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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和伊斯兰思想中的因果关系(二)

阿维森纳对能动性的等级解释承认神圣因果关系的优越性,并确定了创造性和非创造性有效原因之间的差异。尽管如此,它还是支持了他之前的建议,即他打算对有效原因提供一个统一的解释,其中包括自然因素和创造性因素。对于层次结构中的每个成员来说,都被解释为赋予另一个成员以存在。因此,阿维森纳在他的《形而上学》中对有效因作为赋予另一个原因的总体解释。

这种统一的解释似乎与阿维森纳对“真实”和“辅助”有效原因的区分不相容。然而,根据他对这种区别的解释,“辅助”一词仅描述了一个真正的有效原因,因为它的作用有助于另一个真正的有效原因(Richardson 2013)。这一解释源于他对有效因与其结果同时存在这一观点的辩护。他认为相反的观点——有效因在时间上先于其结果——是另一个常见的错误,这是由于对普通事件和过程(例如建造和复制)的考虑而产生的:建造者的建筑物在时间上先于房屋的存在;父亲的授精时间早于孩子的存在。阿维森纳认为,这种说法误报了普通有效原因的正确影响。建造者的正确作用是建造,而不是房屋的存在;父亲的正确作用是受精,而不是孩子的存在。建造者和父亲是建造和受精的真正有效因,但它们只是建筑物和儿童存在的辅助有效因。因此,建设者和父亲与他们的适当影响是同时发生的,而不是先于时间发生的。尽管如此,他们的行为还是对建筑物和儿童的存在做出了一些贡献。这一贡献通过将它们指定为建筑物和儿童存在的辅助有效原因而得到认可。建筑者和父亲只是建筑物和儿童存在的辅助有效原因的说法邀请我们调查它们存在的真正原因。根据阿维森纳的观点,月下物质存在的最直接动力因是智能体,而其最终动力因是上帝。

2.2.3 阿维森纳之后

阿维森纳对动力因的解释在中世纪拉丁西方产生了影响,部分原因是它在亚里士多德哲学框架内提供了对神圣机构的解释(Gilson 1958,1962)。它似乎影响了包括托马斯·阿奎那和邓斯·司各脱在内的经院神学家对神圣机构的讨论(Druart 2002;Acar 2005)。虽然阿维森纳在他自己的文化中也有许多追随者,但他在许多问题上的立场,包括有效因果关系的范围,不仅受到伊斯兰神学家的批评,也受到他的哲学家同行的批评。

如前所述(第 1.2 节),阿什阿里派神学家倾向于认为只有上帝拥有因果力量。他们主要通过诉诸神圣全能的教义来支持这一观点。尽管如此,对代理性质的讨论也在他们的一些论点中发挥了作用。例如,在《哲学家的语无伦次》中,加扎里坚持认为“代理人”(al-fāʿil)

指该行为的发生者;这是一个按照意志和选择行事的人,并且对意志的事情有知识(al-ʿilm)。 (安萨里 IP:57)。

这一论点表明,我们应该从概念上将能动性的范围限制在智能生物身上。安萨里 (Al-Ghazālī) 在他的论文《论权力》(On Power) 中提出了类似的论点 (al-Ghazālī AIFI; McGinnis and Reisman 2007: 254–265; Marmura 1994)。概念论证的结论允许任何智能生物存在代理,因此也允许人类代理。安萨里是否接受他的概念论证的这一含义尚不清楚(Druart 2006)。

阿威罗伊致力于捍卫更接近亚里士多德的立场,反对后来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者的“创新”。这些创新包括法拉比(al-Fārābī)和阿维森纳(Avicenna)关于创造的放射论描述。虽然阿威罗伊在他的早期著作中接受了流散,但他在其成熟的作品中却大力谴责了它(Averroes MTE;Genequand 1984;Davidson 1992)。他认为上帝的存在只能通过运动证明才能令人满意地证明(Davidson 1987:311-335;Twetten 1995;Kukkonen 2002)。他还认为,严格来说,上帝不是创造者:他的因果关系是运动的最终原因。这在《不一致的不一致》中得到了暗示,他声称上帝是最终因果关系的代理人(Averroes ITI:138)。这或许在他的《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长评》(Book Lam,Genequand 1984)中得到了最清楚的阐述。从这个立场出发,阿维森纳对有效原因的解释的某些方面是多余的:没有必要修改亚里士多德对有效原因的解释以涵盖创造性代理人。

