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芬多夫的道德和政治哲学(三)

The goal remained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and demonstrative certitude, but one informed by wide and reflectively appropriated experience (derived from a careful study of history and contemporary events), and thus yielding a more empirically grounded and realistic (think Thucydides, Tacitus, Machiavelli, Lipsius,霍布斯)有点道德和政治论据。

3。道德哲学

Pufendorf的道德自愿主义是通过“道德实体”(Entia Moralia,源自Weigel)的概念来阐明的,Eju I I的大部分内容都致力于该概念(Röd1969,Kobusch 1996,Lutterbeck 2009,Hunter 2019)。道德实体指定基本术语,概念,类别,区别和分类(从某种意义上说,元语法和词汇)构成了共享的道德话语。相反,他们指定了这种话语的本体论相关性或指南,这些相关性依赖于并与实际存在的物理生物或环境不同。 (请参阅1990年的Statu#1,第83–84、109–10页),有关构图的隐喻。)许多道德实体的机械从EJU转移到DJN,在此之后,在早期的早期章节中正式详细阐述后,它显然结构了整个工作。

3.1道德实体

Pufendorf从DJN开始DJN,指出了与物理科学的备受研究的对象相比,与道德实体的相对注意力不集中,尽管“这很大程度上证明了人类知道他已经知道了这些实体的本质,他已经收到了这些实体的本质,他已经收到了从事这些实体的本质他的力量在他的一生中深深地够了”(I.1.1; Pufendorf 1994a,p。99)。他称它们为“模式” - 符合他们对自我熟悉实体的依赖(参见福特2011,在洛克尼“混合模式”上),并说它们是通过反思性生物发明的(Inventis)的,他们是通过比较事物的形式来形式的某些“超级”概念“超级”或“强加”到世界上,以指导或自愿和自愿的人类行为。 (DJN I.1.2–3)据说某些道德实体“自然而然地从事物本身流动,而另一些人则被智能的力量超过了物理事物……DJN I.1.3; Pufendorf 1994a,p。100,第100页。 )。这是Pufendorf的一般自愿主义框架中的一个相对区别,在该框架中,上帝被认为是在世界上强加基本的规范层面(与创造的共同和兼容),但实际上人类在其中设计了(进一步的)区分,以规范他们的生活来规范他们的生活一起 - 通过对这些哲学进行哲学,并制定具体的实践和机构来调节它们,因此可能将前者描述为基础或结构类别,后者是子公司,工具或酌情分析工具。在任何类型的情况下,都取决于它们的存在取决于智能生物的意志,他们在外部分配了规范性的,行动指导的意义,从本质上缺乏这种意义,但仍与之兼容或接受。

Pufendorf说,有四种类型的道德实体,类似于适用于物理事物的类别:(1)状态或条件(状态),(2)物质(特别是人)和模式在更具体的意义上 - 即(即) 3)道德品质(情感/有效模式)和(4)道德量(估计模式)。就像在物理领域一样,道德“国家”指定了一种(如身体)在该空间中(像身体)运作并保持自己的空间;即使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也取决于它们的存在,即使它们也取决于它们。普芬多夫(Pufendorf)区分了两个这样的状态,即自然和未定的状态,前者指的是所有人类所占据的自然国家(因此,“人类状态”),后者是特殊条件,机构或站立的人(例如,商业化,婚姻,公民),伴随着婚姻,是由特定人员创造并强加于人的。人格或道德实质性依次指的是人类在这种情况下(仅作为个人,复合材料或集体)扮演或承担的各种角色或机构,或者是代表自己或他人(例如,主权,大安,大安)。由于我们通常会颁布多个,重叠的道德角色,因此不仅在个人中,而且还有像经济协会,宗教团体和政治实体,例如国家,帝国或同盟之类的集体。因此,重要的是要阐明(不同种类)人的各自义务和权利,并根据其相对道德的重要性进行评估和对他们进行评估和排名。

