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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研究】一

目录

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的基础 ▹

一、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 ▹

二、反对心理主义的依据 ▹

三、从意识本身出发澄清认识论问题 ▹

四、从主观条件出发确定知识的可能性条件! ▹

认识的对象与意向性理论 ▹

一、意识行为的意向本质与分类 ▹

二、意识行为的第三个本质特征 ▹

三、意识行为的结构与立义形式 ▹

四、意识行为的真理性判据 ▹

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的基础

胡塞尔认为,从1894年研究逻辑学的基础开始,花费了他6年心血的《逻辑研究》是他走向现象学的“突破性著作”。这本书奠定了20世纪现象学运动的根基。

一、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

海德格尔认为,《逻辑研究》可以被看作是用意向性来澄清主客体模式的初步努力,而在此之前“任何对此模式(主—客体模式)的沉思都没有能够铲除这个模式的不合理性”。即海德格尔认为《逻辑研究》是为了回应历史上的主客体二分的问题而作出的创作。

丹麦现象学家扎哈维认为,“正是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首先处理了整个现象学领域的一系列概念,包括对意向性的分析。”

看来,他们两者一致的地方是,认为《逻辑研究》是一本关于意向性问题的著作。因此,如果想要理解胡塞尔关于意识问题的谈论,那么从他的意向性概念入手。从内容上说,逻辑研究第二部分的主要目的,也就是要从胡塞尔的意向性与二元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并展示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

关于《逻辑研究》这本著作的目标,胡塞尔的看法则与他人的评价略有不同。胡塞尔认为,《逻辑研究》的目的是为纯粹逻辑和认识论提供基础,而这一评价出现在《逻辑研究》的前言里。在第二卷中,他这样写道:“逻辑观念的这种被给予以及在它们之中构造起来的纯粹规律的被给予是无法令人满意的。由此而产生出从认识论上澄清逻辑观念、概念和规律的重大任务。现象学的分析便起始于此。”对于胡塞尔来说,他的首要的目标是要澄清逻辑概念的基础问题,而这一努力和他一直以来的兴趣和工作目标相一致。相应而言,所谓的意向性理论,以及哲学史上的主客体二分的问题,对于胡塞尔来说,仅仅是他解决逻辑学问题的时候所必然关联的问题。

二、反对心理主义的依据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在他之前的认识论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批判。胡塞尔所处的时代,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期,西方人关于知识来源的解释主要来自于心理主义的观点,因此胡塞尔的主要目的是批判心 理主义。

心理主义是在心理学得到初步发展基础上,对知识来源及合法性提岀的一种理论解释。对于心理主义的论证思路,扎哈维曾给出了比较清晰的概括,“认识论关注的是感知、信念、判断和认识的认知本性。而所有这些现象是心智现象,因此,明显地,研究和探索它们的结构是心理学的任务。这对我们的科学的和逻辑的推理也是如此,最终,逻辑学必须被看作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并且逻辑规律也要被看作心理一逻辑规则,必须经验性地研究它们的性质和有效性。由此,心理学为逻辑学提供理论基础。”通过心理学的这种论证,心理主义者试图用心理学取代哲学来为科学提供辩护,而成为一种形式上的“第一哲学”。

根据这种逻辑,既然心理学是逻辑学的基础,那么其他所有的基于逻辑学的学科就必须奠基于心理学的基础上。

但问题是,心理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它又是如何为其 他学科提供普遍性论证的?

我们知道,逻辑学研究的是观念之间的结构及它们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并且,包括数学在内的逻辑学并不是一门经验科学,而且与具体的事实对象不相关。但心理学不同,因为心理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尽管也有争议),它以意识的经验性特征为研究对象。作为经验科学,心理学研究必然具有或然性和概然性特征。这里存在的疑问是,心理学是经验科学, 经验科学就没有普遍性了吗?逻辑学的普遍性和心理学的普遍性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扯到知识的层级。同样是普遍性的知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等级。相对而言,逻辑学在人类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普遍等级,而心理学所得出的经验事实和经验规律,则只相对于某些领域有效,应用范围受到较大的限制。对于西方人来说,数学和逻辑学以外的各种专业学科, 都属于经验科学,它们由于依赖于经验而在知识的普遍性中属于较低的层级,这种知识属于或然知识而不是必然知识。