阿威罗伊对神圣因果关系的解释反映了他的立场,即真理是通过对亚里士多德的正确解释以及对哲学原理和方法的正确应用来发现的。根据阿威罗伊的说法,哲学方法特别适合确立真理(Taylor 2000)。宗教的作用是通过叙事和隐喻将真理传递给大众。一般来说,阿拉伯传统中的其他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包括法拉比和阿维森纳,都认同这种关于哲学与宗教关系的立场。后者与阿威罗伊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不像阿威罗伊那样关心如何正确解释亚里士多德。相反,他们采用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框架,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发现随意修改它。

2.3 最终因果关系

在《物理学》2.3 中,亚里士多德说“目的或完成某件事的目的”也被认为是一种原因。在阿拉伯哲学著作中,术语“最终原因”(al-ʿillah al-ghāʾiyyah)和“结束”(al-ghāyah)表示此类原因。哲学家们认为自然运动和神圣行动都是为了目的而发生的,尽管他们认为后者与前者有一个重要的不同。据说,自然体的行为是为了某种与自身不同的东西,而它们却缺乏这种东西。例如,动物建造房屋是为了庇护所。相比之下,神的目的与神本身并不不同,而是神为了自己而行动。这个想法在al-kindī解释了最终原因的最终原因中隐含了生成和腐败的原因,这表明终点是有效原因的外部事物,这迫使其行动,或者不是有效原因外部的东西;在后一种情况下,有效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自身”(McGinnis and Reisman 2007:4)。据推测,后一种情况描述了神圣的行动。阿维森纳(Avicenna)试图解释这样的想法,即上帝不能为与本身不同的事物采取行动。他认为,代理人对与本身不同的目的的渴望意味着代理人的不完美,因为代理人愿望的对象必须优于代理人。为了支持后者的说法,他认为代理人愿望的对象必须是使代理人完美或受益的东西(Avicenna MH:321)。因此,一个绝对完美的代理人,上帝不能避免渴望与自己不同的目的。 Avicenna还认为,代理人的意图与本身不同的东西意味着代理人的多样性,因为它涉及多种知识行为,例如意图的知识,意图的理由和对代理人的利益源于意图的利益(Avicenna MH:326; McGinnis 2010:206–208)。因此,一个绝对简单的代理人,上帝不能通过为了自身以外的事物而采取行动。

关于最终因果关系的阿拉伯哲学讨论也旨在满足对亚里士多德目的论的各种异议。 Avicenna充满活力来承担这一挑战。同样,最发达的论点是在《康复书》的物理和形而上学中发现的。在物理I 13-14中,Avicenna试图遇到来自亚里士多德对古代唯物主义者(例如Democritus和Empedocles)讨论的反对意见。在形而上学vi 5中,他对待其他异议。也许这些是最大的兴趣。

一个反对意识到某些人类行为是微不足道或毫无目的的(ʿAbath)。给出的例子是玩胡须(Avicenna MH:220–225)。这种反对意见挑战了每个自然运动都有终结或目标的观念。反对意见可能源自阿芙罗狄蒂亚的亚历山大,他声称命运曲折,牙签,触摸和拉头发并没有结束的原因(Sharples 1983:44)。反对这一异议,阿维森纳坚持认为,显然人类的行为是由无意识的愉悦欲望和动物灵魂的利益所激发的(Richardson 2015)。该论点得到了Avicenna对内部感官的原始和有影响力的说法的支持,这解释了这种行动的认知基础(Avicenna Asan:43-45,58-45,58-61,163–69; Black 2000,2013a)。

Avicenna还非常关注这一反对意见:“为什么终点被认为是先前的原因,而实际上它是其他原因的作用?”(Avicenna MH:220,Trans。修改)。这种异议断言,在效应之前是本体论是本体论的原因,将终点包括在原因的类型中是不合适的。 Avicenna的答复涉及(i)“事物”(Shayʾiyyah)或Essence(Māhiyyah)的结局,以及(ii)结束的存在:虽然终结在具体的细节中的存在是后期的,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因此,终点的存在是后部的。其他原因的效果,末端的事物(或本质)在行动之前就存在,并导致其他原因的因果关系(Avicenna MH:228; Wisnovsky 2000,2003a)。他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这在历史上很重要:终点的事物(或本质)“不是原因,除非它是灵魂中的形象,也不是类似的东西”(Avicenna MH:228,Trans,Trans 。 修改的)。

阿维森纳(Avicenna)对最终原因的优先事项的描述在拉丁语西部具有影响力,其中一些人认为最终因果关系的范围仅限于具有认知能力的代理商的观点(Maier 1955)。这种解释也出现在阿拉伯传统中。粗略地说,Avicenna被认为表明(i)声称结局是运动的原因取决于该主张是在其他原因和其他原因的原因和(ii)主张的主张中终点是在其他原因的因果关系之前,只有在有效原因的思想或灵魂中存在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

