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逻辑学作为规范性的广义实证科学
对于推理的评估之所以可能,既是因为我们推理是为了追求真理,也是因为推理主体有可能违背推行原则(或推理规则)。单就此而论,皮尔士的观点似乎与当代逻辑学家的主流观点没什么不同。不过,当我们追问推行原则的本性以及真理之作为逻辑推理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时,皮尔士与当代很多(至少是非自然主义的)逻辑学家的深层差别立即就显现了:皮尔士坚持把它们理解为经验性而非先验性的东西。按照他的说法,逻辑学是一门既有别于数学又有别于具体经验科学(如物理学、化学、心理学等)的广义实证科学,即它以哲学独有的“通识”(cenoscopy)视角关注我们这个世界上的事实问题。正是这种实证性从根本上担保了规范可能性;而且,担保规范的那些事实不能只是来自逻辑学内部,从而拒斥了一种通过维特根斯坦名言“逻辑必须自己照顾自己”所表达的“逻辑自我奠基”观念。
首先,逻辑学作为研究人类推理之规范的学问,是一种广义实证科学。因为,推理好坏之分,取决于目标是什么以及推理者意在遵循的方法(习惯)是否具有“产生真理”的品格,而这些在皮尔士看来都是事实问题。在1903年为洛厄尔学院所做的一次题为“推理何以可靠”的讲座中,皮尔士明确表示:“什么是好的推理以及什么是糟糕的推理,这个问题并非心灵是否认同推理的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一种方法若往往能比其他做法更为快速地把我们引向真理,它就是好的方法;一种方法若是倾向于引导我们偏离真理,那就非常糟糕,不论我们天然地是否认同它。”一种更为完整和细致的解释是在他后来答复一位听众问题时给出的:“在我看来,使得一个推理可靠的是一种实在性法则(the real law),即该推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意识遵从的那种一般性方法趋于导向真理。一个论证……的本质之所在是:它声称代表了趋于导向真理的一种一般性方法。说该方法趋于导向真理,就是说它是一种实在性法则,伴随之后会有实存性的东西(existences)。倘若此种声称符合实际,而且依照此种方法所得出的各种结论的确将会为真,就其声称所达到的程度以及声称方式而言,该论证就是可靠的;倘若不是,它就是伪称,是不可靠的论证。因此,我认为论证的可靠性在于事实情况如何,完全不在于推理者对该论证是否感到有信心。我可以进一步说:存在三大类论证,即演绎、归纳和外展;我们将看到,这三类论证在非常不同的意义上声称能趋于导向真理。”如此阐释推理所遵循的方法,可以让我们进一步看清:前文所提到的三类推理之所以能被评估为有效(或无效),从根本上是因为它们背后的推理原则事实上正确(或不正确)。即便是当代演绎逻辑中常用的“肯定前件式”(MP)等推理规则,在皮尔士看来,它们之所以正确,往往是因为其中所涉及的关键词(如“如果”“而且”)的意义符合某种经验事实,即符合语言共同体对于它们的实际用法,从而使得该推理方法具有保真性。
其次,不只是推理的规范是事实问题,其他行为的规范也是事实问题。在皮尔士那里,规范科学包括逻辑学、伦理学和美学,它们全都属于广义上的实证科学:“逻辑学以及其他规范科学,虽然它们所问的不是实际如何而是应该如何,然而它们都属于实证科学,因为正是通过断言实证的直言真理,它们才能够表明它们称作好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好的;它们所处理的正确理由(right reason)、正确努力(right effort)以及正确存有(right being),其正确性均源于实证的直言事实。”
接下来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些规范科学中,就理论优先性而言,逻辑学依赖于其他规范科学。在最近的依赖关系上,逻辑学需要建立在伦理学所提供的某些原理之上。其实,皮尔士在为有三种推理方式值得追求(并据此评估推理实践)辩护时,他有一个基本论点,即推理是一种行为。皮尔士认为,关于理性动物在特定生活情境下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某些理想,它们以三种不同的方式显示出吸引力:“首先,某些类型的行为,一个人在凝视它们时,它们具有一种美学品质。他就认为该行为是好的,虽然其想法可能粗糙或有点感情用事,但即便那样,它会随着时间改变,趋向于达到与人本性的和谐。不论怎样,他的品位就是他当下的品位:仅此而已。其次,一个人试图把他的诸种理想塑造得彼此一致,因为他厌恶不一致。第三,他设想充分贯彻其理想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然后问自己那些后果的美学品质如何。”而推理现象不过是人类受控行为中的一种,它们必然带有所有受控行为的本质特征。于是,对于外展、归纳和演绎何以追求以三种不同的方式产生真理,我们完全可以从“理想的行为方式”的角度来看:“好逻辑的理想跟好行为(fine conduct)的理想实际上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质。……有三种考虑来支持行为的理想。第一,某些行为本身看似就好。某些猜测(外展推理)本身看似有可能而且容易想到,就属于这样的行为。第二,我们希望我们的行为一致。必然性推理(演绎推理)的理想只是一致性,它就属于这方面。第三,我们考虑彻底贯彻我们的理想会有什么样的总体效果。某些推理样式(归纳推理)之所以吸引人就是因为持续执行下去它们必定会导向真理。可以看到,(好推理与好行为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几乎是严格对应。”
