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什么是人格主义? ▹
2.人格主义的历史渊源 ▹
3.欧洲人格主义 ▹
4.美国人格主义 ▹
5.东方人格主义 ▹
6.人格主义思想的特点 ▹
6.1人类、动物和本性 ▹
6.2人的尊严 ▹
6.3 内部性和主体性 ▹
6.4 自决(Self-determination) ▹
6.5关系性(Relationality)与交流(communion) ▹
原文链接:Personalism(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翻译正文:
虽然只是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人格主义”这个术语才被认为是哲学流派和体系的代名词,人格主义思想在整个十九世纪发展起来,作为对启蒙运动理性主义、泛神论、黑格尔绝对观念论、人格主义以及政治上的集体主义、物质主义、心理学和进化决定论中感知到的去人格化因素的反应。人格主义在其各种各样的风格中,总是强调人格作为哲学、神学和人文主义研究的主要研究中心的中心地位。它是一种认为或倾向于将人格视为所有现实的最终解释性、认识论、本体论和价值论原则的思想方法或体系,尽管这些思想领域并不被所有人格主义者平等地强调,而且在理想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和托马斯主义的人格主义之间存在着张力。
1. 什么是人格主义?
人格主义有许多不同的版本,这使得它有点难以定义为一个哲学和神学运动。许多哲学流派的核心都有一个特定的思想家,甚至一个中心作品,作为规范的试金石。人格主义是一个更加扩散和折衷的运动,没有这样的共同参照点。事实上,谈论许多人格主义比谈论一个人格主义更恰当。1947年,Jacques Maritain写道,至少有“十几种人格主义学说,有时候它们的共同点就是‘人格(person)’这个词。此外,由于他们强调人的主体性(subjectivity),一些更重要的人格主义的倡导者还没有对他们的理论进行系统的论述。
也许把人格主义说成是一种“流行的”或更广泛的“世界观”更为恰当,因为它代表了不止一个学派或一种学说,同时最重要的人格主义形式确实展示了一些核心和本质的共性。后者最重要的是对人格在哲学思想中的中心地位的普遍肯定。人格主义假定了人格状态(personhood)的终极实在(reality)和价值——人(human)也是(至少对大多数人格主义者而言)神圣的。它强调人格的意义、独特性和不可侵犯性,以及人格的本质关系或社会维度。因此,“人格主义”这个标题可以合理地应用于任何关注人格的中心地位及其在一般存在中的独特地位的学派。人格主义者通常承认,在整个哲学史上,有许多思想家并不认为自己是人格主义者,他们做出了间接的贡献。人格主义者认为人格应该是哲学反思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起点。许多哲学家致力于研究人格作为人(human being)的经验、地位和尊严,并将其作为所有后续哲学分析的出发点。
人格主义者把personhood(或“人格性(personality)”)视为基本概念,因为它赋予所有实在以意义,并构成其最高价值。Personhood带有不可侵犯的尊严,值得无条件的尊重。人格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一个人格的主要理论哲学。虽然它确实捍卫了一个独特的理论理解的人格,这种理解本身是如支持优先实践或道德哲学,同时道德经验的人格是如果决定性地决定理论理解。对于人格主义者而言,一个person是主体性与客观性、因果性与接受性、统一性与关系性、同一性与创造性的结合体。人格主义强调人格的道德本质,或者说人格作为自由活动的主体和客体,往往侧重于实践、道德行为和伦理问题。