这种区别需要使用道德品质和数量,这些质量和数量分别是情感和估计模式。后者涉及人,事物或行动的估值,以其社会地位或尊重,其价格(经济价值)或他们的沙漠(如惩罚和奖励) - 所有这些都是不精确的,比较的,并且改变或调整(即道德征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Seidler 2018)。反过来,道德品质会影响人(例如标题)或手术性的人(例如),后者将其分为被动和活跃的品种。被动操作质量使某人“正确地遭受,遭受,承认或接受某物”(DJN I.1.20),而积极的操作素质是我们可以在道德上影响或移动他人的人。 (请参阅Auer 2008,有关与Hohfeld的联系。)它们分为更熟悉的权力/权威(Potestas),义务(义务)和权利(IUS)的更熟悉的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社会生活的道德动态。所有此类概念或实体都必须牢记,强加或分配,而不是给出或发现;该计划从根本上是“实证主义”。

Pufendorf说,继承的术语“正确”(IUS)是模棱两可的,有时代表法律(LEX)。尽管它也可能被归类为被动的道德品质(就像允许某人正确地接受东西一样),但它在允许我们指挥人员并拥有事物的情况下是活跃的。在后者的方面,它与权力或权威(Potestas)相似,该权力或权威(Potestas)被细分为四种类型,具体取决于它是在人还是事物上(一个人还是他人)。对自己的人和行动的权威是自由(自由),以及其他主权的权力(帝国);对自己的事物的道德权力是所有权或统治(多米尼姆),以及其他贵族的权力(Servitus)。每种权力都可以以某些方式获取,丢失或持有:例如,权威的功效或强度可能是“完美的”(完整,异常,可执行的)或“不完美”(有限,灵活,仅是园艺或可取的),与权利的力量一样; DJN的其余部分实质上是关于这种情况如何在生活的不同地区(或状态)发生的。 Pufendorf的区别及其对特定救生部门的详尽应用的影响是巨大的,创造了现代道德话语的基本脚手架。 (请参阅Hruschka [2015等]。)

3.2道德上的必要性

义务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工作中的“道德必要性”,通过这种关系,人们可以“束缚”,承认或遭受某些事情(DJN I.1.21),因此它适用于所有领域,权威,权利或其他领域道德规范的形式起作用。 Pufendorf阐明了DJN I.6的义务,在他对法律,制裁和立法者主张的讨论中。他说,法律有所不同(指霍布斯(指霍布斯)与律师,协议和权利的公民[d de cive {1642}] 14.1)有所不同,因为它的义务是“由上级引入一个人的思想,是由一个不仅有力量威胁到那些抵抗他的人的邪恶的人,而且还使他要求我们自由判断我们的自由受到限制。” (DJN I.6.9; Pufendorf 1994a,p.123)即,义务具有涉及理性和力量的双重方面,这两个方面都无法单独产生:前者在那些人中产生尊敬或尊重自己是)义务,后者的恐惧。两者都是必需的,因为没有恐惧的崇敬并不能解释义务的令人信服,而无尊敬的恐惧并不能解释其合法性(DJN III.4.6)。该分析适用于根据神和人类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尤其是在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自愿主义还是知识分子或amalgam是否提供了对道德义务的更加充分的说明。从莱布尼兹(Leibniz)的批评(1706; in Leibniz 1972)和Pufendorf的Barbeyrac的防御(1718; in Pufendorf 2003)开始,这一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在最近的讨论(请参阅下面的第5.3节)中,指的是这些早期治疗方法(Darwall 2012,Irwin 2011a – b,Pink 2009)。

