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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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中世纪(历史神学和哲学)五

然而,以上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是,一旦利维坦被组建起来,这个中央权威便是绝对的意志,它会与当初每个人希望实现和保持自己福祉的愿望相违背。中央权威成为一个无情的权力机器,而每个国民个体都只能战战兢兢地服从。但又因为每个个体都是具有理性的,且又不能惩罚和剥夺中央权威,他们往往会表面服从,而内心不服从。同样,因为利维坦是一个强力的意志,它不免试图扩张自身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签订契约的国民那里剥夺更多的权利,比如集会权和隐私权。威权政府的出现,便会导致我在演讲开头所提到的大政府的精神规训和隐私剥夺。

霍布斯对传统神学的批判

在神学方面,霍布斯极力反对天主教与经院哲学,甚至将“神学”和天启宗教对立起来。我就用利奥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这篇论文的原话:霍布斯希望使哲学摆脱教会的监护,将哲学和宗教完全分离。他说:“宗教”不是哲学,而是“律法”。“宗教关于天主的说法并没有哲学的意义,而只有敬虔的意义。”神学仅仅只是一种宗教与哲学的怪异混合。神学将宗教纯正的真理和希腊思辨结合起来,最后形成了一个滑稽且糟糕的结果。之所以要驳斥神学,不仅仅是因为神学将哲学降格为其婢女(哲学被禁锢在宗教教条中),而尤其因为神学(是政治性的),它是宗教战争的发动者。而(如果没有神学),宗教本身无法伤害哲学的自由,也没有挑起宗教战争。

霍布斯希望将哲学与宗教完全分离,就好像后来康德所做的一样,既能够保持哲学的自由,也能够保持宗教的敬虔。霍布斯反对以希腊哲学为基础的神学,他认为这种神学并不是基督教的。神学因而败坏纯正的基督宗教,而纯正的宗教仅仅是为了“给正确的生活提供淳朴的指导,和学院式的钻牛角尖没有关系。”

那么既然现在将希腊哲学从神学中排斥出去,剩下来的天启宗教,其《圣经》天启的解释权,以及《圣经》正典文本的裁定权在谁的手中呢?霍布斯认为在教会的手中。然而,第二个问题是,既然宗教改革以后,教会已经分裂了,那么《圣经》天启的解释权和正典文本裁定权在哪个教会的手中呢?霍布斯此时再次用《利维坦》的理念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圣经》的解释和文本勘定尚未最终完成,需要有一个暂时的权威),他认为这些对《圣经》的解释和裁定权威在英国国教会的手中,而非在罗马天主教的手中。因为作为英国公民,它的世俗当权者规定“英国国教”是他的精神权威,而作为臣民应该服从当权者。

进一步,霍布斯作为一个科学家,他的思想接近现代的唯物主义,霍布斯反对传统神学/哲学将万物区分为“有形实体”和“无形的精神实体”。比如中世纪的存在之链所认为的:位于存在链条最高阶的天使,他们只有形式,没有质料,因此他们是无形的精神实体。而人类具有形式和质料,因此人类拥有物质形体和“属和种(共相)下面的诸多个体差异”(其来自质料的个体化原则)。相反,霍布斯只承认一个有形实体的世界,和一系列个别的实体(唯名论),此外只是人类想象的产物。而他又认为,《圣经》里所记载的天使和魔鬼,它们来自天主主动的神迹,在人的意识中形成的幻觉,以用来显示天主非凡的力量,它们并非无形的实体(实体的意思是:可以自我持存的事物)。并且,霍布斯和当时的基督新教一致,皆认为“人能够显示的神迹”早已终止,在这个时代并没有所谓的神迹治病,魔鬼操纵人,人操纵魔鬼这样的事情,有的只可能是迷信。