一些人格主义者是观念论者,他们相信实在及其sense是由意识构成的,而另一些人则主张实在论,认为自然秩序独立于人类意识。为了分类的方便,许多人格主义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类别:严格意义上的人格主义和宽泛意义上的人格主义。严格的人格主义将人置于一个哲学体系的中心,这个哲学体系源于人格自身的“直观(intuition)”,然后继续分析作为这种直观对象的人格实在和人格经验。二十世纪欧洲严格的人格主义主要版本的方法广泛地吸收了现象学和存在主义,脱离了传统的形而上学,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哲学体系。然而,在人格主义的观念论版本中,更加明显的是,严格人格主义的深层根源往往在德国观念论的早期批判性接受和道德感哲学的某些方面。原始的直观实际上是自我意识的直观,通过这种直观,人们不仅仅通过非中介的经验来掌握价值观和本质意义。通过反思这种经验而产生的知识不过是对原始直观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反过来又产生了对道德行为框架的意识。然而,在现象学或存在主义分析中,作为价值和意义中心的人的直观并没有穷尽。这些分析往往指向超越自身的事物,表明人格本身在构成上的超越,不可归结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或这些表现形式的总和。尽管存在差异,但美国的Bowne学派和他的第一批追随者以及欧洲Emmanuel Mounier的人格主义都代表了这种严格意义上的人格主义。
宽泛意义上的人格主义并不认为人格是原始直观的对象,也不认为哲学研究是从分析直接的人格经验及其背景开始的。相反,在一般形而上学的范围内,人格体现了他的独特价值和重要作用。因此,人格在哲学话语中处于中心地位,但这种话语并不能简化为对人格的原始直观的阐释或发展。人格不为形而上学辩护,而是形而上学为人格和他的各种操作辩护。宽泛的人格主义并没有形成一种自主的形而上学,而是在现存的形而上学中提供了一种人类学-本体论的观点转变,并且引出了这种转变的伦理后果。也许广义上最著名的人格主义是所谓的“托马斯(Thomistic)人格主义”。托马斯人格主义以Jacques Maritain, Yves Simon, Étienne Gilson, Robert Spaemann以及Karol Wojtyła等人物为代表,它借鉴了托马斯·阿奎那哲学和神学人类学的原则,认为这是阿奎那思想早期元素的连贯发展。
作为一个哲学流派,人格主义的基础在于人的理性和经验,尽管历史上人格主义几乎总是与圣经有神论联合在一起。Von Balthasar认为“没有圣经背景,人格主义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尽管大多数人格主义者都是有神论者,但对上帝的信仰并不是所有人格主义哲学的必要条件,有些人自称是无神论人格主义者。
尽管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哲学学派,人格主义方法也经常被应用于其他学科,产生了过多的标题,如神学人格主义,经济学人格主义,生态人格主义和心理人格主义(连同他们的倒置:“人格主义神学”,“人格主义经济学”,“人格主义心理学”)等等。
2.人格主义的历史渊源
3.欧洲人格主义
4.美国人格主义
5.东方人格主义
6.人格主义思想的特点
尽管人格主义包含许多不同的形式和重点,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通常适用于人格主义本身。其中包括坚持人格与非人格之间的根本区别,坚持人格对非人格的精神或物质因素的不可还原性,对人格的尊严的肯定,对格的主体性和自决的关注,以及特别强调人格的主体间性(关系)本质。
6.1 人类、动物和本性
人格主义者普遍坚持认为,达尔文的主张是错误的,即人类与其他陆地生物的区别不是程度上的,而不是种类上的。人类例外论界定了大多数人格主义思想。显然,这种例外主义并不仅限于人格主义,而是代表了古典哲学人类学的一个标准假设。例如,在1625年,Grotius写道: “毫无疑问,人类是一种动物,但是一种更高级的动物,与所有其他动物相比,不同种类的动物彼此之间的距离要远得多”。
根据一个的人格主义概念,万物的根本分类是人与非人的区分。对于许多人格主义者来说,使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原因不同于使狒狒不同于长颈鹿的原因,甚至也不同于使狒狒不同于岩石的原因。因此,用Jacques Maritain的话来说,“当我们说人是一个person的时候,我们的意思是,他不仅仅是一个物质的包裹,不仅仅是自然界中的一个单独的元素,比如一个原子、一片草叶、一只苍蝇或者一头大象……人是一种动物和一个个体,但不同于其他动物或个体。”或者正如William Stern在《人与萨奇》(Person und Sache)(第二卷)的序言中所写的:“尽管人们被认定为人类的成员、特定的种族或性别,等等,尽管任何个人事件都有任何广泛或狭隘的规律,但原始的独特性始终存在,通过这种独特性,每个人对于其他人都是一个自己的世界。”
