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将这一批判推得如此远,以至于这一批判不自觉地让他本人提出的解决建议都变得值得怀疑。波普尔剥下了经验主义宣称的知识起源的虚假权威,他正确地用各种方式褫夺起源知识的地位。但即便错误也只能在以效力为标准的基础上才能证明其错误性。我们必须拿出论据支撑效力标准的正当性;我们应该到哪里去找这正当性呢?如果不是反过来从已经关闭了的维度中,也就是说不从起源的维度去找,难道还要从知识构建的维度去找吗?否则证伪的标准就会显得过于任意。波普尔想要把理论的起源,即观察、思考和流传,都同样归属到检验的方法中,经验的效力唯独应该以这种方法为度量。然而不幸的是,就这种方法而言,它的基础只能退而求其次,建立在知识来源的其中一种上,建立在传统上,而且是建立在波普尔称之为批判传统的传统上。这就显示出,传统是独立的变量,而上面实例提到的思想和观察,包括结合思想和观察而成的测验程序都依赖于传统。波普尔过于不加怀疑地就信赖在测验程序中组织起来的经验的自主性;他相信,能够抛弃掉对活动标准的追问,因为他最终在进行所有批判的时候还是分享了一种深层次的实证主义的成见。他假定了事实是在认识论上独立于理论的,而理论则应该描述性地领会这些事实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要以“独立的”事实来测试理论。这一主题在波普尔那里是实证主义遗留问题的关键点。阿尔伯特并没有展现出任何迹象,表明我已经成功地让他意识到这个问题。
一方面,波普尔反对经验主义是正确的,即我们只有在理论的光照之下才能把握和确定事实;的确,他偶尔把事实描述为语言和现实共同的产物。另一方面,他把一种朴素的相对于“事实”的符合关系归入记录着的确定,这种确定依赖于对我们的经验进行方法上牢靠的组织。在我看来,波普尔坚持真理的符合理论并没有多少成效。这种理论假定“事实”是自在的存在者,却没有考虑到,事实确定的经验效力的意义(以及间接地,经验科学理论的意义)是通过定义检验条件在事前就决定好了的。与之相比,这样的尝试,即从原理上分析经验科学理论和所谓的事实之间的联系,才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样我们就能把握之前关于经验的阐释的框架。在反思的这个阶段就很清楚了,“事实”这个术语只能用在可经验之物的集合上,这个集合是为了检验科学理论而提前组织好的。所以人们是这样对事实形成概念的,就如它本身之所是:就如它是被生产出来的。人们在洞察实证主义的事实概念时却把它当作拜物教,这种拜物教纯粹地给间接的东西附上了直接的表象。波普尔没有撤回到先验的维度,但这条道路就位于从他自己的批判引申出的结论里。波普尔对基本问题的论述显示了这一点。
第二节 经验—分析研究的实用主义意涵
阿尔伯特对我的责备中的第二个误解,跟所谓的基本问题有关。波普尔把这样一些单数的存有表达称为基本命题,这些存有表达适合用来反驳以否定的存有表达形式表现的法则假设。它们通常表述了系统观察的结果。它们描述了理论与经验基础相遇的接合处。基本命题当然不能无缝地嫁接到经验上;因为在基本命题中出现的普世表达中,没有一个能够通过如此多的观察得以证实。接受还是拒绝上述的基本命题都以决定为基础。无论如何,决定都不能任意作出,而是要跟规则保持一致。这些规则只是在机制上得到确定,而不是逻辑上。规则促使我们瞄准一个没有说明,但提前已经理解的目标作出决定,但规则并不定义目标。我们在日常交流时就是这样操作的,比如在解释文本的时候。如果我们在循环中运动,如果我们不想要回避解释,那么对我们而言,就没有别的什么东西剩下了。基本问题让我们回忆起,针对现实使用形式的理论也把我们卷入循环。是波普尔教会我这个循环的,而不是像阿尔伯特猜想的那样,由我自己想出来的。即便用阿尔伯特自己的话(第238页),也不难重新发现这样的循环。
波普尔用研究程序跟法庭程序的比较来说明这样的循环。如果人们不事先就法律系统所要运用的事实状态达成一致,那么法律系统,无论它是跟法律的规则系统相关还是跟经验科学的假设系统相关,都无法得到使用。通过某种决议,法官们达成一致,他们愿意将某种关于事实经过的陈述视为有效。这跟基本命题的设定是相应的。但是法律系统跟事实状态不是相互独立地给定的,这使得决议变得复杂。更多的情况是,事实状态要到法律系统的范畴之下去寻找。比较研究程序和法庭程序时必须注意,在将普遍规则运用到法律系统的范畴上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循环:“我们依靠前后两种程序的相似性决定了基本表达,这样的相似性是清楚的。例如,它澄清了这两种程序的相对性,以及它们是如何依赖理论所提出的问题的。在法庭审判的案例里,除非首先由决定作出一个结论,否则明显不可能运用什么‘理论’;但结论必须在符合,也就是说运用了部分法条的程序中找。这个例子跟基本表达的例子是类似的。接受基本表达就是运用理论系统的一部分;而唯有这种运用才使得别的进一步运用理论系统成为可能。”
