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区分推理的好坏”历来为逻辑学的核心关怀。不同于当代学者倾向于把逻辑教科书上的推理规则或逻辑真理直接用作人类推理“规范”的做法,皮尔士的学说有两个特色:(1)评估推理实践有效与否,要始终结合“探知求真”目的,区分推理方式,看其声称遵从什么样的习惯;(2)为推理规范的正当性辩护,要求我们从逻辑学转到伦理学等其他规范科学,即逻辑学无法自己照顾自己。这两点是皮尔士逻辑学之作为推理规范理论的根本承诺,也正是这些承诺使其避开了当代逻辑哲学上的“理论选择”难题。
关键词:皮尔士; 人类推理; 规范性; 逻辑学
本文发表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当代哲学前沿
作者简介|PROFILE
• 张留华,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暨哲学系教授
目录概览
一 什么是推理?皮尔士的概念
二 推理方式的类分及证成
三 具体推理实践的评估
四 逻辑学作为规范性的广义实证科学
五 结 语
全 文
人类推理的规范,即如何区分推理的好坏,这个问题历来是逻辑学科的核心关怀。教科书上通行的做法是,把逻辑理论所总结提炼的推理规则(作为有别于经验真理和数学真理的“逻辑真理”)直接用作区分推理好坏的“规范”。不过,当下形式逻辑发展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格局,经典逻辑和各种非经典逻辑所提供的推理规则或逻辑真理集并非完全一致。为了决定何种“推理规则”可用作我们区分推理好坏的准则,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哪一套逻辑理论才是唯一正确的或最好的逻辑,此即当代逻辑哲学上著名的“理论选择”难题。皮尔士(Charles S. Peirce)是现代逻辑的奠基人之一,他强调逻辑学的核心任务是区分推理的好坏,但并未遭遇所谓的“理论选择”难题。立足逻辑学对于规范性的根本关怀,考察和审视皮尔士如何面对和回答“如何区分推理的好坏”,尤其是皮尔士本人的论述在哪些方面与当代标准理论存在实质差异,有助于我们反思某些关乎逻辑学以及人类理性的基础问题,如:推理的目的是什么?逻辑学是否只能“自己照顾自己”?本文将论证,皮尔士在这些问题上的独特思考反映了他关于推理规范的理论的根本承诺,也正是这些承诺使得皮尔士避开了当代学者所面对的“理论选择”难题。
一 什么是推理?皮尔士的概念
在讨论“推理的规范”之前,一个先在的问题有必要处理,即什么是推理(inference或reasoning)?初看上去,这似乎是一个无需解释的常识。或许也是因为这一点,当代逻辑教科书对此大多轻描淡写。“做推理,即从前提推出结论,是一个基于某些命题达到并肯定另一命题的过程。”这可谓最常见的说法。还有一种代表性做法是:把广义上的推理等同于论证,而“论证,其最简单形式就是一组陈述,其中的一个或多个陈述(作为前提)声称为其他某个陈述(作为结论)提供支持或相信的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对于推理的常见定义,一个基于命题(proposition),另一个基于陈述(statement)。相比之下,皮尔士则倾向于借由另一种东西即信念(belief)来理解推理。如:“何谓推理?……当我们因为某些已经查明的东西而被引导相信另一种东西时,我们就是在推理,被认为是由前者推出后者。引导我们相信另一信念的事实信念称作前提,作为结果产生的事实信念称作结论。” “推理就是我们借以获致一种我们视作先前知识之结果的信念的过程。”就“命题”“陈述”“信念”三者都可以作为真值载体(truth-bearer)而言,皮尔士的定义与当代教科书的标准定义似乎是等价的。然而,我们还是不难找到它们背后的本质差别。
当代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大多选择借助命题或陈述来理解推理,这可能是因为在逻辑研究中引入“信念”会被认为容易掉入“心理主义”泥潭。不过,本文在一开始想要澄清的是,皮尔士借助信念来定义推理,更多只是表明他力图让逻辑学所讨论的“推理”概念贴近人类思维实际(而非什么“动物推理”或“机器推理”,也不是弗雷格那里纯粹的“思想域”),并由此接近于心理学家对于“推理”一词的惯常用法。这种亲心理学的概念,并不意味着皮尔士对于推理的研究方式像很多实证心理学家那样,否认或不追求对推理的规范,仅做推理现象的描述。皮尔士反复声明,逻辑学之作为对推理的规范性研究,其规范性并非基于个体的心理构造。事实上,皮尔士与弗雷格、胡塞尔一样,都是19世纪末西方哲学界著名的反心理主义者。皮尔士的逻辑学尽管包含整个指号研究,但他始终强调其核心任务是“区分推理的好坏”,也正因为如此,其指号学的第二分部(狭义逻辑学)也被称作“批判学”(Critic)。