因为人类的一切知识活动都必须通过心理活动来完成,因此一些心理学家和哲学家认为,通过心理学研究就可以为知识的合法性提供说明,并且豪迈宣称所有的知识都应奠基于心理学之上。由于19世纪末心理学理论的迅速发展,因此,受到鼓舞的心理主义者进一步要求,逻辑学的合法性应通过心理学来说明,逻辑学问题可以还原为心理学问题。

但是,胡塞尔指出,这种观点忽视了逻辑学和心理学之间存在的根本区别。胡塞尔的理由是:

第一,这种观点忽视了逻辑规律的观念性、确定性和先天性等特征。而逻辑规律的这些特征,从根本上说也就是具有这种层次上的普遍性的那些“观念法则”,它不可能包含在或者建基于具有偶然性的心理活动的基础上,当然也不能通过还原到心理活动的经验性质被解释。

第二,心理主义者混淆了认识活动与知识对象之间的差别。实际上,认识活动是一个包含更广阔范围的概念,但知识对象仅仅只是认识活动中一个独特的部分。因为认识活动是在客观时间中进行的,有开始和终结的心理过程,而 知识对象虽然在呈现的方式上和认识活动相关,但它一经产生就具有了许 多不依赖于机遇性的认识活动的特性。比如逻辑规律或数学理论,尽管它们也只有通过意识活动才能呈现,但是它们无疑不是时间性的主观经验, 而是某种非时间的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的东西。我们可以看出,时间性的认识活动与非时间性的逻辑规律是两种不同的东西。因此胡塞尔认为,“尽管逻辑原则是被意识所掌握和认识的,我们仍然意识到某种观念的东西,这些东西不能被还原为认识的实在的心智活动,它也和这些活动完全不同。”

由此看来,心理主义者对知识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解释,不可避免地陷入了 “唯心主义”的泥淖。很明显,心理活动本身具有两个特性:

其一,心理活动是时间性的,瞬息万变;

其二,不同主体的心理活动具有个体经验的偶然特性。

仅从这两个特点出发,根本无法合理地解释由心理活动 “产生”的逻辑规律又何以具有显然的普遍性的问题。诚然,心理活动与认识活动之间具有不可回避的亲和性,而心理学与哲学在研究对象上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叠合,这种情况的存在都给心理主义的主张造成了理由。 但是,在解释科学知识所具有的普遍性方面,心理主义就表现得无能为力。

青年胡塞尔关心的领域主要是数学,即使后来转向哲学他首先关注的也是数学概念的基础性问题。早期的胡塞尔也曾给予数学概念以心理主义的解释。但胡塞尔后来十分严厉地批评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所以,对于胡塞尔的现象学,我们必须细心区分这2个概念:即“观念的东西”与“实在的心理活动”。

从胡塞尔的思想历程来说,他首先经历了心理主义的阶段, 然后又主动还原了这一倾向,最后把自己的目标定位在澄清意识的关于 “观念的东西”上面。这一目标和依据的说明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为解决这一难题,胡塞尔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向柏拉图的观念论复归,尽管这不可能是事情的全部。比如,胡塞尔有一个著名的观点:

观念规则的有效性独立于任何实际存在的东西。

而这一观点无疑和柏拉图的理念论具有共同的旨趣,当然胡塞尔绝对不会认为在超自然的“彼岸世界”里存在着观念对象。简单地说,他支持一种【逻辑的而非本体论】的柏拉图主义。

三、从意识本身出发澄清认识论问题

从直接的写作目的上说,《逻辑研究》的问题直接是由数学和逻辑学的基础性问题引发的,并不是由哲学史上的认识论问题触动的。但是,在研究和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胡塞尔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和认识论联系在一起,并必须对这些问题作出相应的回答。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面对认识论问题的方式,就是澄清意识的意向性问题。

