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虽然当代通识类逻辑教科书会把归纳或“最佳解释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作为合法的推理方式,但皮尔士结合探究理论所做的推理类分仍具有独特之处,皮尔士那里的外展是一种有别于演绎和归纳的、不可或缺的推理方式。首先,归纳和外展并非罗素所言的“伪装的演绎”,也非某种可借助演绎重构的复杂推理(如:贝叶斯推理、假说演绎法等)。从根本上说,三种推理方式定位不同:“演绎证明(proves)某物必定如何(must be),归纳显示(shows)某物实际上如何运作,外展只是建议(merely suggests)某物可能怎样(may be)。”借用当代一位科学哲学家的说法:“没有外展,我们显然就不能理解我们的经验;没有演绎,我们将不能导出适合的行动方案;没有归纳,我们将永远无法发现我们当前实际在做之事有什么不妥。”其次,外展作为专注于设法提出“好假说”的推理方式,并不同于“最佳解释推理”,后者把对于假说的检验(即“辩护的逻辑”)作为主要工作,反倒忽视了“发现的逻辑”。外展之得出“好的假说”重在提出最适合拿去检验的假说,尽管它在当时看上去很可能是假的。公平而论,当著名科学哲学家波普宣称不存在“科学发现的逻辑”时,不意味着他认为科学研究没有发现或创新,很可能他只是把“假说的提出”全部归为偶然或运气。但皮尔士却坚持认为,成功的科学家并不是随便挑一个自己所喜欢的不论什么假说做考察,“假若他把可能想到的所有愚蠢(假说)都考察一遍,他永远不会(在没有奇迹的情况下)达到真(假说)……如果像他所希望的那样存在某种可获得的真理,很显然,获致真理的唯一方式就是试用那些看似合理而且能引向可观测结果的假说”。最后,外展也并非某种特殊的归纳。归纳推理,不仅是从样本出发,更重要的是归纳开始时已经有某种“有待结合新经验加以归纳”的“预定特征”(a previously designated character),如:乌鸦之为“黑色”。归纳仅仅告诉某一类事件发生的大致概率,它是在估计某一假说的客观概率,但该假说最初从何而来呢?唯有外展,才能提供这方面的新东西。外展当然也基于我们的经验,但不同于归纳,外展推理结论并非我们有意搜寻某方面经验之后所得到的东西。
三 具体推理实践的评估
皮尔士主张有三种(而非只有一种或两种)推理方式值得我们追求,但并不认为每个人实际开展的具体推理实践都是好的。就具体的推理实践或论证片段而言,正如可能存在不好的演绎推理一样,也存在不好的归纳和外展推理。当代演绎逻辑中,通常认为“推理的好坏”就是“推理的有效无效”。皮尔士也使用“有效性”一词来表示某一推理实践合乎逻辑。不过,考虑到推理方式有类分,皮尔士显然是在广义上解读“推理的有效性”。在皮尔士与莱德-富兰克林(Christine Ladd-Franklin)联合为《哲学与心理学辞典》 撰写的“有效性”词条下,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每一个论证或推理都声称在遵从某一般方法或推理类型,该方法被认为在产生真理方面具有某一种品格。为了成为有效的论证或推理,它必须确实在遵循它声称在遵循的方法,而且,该方法必须拥有被认为具备的那一种产生真理之品格。”
可以看到,根据该定义,评估某一论证究竟是否有效,关键审查2点。第一,推理者自称遵从的那种被认为具有产生真理之品格的方法究竟是什么;第二,该方法实际上是否具有被认定具有的那种产生真理之品格。铭记前文提到的产生真理之品格有三种,那么,此种“有效性”审查至少要区分看待不同的推理方式,即如果是演绎推理,就看是否能“保真”;如果是归纳推理,就看是否能“近真”;如果是外展推理,就看是否能“促真”。这看似把“有效性”概念变得松散了,但依旧保留了一个基本点,那就是:不论隶属何种推理方式,不论它们声称什么,只要是一种“伪称”(false pretense),那就是无效的。考虑到推理是以“探知求真”作为目的,此种有效性评估似乎更接近“有效性”一词的某种自然意义,也就是已达到预期目的。毕竟,当一个人说“让我试试看”时,如果他原本就没有许诺百分百成功,我们就不能拿“结果不完美”来指责他的尝试“无效”。