在撇清心理主义误解之后,我们可以指出皮尔士推理概念与当代标准定义之差异的一种重要结果:借助“信念”来理解推理现象,让皮尔士的逻辑学或推理理论更具综合性,并可以囊括形态各异的人类推理活动。提到推理,当代逻辑教科书的读者首先想到的是那些规整的三段论,如:“亚里士多德是人,所有人都是可朽的,所以亚里士多德是可朽的。”这种兼具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的三段论,只是推理的一种样态而已。皮尔士认为,只要不局限于逻辑课本来看人类推理,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张三是人,所以张三是可朽的”之类的“不完整论证”(incomplete argument)视作推理。事实上,皮尔士倾向于把一切思想或观念联结(即一个判断引起另一判断)视作推理,前提不过是结论的指号。皮尔士手稿中对推理有广义与狭义的不同用法:一方面,他认为在人类知觉活动中包含着一种独特形态的推理,即其中会涉及非命题或非语言符号的东西,可将其称作“非批判性的推理”(acritical inference);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某些思维过程(如“我思故我在”)因为缺乏足够的自我意识和可控性,因而有别于严格意义上的推理(reasoning proper)。但从他对于“推理”的正式定义来看,不论早期思想还是晚期思想,皮尔士的概念整体上还是像心理学家那样关注真实的人类推理实践:它关乎信念的确立和知识的追求,而不只是某种抽象的“命题清单”或“公式序列”。
皮尔士对于推理现象的这种定位,不仅使得他谈论推理规范时,更切合我们作为日常推理者的真实关切,更重要的是,皮尔士的“信念”与科学探究的探知求真目的相结合,为我们提供了区分推理好坏的理论根基。
二 推理方式的类分及证成
当然,人类推理之现象多彩多样,并不意味着我们实际所做的任何推理都值得称赞和模仿。历来,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大都认为,推理有好坏之分,因而需要规范,需要评估。相较于当代常见直接拿既定规则评价某推理有效或无效的做法,皮尔士的推理规范则分化为两个问题:首先是“推理方式的区分”,然后才是“具体推理实践的评价”。因为,在皮尔士那里,并非所有推理都是同质的单一模式,因而好的推理也并非仅是一种好。两种推理的方式不同,但可能都属于好的推理。推理方式的区分,是指推理者可以选择和追求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具体推理实践的评价,是指推理者实际采取的方法是否符合特定推理方式的目标。前者是逻辑哲学上的“证成”问题,后者是逻辑学内部的“有效性”问题。在评价具体推理实践是否有效之前,有必要先弄清该推理是在使用哪一种推理方式。
那么,推理的方式有哪些,我们应该选择和追求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呢?这要看我们出于什么目的而推理,因为“‘应该’一词除非相对于某目的,否则毫无意义。”对此,皮尔士的基本立场是:要结合“探知求真”的科学探究活动来理解人类推理之“应然”。“推理的目标是由我们已经知道的东西探明某种其他我们尚未知晓的东西。”“推理时……我们所寻求的真相,不论那是什么,但总归是我们之前不知道为真理的东西。”根据皮尔士论述,正是在这种以“探知求真”为目标的推理之中,我们的思想趋于产生出稳固可靠的信念。所谓“真相”或“真知识”,就是“探究之人希望信念最终可以停留、不为怀疑所扰动的最终知识”,是“只要遵从正确方法我们最终就会被引向的那种结果”。就科学探究活动而言,说推理是为了“求真”与说为了“信念的确定”(fixation of belief)并无矛盾,后者本身并不必然就导致心理主义。
