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困难在于,根据任何现有的法律概念理论,所讨论的候选非法律解释因素(例如,对共和党纲领的意识形态承诺)都不是法律规范的合理候选者。此外,社会科学将有争议的解释因素视为非法律因素是有充分理由的。例如,用于解释判决的道德和政治态度并没有明确出现在司法意见文本中,也没有出现在法院达成特定结果的明确理由中;它们往往是隐藏的且难以发现,这使得它们与法律规范的任何范式实例(例如成文法规定或司法先例)截然不同。最后,经验社会科学中的法律/非法律界限通常反映了关于解释行为的心理社会因素的更一般的解释前提,远远超出了法律领域。对于大多数社会科学家来说,用本质上硬实证主义的术语来划分法律/非法律的动机是为了实现法律现象与其他政治和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统一。
然而,“法律现象”的谈论本身可能会招致对法理学问题自然化提议的不同类型的反对。人们可能想知道,社会科学家如何知道他正在解释的这些是法律现象,而不是其他类型的现象?这不是已经以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为前提了吗? (参见 Coleman 2001,第 213-214 页。)然而,为什么共享语言和词典(甚至是术语的明确定义,例如牛顿在《数学原理》开头部署的术语)获胜的原因并不明显。通常不足以让经验科学落地。这并不是说经验科学需要概念分析来讲述这个解释性故事,而是在事后哲学家可能能够对解释性故事中引用的概念提供一些更大的反思性清晰度。这位博物学家认为,就概念分析的帮助而言,在我们发现哪种切割社会世界因果关系的方式最有效之后,它就会有所帮助。
然而,所有这些代表自然主义的反驳都是基于这样的假设:我们对法律有一个强有力的社会科学解释。但现在很明显我们不这样做。 (参见,例如,Leiter 2007,第 192 页)例如,关于裁决的最好的社会科学解释夸耀预测的成功是如此微弱(比抛硬币好,但不多!)以至于他们的解释模型,以其隐含的法律概念,无法赢得认知上的信任。当谈到“法律概念”本身时,我们可能除了直觉之外什么也没有,无论在认识论上多么微弱,我们都可以依赖。也许它们并不像博物学家最初想象的那样在认识上是软弱的?毕竟,法律不是一种自然的法律,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人工制品,而社会人工制品将取决于民间直觉以及人们如何使用语言,这似乎更为合理:因此,也许传统的概念分析方法论,诸如此类H.L.A. 《法律概念》中使用的哈特对于其主题来说到底是正确的吗(参见 Langlinais & Leiter 2016)?
3.替代自然主义II: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第二种替代自然主义的经典——源于对基础主义的攻击——是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1969)。根据蒯因的观点,认识论的核心任务是理解我们的世界理论与其所依据的证据(感官输入)之间的关系。蒯因的目标是这个项目的一个有影响力的解释:笛卡尔基础主义,特别是鲁道夫·卡尔纳普在二十世纪的《世界的逻辑》(Der Logische Aufbau der Welt,1928)中赋予它的复杂形式。基础主义者想要对理论-证据关系进行解释,以证明我们理论的至少某些子集的特权认知地位:我们的理论(特别是我们最好的自然科学理论)将“扎根于”不容置疑的证据(即直接的感觉印象)。蒯因认为基础主义是失败的:程序的语义部分因意义整体论而变得无法实现(理论术语从其在整个理论框架中的位置获得意义,而不是凭借与感官输入的某种点对点接触),而该纲领的认知部分被杜昂-奎因论点所击败,该论点是关于证据对理论的不充分决定(总是有不止一种理论与证据相一致,部分原因是理论假设总是可以在面对通过放弃为假设检验提供信息的辅助假设来消除顽固的证据)(参见 Kim 1988,第 385-386 页)。
那么,认识论会变成什么呢?希拉里·科恩布利斯 (Hilary Kornblith) 将蒯因的观点总结如下:“一旦我们看到了基础主义纲领的贫瘠,我们就会发现,关于理论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信仰的获得的唯一真正的问题是心理学问题”(科恩布里斯 1994 年,第 4 页)。科恩布里斯恰当地将这种观点称为奎因的“替代论点”:“认识论问题可能被心理学问题取代的观点”(Kornblith 1994,p.3)。蒯因是这样说的:
任何人最终要获得自己的世界图景,都需要通过刺激他的感官感受器来证明。为什么不直接看看这个建设是如何进行的呢?为什么不选择心理学呢?这种将认识论负担交给心理学的举动在早期被视为循环推理而被禁止。如果认识论的目标是验证经验科学的基础,那么他在验证中使用心理学或其他经验科学就违背了他的目的。然而,一旦我们不再梦想从观察中推导出科学,这种对循环性的顾虑就没有意义了。 (1969 年,第 75-76 页)
几页后,蒯因继续他的提议,
认识论,或者类似的东西,只是属于心理学的一个章节,因此也是自然科学的一个章节。它研究自然现象,即物理学科。这个人类受试者被给予一定的经验控制输入——例如,不同频率的某些辐射模式——并且在时间成熟时,受试者将三维外部世界及其历史的描述作为输出。微薄的输入和汹涌的输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促使我们研究的关系,其原因与总是促使认识论的原因有些相同。也就是说,为了了解证据如何与理论相关,以及一个人的自然理论在哪些方面超越了任何现有的证据。 (1969 年,第 82-83 页)
因此,根据蒯因的说法,认识论的核心关注点是理论与证据的关系。如果关于这种关系的基础主义故事是失败的,那么只会留下一个值得讲述这种关系的故事:即,故事通过“纯粹描述性的,因果关系的人类认知科学”讲述了这个故事(Kim 1988,第388页) 。人类认知的科学取代了扶手椅认识论:我们通过将其核心问题(理论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转移到相关的经验科学上来归化认识论。
现在,我们可以概括Quine的观点,如下所示(Leiter 1998)。让我们说,哲学任何分支中的替代博物学家都认为:
对于任何可能存在正当关系的关系 - 例如,证据和理论,理论和信念,因果历史以及语义或有意的内容,法律原因和司法决定 - 如果没有关于关系的规范性说明,那么唯一理论上富有成果的说法是该领域相关科学给出的描述性/解释性叙述。
这在一个重要方面超越了奎因:对于奎因侵染者而言,自然主义仅因基础主义的失败而替代自然主义,这仅仅是证据理论关系的一种可能的规范性描述,而不是唯一的一种。奎因的论点根本没有表明对证据理论关系没有其他规范性的说明。
奎因(Quine)已广泛批评这一分数(例如,高盛(Goldman)1986,第2-3页; Kim 1988)。成功防御自然主义的关键在于解释为什么没有基础主义的规范理论是无菌的。一个担心的是,没有基础主义,规范理论是平庸的。考虑:现在是认知心理学的熟悉结果,人类经常在逻辑推理中犯错(参见Stich 1994)。因此,仅提出的奎因(Quine)的一种描述性信仰形成理论将仅记录这些错误。但是,认识论不应该告诉我们,信念不应该是不合逻辑的吗?人们几乎无法想象奎因为什么不同意:一个人不应该不合规形成信念。但是问题是,这条平庸的建议是否加起来是一项富有成果的研究计划。替代自然主义的描述性项目可能在研究证据理论之间记录某些非理性的认知过程,但是考虑到理论不确定的证据,即使我们纠正逻辑错误,我们仍然不会说明我们的理论上哪个理论信念是有必要的,而不是。奎尼亚的直觉是,我们将从经验询问中学到更多,而不是从对我们关于非理性的平庸规范性直觉系统化。更一般而言,除非我们在认知习俗之外有一些基本观点来评估认知问题,否则将我们平凡的直觉系统化的项目简单地崩溃为知识的描述性社会学。如果我们不能站在认识论的船上,那么我们只能报告自己做的事情。但这正是奎因(Quine)在对神经阿神(Neurath)船的隐喻中的拥抱中否认了这种外部观点的生存能力。因此,从船内,除了描述,别无他法。
奎因关于替代自然主义的论点,召回,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反基础主义的:基于证据输入,没有任何独特的理论是合理的。第二步是替代的:由于无法讲述输入(证据)和输出(理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故事,因此我们应该用纯粹的描述性询问替换规范计划,例如关于输入的心理研究会导致什么产量。我们可以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提供的裁决理论中找到两个步骤的类似物。