关于对Avicenna的这种解释,重要的是要强调,在他的最终原因的优先级时,他提到末日的事物(或本质)可能在运动中作为灵魂中的形象存在之前就存在。或类似于这种类似的东西”(Avicenna MH:228,Trans。修改)。在这段经文中,他建议在运动之前的事物或本质作为认知的对象,或者以另一种方式,它不同于(但类似于)作为认知的对象。此外,Avicenna对最终原因的各种讨论都表明他考虑了没有认知能力的自然身体的运动,而这是为了结束而发生的,这是该运动之前的,也是该运动的原因。尽管如此,似乎特别困难地证明自然运动的终结是在这种运动之前和原因的原因。

阿拉伯哲学家和神学家广泛讨论了这个问题。在他对Avicenna的指示和提醒的评论中,Al-chūsī试图通过暗示我们可以将一种先前的意识(shuʿūr)归因于身体的本质来解决这个问题(Avicenna和Chūsīpr:第四部分,7,18) 。 FASī回答了Fakhr al-Dīnal-Rāzī的抱怨,即Avicenna对最终原因的概念仅适用于认知药物。相比之下,Al-Ghazālī坚持认为,无生命被称为“寻求者和威尔”:

因为有人说石头瀑布是因为它(移至]中心并寻求它的意愿,而在寻求和愿意现实时,只有与知识(al-et)的知识(al-et)可以想象的。因此]只能想到动物。 (al-GhazālīIP:57)

Avicenna可能能够通过呼吁他对自然倾向的诉讼来应对这一反对意见(Richardson 2015)。

3。形态和因果关系

3.1 Avicenna的必要论文

阿拉伯语和伊斯兰关于因果关系的一个惊人特征是使用“必要”和“可能”的模态术语来分析因果关系。这种做法在Avicenna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中尤为突出,这强调了他的必要性论文:“由于其原因,存在效果是必要的”。尽管Avicenna不利用这一论文来限制因果权的范围,但他的必要论文似乎在偶尔的历史上发挥了作用,因为这是Al-Ghazālī的“无必要联系”论点的目标,在下面讨论(第3.2节)。

在《康复书》的形而上学中,阿维森纳捍卫了必要论文,以支持他的共存论文,该论文陈述了导致和影响的及时共存。换句话说,Avicenna认为必要论点必须说,效力的优先级是本体论的,而不是时间论的(Marmura 1981a)。

在必要论文的论点的中心部分中,Avicenna试图证明因果关系不能完全理解可能性:

[发生的事情]有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发生的可能性。这不是可能存在的情况。而且,这不仅是其他可能性使其与另一个事件存在的可能性。使事情发生的可能性不足以实现它。鉴于仅仅使事物发生的可能性是不够的,因此当它存在时,有时会存在,有时不存在。 […]但是,与事物的存在与不存在的事物具有相同的关系,没有比不可能成为事物的原因。确实,合理的理由要求有一个状态将事物与之区分开来,而不是存在于此。 (Avicenna MH:126-7,Trans。修改)

在这个论点中,Avicenna分析了一个事件,如下所示:本身可能存在该事件。而且,考虑到仅仅有可能发生的可能性,事件可能存在或不存在。因此,以这两种方式考虑,事件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其存在或不存在的存在悬挂在平衡中。然后,他断言,一件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需要一个差异化的人,这破坏了这种平衡。为了支持这一结论,他呼吁一种充分理性原则的版本,该原则指出,对于另一个存在的一切,都有足够的理由是为什么它与其他人不存在,而不是其他人存在。然后,他将充分理由的原则与“原因”的概念联系起来:通过“原因”,我们的意思不是仅仅有可能使某事发生的可能性,而是足以使它发生的东西(Richardson 2014)。在这一论点的基础上,Avicenna最终得出结论,鉴于其原因,这种效应的存在不仅可能是可能的。

Avicenna考虑了“原因”的说明,以适用于因果关系的所有实例。尽管如此,他还是认识到各种作用的重要差异。最重要的是上帝与崇拜物质之间的差异。根据Avicenna的说法,随着上帝的存在,他的唯一直接效果的存在,即第一个智力是必要的。他的推理涉及以下想法。首先,上帝不需要自己外面才能产生第一个智力。其次,上帝是不变的。阿维森纳(Avicenna)认为上帝的不变性使他的知识和意志也不可变。上帝的知识和意志是他行动的原则。因此,每当上帝存在时,他都会拥有自己产生第一个智力的知识和意志。因此,随着上帝的存在,必须存在第一个智力的存在。