在《逻辑研究》的第一章《表达与意义》里,胡塞尔通过对“意义理论”的阐发,对【时间性的意识活动】和【非时间性的观念活动】之间的区分提供了另外一种论证。比如,澄清“意义”的含义。我们在日常语言中经常使用“意义”一词,并认为语言总是具有自己的“所指”,所指的那个 “什么”就是语词的“意义”。胡塞尔则认为,“意义”既可以指称我们所意谓的某个具体物,也可以意谓某物在时空中的活动及其过程,前者一般指具体的“物体”,后者指的是物所参与其中的“事件”。很容易承认,尽管具体的意谓过程因具体的语境而在时间中各不 相同,但不同的人们之间毕竟还能够获得和拥有共同的意义,并且能够多次重复性地意指和使用这一意义,这是一个具有明见性的事实。比如在数学学习中,对于“平面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度”这一定理,不同的人以这样那样的方式陈述出来,总会多多少少带有自己鲜明的个体特征,但是“这个定理”在这种多样性中将保持一致。对定理本身的理解并不会因为不同人的语调、手势的不同,而引起丝毫的变化。由此可以领会,胡塞尔对意义普遍性的强调本身并不神秘,这一观点原初就来自于我们生活世界的经验事实。

但一些读者仍会提出,即使语言的意义指向“事件”是可能的,强调这一区分又具有什么重大的意义?

简单地说,强调这一区分的意义,就在于反对一种朴素的实在论。因为朴素的实在论根深蒂固地认为,我们的意识所能经验的仅只是个体之物,而关系性的事件则是无法感知的。而这样一种偏见,无疑是澄清逻辑普遍性的一个重要的难题。

无论是生活世界中的陈述还是科学理论中的命题,命题的意义当然取决于命题出现的语境,同样一个命题在不同的境遇下表述出来命题的意义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胡塞尔当然不会否认这一点。但同时也存在这样一类命题,其意义的指向随着陈述人在时空位置中的变化并不导致意义的改变。比如,“2008年,北京举行了第29届奥运会”这一句话,无论是在北京说还是在上海说,无论今天说还是明天说,无论是你说还是他说, 它的根本的意义是同一的,都是“那一个”。

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像“我”、“这里”、“现在”这些机遇性的人称代词却不一样,它们的意义随着场合转换所引起的差异是明显的。

胡塞尔要反对心理主义,他首先必须有自己的理论依据。他的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两个:

其一,即上面所陈述的,要区分认识活动与认识对象;

其二,通过一个发现,即不同的心理活动在多次的重复中,可以申述一个同一的意义,这一发现构成了他的意义理论。

这一理论构成了胡塞尔反驳心理主义混淆观念性和实在性的充分论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胡塞尔正是通过对意义理论的说明,才得以能够把“观念”的客观性从心理主义的泥淖中拯救出来。通过意义理论,我们可以明白,观念性活动并不像心理主义宣称的那样可以还原为时间性的心理活动。因为,如果真的是那样的话,那么每时每刻的“意谓”过程就会都是“全新的”,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的陈述以及不同人在同一个时刻的陈述将不会具有一致性的含义,重复我们所经历的任何一种具体的经历都将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这样一来, 既然个人的回忆和再现都无可能,那么主体之间希望对同一种事件进行交流就成为一种奢望,科学知识的成立和日常语言的交流,也将全部都成为不可能的事情。

由此可以看出,心理主义的主张已经超越了心理学应该具有的界限, 并对科学理论的基础造成了威胁。心理主义不仅主张对观念性的东西进行自然主义还原,即还原到肉体脑细胞的生理活动上去,用细胞的形态变 化、神经元的波动和纹理来解释意识活动;而且主张进行更加彻底的经验主义还原,即将具有普遍性的观念法则还原成为日常经验的心理活动,用一些诸如颜色、硬度等语词来解释所有的普遍命题。如果把这样的还原主张彻底贯彻下去,就会彻底摧毁观念性法则的确定性和普遍性,使得普遍性的理论知识成为随心所欲的产物。这样一来的结果是:

心理主义自己的主张也不再具有确定性了,因为任何人的主张作为心理活动的产物都不具有确定性。

因此,胡塞尔把心理主义所导致的这样一种后果称为“自否性”(self-refuting)的怀疑主义。 (菜鸟注:心理主义必然否定自身)

胡塞尔首先说明了知识的客观性条件,然后开始考虑观念知识的主观性条件。对这样的问题,康德的讨论是令人印象深刻的。康德认为,知识的条件主要来自2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是“物自体”的存在,神秘的物自体就像一个基地一样充当了一切思想材料的来源;

