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朝后,五阿哥坐在回府的马车内回想着早朝上乾隆处处找他麻烦的时候。
今天皇阿玛怎么处处找我麻烦……难不成是信的事情暴露了?不可能,我设计的天衣无缝,不可能会被发现。就算发现了也没有人替小燕子作证,等小燕子被皇阿玛一怒之下打进冷宫,小燕子就是我的了。这美人我要,江山我也要,皇阿玛这份“大礼”你可要好好收下,莫要辜负了儿臣的一片苦心啊。
五阿哥回到府内看到的就是欣荣那张令他反胃的脸,白了欣荣一眼后就径直朝着正厅走去。哪怕欣荣上前拉住他的衣角想跟他商量一些事情,他都会毫不留情的甩开,看着欣荣跌坐在地,满脸写着厌恶:“滚开,别碰我。当初如果不是额娘以死相逼,我现在压根就不需要整日面对你这张令人倒胃的脸,如果不是你,小燕子也不会从大理回来被皇阿玛封为皇后!她本是我爱新觉罗·永琪的妻!而不是皇阿玛的妻!都是因为你!没有你,那次我便可以心安理得的去往大理,和小燕子白头到老”话落,五阿哥眸中蓄满泪水,苦笑着看向跌坐在地的欣荣说:“都是因为你啊!哈哈哈哈哈!欣荣啊欣荣你说……额娘当初被赐死的时候皇阿玛怎么不把你一起赐死呢,你下去陪额娘多好啊省的她老人家在黄泉路上一个人孤苦伶仃的……哈哈哈哈哈……”
听到五阿哥的这番言论,跌坐在地的欣荣只感觉一股寒意油然而生充斥着她的身体,她的直觉让她跑。可她怎么跑,她从小就过着众人簇拥的日子,若是跑了,她这般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便没有了,她的儿子也没有额娘了。
不……我要跑,永琪这样的男人我不要了,他会杀了我的,绵亿也不能要,那么小什么都干不了,他只会拖累我。对了,我可以先跑,钱而已,我这样的女人要什么男人找不到,我的命才是最重要的!绵亿,你长大以后千万不要怪额娘,额娘也是迫不得已。
欣荣起身后回到卧房后,直到深夜开始策划逃跑的路线。
乾清宫
乾隆自打下朝回来就向萧云疯狂索取,甚至于连奏折都不看。
“皇上……”萧云想让乾隆停下,可乾隆只把萧云的话当做耳旁风,丝毫没有停下的意思。萧云一点办法都没有,只好忍住那声音,可乾隆却不乐意了力度上又一次加重,嗓音沙哑,啃噬着萧云的脖颈“出声,朕没有让你忍着”
到了用晚膳的时辰乾隆也并不想轻易的放过她。
哪怕用膳时乾隆的目光也一直盯在萧云身上不肯移开,盯得萧云浑身不自在无奈的抬眸看向乾隆说:“皇上看了臣妾好久了,也该看够了吧”话落,乾隆盯着她思虑了好半晌才缓慢的移开眼神。
在这之后,乾隆一直调查永琪和萧云的事,但却未曾再踏进乾清宫半步,甚至于在皇宫走动都会避开乾清宫哪怕是萧云路过他都会毫不犹豫的转身离开。
萧云自认为自己没有做过便没有错,不肯跟乾隆服软。乾隆不查出真相到底是什么更是不肯原谅萧云,哪怕是萧云主动求和好他也不会搭理她半分。
两人的关系下降到了冰点,缓和不了一点。
就这样过了一个月后,五阿哥上奏请求入宫说是有要事需要乾隆和萧云一起处理,开始乾隆并不想答应让五阿哥进宫,怕五阿哥和萧云当着他的面眉目传情,可奏折上说是关于他的福晋索绰罗·欣荣,弃夫背逃一事,这不得不让乾隆同意进宫,毕竟弃夫背逃可不是小事。
据说五福晋索绰罗·欣荣不知因何原因,于一个月前的某个深夜逃离了王府,十天前还擅自改了嫁,被五阿哥的人抓了回来。
未时一刻,乾隆和萧云冷着脸坐在主位上。
五阿哥带着一个衣衫破烂、发丝凌乱的女子进来后跪下行礼:“儿臣参见皇阿玛,参见…皇额娘。”
“平身,到底发生了什么?弃夫背逃是怎么一回事!”乾隆的嗓音不怒自威
“五阿哥,这位姑娘是……”萧云开口询问地上的女子
还没等五阿哥开口,地上的女子听到萧云的声音后猛地抬头:“小燕子?”这个女子萧云认出来了,是欣荣,萧云被震惊的微微张大嘴巴“欣荣?”
没等众人反应过来,欣荣抽出袖中的匕首冲着萧云刺去“小燕子!我杀了你!受死吧!!”乾隆最先反应过来,上前将萧云护到身后,一脚将欣荣踹了下去。
乾隆大怒呵斥:“放肆!来人,将如此大逆不道之人拖下去!刺杀皇后等同谋反!又弃夫背逃,按照《大清律例》,谋反处以死刑,当众谋反祸及家族满门抄斩!弃夫背逃触犯了《大清律例》户律中婚姻之二的第116条律法,弃夫背逃者杖一百!”
欣荣被拖下去杖则一百大板。
“小路子!让御林军前去左都御史府,抄家问斩!”
“喳!”
“来人,传朕旨意,即日起,五阿哥与索绰罗氏和离,其子绵亿与索绰罗氏断绝母子关系!索绰罗氏满门抄斩!”乾隆瞥了眼五阿哥:“至于五阿哥,索绰罗氏弃夫背逃一事你给朕在奏折里解释清楚!滚!”
乾隆怒气冲冲的带着萧云离开了这个有五阿哥的是非之地。
PS:上面的律法不全,补齐。一起涨知识吧。
妻妾弃夫背逃,按照《大清律例》户律﹣婚姻之二的第116条律法;
一:凡妻于七出无应出之条及于夫无义絻之状而擅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有三不去(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所归)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二:若犯义絻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情既已离,难强其合。
三:若夫无愿离之情,妻辄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其妻因逃而辄自改嫁者绞监候。其因夫弃妻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自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有主婚媒人、有财礼乃坐,无主婚人、不成婚礼者,已和奸刁奸论,其妻妾仍从夫嫁卖。
四: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还给家长。
五:窝主及知情娶者,与各自妻妾奴婢同罪,致死者减一等,财礼入官。不知者(主娶者言)具不坐,财礼给还。
六:若由妇女之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馀亲主婚者(馀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致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不论期亲以上及馀亲系主婚人,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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