除需按所属推理方式分别予以评估,由于(如第1节所论)皮尔士的推理概念贴近于日常生活实际所用的推理样态,我们在评估某一具体推理实践是否有效时,还存在另外两个复杂之处:
第一,一个人在特定情境下所做的推理,经常呈现为“不完整论证”,也就是其实际使用的某些前提可能未被提及或被省略。这时,应该根据语境补齐隐含的前提,或请推理主体重述其所用前提,然后才能判定能否由特定的前提集合理推出特定的结论。倘若推理主体只是模糊意识到由什么出发进行推理,并且无法明确表述是基于什么样的命题,譬如知觉等看似本能的推理,此时,推理主体对瞬时性的“过程”并无充分的自我意识,那么这就意味着我们无法在通常意义上判定“好坏”,因为,批评一个完全无法自控的行为,是无意义的。因此,总体而言,皮尔士在谈论推理的规范时,并不否认某些极端情形的推理(尤其是外展推理)在当时无法公平地评论好坏。不过,即便是那些类似本能的推理,倘若将它们置于整个探究过程来看,也并非“任其自然”,而是显示出某种“可负责性”。其表现之一是,我们的知觉判断是可撤回的(如我们会承认“刚刚看错了”)。这意味着,一有机会,我们就尽可能将已有的知觉重构为有意识过程进行评判。即便某种推理能力可视作“自然选择”的结果,那也是可经由教育和练习而改进的,因而最终具有某种程度的“可控性”。就此而言,也仅在此程度上,所谓的“非批判性推理”,也可以有好坏之分。
第二,一个人从特定的前提集推出某一结论时,相信自己是在遵循某种被认为有助于产生真理的方法,但是,此种方法究竟是什么,他往往并未交代。而当我们评价该推理是否有效时,却要重点考察其方法是否实际上有助于以任何方式产生真理。毕竟,“在推理时,一个信念并非只是紧随(follows after)另一信念出现,而是得自(follows from)另一信念。”评估推理有效与否,不仅仅要确定A是前提B是结论,更主要是确定由A得出B所用的方法是否合理(即有助于产生真理)。因此,我们要立足语境,或提出批判性问题,试着确定推理主体所承诺的方法究竟是什么,然后才能判定其推理是否有效。
关于推理所遵循的方法,这里有两点需要说明:(1)这种方法潜藏而未明示,并非因为推理主体考虑语境信息而有意省略,也非因为其他任何的疏忽。当一个人说“苏格拉底是人,所有人都是可朽的,所以苏格拉底是可朽的”时,虽然他未交代自己凭借何种方法而如此推理,但是我们通常并不认为他的论证是“不完整的”。这提醒我们,尽管从语言表达的完整性来看,一个论证只需明确“前提”和“结论”,“推理方法”并非一个论证的要件,但在评估该论证是否有效时,则要同时考虑到三个要素。(2)推理主体所遵循的方法是一般性的思维程序或习惯(habit),皮尔士经常称之为“推行原则”(leading principle或guiding principle)。推理之所以成为推理而非纯粹的意识流或符号序列,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推理主体不只是在当下把这些前提命题和结论命题相关联,而是认为在任何类似场景下他都会如此推理。也就是说,由前提到结论的推理,并非全凭一时感觉,而是在面向未来,有意地遵循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在任何做出推理的人那里都是被承诺的,尽管旁人不追问时他是完全不必说的,尽管也有可能是他尚无能力明确表述出来。
