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道德与政治哲学(一)
1. 主要政治著作
2. 哲学工程
3. 自然的状态
4. 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
5. 关于自然状态的进一步问题
6. 自然法则
7. 建立主权机构
8. 专制主义
9. 责任与政治义务的界限
10. 宗教与社会不稳定
11. 霍布斯论性别和种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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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政治著作
霍布斯写了几个版本的政治哲学,包括1650年出版的《法律、自然和政治的要素》(也以《人性》和《政治》为标题),1651年以英语出版的《关于政府和社会的哲学基础》(1642年),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1668年出版的《利维坦》的拉丁语修订版。他的其他著作对理解他的政治哲学也很重要,特别是他的英国内战史,《巨兽》(1679年出版),《论主体》(1655年),《论人》(1658年),《一个哲学家与一个研究英国普通法的学生的对话》(1681年),以及《关于自由、必然性和机会的问题》(1656年)。霍布斯的所有主要著作都收录在威廉·莫尔斯沃思爵士编辑的《托马斯·霍布斯英语作品集》(11卷,1839 - 1845年,伦敦)和同样由莫尔斯沃思编辑的《托马斯·霍布斯歌剧《拉丁剧本的哲学》(5卷;伦敦,1839 - 45)。牛津大学出版社计划出版26卷的《克拉伦登版托马斯·霍布斯作品集》。到目前为止,有3卷可供选择:《论思想》(霍华德·沃伦编辑)、《托马斯·霍布斯的书信》(诺埃尔·马尔科姆编辑)和《普通法与世袭权》(艾伦·克罗玛蒂和昆汀·斯金纳编辑)。最近,诺埃尔·马尔科姆(Noel Malcolm)出版了三卷本的《利维坦》,将英文文本与霍布斯后来的拉丁文版本放在一起。刚接触霍布斯的读者应该从《利维坦》开始,一定要读第三和第四部分,以及更熟悉的,经常摘录的第一和第二部分。对霍布斯的规范哲学有许多很好的概述,其中一些在以下的次要著作参考书目中列出。
2. 哲学工程
霍布斯试图发现合理的原则,以建立一个不会受到内部破坏的公民政体。在经历了以英国内战为高潮的政治解体时期后,他认为,即使是最具压迫性的政府所承担的负担,“与内战带来的痛苦和可怕的灾难相比,也几乎是不明智的”。因为实际上任何政府都比内战好,而且根据霍布斯的分析,除了绝对政府之外,所有政府都有解体为内战的系统倾向,所以人们应该服从绝对的政治权威。持续的稳定还需要他们避免采取可能破坏这样一个政权的行动。例如,臣民不应该与君主权力争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造反。总的来说,霍布斯的目的是证明政治服从与和平之间的相互关系。
3. 自然的状态
为了建立这些结论,霍布斯邀请我们考虑在自然状态下,也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下,生活会是什么样子。也许我们可以想象,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人们会过得最好,每个人都自己决定如何行动,无论何时出现争议,她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陪审团和刽子手——无论如何,这种状态是判断政治安排合理性的适当基准。霍布斯将这种情况称为“纯粹自然的状态”,一种完全私人判断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没有公认的权威机构来仲裁争端,也没有有效的权力来执行其决定。
霍布斯的近亲,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第二篇》中坚持认为,自然状态确实比服从绝对君主的专断权力更可取。但霍布斯的著名论点是,这样一种“无主的人的放荡状态,不受法律的约束,不受强制力的约束,不受掠夺和报复的束缚”,将使舒适、社交和文明生活所依赖的所有基本安全都不可能实现。勤奋将没有立足之地,因为它的结果是不确定的;因此没有地球的文化;不得航行,不得使用可以经海上进口的商品;没有宽敞的建筑物;没有移动和移走需要很大力量的东西的工具;对地球的面貌一无所知;没有时间的记录;没有艺术;不信;最糟糕的是,不断的恐惧和暴死的危险;而人的一生,孤独、贫穷、肮脏、粗野、短暂。”如果这是自然状态,人们有充分的理由避免它,这只能通过服从某种相互认可的公共权威来做到,因为“只要一个人处于纯粹的自然状态(这是战争的状态),因为私人欲望是衡量善恶的标准。”
