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即使解决了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康德的理论以这种方式解释了,这意味着一种激进的怀疑主义形式,使我们每个人都陷入了我们自己的思想内容中,并使我们脱离了现实。康德拒绝的前提进行了一些反对的版本。一个版本认为,事物本身是真实的,而外表并非如此,因此,从康德看来,我们无法拥有现实的经验或知识。但是康德否认外表是不真实的:它们本身就是真实的,但处于不同的形而上学的阶级。另一个版本声称,真理始终涉及心理表征与本身的事物之间的对应关系,从康德看来,我们不可能对世界有真实的信念。但是,就像康德否认自己本身是唯一(或特权)现实一样,他也否认与事物本身的对应是唯一的真理。经验判断是正确的,以防万一它们与结构所有可能的人类经验的先验原则相对应。但是,康德可以以这种方式吸引客观的经验真理标准这一事实是我们经验内部的,这还不足以说服一些批评者康德对不可接受的怀疑主义形式无辜,这主要是因为他对我们无法取得的不可弥补的坚持对自己的无知。
第三,最后,康德否认事物本身就是空间或暂时性的,他的许多读者都不是连贯的。事物本身在两对象解释中的作用是影响我们的感官,从而提供感官数据,我们的认知能力在我们的先验和时间的先验直觉和先验概念的框架内构建了外观作为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在本身的事物领域中没有空间,时间,变化或因果关系,那么事物本身会如何影响我们呢?先验的情感似乎涉及事物与我们的敏感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这仅仅是我们不可避免地考虑先验感情的方式,因为我们只能通过采用原因的概念来给予这种想法的积极内容,而虽然严格错误地认为自己的事物本身会影响我们的因果关系,那么似乎不仅是我们一无所知的事物本身如何真正影响我们。相反,似乎不一致的是,如果他们不在时空或时间上,它们本身可能会影响我们。
3.2两种观点的解释
阅读的两种观点试图以一种使至少一些反对意见捍卫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来解释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从这种角度来看,先验唯心主义并不能区分两个类别的对象类别,而是在一个和同一类对象的两个不同方面之间区分。因此,它也被称为单个世界的解释,因为它认为康德本体中只有一个世界,而且这个世界上至少某些对象有两个不同的方面:一个方面出现在我们身上,另一个方面这并不是我们。也就是说,外观是同样存在的对象的各个方面。因此,在阅读上,外观不是心理表征,先验唯心主义不是现象主义的一种形式。[11]
两种观点理论至少有两个主要版本。一个版本将先验唯心主义视为一种形而上学理论,根据这些理论,物体具有两个方面,即它们具有两组属性:一组对我们而言,是空间和时间上的关系属性,以及另一组内在属性在我们看来并不是空间或时间上的(Langton 1998)。这种财产二元论的解释面临着与两人对象解释相似的认识论异议,因为我们没有更好的位置获得对我们看上去的属性知识的了解,而不是我们获得有关对象的知识我们。此外,这种解释似乎也意味着事物本身是空间和时间的,因为外观具有空间和时间属性,并且从这种角度出现,外观与本身的事物是相同的对象。但是康德明确否认时空本身就是事物的特性。
两种态度理论的第二版本从根本上偏离了传统的两人对象解释,即否认先验唯心主义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取而代之的是,它将先验唯心主义解释为一种从根本上认识论理论,它区分了经验对象的两个观点:人类的观点,与人类认知能力所特有的认知条件相对于对象的观察(即先验形式的先验形式)我们明智的直觉);以及直觉智力的观点,从中可以自身并独立于任何认知条件(Allison 2004)。人类不能真正占据后一个的观点,而只能通过从我们经验的所有内容中抽象出来并仅留下对物体的纯正式思想来形成空洞的事物概念。因此,基于这种解释,先验唯心主义本质上是我们仅限于人类的观点的论点,而事物的概念本身扮演着使我们能够通过抽象地超越他们来绘制人类立场的边界的作用(但是空洞的想法。
对两种观点理论的认识论版本的一种批评是,它通过将康德归因于康德(Kant)比批评令的文本更有限的项目来避免对其他解释的异议。有一些段落支持此阅读。[12]但是,在两个批评的两个版本中,也有许多段落,其中康德将外观描述为思想中的表现,在其中他在外表和事物之间的区别不仅被赋予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意义。[13]目前尚不清楚所有这些文本是否都接受一个一致的解释。
4。先验扣除额
先验推论是对纯粹理性的批评,也是哲学史上最复杂,最困难的文本之一。鉴于其复杂性,自然有许多解释扣除的方式。[14]此简短概述提供了有关其一些主要思想的一种观点。
先验扣除发生在批评的一部分中,称为概念的分析,该概念涉及先验的概念,从康德看来,我们的理解用来构建经验以及我们敏感直觉(时空和时间)的先验形式。 ,他在先验美学中讨论了这一点。康德称这些先验概念为“类别”,他在其他地方(在所谓的形而上的扣除中)认为,它们包括诸如实质和原因之类的概念。先验扣除的目的是表明我们有一个先验的概念或类别,这些概念或类别是客观地有效的,或者必须适用于我们所经历的世界上所有对象。为了证明这一点,康德认为,这些类别是经验的必要条件,或者没有类别,我们将无法获得经验。用康德的话说:
作为先验概念,该类别的客观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事实:仅通过它们是可以经验的(就思维的形式而言)。因为它们与经验的对象相关,并且与经验的对象相关,因为只有通过它们,才能完全想到任何经验对象。
因此思想)。为此,提供经验可能性的客观基础是必要的概念。 (A93–94/B126)
康德(Kant)策略辩称,这些类别是经验条件,是先验扣除的晦涩和创造力的主要来源。他的策略是说这些类别对于自我意识是必不可少的,康德经常使用莱布尼兹(Leibnizian)术语“ Apperception”。
4.1自我意识
解决康德论点的一种方法是将他对自我意识的看法与他拒绝的两种替代观点进行对比。康德和他拒绝的那些观点中的每一个都可以看作是提供竞争的回答:我们对持续不变的自我意识的来源是什么,在我们经验的所有变化中都持续存在?
