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章:你知不知道我可以告你诽谤啊?

虽然自己现在确实比以前穷了点儿,不过钱没有了还能再挣啊。

这个房子自己也确实挺喜欢的,也买得起,要不然就盘下了。

许戚淡淡的开口:“好,那我就要这套了。请问一下,在哪里结账?”

小实习生略微诧异的看了一眼许戚,不过也没有说什么,就要领着许戚去付钱。

那个女人不乐意了:“你什么意思啊你?房子,我要了,你个小贱蹄子,怎么还要带着她去买?你看看她那个穷酸的样子诶呦,啧啧啧,果然,贱人的审美都是一样的。”

那个小实习生愣住了,我这才上班几天,怎么都能遇到这样的事情啊?

我只是带客户去付款,为什么要骂我骂顾客呢?

是我哪里做错了??

那位实习生也来了脾气,头也不回的就想要走。

张姐一看,诶呦,怎么还要走了呢?也是不太乐意。

这小实习生算老几啊?那女孩儿买不买得起还不一定。就是嘴炮功夫厉害吧。

许戚明显有些不耐烦,不过还是充满了兴味。毕竟但凡有点脑子的,都不太会跟自己吵起来。

来找茬的多半是睁眼瞎,且脑回路清奇,好家伙,这其实也是绝了呀。

两人的争吵,哦不,是那个中年妇女单方面的争吵,引来了一些人的围观。

大家议论纷纷,都摆出一副看好戏的样子。

“哦?难道这位能当奶奶一样的人物不知道什么叫先来后到吗?我先来,我先想买这东西。我在付了款,可就是我的了,没错吧?

你这样喋喋不休,甚至还恶意侮辱我的人格,而且情节恶劣严重,我有权,告你诽谤。”

“对了,可能还不知道什么叫诽谤吧。我正好也知道一点。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 ,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怎么样,听明白了吗?”

许戚看向那个中年妇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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