Pufendorf比Grotius明确区分了自然和道德商品(DJN I.2.6),他坚持认为前者在道德上是漠不关心的,即使人类普遍同意(DJN I.4.4.4,II.3.4)。因此,由于道德规范与事物的内在本质或目的或行动结果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他既不是伦理学的目的学家,也不是后果主义者(从而维持实现或实现自然'商品的义务“或“善”,这已经被认为是在道德上引人入胜的)。但是,所谓的自然善良或事物的邪恶,它们受益或伤害我们的能力,通过智能生物从中赋予道德实体的理由,从而为义务弹簧施加道德实体。也就是说,它们具有(尤其是在天然货物的情况下)一种证据功能,并解释了为什么obliger遗嘱这样的遗嘱以及债权人的意志(或可能有动机)接受其接受。因此,在讨论道德人时,普芬多夫说,产生该等级或地位的强加者应该对人类产生积极的影响(固体效应),而不是轻率地制造,就像卡利古拉(Caligula ,当教皇仍以类似的验尸后统治时宣布圣人 - 所有这些都具有规范性影响(DJN I.1.15)。同样,在解释命令或义务的合法方面(人类或神的合法方面),或者在其中唤起我们的尊敬或尊重的其中,Pufendorf强调指挥方的能力和愿意受益(或他所做的那些义务)的能力谎言(DJN I.6.12,do i.5)。总而言之,虽然自然善与恶本身并不是义务本身的根源,而道德上的必要性并不是假设的,但他们确实解释了为什么根本有义务或意义的意义。此外,由于通过经验,实证研究和对过去的知识(历史)所知道的受益或损害人类的益处或损害,因此这些是启发式方法来确定我们的义务,并解释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对它们产生分歧。当然,这种差异并不关心道德命令是否正式履行义务,而是在道德上是否在道德上指挥着特定的行动。至少其中一些是(Pufendorf也允许采取冷漠的行动),而在我们通常可以确定哪个的道德空间或环境中,这是Pufendorf理论的基本假设。

3.3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的概念对于普芬多夫的理论非常重要,以至于他认为政治领域忽略了它“严重的有缺陷”(Statu#1,1990,p。110)。他的作品不少于五幅(Eju,djn,do,das和es)中讨论了这个想法,这基本上是在其特征和区别上一致的(Seidler 1990,Fetscher 1960)。仅DJN仅包含两个版本:一个(II.2)确定对法律和道德权威的一般需求,而另一个(VII.1)为民权或政治主权(Imperium)辩护。这两种治疗方法具有共同的法律义务概念,作为善良上级实施制裁的合理征收。但是,这并不能使它们变得多余,即使创造出来消除第二种自然法的政治机构也受到同一自然法的要求,同一自然法也命令(或诱使)人类离开其先前的文化前(and)(and)兽国。民事主权及其机制的恰恰是因为合作机构(例如,语言,合同,财产,婚姻,家庭,家庭)将人类从以前的自然状况中解脱出来,最终在另一个层面上造成了类似的协调问题。确实,由于在国际自然状态下,民事国家本身也出现了类似的困难,因此在该级别上还需要另一种解决方案。总而言之,Pufendorf的道德,政治和国际法的观念在每个层面上都针对类似的自然国家。尽管其余差异也阻止了它们的标准化,但这促进了各自的分析。

对自然状态的第一个DJN处理之前是关于法律的具体重要性的第(ii.1)章。这项讨论提供了第I本书和义务的概念分析与以下章节(ii.2)的自然状态之间的桥梁,这又导致了DJN II.3中自然法的衍生。在其中,Pufendorf提出了一种道德人类学,暗示了鉴于“美国凡人的自然倾向和追求”,应施加哪些道德实体或哪些义务和法律(DJN II.1.6; Pufendorf 1994a,第138页) 。这些揭示,尤其是与野兽相比,人类的更大自由实际上对他们而言是不利的,而没有进一步的监管。也就是说,随机自由或许可就是自欺欺人。可以预期的是,普芬多夫的一般假设是,这种适得其素会违反使人类行为表现出某种“秩序,礼节或美丽”的神圣意图(DJN II.1.5; Pufendorf 1994a,p。138);但是,它牢固地基于对可观察到的人类趋势和行为的描述。后者表明人类是虚弱的,多样的,有时是不正当的:他们不仅焦虑,雄心勃勃,嫉妒,迷信,怨恨,徒劳,辩护等等;但是他们常常彼此之间,甚至自己也不同意。然而(与其他生物不同),他们无能为力,而无需像他们这样的生物。但是,为了使相互援助成为可能,并避免上述特征不断产生的困难,人类的行动必须像以前一样受到自由定律的约束。没有这些,人类就会下降到野蛮人的水平以下,野蛮人的福利是非自愿通过身体法律保护的,他们将保持自由,只是为了破坏和摧毁彼此。在宗教,理性,审慎的情况下,这种人性的这种不一致是对Pufendorf无法接受的。