推理活动的目的既明,接下来,我们就可以看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值得我们追求。相对于“探知求真”目的,具有保真性(truth-preservation)的演绎(deduction)看似是很好的推理方式,因为其中提到了探究目标“真”,它追求的是:从真前提只能得到真结论。不过,“保真性”只是对探究目标的“保持”(preservation),与其说“保真性”已经帮我们达到了真理,不如说它预设了真理。“保真性”顶多能确保知识“传递”(而非“生产”)的安全,要想达到探知求真目的,还需要确保演绎的出发点是合理可信的。毕竟,从荒唐或可疑的东西出发,要么无法适用演绎,要么演绎只会让我们远离知识或真相,尤其是那些关于我们生活世界的事实。皮尔士深知演绎推理具有“保真性”,也意识到有人会把“好的推理方式”定性为“保真性”本身,但他很快指出:那仅适用于演绎这种必然性推理。出于“探知求真”的推理目的,我们有必要承认“演绎”之外还有其他推理方式。
首先,“有一种或然性推理我们有理由当作推理,因为,虽然其结论可能或多或少易出错,但坚持不懈运用此种方法,在任何但凡能产生结果的可设想的世界上,必定导致一种无限接近于真相的结果。”这里所辩护的正是归纳推理(induction)。这里有人可能会急于批评说,归纳的结论超出了前提所断定或隐含的内容,因而它是或然性的,但只要我们的探究不止步于纯假想的数学世界,只要我们想要借助推理获取有关生活世界的“实证知识”(positive facts),我们就应该意识到:“我们与世界的关系不允许我们拥有任何必然性的实证知识。”“归纳之所以有理由用作一种方法,是因为通过对现有结论的逐步修改,它最终会把我们引向真理。”归纳之所以能作为推理方式,并不是因为实际所做出的每一个归纳推理,它们大多数的结论最后发现都是真的,而是因为:“就大多数的情形而言,该方法总会引向某个真结论;就当下任何归纳推理而言,倘若结论有什么错误,我们只需未来坚持使用同样的方法,那种错误将会得到修正。”
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心智活动特别适合称作‘推理’,尽管我们习惯上不这样称谓。它们是猜测,是合理猜测(rational conjectures)。它们之所以能作为推理是因为:一个人除非具有猜对的倾向,除非他的猜测优于抛掷硬币,在他当前实际拥有的真理之外,任何其他真理都无法向他敞开,因此最好放弃努力,不做任何推理;而假若他有(这是可能的)某种明确的倾向猜对,那么,不论他实际上多少次猜错,最终他将得到真理。”这里所讲的就是外展推理(abduction)。外展是唯一一类能提供新观念的推理,归纳只是结合可观察的新经验来看此种观念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或不成立。因此,对于外展的辩护与归纳有所不同。外展之作为一种推理方式,并非因为“经过长期修正,终究能把我们引向真理”。“它或然性得出的假说经常本身是完全错误的,甚至该方法不一定会导向真理,因为有可能它所要解释的现象之特征根本就没有什么理性解释可言。对外展的唯一辩护是:这种方法是我们唯一有望借以获致合理解释的方式。”
于是,我们看到,面向“探知求真”这一目的,值得探究者共同追求的推理方式有三种:演绎、归纳和外展。对它们的证成,可以直接诉诸它们“产生真理”(truth-producing)的品格。三种推理以不同的方式帮助我们产生真理:演绎推理在于其“保真”(truth-preserving),归纳推理在于其“近真”(truth-approximating),外展推理在于其“促真”(truth-conducing)。
关于演绎、归纳和外展之作为推理方式的形式结构区分,皮尔士曾借助于三段论来显示。演绎是必然性的第1格直言三段论(由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结论),归纳和外展则是尝试把演绎三段论倒置,分别转变为第2格和第3格的或然性三段论:代表外展的第2格三段论是把原三段论的大项作为中介词项,结论断言小项与中项之间的关系(即原演绎三段论的小前提);代表归纳的第3格三段论则是把原演绎三段论的小项作为中介词项,结论断言大项与中项之间的关系(即原演绎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过,依照皮尔士晚期成熟的思想,这些形式结构区分只是表面上的,从更深层次看,演绎、归纳和外展之分仍是结合探究目标而论。三种推理方式,对应于我们在科学探究活动中意欲达到的、前后相连的三个阶段性目标:外展,旨在提出一种值得拿去检验的假说;演绎,旨在(结合实验)推演该假说的必然后承;归纳,旨在(结合新观察)判定该假说在多大程度上成立或不成立。
