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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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希尔·格林(三)

一个由自由和守法的人社会的想法,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主人,但他的每个兄弟的守护者都肯定是在希腊人中形成的,其形成是随后在所描述的方向上取得的所有进步的条件。但是与他们相比,它的应用是限制了被外星人和奴隶人群包围的一群人。在其普遍性中,作为能够适用于整个人类的能力,首先尝试在现代基督教世界中采取行动。 (PE§271)

格林自己对共同利益的观念是普遍的。只有当每个人尊重最大包容性目的社区的其他成员的主张时,才会发生充分的自我实现和确保真正永久性的利益(PE§§214,216,244,332)。在这方面,格林认为,埃达莫蒙主义可以并且应该支持对他人的国际化关心,这可能比亚里士多德对共同利益的观念更接近坚忍(见Brink 2018)。

绿色将这种国际化对共同利益的概念与启蒙的道德观念,尤其是关键和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他将功利主义和康德公正概念的哲学和政治影响视为进步的影响(PE§§213-14)。根据功利主义的概念,每个人都应该算一个,而不是一个以上的人(PE§213)。根据康德命令的人类公式,必须对待人类,无论是在您自己的人还是他人中,总是作为本身的目的,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PE§214)。尽管格林认为公正性的功利主义和康德人的概念都必须坚持共同利益的广泛范围,但格林接受了他与康德与康德的分类命令的分布式关注(PE§§§§217,217,217,217 )。

格林认为我们每个人都有理由促进这种国际化对共同利益的概念。但是他进一步说,声称共同利益涉及代理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PE§244)。

因为格林认为自我实现的目标是共同利益,所以对共同利益的非竞争概念是实质性且有争议的承诺。我们可能想知道是否有任何真正的非竞争商品,因此除非其他所有人都做,否则一个人不能享受它们。即使有真正的非竞争商品,我们也可能会怀疑,这种共同利益会耗尽个人利益。如果我们认为个人有理由为了自己的缘故而有理由想要自己的个人利益,那么个人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似乎是合理的,但他人的利益将重叠,但并不能完全重合。

3.4自我实现和自由

自由不是绿色在普雷戈梅纳(Prolegomena)中的完美主义中笼罩的概念。但是,格林专注于自由,《自由》在“关于意志和人的道德进步的不同意义上,他捍卫了三方自由的概念。

法律自由

道德自由

真实或完美的自由

法律自由是他人缺乏强迫或约束。这是洛克和其他自由主义者珍视的自由。道德自由是责任所需的一种自由,这在值得称赞的和责任值得责备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绿色认为,道德自由需要有理由响应的能力。这是他提出的一种自由,以回应Sidgwick确定康德的问题。在代理人适当行使她的道德自由的情况下,真正的或完美的自由就存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及其对共同利益的构成承诺。这种自由只是自我实现或代理机构的完美。

尽管每种自由形式都是有价值的,但法学和道德自由都属于真实而完美的自由(第II 308-09件)。真正的自由是代理的监管理想,没有法律和道德自由就无法实现,但两者都不足以产生真正的自由(工程II 324)。绿色最终认可了黑格尔观点的一种版本,即自由是一个程度的问题,道德进步可以理解为对真实自由的更完美实现(作品II 324–30)。[7]

以赛亚柏林在“两个自由概念”中著名地区分了消极和积极的自由,并批评了积极自由的各种概念,包括格林(1958:132-33,141-54)。对于柏林而言,负面的自由仅专注于其他人或国家缺乏外部强迫。相比之下,积极的自由涉及自决,其中灵魂的理性部分正在控制。理性的自我是真实的自我,真正的自我是在理性本质的完美中实现的(1958:131-34,141-53)。柏林认为积极的自由是有害的,因为真正的自由是消极的自由,因为在自由的幌子下,积极的自由将其他所谓的道德商品走私,使我们无视追求这些商品的自由的成本。

但是柏林的批评误解了格林关于自由的主张。对于绿色而言,消极的自由作为非干预是在法学自由中体现的,司法自由是自由的重要和合法的一部分。但是,法律自由不会像柏林那样耗尽绿色的自由。他以这种方式将重点放在“自由立法”中

因此,尽管当然,在不愿意而不是在强迫下行事的男人之间没有自由。 (作品III 371)

