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性公理通常被用于形式化逻辑或数学中,例如在欧几里德几何学中,“任意两点之间可以画出一条直线”和“所有直角都相等”这样的命题被认为是决定性公理。
决定性公理的选择通常取决于逻辑或数学体系的目的和性质,不同的公理选择可能导致不同的体系。
考虑以下的“无限博弈”。
有两个局中人A和B,依次各给出一个自然数,例如设A为先手。
这样,他们就会作出一个自然数的无限序列。
如果这个序列是" 最终周期的"、则 A胜、否则 B 胜(一个最终周期序列就是像 1、56、4、5、8、3、5、8、3、5、8,3,5,8、3、…这样的序列,经过一定步数以后就会停留在一个反复的模式上。
不难看到,B有一个致胜策略,因为最终周期序列是很特殊的。
然而,在博弈的任意阶段,A仍然可以制胜(只要B玩得足够糟糕),因为每一个有限序列都是许多最终周期序列的开始的一段。
更一般地说,自然数的无限序列的任意集合S都会给出一个无限博弈:
A的目标是使得所得的序列是S的一个元素,B的目标则相反。
如果两个局中人之一有一个制胜策略,就说这个博弈是决定性的。
我们已经看到,如果S是所有最终周期序列的集合,这个博弈一定是决定性的,而实际上,对于我们不论怎样来写出的S,相应的博弈也一定是决定性的。
但是结果是确有不是决定性的博弈存在。
不难作出非决定性的博弈,但是构造这个博弈要用到选择公理如下:
粗略地说,可以把所有可能的策略的集合良序化(良序原理是等价于选择公理的),所以每一个前面的策略即前置元(predecessor)的个数总少于无限序列的个数、把这样的序列放进S或其余集,就使得每一个策略都不能成为任一个局中人的制胜策略,决定性公理宣称, 每一个博弈都是决定性的。
它与选择公理矛盾,但是如果把它加进没有选择公理的策墨罗-弗朗克尔公理系统。
它就是一个很有趣的公理。
例如,它事实上蕴含了许多实数集合具有惊人的好性质,例如所有的实数集合都是勒贝格可测集合 。
决定性公理与大基数理论有密切关系。
大基数理论是数学中一个分支领域,主要研究无限集合的大小比较问题。
在大基数理论中,把一个无限集合的大小称为它的基数,常用符号为 ℵ(阿列夫零),ℵ1,ℵ2 等。
在大基数理论中,最著名的结论是康托尔-伯恩斯坦定理,该定理说明任意两个无限集合的基数要么相等,要么存在一个比另一个更大的基数。
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是连续统假设,它是指不存在一个介于 ℵ0 和 ℵ1 之间的基数。
这个假设目前还没有被证明或证伪,是大基数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0-1原理(0-1 Principle)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的计算机教授高德纳(Knuth)提出来的,他在他那本那本堪称计算机科学经典之作的《计算机程序设计艺术》的第三卷:排序与选择中,提出并论证了这个原理。
0-1原理:如果一个排序网络能够正确地对任何0-1序列排序,那么它就能对任意数组成的任意序列正确排序。
这条原理的作用是很大的,为了验证一个n输入排序网络的正确性,我们不必检验所有数字构成的任意长为n的序列,而只需检验 2^n个0-1序列就足以验证排序网络是否能正确排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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