把理论运用到现实上产生了循环,那么这个循环指示了什么呢?我想,通过把特定结构的理论设想跟特定类型的检验条件联系起来,就预先确定了可经验物的范围。比如通过实验确定的事实,也许可以证明经验科学的理论失败,但这些事实首先是在事前就跟可能经验的阐释相联系而构建起来的。而这种联系是在提供论据的语言和实验着的行动相互作用之下产生的。这种共同作用为了控制表达这一目的而组织起来。当研究者们要决定基本命题的设定时,游戏规则中隐含的预先理解引导着研究者们的讨论。因为当他们要在观察到的东西上使用理论时,他们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循环,他们要摆脱循环的唯一维度,即理性讨论只有在阐释学的道路上才是可能的。
要求把控制过的观察作为决定法则假设在经验上是否充分的基础,这预设了特定规则的某种预先理解。为了特定的设定而认识研究的特殊目的和观察的相关性,还是不足够的。我们更多地必须整体理解研究的意义,由此我可以知道,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到底跟什么相关——就好像法官必须事先已经理解判例的意义一样。事实问题(quaestio facti)必须在参照按其内在要求理解的法律问题(quaestio juris)时被决定。这个问题在法庭程序中对每个人都是当下的:这牵涉到一个违反被实证设定的及国家强制的普遍禁令的问题。那么研究程序中的法律问题指的是什么呢?以及在这里基本命题的经验效力是以什么为度量的呢?基本命题的效力就以表达系统的形式和检验条件的类型为度量,这两者也指示出了实用主义的意涵,也就是说,经验科学的理论在引导性旨趣,即对于可能的信息安全的旨趣和拓展反馈调节行动范围的旨趣之下打开了现实。
在波普尔本人那里也能找到这种阐释的依据。经验科学的理论有这样的意义,允许就经验量的协方差的普遍表达进行推导。我们首要的是在对合法则性的预计中发展这类法则假设,而不必在经验上计较这预计的合理性。关于现象的可能的同型性,我们形成了方法上的前概念,而这又跟行为稳定性的基本要求相呼应。反馈调节的行为只有在这样的尺度上才能长久地树立起来,即在行为被关于经验同型性的信息操纵的尺度上。因此,这些信息必须能够转化为在给定条件下对于合乎规则的行动的预期。实用主义的意涵将逻辑上普遍的东西跟普遍的行动预期联系起来。普世的表达构成其中一方面,原则上有限的观察数目和与之相应的单数存有表达构成另一方面,这两方面之间的不平衡就可以按照实用主义的理解,用反馈调节的行动的结构来解释,而这种行动总是受到期待的引导,即人们对行为能够合乎规则的期待。
根据这样的阐释,经验—分析科学就是由技术的认知旨趣引导的。这样的阐释还有个优点,即把注意力集中在波普尔对经验主义的批判上,就不必分担他的证伪理论的弱点。那么我们原则上关于科学信息真理性的不确定要如何跟科学大多数时候多种多样且相当永久的技术使用相匹配呢?至少在这个瞬间,在关于经验同型性的认识融入技术的生产力以及变成科学文明基础的瞬间,日常经验的证据和能够永远进行反馈调节的证据是激荡人心的;逻辑上的疑虑不能设想自己反对正在运转的技术系统每天更新的公民表决。波普尔反对证明理论的意见有如此之重的分量,以至于他自己提出的选项显得如此之不清楚。但是一个选项只有在命题和事实关系一致的实证主义前提条件下才是选项。一旦我们放弃这种前提条件,并且把最宽泛意义上的技术认真看作对于知识在社会制度层面的反馈调节,这里的知识根据其在方法上的意义就是为了在技术上能够使用,这样,我们就可以设想另外一种形式的证明。这种形式才能避免波普尔式的疑虑,也才让我们前科学的经验值得信赖。到那时,所有在经验上为真的设定,都能够引导经过反馈调节的行动,而不会像到现在为止,因为费力做的实验不成功就导致问题。