自然状态是一种理论机制,用于进一步阐明这些考虑因素。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出现在三个不同但重叠的版本中,其中第三个是由上述DJN VII.1帐户特别阐述的。每个版本都涉及极性或暗示的对比:关于自我的自然状态(在SE中),以及针对其他人类的自然状态(Ad Alios Homines)。其中的第一个指定了人类的状况,与野兽的不道德状态相反,也将其视为“人类状态”,也将“朝向[或反对]上帝”。人类从中出现了 - 利用他们的事实特征和能力(Pufendorf与“灵魂”相关联) - 通过通过社会互动来道德自己,逐渐表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领域,只有其创造者正式强加了。第二种自然状态(在SE中)(在SE中)指出了孤独的人类的基本无助,几乎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没有相互援助的情况下,无与伦比的兽生。对这个国家的经典叙述将个体人类描述为对他们最基本的需求和欲望感到沮丧,并且由于无法建立独特的能力并行使自由所需的精炼能力。在这种意义上,人类的互动有时可以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消除了自然状态,这是由于人类的先前和同时出现的促进的过程。但是,正如第三个自然国家所表明的那样,除非有效地受到法律的有效限制,否则人类也可能会威胁,危害或互相干扰。在这里,法律意味着不仅仅是自然界已经操纵的自我解释的道德法(速度霍布斯,并不完全是违法的或不道德的)。相反,它是指政治上级必须施加具有权威和有效指挥权的民法。因此,与文化前和仅仅人类国家相比,这种自然状态最好被描述为前文状态。注意:在这三个国家中,在模型或理想的意义上都没有做出“自然”功能,就像其他形式的自然法理论一样。取而代之的是,随着人们留下这种自然条件,规范出现了。

如前所述,这三个条件重叠。因此,即使人类(仅)人类(DJN II.2.9-10)的最初状态(即使其他两个自然状态都被文化和政治部分升华),不完美的人类总是(尽管很少)仍然存在(DJN II.2.9-10)。因为它们始终受到神圣征收的规范的限制,并以某种方式负责,或者是人类和人类所要求的规范。也就是说,作为野兽和神灵,他们都缺乏前者的自动主义和后者的自发善良,并且总是承担判断的犯错负担。后两个州也可能重合,尽管通常不完全,但人类可能会在仍处于不安全感的情况下的情况下退出一种需要的文化,或者他们可能享受民事国家的安全性,而相对被剥夺了文化产品。同样,即使需要满足和文化发展通常发生在政治秩序之前和除了国家而不是各州,但后者有时似乎是前一个过程的前提 - 因为Pufendorf从三十年的战争的环境中知道了。

尤其是自然的文化前和前文化状态(即在这些方面分别缺乏这些条件)进一步分为完整或完美,部分或有限版本。前者纯粹是神话般的或假设的,因为没有他们的同伴就无法存在。完全不合作或完全敌对是根本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能够生存,并且考虑这种情况的唯一原因是启发式设备强调了人类实际居住的条件(Behme 2009a)。确实,正如卢梭会以自己的方式迭代的那样,自然状态的极端版本​​仅仅是从实际人类历史和经验中发现的更有限或混合的条件中的推断,就像竞争对手的家庭,氏族,国家或(有时)以前的培养和民间化的个人(例如Crusoe)暂时留给了自己的设备。 Pufendorf关于该主题的大部分讨论都是通过与Grotius,Hobbes和Spinoza的批判性互动进行的,他对他所使用,改变或拒绝的自然状态的评论。他的检查的悖论是,人类从来没有,或将处于纯洁,充实或完美的自然状态,因为它将是一种完全野蛮的,钟形的,因此是致命的状态。到目前为止,霍布斯是正确的。但是,正如普芬多夫(Pufendorf)对他的反对,霍布斯(Hobbes)夸大了此案。因为自然状态实际上是“和平”的状态(DJN II.2.7) - 尽管不完美,不稳定和不安全的和平(DJN II.2.12)。因此,人类至少在这一生中永远不会完全将自然状态(在所有三种感觉上)留在后面,因为它们总是不完美地社交,只有部分耕种,不完全或不充分或不充分的民用(政治化) 。这解释了他们终生对道德法和义务的服从(无论已被理解),以及他们的需求 - Pufendorf认为 - 对某种民事征服。也就是说,只要他们设法生存和繁荣,他们就通过不完全实现的社会合作形式来做到这一点,这些形式必须(以多种方式)不断地维护和改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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