在这里,人格主义者不仅对观念论、物质主义和十九世纪的决定论的主要形式作出反应,甚至对亚里士多德的客观主义作出反应。亚里士多德根据物种的近似属和特殊差异来定义物种,按照他的方法论,亚里士多德把人定义为一种理性的动物(人类动物区)。人格主义者虽然接受这个定义,但就其本身而言,他们认为这种建构是将人类人格降格为客观世界的不可接受的做法。这种客观的、宇宙学的观点认为是一种具有理性特征的动物——根据这种观点,人首先是一个物体,与他物理上所属的世界上其他物体一起——只是部分有效,而且是不充分的。为了解释适合于人的主体性,人格主义表达了对人格的非物质维度和原始独特性的信念,因此相信人格对自然世界的基本不可还原性。
许多人格主义者把人类看作是处理所有其他实在的对象(有意地与一个主体相关的东西),但是肯定了人与所有其他对象之间的实质性区别。人格自身是“某人”而不仅仅是“某物”,这使他从可见世界的其他实体中脱颖而出。关于动物的本性,没有明确的和一般的立场,特定于人格主义者。但是“某人”和“某物”之间的明显区别,尤其是应用于其他有情众生时,既反映了犹太-基督教传统对人格主义的影响,也至少反映了一些具有鲜明现代性的笛卡尔理性主义的总体影响或精神,笛卡尔理性主义当然不会不受继承的基督教二元论的影响。只有人类是通常被人格主义认为是同时作为客体和主体,而同时这被认为是真正的所有人,不论年龄,智力,品质等。对于人格主义者而言,人格主体性保证了人的本性不能简化为近似属和具体差异,也不能用近似属和具体差异来详尽地解释。因此,主体性成为人类不可还原性的一种同义词。
但是更广泛的,实在论的人格主义,在古典和经院哲学的传统中,确实假定了人格和所有其他客体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人的推理能力(及其语言的必然结果),这种能力将一个人格与整个客观实体的世界区分开来。既然正是他的理智和精神本质使得主体性成为可能,那么可以说,在人的主体性中,人类人格也是某种客观的东西。然而,这些人格主义者坚持非人格存在与人的这种主体性之间的明确分离,这种主体性是人的理性本质在更广泛或更高意义上的衍生物。不管怎样,更准确地说,动物是怎样被理解的,人与其中最先进的动物之间的区别,在于一种特定的内在自我,一种内在生活,在理想情况下,围绕着他对真理和善的追求,并产生特定于人的理论和道德问题和关切。
人格主义的其他派别,例如Martin Buber的对话哲学所代表的派别,较少注意人格与非人格之间的区别,而是强调人格与所有实在之间的关系。Buber将处理其他实在的方式分为两种,他称之为“我-你(I-Thou)”和“我-它(I-It)”关系,前者反映了对另一个实在的基本开放性,后者反映了对另一个实在的客观化和从属于自己。根据Buber的观点,我们将他人作为一个It,形成一个I-It primary word,或者作为一个Thou,形成 I-Thou的primary word。然而,尽管一些人格主义者会断言,这种“我-你”关系是处理人际关系的唯一适当方式,而“我-它”关系是处理事情的唯一适当方式,但是 Buber认为“我-你”关系是人类处理所有实在的理想方式,无论是人格的还是非人格的。尽管这种“我-你”关系会根据这种关系产生的领域(自然、人、精神存在)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但对于Buber来说,根本的区别在于人格本身以及他参与实在的态度。
一些人格主义者已经开始对公式化的人类例外论采取批判性的观点,并且比Buber更进一步,不仅重新考虑人类的态度,而且还包括僵化的二元论,这种二元论认为所有不是人类(和神)的人都是没有灵魂、没有人情味的“对象”。捷克哲学家Erazim Kohák是一个重要方面的人格主义思想家的例子,他试图重新思考我们在这方面对自然的态度和对自然的理解。克服对自然和其他生命形式客观化的各种努力,并构想一个更彻底的人格宇宙,部分地类似于十九世纪一些早期观念论的人格主义者的立场。正如这些人格主义者有时会把私我意识、主体性、内在性、个性/独特性、意志、想象力和历史性这些积累起来的相互关联的见解结合在一起,在某些方面,仍然有些片面的多面性的人格主义的托马斯主义思潮没有这样做,他们也更接近于一种自然观,这种自然观纠正了一个被创造的世界中过于僵化的二元论,这个世界与其创造者之间的距离几乎是独立的,而人与其他创造者之间的距离几乎相等。人类的生命形式显然是例外的,因为它允许人个性在各个方面得到更高程度的发展,但是作为这种洞察力的必然结果,认为植物甚至动物仅仅是客观的物体,没有意识和它们自己的主体性,似乎越来越被认为是人格主义者的问题。
