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一般完美的完美善与作为特定完美的完美善
2. 完美的善是绝对完美存在的必然或偶然特征
3. 完美的善,无论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否真的得到了体现?
4. 完美的善良可能是例证吗?
5. 必要的完美善良可能吗?
5.1 道德规范的适用性
5.2 神圣的自由
5.3 神圣自由与神圣理性
6. 道德上的善良是纯粹的完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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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为一般完美的完美善与作为特定完美的完美善
“完美善”这个表达存在潜在的歧义,需要解决。人们可能会认为,对至善品格的考察无非就是对绝对完美品格的考察。也就是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当一个人将“完美”一词应用于某个存在时,其含义与一个人将“绝对完美”一词应用于某个存在时的含义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将“完美”一词应用于某个存在时,其含义与当一个人将“绝对完美”一词应用于某个存在时的含义是相同的。说一个存在是完美的,只是说它完美地体现了那些使一个存在本质上善良的特征。这里,“完美的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完美,而称一个存在为完美只是说它有资格成为一个绝对完美的存在(Reichenbach 1982,第 138 页;Morris 1989d,第 43 页;和 Wierenga 1989,第 43 页) . 202.) 然而,在这个意义上,“完美的善”并不是这里所研究的内容。这种“完美的善”通常是完美存在神学的主题。相比之下,有时“完美的善”一词被用来指出一种特定的完美,一种事物可以变得伟大的特定方式,并指那种伟大的上限。因此我们看到,完美的善常常被包含在一个绝对完美的存在所表现出的完美的列表中:这个存在不仅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而且也是完美的。
这种完美的善良、任何绝对完美的存在所表现出的特殊完美是什么?在最近的哲学神学研究中——这是可以理解的,主要是在邪恶问题成为争议的背景下——完美的善被理解为一种实践上的卓越,一种与欲望、性格特征和行动有关的卓越。一个完美的人拥有一个人所能拥有的最好的愿望,并表现出最好的品格特征,并以无与伦比的优秀方式行事。此外,这种实践上的卓越通常被理解为道德上的卓越(Morris 1989b,第 26 页;Wierenga 1989,第 202 页)。因此,当有人说任何被视为上帝的存在都必须是完美的时,他们的主张是任何这样的存在都会有欲望和性格特征,并且会做出表现出道德完美的存在的行为。那么,这个想法就是这样的。我们可以将一个存在的所有这些以实践为导向的特征——该存在的欲望、性格特征、行为等——称为它的“能动性”。一个人的代理可能在道德上更好,也可能在道德上更差。然而,一个道德上完美的人,在道德上具有不可超越的力量。
完美存在神学家呼吁道德完美作为绝对完美存在本质的一部分,继承了元伦理学中关于道德的正确形式表征和划分的所有不确定性,以及规范伦理学中关于正确评估标准的所有不确定性。道德善良。在本文中,我们不会尝试对此类争议进行全面的解释,而只是简单地认为一些广泛提出的假设是理所当然的。首先,我们假设一个人的代理在多大程度上表现出道德良善,这件事是真实的。其次,虽然与评估道德良善相关的考虑因素存在争议,甚至道德良善的标准是否与所讨论的存在类型相关也存在争议,但似乎很明显,通常归因于道德良善的类型完美的存在是一种熟悉的、以福利为导向的道德善良。特别是,假设道德上的善良者将人类和至少其他一些有情众生的福利视为实际相关的考虑因素,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道德上的善良者倾向于促进福祉,而不赞成对其造成挫折。因此,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完美的道德善良不可能意味着反对或漠视众生的繁荣;认为上帝的完美道德良善与人类的完美道德良善可能有很大不同,以至于上帝的完美道德良善可能涉及上帝对受造物的苦难漠不关心,这将被视为对上帝必须在道德上完全良善的主张的拒绝,而不是一种修饰在它上面。正如米尔所写,