皮尔士之所以把逻辑学奠基于伦理学之上,除了诉诸伦理学上“三种理想行为”来为推理方式类分进行辩护,还在于我们在谈论推理好坏时,预设了“探知求真”乃推理之目的。但真理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目的,为何值得作为人类推理的目的?难道不可以把推理者当下的快乐作为目的,或者让逻辑学家随便设定某个目标,然后由此出发来判别推理好坏吗?对此,逻辑学本身无法回答,唯有诉诸伦理学。“逻辑学所研究的是达到思想目的之条件或手段,它不可能解决这一问题,除非能够清楚知道那种目的是什么。生活只能有一种目的。而界定这一目的的正是伦理学。因此生活不可能完全合理地合乎逻辑,除非基于一种伦理基础。”根据皮尔士的伦理学以及伦理学借以奠基的美学等其他规范科学,能够作为包括推理在内的人类行为之根本目的的应该是那种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理由而令人赞赏的东西(something, good or admirable, regardless of any ulterior reason),那就是合理性(rea-sonableness)——它是宇宙演化所展示的那种“理性的展开”(development of Reason)。一切行为的理想就是在可控的范围内使得世界对我们变得更为合理。具体到逻辑学上,知识就是合理性,而推理行为的理想(好推理的根本标准)就是“遵从那些能最快发展知识的方法”。
以上,皮尔士承诺逻辑学是一门奠基于伦理学之上的广义实证科学,这使得皮尔士的推理规范学说呈现出与当代标准理论非常不同的旨趣。对照当代逻辑哲学中的“理论选择难题”,可以很清楚看出这一点。当下逻辑研究领域的一个最显著事实是“逻辑多元化格局”,即在经典逻辑之外,还存在着诸如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相干逻辑、弗协调逻辑、量子逻辑等各式各样非经典但同样合法的逻辑理论。当我们想要拿逻辑理论规范我们的思维行为(尤其是推理)时,一个突出的难题是:经典逻辑和各类非经典逻辑,究竟谁才是普遍适用的唯一正确或最好的逻辑?或者,在特定领域,究竟哪一种逻辑才是最合适的?拿什么评判和选择?即便是借用科学哲学领域备受推崇的“最佳解释法”作为方法论,也不能帮助我们选出唯一的结果。相比之下,由于皮尔士把逻辑学定位于广义实证性科学,认为推理好坏乃事实问题,使得他成为一种朴素意义的逻辑一元论者:“就我个人来说,我不怎么相信有什么并非对所有心灵都有效的逻辑,因为,正如我所讲过,所给定的一个论证是否合乎逻辑,并不取决于我们对此论证怎么想,而取决于真相是什么。”这种朴素的一元论不必预设我们理想的推理习惯是固定不变的一个集合,但正如所有自然科学家一样,他们都相信(不论什么主题)只有一套科学理论是正确的。
此种逻辑一元论在帮助皮尔士避开“选择难题”的同时,似乎有一种代价,即使得逻辑学不再像早期分析哲学家所预想的那样“自己照顾自己”,因为,皮尔士明确让逻辑学奠基于伦理学、美学等其他规范科学之上。不过,这对皮尔士并不是什么问题。因为他在逻辑研究一开始便意识到:脱离探究,或探究目标有分歧,将无所谓逻辑,甚至无法指责怀疑论者“逻辑矛盾”。既然典型的推理都是“有目的”的自控行为,它不可避免地具有伦理维度。
另外,皮尔士还将面对一个难题。那些强调“逻辑只能自己照顾自己”的当代学者很可能会提起,难以设想有什么理论可以不依赖逻辑,因为,逻辑就是研究推理的学问,而任何严肃的理论都一定是复杂推理的结果,但这在皮尔士那里,也不构成问题。因为,当我们谈论逻辑学的奠基问题时,当皮尔士把伦理学、美学等作为位居逻辑学之前的理论时,这里的逻辑学是作为系统性反思的“逻辑理论”(logica docens),而非作为日常思维能力的“逻辑技能”(logica utens)。不可否认,正常人在语言习得过程中都会获得(尽管并非均等)某种“逻辑技能”,正是这种自然习得的本能保证了我们可以正确开展常见的各种推理,也使得伦理学、美学等所有“前逻辑科学”能正确开展常用的推理并进而构造出某种理论,同时在理论原则上无需逻辑学为之提供基础。事实上,数学工作和很多哲学工作的开展都无需建立在特定的“逻辑理论”之上,其中不得不诉诸的“逻辑”,与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很多逻辑学家在最初构造某种逻辑理论时所运用的“逻辑”一样,都属于“逻辑技能”而非“逻辑理论”。
五 结 语
本文仅论述了皮尔士关于推理规范的学说与当代标准理论之间有何不同,以及此种不同如何使得皮尔士免于当代逻辑哲学中的“选择难题”。笔者并不愿由此便认为皮尔士理论是一种更加优越的学说。因为,皮尔士关于推理目的的论述,以及他诉诸前逻辑科学来为目的证成的做法,可能很难被当代逻辑学家立即接受。即便是从皮尔士本人的作品来看,由于他遗留下的伦理学、美学等规范科学方面的手稿不够完整,究竟如何结合这些前逻辑科学来让更多哲学家信服推理的最终目的就是真理,仍是一项未完成的“工程”。不过,我们已经看到了皮尔士理论的特色所在:(1)推理是有目的的,(2)逻辑学无法自己照顾自己。正是这两点使他避免了当代逻辑哲学中的“理论选择”难题。该难题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或许根源之一就在于它承诺无目的的推理并试图让逻辑学自我奠基。
必须承认,当代逻辑学家的兴趣点以及技术性工作相比皮尔士时代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但逻辑学何以能规范推理以及此种规范的来源,仍旧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正是在这个问题上,皮尔士在现代逻辑初创时期所做的系统性思考至少让我们看到了另一条可能的进路。立足当代,结合人类思维实际和科学实践,对此进路的更多理论前景及后果详加考察,有助于我们拓宽视野,以新的视角反思当代逻辑理论及其在人类理性思维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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