人格主义的人类例外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这样一个世界的分裂,在这个世界中,神的存在不再被自然界感知和感知。现代去神圣化的世界,正如笛卡尔主义所阐述的,但由奥卡姆,甚至在某些方面由阿奎那所准备的,在重要方面实际上也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世界。十九世纪早期的人格主义者在反对浪漫主义泛神论者的新非人格主义和道德模糊性的同时,至少清楚地认识到了大多数基督教神学以及现代理性主义、启蒙运动和科学主义的严格二元论所带来的问题。
6.2 人的尊严
在强调人格相对于所有其他实体的独特性时,受托马斯主义影响的人格主义者指出了实在的基本分界线,即人格和非人格存在之间的分界线。因此,与人打交道需要一种不同于描述与非人格实在打交道的伦理范式。与非人格实在打交道的“规则”在与人格打交道时不成立,反之亦然。这种人格与非人格之间的根本二分法本质上是本体论的,或者说是先验构成的,但是在伦理层面上产生了直接的后果。
这种人格主义的核心是对人的尊严和品质的肯定,中世纪思想家已经坚持这一点,这构成了人格的独特优点,并产生了具体的道德要求。尊严是指人的内在价值,作为一个“某人”,而不仅仅是“某物”,这赋予了绝对性,在其他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在这里,古典实在论人格主义者拒绝霍布斯关于尊严是联邦对个人所定价格的观念,而是与康德结盟,共同主张尊严是与生俱来的,超越了一切价格。尊严的语言排除了让人格参与权衡的可能性,好像他们的价值取决于他们的效用。每个人无一例外都有不可估量的价值,没有人是可有可无或可以互换的。一个人永远不会迷失或完全融入集体,因为他与他人的相互关系是由他所拥有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来界定的。在这方面与康德的一致可以说构成了广义上的人格主义和狭义上的人格主义之间的桥梁。
赋予人独一无二的尊严或价值也可以阐明正义的基本美德。“各得其所”取决于一个人对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的理解,如果不考虑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就不能正确地确定这一点,因为尊严和价值同时也是所有人的一般品质,与每个人的独特性密不可分。因此,广义上的人格主义者特别强调人的人格本身应该得到什么,以及对人采取行动与对任何其他实在采取行动之间的区别。当一个人是一个行为的对象时,一个完整的伦理结构就会发挥作用,而当一个行为的对象是一个事物时,这种伦理结构就会缺失。应该如何对待人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伦理范畴,不仅在本质上,而且在程度上与如何对待非人格(事物)是分开的。传统伦理体系强调道德行为者的内在机制(良心、义务、罪恶、美德等)以及自由行为对道德品质的影响,而人格主义者则特别关注人类行为的超然品质和被动者的尊严。人格的绝对特性为在与人相处时形成绝对的道德规范提供了可能性。
对于人格主义者来说,人类尊严本身并不取决于诸如天生智力、运动能力或社交能力等变量。它也不能仅仅因为良好的行为或道德品质而产生。它必须植根于人性本身,因此,在最深层次上,尽管道德行为各不相同,道德品质也因此有所不同,但人类所有成员都享有这种尊严。成为某物和某人之间的区别被认为是如此激进,以至于它不承认程度。大多数人格主义者否认人格是可以逐渐获得的。它就像一个二进制函数(1或0)或一个开关(开或关),不允许中间地带。
但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些立场可能与一个并非完全没有问题的非人本性的观点有关。狭义的人格主义者接受康德的伦理学或实践哲学中的人的尊严观,但不仅仅是从更彻底的人格主义理解个体独特性的重要性的角度来修改和补充。由于他们不仅仅强调在一个预先存在的形而上学和哲学和神学人类学的框架内的人的重要性,他们还有一个理论空间,可以用一种不那么客观化和剥削的方式来构想“某物”的非人世界。早期的观念论人格主义者更倾向于把外在的自然也看作是人格实在的最终表现,并且从有限知觉的局限性来解释它的非人性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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