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5章.晋朝4(12)太康之治(二)

政治上:1.改章易制。司马炎称帝后,总结前代亡国的教训,认为曹魏政府束缚、防范宗室,导致皇帝孤立无援。为了屏卫皇室,晋武帝实行五等封爵之制,把大批同宗的叔侄弟兄封作王。

晋武帝即位之始一次封王二十七人,以后又陆续增封,总计达五十七王,并允许诸王自选王国内的长吏。晋武帝还委任几位宗王统领重兵,出镇许昌、邺城、长安等处的战略要地,用以拱卫首都洛阳。宗王出镇是晋武帝加强宗室权势的重要措施,对以后西晋的政局影响极大。

由于凭借朝臣、士族的支持,晋武帝才得以建立西晋政权,所以对拥戴有功的大臣和世家大族极力照顾。比较突出的是,他为防止功臣之间为官职高下而引起纷争,杂糅上古及汉代“三公”的名目,在中央政府设置品级极高的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等职,号称“八公”,成为历史上鲜见的因人设官的典型。

此外,他对臣下也大加分封,前后受封的异姓公侯多至五百余人。按照规定,各等封爵的食邑标准是被封地区民户全部赋税的十分之一,后又扩至三分之一。当时,在蜀汉灭亡后不久,晋武帝为了稳定巴蜀人心,又任用了一批原在蜀汉供职的官吏为朝官。晋武帝没有采取“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惯用手法,而是采取拉拢、收买人心的办法,稳定各级官吏,以确保社会稳定地过渡。

2.颁布律法。泰始四年(268年)正月,晋武帝批准颁行新律。这部晋律始编于司马炎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当时司马昭命贾充、羊祜、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到晋武帝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该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泰始律》的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

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很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的法律无不打上它的烙印。它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晋律还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也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久的一部法典。

3.选拔人才。在用人方面,晋武帝尽量不计旧怨,启用某些原属于曹魏集团的官吏。太常丞许奇的父亲许允,因参与魏主废黜司马师的密谋,事泄被杀。晋武帝认为许奇有才,便不顾别人反对,把他提升为祠部郎。以后,他还选用了一批原在蜀汉政府任职的人,其中包括著名的学者谯周、文立等人以及诸葛亮的孙子诸葛京。

赵昆生的《晋武帝与“太康之治”》认为晋武帝很会用人,善于利用和发挥各种人物的才能优势。他并不介意是否前朝重臣或者废帝姻亲,只要有才并忠于司马氏,即可得到重用。而且还能宽容对待臣下的道德品质或者生活上的瑕疵。

张金龙的《晋灭吴决策探因》中也指出,晋武帝灭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晋武帝的用人策略,尤其是对羊祜等人的使用。

尚志迈的《晋武帝与太康之治》认为晋武帝用人多倚重世家大族,但也能够做到人尽其职,发挥作用。并且,晋武帝在用人上还能做到不念旧隙,不计前嫌。这样的用人在政治和经济领域起到很大作用。

陈森的《灭吴前后的晋武帝》指出,灭吴之前的晋武帝用人唯贤为政清廉,一些优秀人才得到重用,能够做到知人善任。

(未完待续……)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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