康德拒绝的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答案是,自我意识是由每个人的表现中存在的一些特定内容产生的。洛克对个人身份的描述提出了这种自我意识的物质概念。据洛克说:“这是一个使人成为自己的意识,个人身份仅取决于这一点,无论是仅被吞并到一种单独的物质,还是可以连续多种物质继续进行”(论文2.27 .10)。洛克所说的“相同意识”可以理解为某些代表性内容,这些内容始终存在于我的经验中,并且都将任何经验都标识为我的经验,并通过它在我的经验中持续存在,从而使我有一种连续的自我感。康德认为,这种观点的一个问题是,没有这种代表性的内容总是存在于经验中,因此,持续自我的感觉不可能来自这种不存在的内容(洛克称为“意识”)在每个人的表示中。用康德的话来说,自我意识“尚未出于我随之而来的意识代表,而是我的每个代表,而是我向另一种表示并意识到它们的综合。因此,仅仅是因为我可以将给定表示的多种形式结合在一个意识中,因此我有可能在这些表示中表示意识的身份”(B133)。康德在这里声称,反对洛克的观点,自我意识是由将(或综合)表示形式相结合而产生的,无论其内容如何。简而言之,康德对自我意识的正式概念而不是物质概念。由于我的经验中没有任何特定的内容是不变的,因此自我意识必须源于我的经验,具有不变的形式或结构,以及通过我所有不断变化的经验对我身份的认识必须包括对正式的团结和参与法律的认识我的经验的规律性。我的经验的连续形式是我的连续自我意识所必需的。
形式上的自我意识概念至少有两个可能的版本:一个现实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在现实主义者的版本上,自然本身是法律规定的,我们通过参与法律规律而变得自觉,这也使这成为经验主义者对自我意识的看法。从这种角度来看,我们在我们所有的所有经验中都存在着相同的自我的想法,这是由于自然的规律性而产生的,我们的代表性表现出秩序和规律性,因为现实本身是秩序和规律的。康德拒绝了这种现实主义的观点,并接受了一种既是正式又是理想主义者的自我意识的概念。根据康德的说法,我们经验的形式结构,其团结和法律规律性是我们认知能力的成就,而不是现实本身的财产。我们的经验具有不断的形式,因为我们的思想以律法的方式构建了经验。因此,康德(Kant)的自我意识包括对思想的法律规范活动的意识,即合成或结合明智的数据以构建统一体验。正如他表达的那样,“如果在对多种多样的认知中,这种意识的统一将是不可能的,那么思想就无法通过将这种流形合成合成成一个认知的方式意识到功能的身份”(A108)。
康德主张这种形式上的理想主义者对自我意识的概念,并反对正式的现实主义观点,理由是“我们无需以前的本人将其结合起来就可以在对象中结合在一起”(B130)。换句话说,即使现实本身是律法,它的定律也不能简单地迁移到我们的思想上,也不能在我们的思想完全被动地向我们烙印在我们身上。我们必须行使积极的能力,以代表世界的合并或订购的世界,因为否则我们也无法将世界代表法律,即使它本身就是法律。此外,这种代表世界的能力必须先验,因为它是一种自我意识的条件,我们已经必须具有自我意识才能从我们的经验中了解到有律法的规律性在世界上。因此,我们有必要自我意识,我们提高先验能力来代表法律的世界。但是,如果我们可以行使我们的先验能力来代表世界,即使现实本身没有受到法律为代表,这也足以自我意识。在这种情况下,现实主义者和经验主义的自我意识观念将是错误的,正式的理想主义观点将是正确的。
康德对没有经验主义者的信心可以解释自我意识可能是基于他的假设,即我们每个人的自我意识,在整个人不断变化的经历中对自己相同的思想涉及必要和普遍性,这在他的看来是是先验的标志。这个假设反映在我们可能所说的康德的《同一观念》原则上:“我认为必须能够伴随我所有的代表; 因为否则的话,我身上就会出现一些根本无法被思考的东西,这等于说这种表现要么是不可能的,要么至少对我来说什么都不是”(B131-132)。 [15]请注意这里的“必须”和“全部”一词所体现的关于必然性和普遍性的主张。康德是说,要使一个表征算作我的,它必须能够以某种(也许是间接的)方式被意识所感知:我必须能够伴随着“我认为……”。我的所有表征都必须能够以这种方式被意识所访问(但它们实际上不需要有意识),因为这正是使表征算作我的的原因。因此,康德的自我意识涉及到关于统觉原则所表达的必然和普遍真理的先验知识,而先验知识不能基于经验。