如果我把良善归于上帝时,我的意思并不是我所说的良善;如果我指的不是我所了解的善良,而是一种不可理解的物质的不可理解的属性,我知道它可能与我所爱和崇敬的东西完全不同……我称之为善良是什么意思? ……如果说神的良善与人的良善在性质上可能有所不同,这不就是说,稍微改变一下措辞,神可能并不良善吗? (米尔 1865 年,第 42-43 页)
2. 完美的善是绝对完美存在的必然或偶然特征
一个绝对完美的人以什么方式展现完美的善良?任何绝对完美的存在都必然是完美的,还是这样的存在只是偶然地在道德上完美? (这里所讨论的必然性是 de re;它是一个绝对的必然真理,即一个绝对完美的存在是完美的,这一点争议要小得多。)有人可能会认为,一个绝对完美的存在本质上一定是完美的,因为一个存在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完美的人比只在某些世界中完美的人更好。这是上帝展示神圣完美不仅是偶然的,而且是必然的这一观点背后的标准思维:完美的存在不仅是全知的,而且必然是全知的;完美的存在不仅是全知的,而且必然是全知的;完美的存在不仅是全知的,而且必然是全知的;一个完美的存在不仅是全能的,而且必然是全能的;等等。由于必然拥有完美比偶然拥有更好,如果拥有某些特征是完美,那么拥有该特征必然也是完美。
但这个论点并不是决定性的。只有当所讨论的完美本身必然是一个连贯的概念时,它才起作用,并且可能存在某种不连贯性涉及必然完美善的概念,而这种不连贯性并不包含在简单的完美善的概念中。 (对于这一论点的认可,以及对所需资格的认可,请参阅 Morris 1989d,第 63-65 页。)下面考虑对此结论的一些论点。那么,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一个人所能表现出的关于完美善良的最好的结果就是实际地(尽管只是偶然地)表现出它。
一些完美存在神学的捍卫者认为,完美存在神学的理念本身就是对立的,即完美只能偶然地被例证。确实,一些完美存在神学家所怀有的某些野心——例如,以安瑟姆本体论论证的风格,为绝对完美存在的存在提供先验论证——如果任何神圣的完美存在的话,就必须放弃最多是偶然地展示(Guleserian 1985)。 (即使有一些关于偶然真理的合理的先验论据,这种对上帝存在的证明也不是一个活生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一个绝对完美的存在可能存在,甚至必然存在,但它不会对它来说至关重要的是,它是一个绝对完美的存在。 (也就是说,如果A是绝对完美的存在,那么A可能必然存在,但A不一定既存在又绝对完美。)
一些完美存在神学的捍卫者嘲笑这样一种观点,即绝对完美的存在可能只是偶然地完美,因为即使一个存在在某个时间之前表现出完美善良的所有标志,我们也没有基础去思考绝对完美的存在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不会变坏(Rogers 2000,第 122 页)。但尚不清楚为什么事实(存在是完美的)成立的偶然性妨碍了我们知道它成立;而且很有可能,完美的善,至少对于上帝来说,是莫里斯所谓的“稳定”财产,这样,如果上帝在一个世界的某个时间拥有它,那么上帝在那个世界的任何时候都拥有它(Morris 1989e) ,第 92–97 页)。
如果我们确信必要的完美良善是不连贯的,那么我们就不清楚为什么我们应该认为上帝是完美良善的观念比我们相信水必然与 H2O 相同的观念更有问题。上帝的完美包括全能。正如我们不会因为上帝无法制造非 H2O 的水而威胁到上帝的全能一样,我们也不必因为上帝无法必然表现出这一特征而威胁到上帝的完美良善。如果完美善的上限是偶然地拥有它,那么,就好像一个实际上道德上完美的人仅仅通过偶然地拥有其完美的道德善就可以在道德善上超越。 (尽管参见 Carter 1982 和 Garcia 1987 试图表明上帝不可能在偶然的道德上完美;根据这些观点,上帝要么本质上道德上完美,要么本质上道德上有缺陷。)
3. 完美的善,无论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否真的得到了体现?