格林还认识道德自由,真实或完美的自由。道德自由是出于响应行为的能力,而真实或完美的自由是适当地行使这种能力,从而导致自我实现及其对共同利益的承诺。这些自由形式涉及积极的自由。

格林认为,司法自由,道德自由以及真实或完美的自由都涉及自决的各个方面(“自由”,作品II 315-16)。法律自由和道德自由对于责任都是必不可少的。责任取决于代理人的规范能力和她没有对他人过度干扰的机会。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点,因为对代理商的能力或她的机会的重大损害是辩解的。司法自由取决于代理人的机会,而道德自由取决于她的能力。如果是这样,那么作为责任的自决需要司法和道德自由。

如果自决涉及我的理性自我的决心,那么它需要自我实现和真正的自由。在这里,我们应该记住格林的康德人声称,理性的性质不仅提供了职责的理由,还提供了其内容。道德人格和自由涉及具有理性响应能力的意志。但是随后应在反映和意识到这些理性能力的活动中表达自决(PE§§175,180,180,199,234,234,238-39,247,283)。完全或完整的自决不仅需要以理由为指导的能力,还需要这种自决感。格林认为,这种自决和自我实现涉及对国际化对共同利益的关注的构成承诺。

4。理想主义政治

格林的政治哲学在他的死后发表的有关政治义务原则的讲座以及他的1881年论文“自由立法和合同自由”中表达了。他的完美主义伦理影响了他的政治。他为一种新的自由主义形式的哲学基础提供了超越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某些链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特征的新的自由主义(Nicholson 1990)。国家有责任促进共同利益,个人权利受到共同利益的约束。这不仅赋予国家避免干扰其公民自由的负责任,还赋予了为个人自我实现提供资源和机会的积极职责。

4.1权利和共同利益

格林关于政治义务原则的讲座讨论了政治哲学和法学中的许多问题,包括对国家权威的性质和限制的社会合同合法性的适当性,权利的本质,私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对惩罚。与理解格林独特的完美主义自由主义观念最相关的是他的权利观念。

格林对政治义务的关注涉及该州对公民的可执行要求的性质和限制(LPPO§§1,12)。社会契约理论旨在基于实际的或假设的政治义务。格林讨论了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尽管对社会契约理论批评,但他对霍布斯特别批评,并对洛克和卢梭的重要因素表示同情。

格林对社会契约理论的批评反映了他对权利的概念。根据格林的说法,权利是个人拥有的那些在社会上可以承认为有助于共同利益的权力(LPPO§§25-26,113-113-115,138,143)。特别是,格林认为,我对他人对某些规范权力的权利是有条件的,这是我认识到他人对我具有相同权力的权利(LPPO§138)。格林拒绝了自然权利作为社会之前权利的观念,但接受自然权利的观念,即在政治协会建立的积极权利之前,独立于政治权利(LPPO§9,16,30)。

这种权利的概念使绿色持怀疑态度,以解释权利如何从自然的自然状态中出现。霍布斯在这里是格林的主要目标,因为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反社会状况,涉及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利维亚坦十三世8-9),并声称个人权利,或至少对非非事物的个人权利 - 只有当个人同意离开自然状态并将权力转移到主权时,才有可能(Leviathan XIII 10,13; XIV 1; XV 3)。绿色在两种方面持怀疑态度。首先,如果自然状况没有道德义务,他看不出协议如何确定政治义务(LPPO§46)。如果必须实现诺言具有约束力,那么我们将无法解释主权本身如何从具有约束力的政治前契约中产生。其次,格林的权利观念使他否认霍布斯的说法,即权利和义务取决于主权的存在。权利取决于共同的利益,并且在政治关联和积极权利之前有关于共同利益的事实。

格林对霍布斯的批评对洛克和卢梭不太清楚。洛克的自然状态虽然是政治前的,但不是反社会的,洛克承认自然状态的职责和权利(论文II.II.6; ii.i.i.14; ii.iii.16-21; ii; .vi.57)。对于洛克而言,从自然状态向民政的过渡是为了促进对自然权利的更可靠,更有效的保护,财产的保护以及促进公共利益,所有这些都是自然状态内的道德要求(论文II.VII.85;参见LPPO§§55–58)。