康德可能是在阅读了约翰·尼古拉斯·泰顿斯(Johann Nicolaus Tetens,1736-1807)之后在先验演绎中发展了他的论证线索,而不是通过直接接触洛克的文本(Tetens 1777,Kitcher 2011)。在自我意识问题上,泰滕斯是洛克的追随者,也参与了休谟拒绝持续自我的论点。因此,康德在演绎中的实际反对者可能是以特顿斯为代表的洛克和休谟立场,以及康德在莱布尼茨、沃尔夫及其一些追随者的文本中直接遇到的理性主义观点。
4.2 客观性和判断力
在这种形式唯心主义的自我意识概念的基础上,康德的论证(至少是它的一个中心线索)通过了另外两个自我意识的条件,以建立范畴的客观有效性。下一个条件是,自我意识要求我再现一个与我的主观表征不同的客观世界——也就是说,与我对该客观世界的想法和感觉不同。康德利用自我意识和客观性之间的联系将范畴插入到他的论证中。
为了具有自我意识,我不能完全专注于我的感知内容,而必须将自己与世界其他地方区分开来。但如果自我意识是心灵的成就,那么心灵如何获得这种感觉:感知的“我”与其感知的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根据康德的观点,心灵通过区分必然属于一起的表征和不一定相关但仅以偶然方式关联的表征来实现这种意义。考虑康德关于房屋感知的例子(B162)。想象一下,一座房子太大,无法从您前门附近的有利位置进入您的视野。现在想象一下你在房子周围走动,依次感知它的每一面。最终,你感知到了整个房子,但不是一下子全部感知到的,并且你判断你对房子侧面的每个表示都必然属于在一起(作为一个房子的侧面),任何否认这一点的人都将是错误的。但现在想象一下,你在这所房子里长大,并把一种怀旧的感觉与它联系在一起。你不会认为这座房子的表现必然与怀旧情绪有关。也就是说,如果其他人第一次看到这所房子否认它与怀旧有关,你不会认为他们是错误的,因为你认识到这所房子对你来说与怀旧有关,但不一定对每个人都有关。然而,你可以将这种纯粹的主观联系与房子各侧面之间的客观联系区分开来,后者是客观的,因为房子的各个侧面必然属于“在物体中”,因为这种联系普遍适用于每个人,并且因为它是可能的误会了。这里的要点不是我们必须成功地识别哪些表征必然属于一起,哪些表征只是偶然相关,而是为了具有自我意识,我们至少必须在表征的客观联系和纯粹主观联系之间做出普遍区分。
在这一点上(至少在第二版文本中)康德引入了一个关键主张,即判断使我们能够将必然属于一起的表征的客观联系与仅仅主观和偶然的关联区分开来:“[A]判断只不过是这就是系词的目的:区分给定表征的勘测统一与表征表征。因为这个词指定了表象与原始统觉的关系及其必要的统一性。 (B141-142)。康德在这里谈论的是导致判断形成的判断心理行为。判断是康德所说的综合行为,他将其定义为“将不同的表征相互放在一起并在一个认知中理解它们的多样性的行为”(A77/B103)。换句话说,综合一般是将几种表征组合成一个(更)复杂的表征,而判断具体是将概念组合成一个判断——即通过系动词,如“身体很重”或“房子是四边形的”。当然,判断不一定是真的,但它们总是具有真值(真或假),因为它们声称客观有效性。相比之下,当我说“如果我带着身体,我会感到重量的压力”,或者“如果我看到这座房子,我会感到怀旧”,我并不是在对物体(身体或身体)做出判断。房子),而是我表达了一种可能仅适用于我的主观联想(B142)。[16]
康德在上面的引文中提到了统觉或自我意识的必要统一,这意味着(至少)判断的行为是我们的思想实现自我意识的方式。我们必须表征一个客观世界,以便将自己与它区分开来,并且我们通过判断某些表征必然属于一起来表征一个客观世界。此外,回想一下 4.1,对于康德来说,我们必须具有先验的能力来将世界表示为受法律管辖的世界,因为“如果我们没有事先将其组合起来,我们就无法将对象中的任何事物表示为组合(或连接)”(B130) )。 因此,世界上的客观联系不能简单地印在我们的头脑中,相反,客观世界的经验必须通过运用先验的判断能力来构建,康德称之为理解能力。 (A80-81/B106)。理解通过提供先验规则或必要法则的框架来构建经验,根据这些规则,我们判断表征是客观的。因此,自我意识是自我意识的条件,因为它们是判断客观世界的规则,而自我意识要求我们将自己与客观世界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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