相比之下,鉴于存在崇高的物质,其效应的存在通常不是必需的,而是可能的。终身性物质是因果关系的主题(Mawḍūʿillīyah)。每当因果关系的主题处于将事物与之区分开的状态与其不存在的事物之间的状态时,

无论[区分状态]是意志,食欲,愤怒,还是产生的,自然的,或其他的,或者某些外部事物,无论[差异化状态]是否是一种效果,都一定是从此开始。 (Avicenna MH:127,Trans。修改)

因此,因果关系是一种物质,在其处于某个状态时起着作用。例如,当棉花在棉花中实现燃烧的力量时,火灾是燃烧棉花的原因。这种状态只有在没有阻碍的特工(火)和患者(棉花)之间的接触时才发生,并且患者(棉花)本身处于合适状态时,例如,棉花不湿。

3.2 Al-Ghazālī的“无必需的联系”论点

在哲学家的不连贯性中,al-Ghazālī对阿拉伯亚里士多德因果关系的描述提供了最著名的批评。 Al-Ghazālī针对他的哲学对手的第一个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论点似乎是针对Avicenna的必要论文(Lizzini 2013)。他写道,

据我们说,习惯性地认为是原因的联系与习惯性地认为是一种效果之间的联系是不需要的。但是[有]的任何两件事,“这个”不是“那”和“那个”不是“这个”,而一个人的肯定都不需要肯定对方的肯定,而对一个人的否定也不需要否定另一进食,燃烧并与火,光和太阳的外观,死亡和斩首的外观接触[…]等,等等。他们的联系是由于上帝的先前法令,后者并排建立他们,而不是因为本身而无能为力。 (Al-GhazālīIP:166)

Al-Ghazālī否认自然事件涉及必要的联系,作为他的主要例子,即接触火时燃烧棉花:

因为我们允许在不燃烧的情况下发生接触的可能性,并且我们允许在不与火接触的情况下将棉花转化为燃烧的灰烬。 [哲学家]然而,否认了这种可能性。 (Al-Ghazālī2000:166–7)

Al-Ghazālī似乎归因于他的亚里士多德对手两个主要主张:

(我)

天然物质(例如火)是原因,而

(二)

因果关系是必要的连接。

他还认为(i)和(ii)暗示了第三个主张:

(三)

火与棉之间接触的肯定需要肯定棉花的燃烧。

Al-Ghazālī建议,因为(iii)是错误的,所以他的反对者对自然界的因果关系的描述是错误的。该论点提出的一个问题是他的对手是否真的接受(ii);另一个是他们是否考虑(i)和(ii)暗示(iii)。

3.3自然界的因果关系

在不一致的不一致的情况下,阿维罗斯挑战了加扎利对哲学家关于因果的必要性的描述,如下所示:

[a]是从所有自然所在的人所必需的行为中进行的行为,还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或仅在一半的情况下执行它们的行为?这是一个必须研究的问题,因为两个存在的事物之间的一个动作和修补率仅通过一个无限数量的一个关系而发生,并且经常发生一个关系会阻碍另一个关系。因此,不确定火在靠近敏感的身体附近时会采取行动,因为肯定不可能有某种与敏感事物的关系,以阻止火的动作,以至于主张滑石和其他东西。但是,只要大火保留其名称和定义,就不必否认其燃烧的力量。 (Averroes ITI:318–19)

Averroes肯定天然物质(例如火)是原因。然而,他声称,鉴于大火靠近棉花,这不是“绝对必要的”,也不是“绝对确定”棉花燃烧的。在这句话中,他似乎否认因果关系是必要的联系。另一方面,他否认大火接近棉花的原因是棉花的燃烧是可能存在障碍:棉花可以用滑石粉覆盖,这阻碍了大火的作用。他建议,由于缺乏这种障碍,燃烧肯定会发生。因此,尽管他最初似乎否认因果关系是必要的联系,但他的总体论点表明他确认了这一主张。此外,他对因果的必要性的描述涉及上面的Al-Ghazālī(III)的更细微的版本(对火与棉花之间的接触肯定肯定肯定了对棉花的燃烧的肯定)。根据阿维罗斯(Averroes)关于因果的必要性的描述,对火与棉花之间的接触肯定,并且肯定没有障碍,共同确认了棉花的燃烧。

总而言之,阿维罗斯对Al-Ghazālī的“无需联系”论点做出了回应。他声称,al-ghazālī失去了哲学家对自然要素必需品的描述。此外,他建议他的帐户修订版是真的。因此,哲学家对自然界的因果必要性的描述是正确理解的,这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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