尽管许多读者批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过于悲观,但他是根据许多貌似合理的经验和规范假设来构建的。他假设人们在精神和身体特征上是足够相似的,没有人是无懈可击的,也不能指望能够支配别人。霍布斯认为,人们通常“避免死亡”,大多数人都有强烈的保存自己生命的愿望。人虽然有地方的感情,但他们的仁慈是有限的,他们有偏袒的倾向。由于担心别人会认同自己对自己的高评价,人们对轻蔑很敏感。他们会做出评估性判断,但通常会使用“好”和“坏”等看似客观的术语来代表他们自己的个人偏好。他们对事件的起因感到好奇,对自己的未来感到焦虑;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这些特征使人们倾向于接受宗教信仰,尽管这些信仰的内容会根据一个人碰巧接受的宗教教育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关于规范性假设,霍布斯认为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有保护自己的自由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这是一种权利,可以做任何一个人真诚地认为对自己的生存必要的事情;然而,因为至少有可能,实际上任何东西都可能被认为是一个人的生存所必需的,这种理论上有限的自然权利在实践中变成了对任何潜在事物的无限权利,或者,正如霍布斯所说,“对所有事物”的权利。霍布斯进一步假设,作为实践理性的原则,人们应该采取他们认为是必要的手段,以达到他们最重要的目的。
4. 自然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
综合起来,这些貌似合理的描述性和规范性假设产生了一种可能充满分裂斗争的自然状态。每个人对所有事物的权利会引发严重的冲突,特别是在资源竞争的情况下,因为至少稀缺的物品,如最理想的土地、配偶等,肯定会出现过度竞争。人们很自然地会担心别人可能(援引自然权利)侵犯他们,并可能理性地计划先发制人,作为一种预期的防御。此外,少数骄傲或“虚荣光荣”的人以对他人行使权力为乐,自然会引起他人先发制人的防御反应。在宗教观点、道德判断上的分歧,以及在诸如一个人实际需要什么物品、一个人应该得到什么尊重等世俗问题上的分歧,将进一步加剧冲突。霍布斯想象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需要什么,自己欠什么,什么是尊重的,正确的,虔诚的,谨慎的,也可以自由地决定所有这些问题,以及其他人的行为,并按照她认为最好的判断行事,尽可能地执行她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共同的权威来解决这些许多严重的争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会变成一种“战争状态”,甚至更糟,一场“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
5. 关于自然状态的进一步问题
在回答人类是否曾经普遍处于这样的自然状态这个自然问题时,霍布斯给出了三个假定的自然状态的例子。首先,他注意到所有的君主都处于这种相互尊重的状态。这一主张使霍布斯成为国际关系中“现实主义者”的典型代表。第二,他认为,许多现在已开化的民族从前是处于这种状态的,而少数民族——例如,“美洲许多地方的野蛮人”(《利维坦》第十三章)——直到他的时代仍然处于自然状态。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霍布斯断言,那些以前和平的国家陷入内战的人,很容易认识到自然状态。虽然完全私人判断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抽象,但与它过于接近的东西仍然是一种永远存在的可能性,值得恐惧和避免。
霍布斯哲学的其他假设是否允许这种孤立的个人追求他们个人判断的想象状态的存在?可能不会,因为,正如女权主义评论家和其他人所指出的,在霍布斯的理论中,孩子们被认为承担了服从父母的义务,以换取父母的养育,因此自然状态下的原始单位将包括由内部义务安排的家庭,以及个人。情感、性亲和力和友谊的纽带——以及家族成员和共同的宗教信仰——可能会进一步降低任何纯粹个人主义的自然状态模型的准确性。这种让步并不需要质疑霍布斯对自然状态下冲突的分析,因为事实可能证明,竞争、缺乏自信和追求荣耀是小群体之间冲突的灾难性根源,就像它们在个人之间一样。然而,评论家们试图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准确地理解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他们正在调查霍布斯将其想象为孤立个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条件的程度。