我们正在以绝对完美的存在作为范例来研究完美的善。我们是否应该认为完美的善实际上体现在绝对完美的存在中,不仅取决于我们是否认为某些存在体现了完美的善,而且还取决于我们是否认为该存在体现了其他完美,例如全知和全能。 (人们可能认为完美的善以全知和全能为前提——完美的善需要完整的知识、完美的自由和充分的有效性。)这项任务需要考虑哲学神学中关于绝对完美存在存在的各种论点——本体论、宇宙论、目的论和道德论据等等——以及各种论据,认为这种信念不需要这样的论据就可以是理性的,甚至是有根据的。 (参见关于本体论论证、宇宙论论证、道德论证和上帝存在的目的论论证的条目。)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个关键论点通常依赖于完美的善(理解为完美的道德善)作为完美,以证明不存在绝对完美的存在。这是来自邪恶的论证,它认为,因为世界包含邪恶(或某种特定类型的邪恶,或某种数量的邪恶,或以某种方式分布的邪恶),那么这个世界就不受绝对完美的控制——至少、全知、全能、道德完美——存在。有大量关于邪恶问题的古典和当代文献。对邪恶论证的表述以及调和邪恶的存在与绝对完美存在的存在的尝试的考虑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但请参阅有关邪恶问题的条目。)
邪恶的论证通常采用一个引理,即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存在没有理由允许我们在世界上发现的各种邪恶。但是,人们可能会提出更强烈的主张,并认为即使一个全知全能的存在完全有理由创造世界,但该存在在道德上仍然不是完美的,仅仅因为该存在的代理因成为主动或本质上是不有价值的事物的宽容原因(Graves 2012)。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一个人的机构是否可以仅仅因为它带来了一些不好的事情,甚至是非常糟糕的事情,就被认为在道德上更糟糕。没有人应该怀疑,如果该机构带来了一些不好的事情,人们就可以判断涉及该机构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是坏的。人们可能会为坏事的发生而感到遗憾,或者世界就是这样,坏事的发生是最好的选择。值得怀疑的是,这是否是判断该机构道德败坏的依据。
考虑一个类比。我们审视一位高管的职业生涯,我们发现她的职业生涯中曾解雇过十几名员工,虽然他们失去了公司的工作岗位,但为他们提供了巨额遣散费。这一事实本身是否表明她在任何方面都不是一位完美的高管?这会损害她的职业生涯吗?很难看出是怎么回事;如果她被任命来处理一家陷入严重困境的公司,解雇那十几名工人,同时向他们提供大量遣散费,这确实是这位高管对非她自己造成的问题所能做出的最佳回应,很难看出这一事件如何影响她作为一名高管的完美表现。一个人能否成为一名优秀的高管,取决于他如何应对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它不受机遇和挑战本身范围的影响(当然,除非这个范围是由一个人决定的)。
同样,有人可能会说,代理机构在道德上之所以良好,是因为它对有价值的事物做出了反应。这绝不是因为每个可用选项都包含一些令人遗憾的功能而变得更糟。但是,认为上帝的代理权受到损害仅仅因为世界存在不好的观点就预设了上帝的代理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选择的特征而受到损害,而不是因为上帝对有价值的事物的定位。 (我们将在下一节中考虑与这一问题相关的问题,因为代理机构的道德善良不存在内在的最大可能性。)
4. 完美的善良可能是例证吗?
上一节提到的邪恶论点,诉诸有关世界的偶然事实,以质疑完美善良的存在(也表现出完美的知识和力量)的存在。但是,人们可能会质疑这样一种存在的存在,而无需诉诸有关邪恶存在的偶然事实的补充前提。有人可能会说,完美的善良甚至不是一种真正的可能性。
完美的善良有可能吗?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毕竟,无论人们提出什么理想的道德良善标准,它都必须是主体能够满足的标准,因为“应该”——至少是道德“应该”——意味着“可以”。可能会声称道德善良的标准实际上并非如此。道德良善的标准不是提出一种理想,而是一种比较标准:对于适当比较的情况,道德良善的标准告诉人们所比较的两个项目——欲望、性格特征、行为——是如何排列的。相对于彼此。因此,道德良善的标准宣告一组欲望在道德上优于另一组欲望,或者宣告它们同样良好;或宣称一组性格特征比另一组更好,或宣称它们同样好;或宣称一种行动事业比另一种行动事业更好,或宣称它们同样好。 (把某些此类项目根本无法通约的可能性放在一边。)以这种比较的方式理解,道德善良的标准仍然可以尊重“应该意味着可以”:也许如果A的执行行为X在道德上优于A的执行行为Y ,这种比较预设了 A 可以执行 X,A 可以执行 Y。但关键点是,以这种比较方式理解,完美的道德良善是可能的并不明显。因为关于 A 可能做的事情的事实和比较道德标准一起可能意味着,对于 A 可能执行的每一个行为,都有一个 A 可能执行的道德上更好的行为。