裁决理论不涉及“证据”和“科学理论”之间的关系,而是与“法律原因”(本身的意见)与司法决策(输出)(输出)之间的合理性关系:裁决理论尝试。要告诉法官他们应该如何证明自己的决定是合理的,即,它试图以需要独特结果的原因来“基础”司法决策。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是关于司法决定的“反基础主义者”,因为他们否认法律理由证明了一个独特的决定是合理的:法律理由不确定该决定,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上实际上是在诉讼中。更确切地说,现实主义者声称法律在理性上是不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原因(即,法官可能提出决定的合法原因)不能为独特的结果提供理由。就像感官输入不能证明独特的科学理论合理的那样,根据现实主义者的说法,法律原因也不能证明一个独特的决定是合理的。
现实主义者还采取了Quine采取的第二步:替换。根据现实主义的不确定性论文,法律原因不能证明一个独特的决定是合理的,这意味着裁决理论的基础主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为什么不代替“无菌”的基础计划,即根据适用的法律原因为某些独特的法律结果证明了一些独特的法律结果,并用描述性/解释性说明了哪些投入(即,事实和原因的组合)会产生什么产量(即,即。 ,什么司法决定)?正如Underhill Moore在他的一篇文章开始时所说:“这项研究在于法学省。它也位于行为心理学领域。它将该省置于该领域”(Moore&Callahan 1943,第1页)。请注意,这与Quine的想法有多紧密,“认识论……只是作为心理学的一章就到位了……”(1969年,第82页)。法学(或更确切地说,是裁决理论)是“归化的”,因为它是现实主义者,作为心理学(或经济学或社会学等)的一章。此外,它实际上是出于奎尼亚的原因而这样做:因为裁决的基本说明是失败的,这是接受现实主义者著名的法律不确定的著名主张的结果。
当然,这种替代自然主义的论点似乎仅针对“形式主义”的裁决理论,这些理论致力于法律的理性决定。但是,有些人“没有当代分析法学是形式主义者”(Coleman 1998,第284页),有些人甚至声称“形式主义者”反对法律的法律现实主义者并不致力于法律的理性决定(Paulson 2001,2001年,2001年,第78页。这两个异议似乎都误会了:例如,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致力于替换论点的问题的合理决定性。法律现实主义者的批评的目标同样致力于法律的合理决定性(Etchemendy 2021)。确实,如果不是这样,就不可能理解现实主义者的所作所为。替代者可能会认为,没有理由在法律原因是对法律结果的令人满意的预测指标的范围内呼吁“归化”裁决理论(即,确切的情况下,可以执行基础主义计划的那些案件) 。人们可能会再次担心是否有一个有趣或富有成果的规范性故事要讲述(而不是仅仅是平庸的描述性社会学),但是对于与Quine的类比相比,基础主义计划无法使用的案例仍然存在一些实质性领域。进行进行,以使更换的情况保持完整。
当然,真正的困难不是与这些历史观点有关的,而是与裁决规范理论的项目是否仅仅是因为理性的决定性无法获得。与奎尼亚案一样,替代人士必须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合理的决定性,裁决的规范理论是平庸的,仅在描述性社会学中进行练习。替代自然主义竞赛的批评者这个结论虽然是通过肯定而不是争论的方式(Coleman 1998,p。285n。44)。但是,如果所考虑的反对意见是正确的,那么一种规范性的理论指定了反基础主义者承认的内容,即,有一个以上(尽管不仅是任何)司法决定可以根据阶级的阶级来证明是合理的。法律原因 - 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是值得拥有的理论。可以说,这种理论可能足以使基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裁决的政治合法性挑战,但是它是否为我们想要的法官提供了规范性指导?一个理论告诉法官在决定X理论X或被告Y的原告(但没有理论上的原告或被告)的理论时,是否有理由(根据法律理由类)是合理的。值得拥有的法官指导?替代自然主义者在负面的回答:最好对投入和产出的描述性描述,这将许可对司法行为的预测,而不是不确定的规范理论。当然,这种反应使替代自然主义容易受到关于各种理论化的富有成果或不育的矛盾直觉。