总之,面对某个具体的推理实践,若它不是纯粹无意识的推理,为公正评价其论证(作为推理内容)的有效性,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明示看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支持力如何,而要看它自称遵循何种被认为能产生真理的方法。具体而言,应该按四个步骤来评估:(1)给予推理者补齐实际承诺但未明示的前提的机会,如果推理者无法重述,则只能由评估方根据语境重述,做“有条件的评估”。(2)在明确前提和结论后,主动询问推理主体想要遵循的是何种方法或思维习惯。由此,通常就可以判定其意欲以什么方式产生真理,即意欲采取的推理方式是什么。如果推理者声称前提和结论在形式结构上保真,那就是演绎推理;如果是声称某种习惯长远来看可接近真理,那就是归纳推理;如果是声称某种习惯有助于获取有可能存在的某方面真理,那就是外展推理。(3)假若推理实际所用的并非推理者所声称的那种方法,譬如,在明确前提和结果是什么之后,推理者又说结论之所以能从前提必然得出,还依赖于其他设定,那么,便可直接判定该(演绎)推理无效。(4)假若推理实际所用的确实为推理主体所声称的那种方法,就要看该方法是否具有相应的“保真”“近真”或“促真”品格。
与当代逻辑教科书相比,显然上述对于论证有效性的评估并非那么“直接”或“果断”,而是要求评估者带有一位批判性思维者的耐心。之所以如此,从根本上看,还是因为皮尔士结合真实的言语实践来看人类推理。在真实的言语实践中,推理的内容并非完全外显化,往往需要重构。尤其是,两个人可能从相同的前提集得出相同的结论,但由于二人意欲遵循的潜在方法不同,因而对他们所做推理的评估结果可能是:一个(作为某种方式的推理)有效,另一个(作为另一种方式的推理)无效。为显示这一点,可以结合实际生活中碰到的论证片段来看。在某个对话场景下,一个人说:“我看到地面湿了,可以推断,天下过雨了。”这是有效推理还是无效推理呢?
按照流行的教科书评估,这要么被当作演绎,直接断言为无效推理,要么作为溯因,将其与枚举法或抽样统计一起归在归纳推理名下,仅评价强弱。但实际上,说话人由“地面湿”推出“天下雨”,可能只是试错,并不坚持前者对后者有什么必然性的支持力,因此拿“前者无法必然推出后者”来指责他的推理,并不公平。另一方面,说话人在推理时很可能实际运用了其他前提如“天下雨会导致地面湿”,这时推理者的确试图“溯因”,但这项工作究竟旨在“提出初步假说”(作为外展)还是“部分证实已有假说”(作为归纳),存在着重要分化。逻辑教科书中的枚举法或抽样统计,多是为了证实已有假说,而非首次提出某个假说。倘若推理者只是提出初步假说,这时按归纳推理评估它,也是方向性错误。
依照皮尔士的观点,对说话人的推理评估要审慎得多。首先要确认说话人是否因为所在语境而省略了“地面湿”之外的其他前提信息。对此,至少有三种可能:(i)说话人声明没有省略其他信息。(ii)主动添加“地面这么湿只能是下雨造成的”。(iii)主动添加“下过雨之后地面都会这么湿”。然后,在每一种情况下,我们又要追问推理主体声称在遵循什么样的方法。
在情况(i),假若他解释说“地面湿的语义就包含着下雨”或“前提结论在形式结构上必然”,那么,可推测他是在做演绎推理,然后我们可判定该推理无效,因为实际上从“地面湿”到“下雨”并不具有保真性。假若他解释说,“我是猜的,下雨作为一种方便检验的假说,至少能初步解释为何地面湿”(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是在做外展推理,然后可判定该推理有效,因为,“下过雨”这一假说的确在当时很方便进行检验(譬如,查看远处是否也像眼前一样这么湿),如此做法至少可促进我们快速达到真理。假若他解释说,“地面湿的天气是下雨天的样本”(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意在做归纳推理,但他实际所遵循的方法(仅看到一个而非所有地面湿的天气)却不是此种程序,所以,可判定该推理无效。
在情况(ii),假若他解释说,“如果若A则B,且A,那么,必然B”(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是在做演绎推理,然后可判定该推理有效,因为,从形如“若A则B”和“A”的前提到形如“B”的结论,具有保真性。假若他解释说,“如果A而且B,那么,必然A”(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意在做演绎推理,但他实际所遵循的方法却不是此种程序,所以,可判定该推理无效。