霍布斯认为,世界上只存在物理的实体(它们仅由原子/质料构成),并不存在经院哲学所说的“精神实体”/“先于个别的客观实在的共相实体”(纯形式的天使,和人死后那个独立于身体的人类灵魂,虽然可能存在具有物质性躯体的天使)。因而,在《利维坦》46章,他批判了(作为经院哲学基础的)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二元论,斥之为一种迷信。他的理由是:当古人无法用科学解释视觉和想象力的性质的时候,他们便认为自己的幻觉和想象中的事物是独立于人的表象之外的真实事物,将其称之为“精神实体”,并且为其提供了一套复杂的哲学理论,然而它们实际上是一种迷信,比如无形的天使,与身体分离的灵魂,以及“和个别事物分离的共相实体”(理型)。霍布斯将其称为:“希腊人的神灵教义残留在了教会当中”。

正因为,世界上不存在精神实体,那么,对于霍布斯(唯物主义的有神论者),天主也并非一种精神实体,而是一种精密的物质。天主要么是宇宙本身(斯宾诺莎的实体),要么就是宇宙中的一个部分。霍布斯选择了后者,为了保留天主“全在”和“全能”的特性,他提出:天主是一种“流动的,稀薄的,透明的不可见的形体”,“它和其他物质事物混合,既保留自己的简单性,也同时改变与之混合的其他事物的形体”。施特劳斯在《什么是政治哲学》p.176指出,霍布斯的天主其实等同于以太(ether),以太是最具流动性的形体物质,遍布宇宙。虽然霍布斯相信一个唯物主义的机械论,他却是《圣经》权威的拥护者并且相信圣经是天主的话语,并用一套唯物主义的思想重新解释《圣经》与经院哲学对抗。

同样,霍布斯也批判了亚里士多德的道德哲学。在《利维坦》46章,他说道:“亚里士多德和其他异教哲学家都根据人们的欲望界定善与恶,(但是每个人的善恶观念都是不同的,并不能作为普遍规则)。因此,这个标尺是错误的。作为标尺的,不是人们的欲望,而是法律,即国家的意志和欲望”。霍布斯不仅将国家的法律看作是“善恶道德”的标准,并且认为,亚里士多德具有一种专制政权的厌恶,亚里士多德虽然认为“在一个秩序井然的共同体中,不该由人来统治,而是由法律来统治,就好像法律自己可以给自己赋予某种效力”。然而,霍布斯认为这是错的,他通过英国内战作为例子,说:“那些人模仿着亚里士多德的社会哲学,认为除了民主国家以外的一切国家都是暴君国家。由于这一点,他们咒骂自己的上级。也许要到经受内战后不久,他们才能够意识到如果没有独裁的政府,这种战争就要永远持续下去。并且意识到,那使法律具有力量和权威的,并不是空谈和允诺,而是人和武力”,“若没有男人的刀剑,法律不过是字纸。”因此,霍布斯认为,只有一个能够强迫施行法律的“君主”去指定一个专断的因地制宜的法律,才能够建立一套道德准则(施特劳斯,p.121)。

实际上,霍布斯也许误解了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这里指出他两个错误。1,霍布斯认为人死后,离开身体的灵魂会变成鬼魂在墓地里行走(《利维坦》46章)。实际上,这种说法在经院哲学中也被看作是迷信。经院哲学,比如前期多玛斯阿奎那也认为,人死后不会变成鬼魂,而是在一种无明状态,失去了感受外界信息的身体,它就不能和外界打交道。2,霍布斯通过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对于善恶判断的“激情理论”来指责经院哲学的伦理学的错误,实际上是不妥的。就好像我们在前面看到,经院哲学对善恶道德的判断的源头,并非来自人的激情和欲望,而是来自“理性的自然法”,“来自先存于个别事物的共相和创造的目的性”。不过霍布斯既然认为“共相并不存在”,“每个人的自然状态都是“无序运动的原子”,那么他其实也是毁掉了经院哲学的道德理论。然而,这种批判的方式并非他在《利维坦》中所说的那样。因此,霍布斯也许是误解了经院哲学的某些理论,或者只是设立个靶子来推广自己的理论。