另一个重要的开放性问题是,当我们只根据自己的个人判断进行互动时,人类究竟是什么(假设霍布斯是对的),使得我们的公共生活容易发生灾难。也许,虽然人们确实希望为自己的最佳长期利益而行动,但他们是短视的,因此沉迷于当前的利益,而没有适当考虑他们当前的行为对他们长期利益的影响。这将是一种理性的失败。另一种可能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人是完全理性的,但他们被困在一种情况中,这种情况使得每个人都以一种对所有人来说都不是最优的方式行事,这可能会让他们陷入博弈论中熟悉的“囚徒困境”。又或者,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会是和平的,除非有一些人(只有少数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也许是所有人)的存在,他们的激情推翻了他们冷静的判断;他们骄傲,恶意,偏颇,嫉妒,嫉妒,在其他方面容易导致战争的行为。这样的解释将把非理性的人类激情理解为冲突的根源。这些叙述中,哪一个,如果有的话,充分地回答了霍布斯的文本,是霍布斯学者之间持续争论的问题。博弈论学家在这些辩论中尤为活跃,他们尝试了不同的自然状态模型及其引发的冲突。
6. 自然法则
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悲惨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所有重要的人类目标都无法可靠地实现。令人高兴的是,人性也提供了逃避这种悲惨状况的资源。霍布斯认为,作为理性的存在,我们每个人都能看到,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不利于满足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同意“和平是好的,因此和平的方式或手段也是好的”。人类将认识到寻求和平的命令是不可避免的,当他们能够安全地这样做时,他们会做那些必要的事情来确保和平。霍布斯称这些实际的要求为“自然法则”,其总和就是不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对待他人。这些理性的“戒律”、“结论”或“定理”是“永恒不变的”,即使不能安全地采取行动,也总是要求我们的同意。他们禁止许多常见的恶习,如不义、残忍和忘恩负义。尽管评论家们对于这些法律是否应该仅仅被视为谨慎的戒律,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神圣的命令,或者其他某种形式的道德命令,意见不一,但他们都同意霍布斯认为这些法律是为了指导人们服从政治权威。他们告诉我们,通过放弃我们“对所有事物的权利”的一部分,通过相互立约服从君主的权威,并进一步指示我们遵守建立主权的盟约,与愿意与之和平相处的人寻求和平。
7. 建立主权机构
当人们彼此约定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威时,他们就建立了霍布斯所说的“制度主权”。当受到征服者的威胁时,他们以承诺服从的方式立约保护,他们建立了“获得主权”。根据霍布斯的观点,这些都是建立主权的合法方式,它们的潜在动机是相同的——即恐惧——无论是对同伴还是对征服者。社会契约既包括权利的放弃或转移,也包括主权的授权。政治合法性不取决于政府如何上台,而只取决于它能否有效地保护那些同意服从它的人;当保护停止时,政治义务也就结束了。
8. 专制主义
尽管霍布斯提出了一些温和的实用主义理由,支持君主政体胜过其他形式的政府,但他主要关注的是,有效的政府——无论其形式如何——必须拥有绝对的权威。它的权力既不能被分割,也不能被限制。立法权、裁判权、执行权、征税权、战争权(以及人们不太熟悉的对规范原则的控制权)以这样一种方式联系在一起,即失去一种权力可能会阻碍其他权力的有效行使;例如,没有解释和执行的立法将无助于规范行为。只有一个政府拥有霍布斯所说的所有“主权的基本权利”,才能可靠地有效,因为当这些权利的一部分由不同的机构持有时,这些机构对应该做什么有不同的判断,有效的政府瘫痪,或者堕落为内战来解决他们的争端,可能会发生。
同样,对政府的权威施加限制,就会引发关于政府是否超越了这些限制的无法解决的争议。如果每个人都要自己决定是否应该服从政府,派系分歧——和战争来解决问题,或者至少是有效政府的瘫痪——是很有可能的。把问题的解决交给另一个权威,这个权威本身也是有限的,而且很容易受到超越其界限的挑战,这将会引发非权威“权威”的无限倒退(在那里,责任永远不会停止)。将其引用到另一个不受限制的权威,将只是重新定位绝对主权的位置,这一立场与霍布斯对专制主义的坚持完全一致。为了避免政府崩溃的可怕前景,回到自然状态,人们应该把他们的君主视为拥有绝对权威。
9. 责任与政治义务的界限