绿色与卢梭有更多的共同点。卢梭认为政治义务的问题是和解政治关联及其与个人自治的约束之一。自然的状态是政治前的状态,但个人在社会上相互依存。问题是

找到一种结社形式,该形式捍卫和保护每个同事的人和商品,而每一个人都与所有人团结起来,但只要自己服从自己,并且保持与以前一样自由。 (社会契约i.vi.4)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个人要服从由一般意愿监管的关联形式和机构所体现的约束(SC I.VI.9; II.I.1)。将军的意志与所有人的意志不同(sci.vi.7; ii.iii2),并涉及共同的利益,即必须对所有人尊重和保护的道德人的基本利益(SC II.III.1-1-) 2; ii.iv.5;格林同意卢梭的观点,即被理解为共同利益的公意是权利的源泉,而这些权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某种相互承认为条件的。 [8]

格林不同意社会契约论中的那些观点,即认为同意生活在政治社会中是权利的来源。他认为权利植根于共同利益和相互承认,因此早于任何社会契约。在评价格林对社会契约论的批评时,我们必须评价格林自己的权利观。权利是否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权利是否需要某种方式的社会认可?

看来我们确实需要以某种方式保障权利。将它们扎根于共同利益似乎是有希望的,尽管如果不更多地了解共同利益的内容,我们就不会知道这个概念支持哪些权利。就公共利益而言,只要人们是有道德的人,他们就可以平等地参与其中,这一概念似乎可能支持一种平等权利的概念,这些条件是发展和行使作为代理人的人的道德力量所必需的条件。这些关于共同利益内容的主张反映在格林的完美主义自由主义品牌中。

这些权利必须得到社会承认吗?即使社会认可允许格林区分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我们可能想知道他是否能够区分自然权利和义务以及积极道德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参见Ross 1930:50-52)。社会承认论点似乎排除了少数人权利或未被承认的权利的意义。格林解决了这个问题并做出了两个答复,澄清了社会认可论点(LPPO §§137-147)。首先,他并不主张特定权利需要成为社会承认的对象。相反,权利必须有助于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是相互承认的目标。我要求尊重和权利的条件是我承认其他人也有同样的要求尊重和权利,因为我们都是同样有道德的人(LPPO §§138;参见 Hinton 2001)。尽管如此,这一主张可能表明,如果其他人不承认个人是平等的道德人,那么个人就缺乏权利,这似乎暗示着某种形式的道德传统主义或狭隘主义,这与格林自己的世界主义相矛盾。出于这个原因,重要的是格林坚持认为权利所需要的社会认可是潜在的而不是实际的认可。

其[一项权利]如此可主张的条件是,它的行使应该有助于公众良心能够欣赏的某种社会公益,不一定是在现有的私人利益盛行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应有的承认,但仍然是一种社会公益。人们通过自己的行为和语言表明自己意识到了这一点。 (LPPO 第 143 条)

通过这种方式,格林认识到,即使在奴隶制受到社会纵容的社会中,奴隶也拥有受到侵犯的自然权利(LPPO §140)。只要其他人有能力承认某人的共同人性,他们不这样做并不妨碍承认他人的权利。

4.2 进步自由主义

和穆勒一样,格林也致力于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很大程度上是世俗的国家、普遍享有选举权的民主政治制度、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平等机会以及各种个人和公民自由。与密尔一样,格林也是一位完美主义自由主义者,他认为自由主义本质的合理性是基于共同利益的概念,这种概念理解每个人在自我实现方面的利益。

格林的完美主义自由主义对 19 世纪末英国新自由主义的形成产生了影响(例如,Richter 1964;Nicholson 1990;Brink 2003:§XXIV)。旧自由主义关注消极自由,并寻求取消国家对自由和机会的限制,并表现为废除《谷物法》、反对宗教迫害以及将选举权范围扩大到包括农村和农村地区的几项选举改革。城市贫民。相比之下,新自由主义认为,捍卫自由和机会必须辅之以劳动、健康和教育方面的社会和经济改革,以解决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影响(例如,Freeden 1978;Nicholson 1990:第 1 章)。 5;西蒙尼和韦恩斯坦,2001)。格林被许多人视为新自由党的重要知识来源。他支持

限制工作时间和工厂条件的劳动合同规定(Works II 515;III 365–69, 373),

为农业工人提供更多拥有土地机会的措施(Works II 515, 532–34;III 377–82),

公共卫生和安全法规(Works II 515;III 373–74),

教育改革,改善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无论社会经济地位如何(Works II 515;III 369, 387–476;V 285–86, 326–28),以及