对于霍布斯而言,西方传统的自然法伦理学(和谐的自然状态,万物都有固定的目的),随着中世纪秩序的崩溃,早已经成为一纸空文。而对于17世纪的现代社会,不断的宗教战争和国内的内部矛盾,就能够看到原来的秩序早已崩溃,而维护新秩序就需要一个“独断的立法者”来解决“人和人战争状态”。而这个利维坦的权威,是每个个体为了自保而互相定下契约而赋予的。而霍布斯对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哲学的攻击,其目的便是从传统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利维坦。

总之,以上讨论的牛顿和霍布斯的例子是要指出,如果没有唯名论和宗教改革注重个体性的情况下,契约社会的概念和新的物理学也许都会更晚出现。然而契约社会这种以“个体私人利益的需求”所建立的集体,和阿奎那在中世纪所倡导的“宇宙有机体”已经完全不同了。

当然,在传统自然法被遗忘的现代社会,事物先天的伦理标准变得十分模糊,比如我们判断同性恋是否道德的时候,我们不再以“繁衍的目的性”(自然正当)来判断是否道德,而更多是用它是否给别人带来麻烦,是否会损害同性恋者本身的权益和心理健康,甚至还会使用多数表决的方法。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堕胎是否杀人,胚胎是否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人?至少在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的自然法中,胚胎被看作一个潜在的人,拥有人这个物种的完善性形式和发展的目的,它就是一个人,只是它还没有能力履行社会给他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对于古典实在论而言,堕胎就是杀人。但是何时的胚胎能够被看作是一个人?是要到它的大脑成型,还是具有感觉和反应,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看法。这里只是做一个参考。

虽然,霍布斯并不相信传统的自然法(共相,目的论),然而他却以自己的两条新的自然法(自然的战争状态,契约)取而代之。并且,霍布斯和传统自然法一样认为,这种自然法是适用于任何时代和不同民族都被公认的永恒不变的东西,一种法学的基础。施特劳斯质疑道:这样的永恒不变的东西一旦被看作是法的要素,往往只是“内容空洞的抽象”。(《一部计划写关于霍布斯的书的前言》)。无论最初的自然状态是否是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与人的战争状态”(唯名论),还是多玛斯所说的“万物趋向各自目的的和谐共处”(实在论),虽然他们都想从自然规律的觉察中找到一种永恒的自然法,一种永恒真理作为一切思想的基础。然而,实际上“实践理性”并非只有一种,而是多样的,它不同于数学-分析命题中的纯粹理性。因为人类的思维都具有局限性,时代性,地域性,就好像之前说的那些13世纪的封建时代全盛期,14世纪的大灾难,17世纪的英格兰内战,这些都使得当时的人们对于实践理性(伦理学和法哲学)的看法具有时代的局限性。就好像施特劳斯所说:“用理性的方式,最多只能探寻适用于某个特定处境人群的,一时一地的法权思想”。而施特劳斯本人似乎也不相信存在一种在每个时代都通用的“实践理性”,实际上,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共同建立一种权威的,暂时的伦理原则)实际上已经宣告了这一点。

9,共相是否客观存在?

最后,让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共相是否客观实在”。

这里要将共相区分为“自然事物的属和种”和“一些思维中的概念”。

在19世纪之前,人们普遍相信天主创造了每一个物种,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动物和植物的物种本身是不变的,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天主教的实在论的伦理学,还有一定的说服力。然而到了达尔文提出进化论学说,发现不同物种之间可以进化,具有同一个起源,在环境的影响中发展和进化,物种之间的隔阂就被取消了。于是,自然物种的属和种的共相的客观实在性就被怀疑。

另一方面,思维中的概念,比如这些词汇“同志”,“父亲”,“手纸”也被认为并非固定的,他们是流变的,随着外界文化的重新定义和不同处境而产生变化。比如“同志”这个词汇,在70年代和现代是完全不同的。又比如“父亲”这个概念,现在可以被运用到女同性恋家庭中去,父亲不一定是男性,他可以被看作是女同家庭中扮演父亲那一方的女性成员。“手纸”在中文和日文里的含义也是完全不同。那么思维中的概念本身就不应该被看作是不变的,客观实在的东西。

我最后一个问题是,几何和代数这些形式科学的内容,他们是否是客观实在的共相?他们是先于个体之前就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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