阿尔伯特提出波普尔对工具主义的批判,误以为这样可以使自己免除提出自己的论据来反对我的阐释,他甚至从来没有重述过我的阐释。但我不需要深入处理每个批判,因为我并没有代表这些批判所集中反对的主题。首先,波普尔关注的主题是:理论是工具。相反地,他可以轻松地宣称,技术使用的规则被尝试过,科学的信息也被测试过。工具的资质检验中的逻辑关系跟理论检验中的逻辑关系不是对称的——工具不能够被驳倒。我想要给予经验—分析科学的那种实用主义意涵,并不包括工具主义的形式。理论本身并不是工具,而理论的信息可以在技术上使用。法则假设在实验上落空的失败之处,根据实用主义的观点,也具有反驳的特征:设定跟经验的合规则性相关;它们决定了反馈调节的行为的期待视野,因此能够通过令人失望的成功期待证伪。总之,法则假设按照其方法的意义是跟经验相关的,而经验则只是在这类行动的功能之环里构建起来的。为给定目标合理化的手段选择进行技术推荐,首先不是事后才从科学的理论推导出来的,也不是好像偶然地推导出来的;但因此,这些理论本身也就不曾是工具。这一切都在转化过的意义上起作用。当然,在研究过程中,知识在技术上的使用本来就不是人们有意追求的目的,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它甚至被排除在外。虽然如此,经验科学信息的技术可用性还是在方法上跟表达的结构(对于可被观察的行为的有条件的预估)和检验条件的类型(对于调节行动结果的模仿,而对于行动结果的调节天然地内嵌在社会劳动系统之中)一样都被事先决定了,就跟设定与之相关也会因之落空的可能的经验领域因此也被预先判定了一样。
我们没有必要争论科学信息的描述性价值;但也不要像下面这样去把握这种价值:就好像理论是在事实之间模仿事实和关系。人们对指定情境下反馈调节的行为会有预估,而描述性的内容只有跟预估发生关联时才发挥作用。经验科学给出的所有答案,之于它们提出问题的方法论意义都是相对的,没有更多了。这一限定是如此平庸,它是如此地跟纯粹理论的表象相矛盾,而这一表象一直在实证主义的自我理解中延续。
第三节 批判的正当证明与演绎的证明
根据阿尔伯特的意思,我所犯下的第三个错误,是关于方法论的表达和经验的表达之间的关系。他指控我采用了特别肤浅的实证主义,因为我没有在方法论语境中避免使用经验论据,且我令人难以忍受地将研究的逻辑跟知识社会学混淆了。摩尔(Moore)和胡塞尔从不同的方面出发,完成了对逻辑研究和心理研究的严格区分,并由此重新确立了康德的古老洞见。在他们之后,即使是实证主义者们也放弃了他们的自然主义。在进步的印象下,在形式逻辑领域进步已经实现,维特根斯坦和维也纳学派把命题和事实关系的二元论当作他们语言分析的基础。从那时起,生成(Genesis)的问题就不再幼稚地和这类效力的问题混为一谈了。阿尔伯特还想让人们注意那些细枝末节;也因此,他又一次地没有触及我提出的问题。因为我感兴趣的是有特色的事实关系,先撇开那清楚的区别不谈,正是在经验科学的方法论中,以及在科学批判的维度中,在形式表达和经验表达之间产生了不可演绎的关系。正是在经验科学的真理应当树立起来的领域,科学的逻辑对经验的东西施加了影响。因为即使在波普尔的意义上,批判也不能被整合进形式科学的定理化的形式中。批判是对设定的毫无保留的讨论。它要利用所有可以使用的反对技巧。其中一种技巧是把假设跟系统观察的结果对立起来。但测试结果要汇入批判探讨中,它们不构成批判。批判不是检验的方法,批判作为讨论就是检验本身。另一方面,理论的效力在其中被批判地决定的维度,并不是理论本身的维度。因为不光是命题及其逻辑关系进入批判中,还有经验的立场,这些立场在论据的帮助下被影响了。阿尔伯特当然可以借助假设来排除这一点,即我们能够注意到有这样的语境,既不仅仅是逻辑的,又不仅仅是经验的。这样,他将尽可能地避免的讨论,正是我为了澄清问题引出的讨论,即是否能够证明为了元理论探讨的领域所作的这类假定的合理性。看起来,这里更有理由坚持重温黑格尔对康德的批判,黑格尔用他同时代批判逻辑—方法论领域跟经验领域割裂的形式,批判了康德将先验领域跟经验领域的割裂。在这两个例子中,批判都绝非忽视了所谓的区别,毋宁说批判就是从区别出发的。