对于“没有最佳世界”的情景,这种可能性进行了最深入的讨论。当由于上帝选择创造或选择不创造而获得某种最大的事态时,可以说上帝“实现了一个世界”。 (因此,上帝是否实现了一个世界并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帝实现了某个世界,唯一的问题是它是否会包括上帝以外的事物,如果是的话,是哪些事物。)假设有无限多个可能的世界,每个世界这是上帝有能力实现的。对于这些世界中的每一个,从道德角度来看,都有另一个世界更好,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世界,采取道德观点的人都会更喜欢其他世界的真实性,而不是它的真实性。由于可能的世界是一种最大的事态,因此上帝只能实现其中一种。因此,无论上帝选择实现哪个世界,上帝确实可以实现一个道德上更好的世界。人们可能会认为,很明显,从道德角度来看,实现一个更好的世界的行动在道德上比实现一个从道德角度来看更糟糕的世界的行动在道德上要好。由此可见,在“没有最好的世界”的情况下,上帝无法展现出任何不可超越的力量。由于只有当神的代理不可超越时,神才是完全良善的,因此,神必然不是完全良善的。
论证如下:
上帝必然会实现某个世界
必然地,对于每个可实现的世界 w1,都有一个可实现的世界 w2,这样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会更喜欢 w2 而不是 w1
必然地,无论上帝实现什么世界,都存在一个上帝尚未实现但可以拥有的道德上更好的世界(来自(2))
必然地,无论上帝实现什么世界,上帝实现该世界的行为在道德上都不如上帝没有执行但可以拥有的其他行为那么好(来自(3))
必然的是,无论上帝实现什么世界,上帝的代理在道德上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来自(4))
必然地,上帝的代理权并不完美(来自(1),(5))
有些人发现从“没有最好的世界”到“没有完美的善良”的推理很有说服力,同时从这种推论中得出了不同的道德观。莱布尼茨的结论是,因为有一位上帝,所以就有一个最好的世界(“Essays on the Justice of God”,§8);相比之下,罗和维伦伯格得出的结论是,这种蕴涵可以作为反对上帝存在的论证的一部分(罗维,2004年,第88-150页;维伦伯格,2004年)。其他人却无动于衷。
这个论点的主要症结在于从(3)到(4)的转变。 (关于基于无限价值世界的可能性和道德不可超越性对(2)的否认,请参阅 Climenhaga 2018。)这一论点的批评者想知道,是否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出结论:上帝实现的任何世界在道德上都是可超越的实现一个世界在道德上是超越的。人们很容易被以下的想法所诱惑。如果我们将一种行为视为一种事态,以道德善意的方式进行评估,就像评估任何其他事态一样,那么就有一个非常简单的论据支持以下观点:任何实现道德善意的行为世界将被超越。因为如果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一个人更喜欢获得可能的世界w2,而不是获得可能的世界w1,那么从道德的角度来看,人们很可能更喜欢上帝的实现w2,而不是上帝的实现w1。
这种思路需要这样的假设:适用于行为的道德良善标准(据此,一个人的能动性被视为道德上的良善)与适用于一般事态的标准相同。但这并不明显。人们可能会认为,虽然适用于事态的道德良善标准在性质上是第三人称的——一个人考虑不同的项目,并从某一特定角度询问一个人会更喜欢什么,但道德观点——适用于道德良善的标准对行动的影响本质上是第一人称的,与行动者在决定做什么时深思熟虑的质量更密切相关。我们可以用稍微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我们可以将智能体的行为视为世界上的一个简单事件,并评估我们是否更喜欢智能体执行该操作而不是智能体执行其他操作。或者,我们可以将智能体的行为视为深思熟虑的结果,作为智能体在考虑各种原因后做出的决定。也许,尽管,作为一个事件,上帝实现一个世界必然是可超越的,但作为一个行动,作为执行计划的选择,上帝实现这个世界是不可超越的。
如果我们认为对世界的评价与对行动的评价不同,那么从(3)到(4)的移动就有抵制的空间,而这确实是抵制的标准点。有人可能会反对说,这种抵抗注定不会成功。世界是事物的最高状态;一切与道德相关的事物,以及因此能够给予上帝选择实现一个世界而不是另一个世界的理由,都包含在其价值中。因此,当然,从深思熟虑的角度来看,上帝必须有更多的理由来实现一个更有价值的世界,并且考虑到没有最佳世界的情况,上帝永远不会做他最有理由做的事情,因此,上帝的行为在道德上从来都不是至善的。但同样,还有很大的抵抗空间。上帝作为所要实现的所有价值都包含在现实世界中,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是影响上帝选择的唯一原因。因为除了这些第一级原因之外,可能还存在第二级原因(Raz 1999,第 39 页)。二阶理由是为某个理由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的理由;并且存在这些原因会影响从道德价值来评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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