其二,是主观条件因素,即主体的意识结构中首先必须具有先天的直观能力,以及先天的形式能力。

康德认为,如果不通过先验原理对初级的原材料的整理加工知识根本就无法形成,而没有了先验自我在最后的层次上对各种因素的统一,完整的对象也没有办法构建起来。

胡塞尔承认,康德的思想影响着他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从另外一个角度说,虽然我们承认普遍性知识具有不依赖于个人的独立性和普遍性,但这些知识的产生毕竟是通过人的意识才得以可能的,没有人的意识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因此,如果认知主体缺乏区分真理和错误、事实和本质、明证性和荒谬性的能力,那么任何普遍性的知识都是不可能的。

因此,要考虑知识的可能性就必须对主体进行研究。

但是有人认为,这样做会使胡塞尔倒退到心理主义。

为了明确问题,必须明确胡塞尔对意识的研究与心理学对意识的研究之间存在着的差别:

第一,在最初的意义上,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也是意识。詹姆斯曾明确提出,心理学对意识的研究必须仅限于经验范围之内,心理学如果把自己看作一门科学的话,就必须满足于自己在可实证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他发现,尽管直觉 和常识肯定地告诉我们意识必定是存在的,但这一断言在逻辑上却很难得到说明。于是,詹姆斯说心理学研究必须首先对意识的存在“作岀承诺”,因为如果意识不存在,心理学研究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一点透露出心理学这门学科所无法解决也不能讨论的一个问题,即意识的存在问题。

第二,心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与意识相关的具体对象,探讨的是意识活动与经验对象之间的关系,比如意识与大脑皮层的神经元活动之间的关系、与身体的生理反应之间的关系、与肢体的动作之间的关系、与通过身体的活动所发生的事件之间的关系。总之,心理学就是通过对大脑的生理反应及肢体行为的变化来推测心理活动的内容和能力,而心理学理论推测与判断的准确与否,需要以被测试主体的重复性行为能否得到验证为标准,正是这一点,使心理学可以被称为一门经验科学而不是思辨哲学。

第三,胡塞尔的意识哲学与心理学的一个最大区分是,他的意识哲学必须首先还原心理学所依赖的身体生理条件,比如大脑皮层的电波波形、神经中枢的突起情况,以及被试的营养状况等。因为现象学正是要摆脱这些具体条件的限制,以便发现一种普遍的先天意识能力。可以看出,心理学和意识哲学之间的这种区分,是胡塞尔不断强调现象学先验性的根本原因。胡塞尔说: “他对实在的和因果的可能性条件并不感兴趣,他重视的是观念性条件。”这并不是说胡塞尔认为自然界中不存在实在的以及因果性的规律,而只是说,他的哲学目标不是寻求意识和生理条件和身体行为之间的联系,而是要寻找作为“人类”的人,在获取知识时候所必须具备的一种普遍性的能力,而不论个体的经验如何及其身体条件如何。

四、从主观条件出发确定知识的可能性条件

通过上面的说明,我们初步了解了胡塞尔的研究目标,就是从主观条件出发确定知识的可能性条件。简洁地说,《逻辑研究》的明确任务是表明:

观念性是客观性和科学知识的先决条件。

这来自于胡塞尔一贯的看法,即“如果要得到关于知识可能性的更实质的理解,我们就必须研究和阐明客观观念和主观活动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确定【认识的主体是如何使观念物正当化和有效化的】。”胡塞尔认为,如果只对逻辑学的客观性作出说明, 对于心理主义谬误的批判仅是一种外在的批判。因为心理主义者在常识的意义上并不否认知识的普遍有效性。他们基于这样的逻辑判断,即,既然逻辑规则和科学理论都要通过心理活动来完成,那么科学理论的合法性当然最终也要通过心理活动来解释。因此关键的问题依然是:

观念性的普遍知识究竟是如何从主观的认知活动中产生的?

这里仿佛有一种奇妙的悖论:

为了对客观的事情进行说明,却必须返回主观条件来获取保证。

因此,胡塞尔说,“如果我们希望阐明观念性的逻辑原则或者实在的物理对象的真正地位,我们就必须转向经验这些原则和对象的主体性,因为它们只有在那里才能以其所是而表明自身。”就是说,对知识论问题的回答,要求我们把关注的目光向意识活动进行回返,而不是一味地沉浸于外在的对象,因为理论的兴趣要求我们在态度上有一种“非自然的”转变。

因此,胡塞尔在对心理主义进行了严厉批判的同时,又能够清醒地不偏激地要求返回意识,并【重新在意识的领域中去寻找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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