美与恶,因而感到的强烈不适感(当然这也离不开个体的价值取向)。这是来自于基本认知,群众难以摆脱这种厌恶感,毕竟我们无法将杀人单纯地视为“一个个体完全去除另一个个体的生命特征”因而剔除杀人的社会含义,免于对杀人者的起诉与惩处。
根本在于需要认清美与恶本质的绝对独立性与二者的相斥,即使是一个作品中有如此的描述,即使作为其原本特征可以决定事物的物神,但违背了美恶不共存的原则,也自作分离。就例如上文提到的A,“A”只是一个字母,文章中短暂地用A指代“性侵犯”,但性侵犯只是此段中A的指代对象,“A”与“性侵犯”本质上也是分离的,本质上不能作为某一者的属性。
可以回到本文开头,人们将事物的后期变化,例如一本书被弄脏了,“脏”也是不触及书其物质、物神的,单纯的属性,人对脏的厌恶和对书感到的可惜,也来自基本认知与同脑之患。
总结:一个事物首先不受外物干扰其物神,且在物质决定物神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规律(如美恶之离)。在一定原则上,一定范围内,可以不认可所有事物都超然独立于外物;若认可,则如美恶之离则被完全泛化,适用于任何两个物体之间的绝对隔离。
人们生活中应用和感受的仍是基本认知,多数情况下,人们使用的词汇、语言描述亦然。但这一切不妨碍究其根本的分离原则。一种选择:以这种结论为依据,基于人们的基本认知,忽视引发同脑之患的诱因的世俗意义(对,不触及真正的本质——物神),但基于基本认知作处决。以上文提到的性侵为例,A是恶的,B是美的(至少相对而言),恶、美两个截然相反的概念来自基本认知,那么也具有同样基于基本认知的对二者之离的认可。于是乎,不法行为的常用的世俗意义被忽略,因为不触及物神,没有产生任何精神内涵的变化,等同于任何无意义的动作行为;自然,行为中美的内涵也不适用于违背原则的情况,需要去除。此外,C与D的握手等,不存在违背原则,可以自行决定事物是否有绝对的独立性,根据个体的实用目的的意图。
总结应用
绝对严格的物神论
物质一分再分,分至每一份物质决定了最单一、存粹的物神。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精神需要决定分至哪一步。但不能说明和证明自己分到了最后一步。任意一件物质总是可以再分的。万事万物都基于“物质决定物神”这个结论而分离。
这里的含义也是基于人们的主观认知,不同于虚无主义。
物神论+美恶之离
忽略“任意一件物质总是可以再分的”(不认为严格地),加入“美恶分离”原则。这使得美恶必分(无论是实际、概念还是人的主观观测),而美美、恶恶可各自与共达意。这基于人们的基于认知的对美、恶设定的相反的概念,相反、截然不同而不合。
宗教?迷信?
这一篇是宗教迷信吗?先说迷信。这一类全然是抽象的思维,试图对那么一些事物加以归类,只能分得谁用得普遍,谁用得狭小,不得证伪,谈不上科学客观,那就当迷信也不要紧。但这也不是什么超自然的东西,我没有提到“古中国掌管美好的神”,只是一种多数人看起来古怪的分类方法,就像是去区分定义蔬菜水果,也又谈不上迷信。
至于宗教。没打算构想一种超然一切,支配人世的超然概念,谈不上宗教。
信教,或者迷信单个事物,只要能有最基本的精神支撑,也不算一件坏事。否则就正面应对对自己观念的冲击,按照原有思维不得不接受某个事实。尤其是专注于单一件事物是最方便,也是最不容易被触伤的,比如信上帝(不是在传教()),甚至不用了解基督教。
人的想法无穷无尽。仅一个想法,搁置多年,再次拾起时也能给出截然不同的解释,或者以截然不同的思路和方式解释。对于非客观物质的想法,实在做不到给出定论,因为人的认知实在有限,不如物质般易于观察、测量,想法实在无穷无尽,精力有限,只好追求“能用就行”。
当然,这也不过是不想回忆过去想法的一种对“懒惰”的开脱、宽慰。又何尝不是一种“能用就行”。
终究是一种实用主义,活得遇到了什么坎坷,就想着去圆上这部分疑惑;如果活得顺当,究其一生也不去思考什么主义也罢(想了,就不容易回头)。
把一切的意义否定,彻底地不思考这些问题(产生了而不思考)不失为一种方法,但很容易踏入虚无,找不到活着的动力,做什么的意义都没有了……。只可惜找不到无懈可击的说法。
对这些问题,应该是哲学的范畴,我确实认知匮乏,仅仅局限于知道几个词,粗略了解点其背后的含义而已。如果可以,还用“朴素”加以修饰;如果对这些说法嗤之以鼻,轻视也行。我只是用以解释自己的困惑,适用而已。这当中存在的可以直接指出的错误,等以后再来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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