Quinean类比还有其他限制(Leiter 2001a,第284-285页; Greenberg 2011提出了类比的其他方面,而Leiter 2011回答了格林伯格的一些反对意见)。首先,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最终以对合法性概念的理论进行了前提,以构建他们对法律不确定性的论点(Leiter 2001a,第292-293页);因此,尽管他们可能认为裁决的唯一富有成果的描述是描述性的,经验性的,而不是规范性和概念性的,但他们本身需要一种法律的概念,而不是在迄今为止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的论点,经验或归化。正如对替代自然主义的一位批评家所指出的那样:“自然主义者被认为是对合法性考验的存在的概念问题……。因此,博物学家与其他所有法律分析哲学家都在同一条船上”(Coleman 2001,第214页)。换句话说,与归化认识论的类比必须定位于裁决理论,而不是整个法学理论。当然,替代者博物学家仍然有可能在上一节中提到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合法性的必要概念(“替代自然主义I:反对概念性分析”)。但是,就目前而言,与奎因对基础主义认识论的攻击的类比,并不是全面放弃传统概念分析的根本性。
与quine的第二个区别也很重要。法律现实主义者立场的症结(至少对于大多数现实主义者来说)是非法律原因(例如,公平判断或对商业规范的考虑)解释了这些决定。当然,他们通过证明这些决定来解释这些决定,尽管不一定是通过证明独特的结果合理的(即,非法律原因本身也可能使其他决策合理化)。现在,显然,关于非法律原因的描述性故事并不是裁决理论的非公平归化的一部分:从原因(甚至是非法律原因)方面对决策的因果解释确实需要采取规范性的规范性理由认真理由的力量。 Quine或Underhill Moore的行为主义并不是在这里的进攻,但是这肯定是优先的:行为主义失败了作为经验社会科学的基础,而社会科学理论采用了心理学类别蓬勃发展。此外,如果非法律原因本身是不确定的,即如果他们不证明其独特的结果,那么对决定的任何因果解释都将不得不超越理由来识别心理社会事实(例如,关于人格,阶级,阶级,阶级,阶级,阶级, ,性别,社会化等)会导致决定。裁决理论的这种“归化”可能在其本体论的奎尼亚顾客本体论中不足,但它仍然是一项可识别的尝试,即将法官在(社会)科学框架内纳入法官所做的事情。
4。规范性自然主义
像传统的认识论学家一样,规范自然主义者将其作为他的目标颁布来规范我们的认知实践的目标,以控制我们应该如何获得和权衡证据,并最终形成信念。然而,与非自然主义者不同,规范博物学家认为认知规范可以从扶手椅中充分提出:规范理论化必须与科学理论化是连续的。但是,如果这不仅是为了崩溃成替代的自然主义,那么在规范案例中,M-Naterist的信条等于什么呢?考虑一下高盛的提议:“认识论假设应以工具评估认知操作:鉴于认知程序的选择,那些应该选择最佳后果的操作”(1978年,第520页)。规范博物学家坚持认为,哲学家无法做扶手椅认识论的原因是因为它是后验,经验物质实际上是什么规范为我们的认知或认知目标(例如,形成真正的信念)。高盛强调了这一点特别重要的实例:
[a]与其他事项一样,智力上的问题应考虑到代理商的能力。建议程序没有意义,即认知者无法遵循或建议认知无法达到的结果。与道德领域一样,“应该”意味着“可以”。传统认识论通常忽略了这一戒律。认识论规则似乎经常被介绍给“理想”认知者,而不是信息处理资源有限的人类。认识论[作为一种规范性自然主义]希望认真对待其监管作用。它不想仅提供闲置的建议,这是人类无法关注的建议。这意味着它必须考虑到人类认知系统的力量和限制,这需要注意描述性心理学。 (1978,第510页)
因此,规范自然主义者认为,规范认识论必须与(至少)两种感觉的自然和社会科学保持连续:(i)我们需要知道哪些认知规范实际上导致了我们形成的真实信念; (ii)作为(i)的特殊情况,我们需要确定像我们这样的生物实际上可以使用的认知规范。这排除了某些(非自然主义)认知规范,这些规范需要认知信仰形成实践(Goldman 1978,第512-513页)。简而言之,规范性博物学家强调了认识论中规范理论的工具特征,然后辩称,评估工具主张的唯一途径是经验上 - 看看真正带来的含义真正带来了什么目的。而且,这项任务永远无法从扶手椅上担任。
当然,它指出,规范性博物学家并不完全分析概念分析。例如,例如,高盛对“知识”和“理由”的概念分析,要求他转向经验心理学来填补认知规范的实际内容。与Quinean计划不同,归化仅用于应用认识论中的规范主义者。许多哲学家可能会认为“纯”认识论(对知识的描述)成为先验企业,尽管它是一种企业,它唤起了需要后验调查的概念(例如“可靠性”和“因果关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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