或许有人坚持仅承认演绎这一种推理方式。毕竟,唯有在演绎推理那里,只需根据已有前提便可以必然地推出某些结论。对此,皮尔士提醒,相比演绎推理而言,归纳和外展的结论虽然超出了前提范围,但是在有些时候,已有前提不足以必然推出某个结论,因为相关情况尚不确定(缺少某些必要知识)。这时,倘若我们不甘心仅仅揭示已暗含在前提中的东西,又不愿意放弃或中止探究,而想要设法“探究下去”,就只能在(已有前提之外的)某种设定(譬如“过去经常出现的乌鸦与黑色之关联会继续被看到”)上做或然性推理。由当前的既有前提推出某某结论,当然是有“出错”风险的。不过,此种风险对于我们探知求真而言是一种促进,而非致命的危害,待将来我们有机会掌握了某些必要知识(譬如“过去没有发现的非黑乌鸦却在有一天被看到了”),我们自然会收回这些“或然性推理”的结论。
更重要的一点是,演绎虽是唯一的必然性推理,但此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演绎之结论是不可错的”,也不意味着演绎借以出发的前提(假说)就是真的。事实上,正如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准则所提示,演绎只是阐发(develop)了某个假说的意义:由假说A出发,得到一系列用条件句B→C表示的可设想实践效果。(B是各种观测场景或实验条件,C是可观察是否出现的结果。)但是,该假说从何而来呢?科学实践中不可能把所有闪现的想法全都拿去做实验观测。在演绎之前的一个探究阶段,我们需要借助外展推理,提出值得投入(有成本)实验的“好假说”(the best hypothesis to put to the test)。在演绎之后的一个探究阶段,我们要借助归纳推理,看作为演绎后承的预言结果多大程度上符合实际观察到的现象,进而从现实中观察到的“局部”结果来判定“总体上”我们的假说在大多程度上成立或不成立。
总之,皮尔士在把归纳和外展作为推理方式时,一开始就承认(甚至预设了)其结论(相对于既定前提)的可错性。但是,在评价推理方式的好坏时,不是看单个推理的结论是否可错,也不能仅看既定前提对于结论的支持力是否足够强。因为,推理方式不同于推理强度(strength / degree of force)。虽然不同推理方式在力度上有差别,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完全抛弃低安全性的推理,因为高安全性推理的条件并非总是具备,冒险在所难免。究竟什么样的推理方式值得我们追求,这要结合探究目标,动态地、整体地评价。所谓动态,是要看每一种推理方式的长远效果(the long run)。所谓整体,是要看每一种推理方式之角色是否能被其他推理方式取代,以及它们整合起来(相互加强)的“加快探究进程”之效果。正是在这样的“科学探究方法”视域下,皮尔士说:“我把‘真理’称作那种预先定好的意见,意思是指倘若沿着特定的方向充分开展研究最终会被接受下来的那种意见。”
铭记皮尔士对推理方式的目标定位,不难看到皮尔士认为可追求的“推理方式”与当代逻辑教科书所述之不同。一方面,皮尔士的“推理方式”会显得更宽泛。因为,今天常被批评为逻辑谬误或“非推理”的“诉诸权威”“诉诸无知”“孤例论证”以及心理学上很多所谓的“启发式”(heuristics)或“偏差”(biases),甚至“知觉判断”,在特定的场景下也可以归为某种正当的推理。我们不能仅仅发现这些推理的结论容易出错便视之为“糟糕的推理方式”,因为,从探究活动的整体目标实现来看,推理的重点不在于当下结论的概率多大,而在于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推出结论,以及我们接下来准备拿它做什么用途。倘若一个人明确意识到所推出的结论是或然性的,并随时准备拿它对照新的经验,有条件的话,还对其做实验检验,那么,他之前的推理就很难说有什么不妥。另一方面,即便只是和标准的演绎逻辑对比,皮尔士的“推理方式”又显得有些“窄”:当代教科书所谓的逻辑真理,将无法(根据某种“演绎定理”)被直接视作“空前提的演绎推理”,因为皮尔士拒斥“不可阐释的直觉力”,不认为有什么推理是无前提的,即便知觉判断也不是空前提,而是借助于指号的。
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笔尖小说网http://www.bjxsw.cc),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