在情况(iii),假若他解释说,“如果若A则B,且A,那么,必然B”(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意在做演绎推理,但他实际所遵循的方法却不是此种程序,所以,可判定该推理无效。假若他解释说,“如果若A则B,且B,那么,必然A”(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意在做演绎推理,然后可判定该推理无效,因为,从形如“若A则B”和“B”的前提到形如“A”的结论,并不具有保真性。假若他解释说,“下雨与地面湿在过去存在的联系,在今天很可能会继续存在”,或说“我由假说‘下雨’预测‘地面湿’,现在预言成为现实,我相信后面所做的更多预言也会实现”(或类似的表达),那么,可推测他意在做归纳推理,然后可判定该推理有效(尽管力度上较弱),因为他实际所遵循的方法倘若继续下去的话,能自我纠错,无限接近于真理。
上述实例分析中没有显示但在皮尔士的推理学说中比较重要的是,归纳和外展根据强度不同,又分为不同的归纳和不同的外展。譬如,根据抽样方式不同,归纳分为原生型归纳(Crude Induction)与渐进型归纳(Gradual Induction)。原生型归纳是基于混沌一团的过去经验所做的“粗查”,它遵循的方法是“过去一直未确立相关实例的很可能就没有”。譬如,“至今未确立有任何真正具有透视力的实例,所以我认为就没有透视力”;“就我们有能力做到的仔细测量来说,三角形内角和都是180度,所以三角形内角和就是180度”。渐进型归纳则是借助新发现的实例,重估既有假说为真的可能性。它又可分为定量归纳(Quantitative Induction)和定性归纳(Qualitative Induction):前者依赖于对可数的数量/单位的统计测量计算,也称作统计型归纳,如“从装有100个玻璃球的罐子里随机摸出50个球,发现都是红色的,可推测罐子里装的全是红色球”;后者的样本则不属于可数单位(因而数量不明确)的“预言力证据”,如“如果天下雨则房顶会湿,现在看到房顶湿,所以可能下过雨了”。在三类归纳中,从原生归纳到定性归纳再到定量归纳,推理强度逐步增强。根据一个人声称所遵循的方法,尤其是取样方式,他的归纳推理可能分属不同的类别。于是,看似相同的一个论证,作为原生归纳来评估,可能是有效推理,但作为其他类型的归纳,就是无效推理了。
另外,外展也有各种形态,譬如,除了无明确前提的外展与有明确前提的外展,皮尔士手稿中还曾提到“实践上的”(practical)外展和“科学上的”(scientific)外展之分。这些外展并非强度都一样,影响因素主要是我们为检验所提出之假说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等资源成本。然而,不论推理强度如何,凡是有明确前提因而有意识的外展推理,总是有某种可控性的,因而也可以区分出有效外展与无效外展。一般而言,有效的外展推理,其假说之必然结果应该是能够通过实验加以检验的可观测事实,用以选择假说之方法最终应该能引导我们发现真理(倘若我们有能力发现该真理的话)。据此,我们有理由拒斥某些猜测,至少不将其视作“有效的”外展推理。皮尔士本人提到的一个“无效外展”是:实验室中发现一起意外现象,倘若随意乱猜以至于推测这跟星球运行有关或是跟5个小时前慈禧太后做的什么事情有关。今天读者更为熟悉的例子可能是:MH370航班失踪,至今未找到遗骸,所以,可能是被外星人劫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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