反思波普尔所做过的事情,使我们意识到元理论探讨富有特色的形式,意识到这种探讨能够超出语言分析多远。一方面,波普尔进行着对给定理论的内在批判,为此,他运用了对逻辑强制推导程序的系统比较;另一方面,他发展了另一种选择的解决方案,他提出自己的概念系统作为建议并且尝试,用论据支撑这样的概念系统。在这个例子中,他不能够把自己限制在对演绎的语境作事后检验上。他的阐释追求的毋宁是这样的目标,即批判地改变陈旧的立场,把新的评判标准搞清楚,并且使新的规范性视点被接受。这以一种论证的阐释学形式发生,而这种论证避开了演绎的表达系统那种僵硬的独白。它对于批判的探讨而言可以说是典范。这反映在每次在可能的分析调查技术之间,在许多的理论取向之间,在不同的对基本谓语的定义之间作选择的时候,这反映在对语言学框架作决定的时候,在语言学框架之内,我表达出给定的问题,并且用恰当的形式表述出这个问题假设性的解答。选择标准,以及尝试用适合的论据支撑这样的选择,都在不断地重复发生。莫顿·怀特(Morton White)已经指出,元理论的探讨即使在最高阶段也始终跟论据的这种形式联系在一起。即使有范畴存在与非范畴存在的区分,分析表达与综合表达的区分,描述性内容与规范性内容的区分,逻辑规则与经验合法则性的区分,受控制的观察与道德经验的区分——即使有这些作为严格经验科学之基础的基本区分,也绝不能回避这样的讨论;这些区分预设了评判标准,评判标准不是从事情本身产生的;这些区分也预设了可以批判的衡量尺度,衡量尺度无法通过论据予以严格证明,但能够由论据支撑或者削弱。
怀特作出的尝试是波普尔放弃的:研究非演绎形式论据系统的逻辑关系。他指明,方法论的决定就是类似道德的决定。并且因此,方法论的决定只有在这样一种类型的讨论中才能被正当地合理化,这种类型的讨论早在古老的论题篇和修辞学中已经为人所熟知了。事实上,无论是传统主义的意涵,还是自然主义的意涵,都没有正确看待对于方法论规则的选择。
批判的论据系统,通过超越命题组成的逻辑语境的维度,以及纳入超出语言的要素,就与演绎的论据系统产生区分:立场。要在立场和表达之间保持隐含的关系是不可能的;不能从表达中演绎出立场,也不能反过来从立场中演绎出表达。对某个操作方式的赞同和对某项规则的设定借助论据是站住了脚还是被削弱,都要理性地去权衡和判断。这正是批判的任务,既要考虑到实践的决定,又要考虑到元理论的决定。因为用于支撑或者削弱的论据并不与表达出如何使用标准的命题发生严格的逻辑联系,而只是与一种合理性的驱动发生联系,所以元理论的探讨也可以包含经验的表达。但是论据和立场之间的关系并不因此就变成经验的。我们可以像在费斯廷格(Festinger)关于立场改变的实验中那样把握这种关系,但那样的话,论据系统就被还原到可以观察的语言行为的层面上,而且汇入动机的合理性效力的元素也会被滥用。
波普尔并不认为立场的合理化要被排除在外。要想试探着证明决定的合理性,这种形式的论据系统是唯一可能的。但因为这种形式从来都不是决定性的,他把它与演绎的证明方式比较之后,认定它是不科学的。比起它来,他更喜欢描述性知识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通过理论的演绎语境和事实的经验强制得以保证。即使单就表达和这种特定类型的经验的共同作用而言,也预设了标准,需要合理性证明的标准。波普尔通过在使用他的批判方法之前坚持认为决定有非理性的一面,以此避免指责。非理性的立场随时准备着在经验和论据的基础上决定理论的设定。而它本身则既不需要通过论据也不需要通过经验论证。它的确不需要在某个演绎的证据的意义上证明其合理性,但它要以某个作为支撑的论据体系的形式证明其合理性。是啊,波普尔彻底地利用了它。他从特定的哲学传统出发解释批判的立场;他分析了科学批判的经验前提和结果;他在政治公共领域的给定结构中研究了其功能。是的,他的方法论整体就是批判地证明批判本身的合理性。或许,要非演绎地证明逻辑极权主义的合理性不能令人满意。但科学的批判,既要超出内在批判,又要检验方法论的决定,根本不知道还有什么别的合理性证明形式。
波普尔把批判的立场称为对理性的信仰。因此理性主义的问题并不是在知识与信仰之间作选择,而是在两种信仰类型之间作选择。但——他是这样补充的——新的问题出现了:到底哪种信仰是正确的,而哪种又是错误的。他没有完全拒绝非演绎的合理性证明方式,但他相信,当他放弃批判的合理性证明方式时,也就避免了前面那种方式把逻辑关系和经验关系纠缠在一起的问题——就好像魔鬼不是已经藏在批判本身之中。
阿尔伯特要我担起给这个论证问题提供证明的重担;看起来他好像是这样想的,对他而言只要理性主义避开了自我论证,所有问题都迎刃而解。他公然地仰赖着威廉·巴特利(William W.Bartley),巴特利曾经试图有理有据地证实有可能避开自我论证。然而在我看来,这种尝试是失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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