当臣民通过授权建立一个主权者时,他们同意,根据“对同意的一方不做任何错事”的原则,不让它对它可能做出的任何判断错误负责,也不把它对他们造成的任何伤害视为可起诉的不公正。尽管许多解释者都认为,通过授权君主,臣民对其命令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但霍布斯却坚持认为,“服从[法律]的外部行为,没有内在的认可,是君主的行为,而不是主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而是作为一种工具,完全没有他自己的任何行动”(利维坦xlii, 106)。霍布斯说服他的基督徒读者服从他们的君主,这可能对他的计划很重要,他可以向他们保证,上帝不会让他们为君主命令下的错误行为负责,因为如果这样做会危及他们永恒的前景,他们就不能合理地期望他们服从。因此霍布斯解释说:“无论什么主题……如果一个人被迫服从他的君主,而且不是为了他自己的意志,而是为了他国家的法律,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是他的,而是他的君主的。(《利维坦》第十二章)11)这一立场强化了专制主义,允许霍布斯坚持认为,臣民甚至可以服从命令去做他们认为有罪的行为,而不必担心神的惩罚。
霍布斯关于人应该被理解为主权权威的臣民的描述,从他的《自然要素》到《利维坦》的描述,发生了变化。在前者中,每个人都把他们的权利(自治和追求他们认为对他们的生存和舒适生活有用或必要的一切事情)交给同一个主权者(无论是自然人,作为君主,还是人为的人,作为规则治理的议会)。在这些早期的叙述中,君主独自保留他们的自然权利,在所有事情上根据自己的私人判断行事,也行使臣民的转让权利。无论是行使自身保留的自然权利,还是行使臣民的转让权利,主权者的行为都是主权者自身的行为,并为此承担道德责任。相比之下,霍布斯的《利维坦》让每个人都“拥有并授权”君主的所有行为——无论君主作为公众人物做什么,或命令臣民做什么。这种变化在霍布斯的理论中造成了明显的不一致,即对君主命令下的行为负责;如果在“拥有并授权”君主的所有行为中,臣民对其所做的一切,以及他们服从其命令所做的一切,负有道德责任,霍布斯就不能始终坚持他的立场,即仅仅服从君主命令的行为,是君主单独的道德责任。对于这种明显的不一致,有一种解决办法是否认霍布斯的授权观念,与我们当代的授权观念一样,对被授权的行为负有责任。
虽然霍布斯坚持认为我们的政府应该拥有绝对的权威,但他保留了违背他们政府某些命令的自由。 他认为,主体保留了对主权权力的自卫权利,赋予他们在生命危险时不服从或抗拒的权利。 他还赋予了他们看似广泛的抵抗权利,在他们的家庭甚至荣誉都处于危险之中。 可以理解的是,这些例外对研究霍布斯的人产生了兴趣。 他对显然不可剥夺的权利——他所说的“主体的真正自由”——似乎与他对绝对主权的捍卫不相容。 此外,如果主权国家未能为臣民提供足够的保护,就会消除他们服从的义务,如果每一个臣民都能自行判断这种保护的充分程度,那么人们似乎从来没有真正摆脱过可怕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这一方面,从霍布斯时代起就一直受到热烈的争论。 霍布斯同时代的布拉姆霍尔主教(Bishop Bramhall)指责利维坦是“雷贝尔的教义分析”。 最近,一些评论人士认为霍布斯关于政治义务极限的讨论是他理论的弱点。 目前还不清楚这一指控是否经得起审查,但它肯定会成为许多持续讨论的主题。 10 宗教和社会不稳定霍布斯政治哲学的最后一个关键方面是他对宗教的对待。 霍布斯在他的政治哲学的每一次修订中都逐步扩大了他对基督教的讨论,直到它出现在《利维坦》中,大约占了这本书的一半。 关于霍布斯如何理解宗教在他的政治理论中的重要性,没有达成共识。 一些评论家认为霍布斯试图向他的读者展示他的政治理论与基督教核心承诺的相容性, 因为基督徒的宗教职责似乎禁止他们对他们的统治者的绝对服从霍布斯的理论要求。 另一些人则怀疑他所宣称的基督教的诚意,认为霍布斯利用讽刺或其他微妙的修辞手段,试图破坏他的读者的宗教信仰。 无论他的意图如何被正确理解,霍布斯对宗教信仰力量的明显关注是一个事实,他的政治哲学的口译员必须寻求解释。 11 霍布斯关于性别和种族的学者对霍布斯如何看待女性和家庭的地位越来越感兴趣。 霍布斯是最早将女性视为人的西方哲学家之一。 他坚持所有人的平等,非常明确地包括妇女。 人们是平等的,因为他们都受到支配,而且都有可能支配别人。 没有人能在别人的共同努力下,在睡觉的时候,被人无情地攻击,也没有人能保证支配所有人。 在这个相关意义上,女性自然与男性平等。 它们同样自然是自由的,这意味着在它们被任何人管辖之前,他们的同意是需要的。 在这一点上,霍布斯的主张与许多普遍的时代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观点认为,女性生来不如男性,服从于男性。 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后来担任约翰·洛克的第一篇政府论文的目标,他是这种观点的著名支持者,他称之为父权主义。 霍布斯明确地拒绝父权主义的观点和Salic定律,他坚持认为女性可以是君主;对他来说,权威是“既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 他还主张自然的母性权利:在自然状态下,对儿童的统治自然属于母亲。 他以亚马逊勇士女为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