改善妇女的教育和经济机会(PE §267;Works V 326-28)。

格林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完美主义自由主义,其中国家旨在促进其公民的自我实现,这赋予了国家对其公民的许多积极义务。但自治对于自我实现的重要性意味着国家的积极作用仅限于帮助其公民完善自我。

国家的职责实际上不是直接促进道德良善,因为从道德良善的本质来看,它无法做到这一点,而是维护人类能力自由行使的条件。 (《自由立法》,著作 III 374)

格林在这里的主张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坚持的自我/他者不对称性相比较,在这种不对称性中,我们必须以自己的完美为目标,但以他人的幸福而不是完美为目标。在解释这种不对称性时,康德写道:

同样,对我来说,以他人的完美为我的目的,并认为自己有义务促进这一点,这也是矛盾的。因为另一个人作为一个人的完美就在于:他自己能够根据自己的责任观念设定自己的目标;要求我做(使之成为我的义务)只有对方自己才能做的事情,这是自相矛盾的。 (6:386)

格林理解康德反对以他人完美为目标的告诫,将其解释为对我们如何以他人完美为目标的限制(Brink 2019:12-15)。考虑到一个人自己的力量在一个人的完美中所扮演的角色,我无法让别人变得完美,就像我无法为他们赢得竞争性比赛一样。但是,正如我可以通过与他人一起训练、讨论策略和分享营养技巧来帮助他人赢得比赛一样,我也可以通过帮助他人发展规范能力并与他们一起商议、确定选择、讨论比较来帮助他们完善自己。这些选择的优点,并为他们提供行使其规范权力的机会。我可以帮助别人完善自己,但不能绕过他们的代理机构。这样,国家就可以而且应该通过授权而不是强制来促进公民的自我实现。

尽管老自由党自认为是自由的倡导者,但格林认为新自由党有资格成为最充分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因为只有消极和积极改革的结合才能使其公民得以完善和自我实现, ,因此,真正的自由。

5.唯心主义宗教与历史

格林对宗教和历史有着深刻的道德观念。这两种观念都受到他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影响。

格林是一位虔诚的宗教人士,但他的基督教观念是非正统的,并受到道德和人文原则的推动。他的父亲是一名福音派牧师,他在福音派信仰中长大。在巴利奥尔,他的宗教情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乔伊特塑造的,乔伊特试图以当代和理性的方式呈现基本的基督教原则,不受迷信、仪式和教条的影响。乔伊特的例子塑造了格林对基督教形式的发展概念,这种基督教形式承认理性的哲学重建,否认圣经中描述的奇迹或其他超自然事件的字面意义,并在追求共同目标的社会和政治服务中找到了基督教的最佳表达。好。[9]

格林自己的上帝观念是矛盾的。一方面,他将绝对唯心主义的永恒自我意识等同于上帝。格林认为,自我意识心智是意识体验的条件,但其本身并不是意识体验的一部分,因此它们处于空间和时间之外。个人思想的真实性也适用于企业思想的真实性,格林认为这使得客观性成为可能。这将使上帝成为超越的现实。另一方面,格林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上帝是内在的世界。自我意识以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意志是行动的原因。如果是这样,自我意识就不可能脱离空间和时间。此外,格林认为上帝内在于个人和历史之中。每个人内心调节其欲望并使他成为道德主体的更高的实践理性原则是神圣原则,共同利益是神圣原则在人类中的适当目标,而它在人类法律和制度中的逐步实现是上帝如何实现的。向世界显现(著作 III 223-27)。人们无法将格林的非正统基督教形式与他的理想主义哲学和他的道德要求分开,即个人将低级自我服从于对更高的共同利益的追求。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格林将完美、自由和共同利益视为我们所追求的规范理想,随着时间的推移,人类会更好地接近这些理想。这体现在公共利益的范围逐渐扩大到包括以前被排除在完整道德人格之外的人,例如奴隶、妇女和工人(《PE 书 III》,特别是第 §§205–206, 271, 285)。这也体现在我们对自我实现条件的日益充分的认识以及对政府促进其公民的完善的要求中。和黑格尔一样,格林对历史也有进步的看法,他认为历史是对完美、共同利益和真正自由的要求的逐步更充分的实现(PE §§172-76;“自由”,Works II 330;LPP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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