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内部性和主体性
人格主义者断言,只有人格才是真正的“主体”。这并不是说在句法意义上其他实体不“行动”或“产生”或“导致原因”,但恰当地说,它们不具有主体性。在现代意义上,主体性主要取决于自我意识的统一,以及内在性、自由和个人自主。尽管非人格存在物可以在句法意义上“行动”,但他们并不是真正的行动主体,因为他们的行动原因是外在的。尽管关于“非人格化”的最终性质在狭义的人格主义和广义的人格主义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在这个领域,两种形式的人格主义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重叠。对于有神论的人格主义者来说,人格主体性包括道德和宗教维度,这是人的天性的一部分,作为一个有意识的、智慧的、自由的、愿意与上帝和其他人联系的主体。作为自由思考的主体,人们也通过自己的思想、想象和行动来发挥创造力,这种创造力既影响周围的世界,也影响人自身。此外,人格主义者已经观察到,作为一个有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存在,人的生活经验不仅揭示了行为,而且揭示了依赖于自我的内在事件。这些经历,以一种有意识的方式生活,也进入了人的构成和独特性。在道德问题上,人不仅是自由的、负责任的道德主体,而且其主体性也决定着他人对自己的道德责任。
我们所感知的“事物”可以从外部被检验和认识,就像我们所认为的“物体”一样。在某种意义上,他们站在我们面前,他们向我们展示自己,但总是在我们之外。它们可以被描述、限定和分类。古典实在论人格主义者也以这种方式接受认识人的合法性,甚至必要性。从这个客观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人类相对于实在其他部分的一些优越性。然而在人类个体中,一个完全独特的维度呈现出来,一个在实在的其他部分中没有发现的维度。人类首先体验自己不是作为客体,而是作为主体,不是从外部而是从内部,因此他们以一种其他实在不能呈现给他们的方式呈现给自己。但在这里,现象学方法的影响和价值,以及早期理想主义传统的方面,往往使自己特别感到在人格主义,并增加了古典实在主义的分析。人的本质是作为一种内在的直观来探索的,而不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的推论或通过普通意义上的经验观察。人必须被视为一个主体,必须按照现代的观点来理解,特别是由意识决定的人的主体性。但是人格主义者并不认为这种贡献只是简单地在各个方面取代了早期更客观主义的人的观念,而是相当于补充了这些观念。
这种有意识的自我存在是人的内在性,它对于人的概念的意义是如此重要,以至于我们可以说人格意味着自我的内在性。由于人的主体性,他不仅受到外部力量的作用和感动,而且从内部作用,从自身主体性的核心作用。由于他是自己行为的作者,他拥有自己创造的身份,这种身份不能简化为客观分析,因而抵制定义。这种对定义的抗拒,这种不可还原性,并不意味着人的主体性和生活经验是不可知的,而是我们必须通过一种仅仅揭示和揭示其本质的方法,以不同的方式来认识它们。在自我拥有和自我管理的生活体验中,一个人体验到自己是一个人和一个主体,通过同情和移情,一个人体验到他人的人格。为了运用早期的术语,加上一些现代意义,这个人既包括客观存在(ύπόστασις),也包括主观存在(πρόσωπον)。
人格主义的一个结论是,人类的经验不能通过宇宙学的还原得到。我们必须停留在不可简化的事物上,停留在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和不可重复的事物上,因为凭借这些事物,他或她不仅仅是一个特定的人——一个特定物种的个体——而是一个个人主体。这是真正了解人类的唯一途径。显然,不可还原性的框架并非人类条件的全部,这种理解必须辅之以宇宙学的观点。然而,人格主义者会说,不可能在忽视人格主体性的同时达到对个人的真正理解。
对人的主体性的关注解释了许多人格主义者对“人格(person)”和“个人(individual)”概念的区别的坚持。Gilson写道:“每个人首先都是一个individual,但他远不止是一个individual,因为只有当被考虑的个体本身拥有某种尊严时,人们才会谈论一个person,就像谈论一个personage一样。”主要的区别在于,一个individual代表同质集合中的一个单元,可以与集合中的任何其他成员互换,而一个person的拥有属性是他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例如,Von Balthasar 写道: “很少有词语像person一样具有如此多层次的意义。表面上,它意味着任何人,任何可数的个体。然而,它更深层次的意义指向个体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是不能互相交换的,因此也不能被计算在内。”从这个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说,persons是不能被计算在内的,因为一个person不仅仅是一系列人中的一个,其中每个成员在所有实际目的上都是相同的,因此可以与其他人交换。我们可以数苹果,因为一个苹果和另一个苹果一样好(也就是说,重要的不是它是这个苹果,而是它是一个苹果) ,但是我们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计算persons。我们可以把人类视为同一物种的个体,但是person这个词强调的是人类物种中每个成员的独特性、他的可通约性和不可沟通性。Von Balthasar 继续说道:“如果一个人(one)区分individual和person(为了清晰起见,我们应该这样做) ,那么一种特殊的尊严就被赋予了person,而individual本身则不拥有……当考虑到individual的独特性、不可比性以及因此不可替代性的时候,我们会说到一个‘person’”。
尽管这些哲学上的区别是有效的,但无论你是在谈论人类个体还是人类人格,它们只不过是应用于同一实在的两个名称。人格主义者很快断言,人格不是人性的附加物,而是每个人的本质所固有的,因为它植根于人性本身。“人类人格(human person)”和“人类个体(human individual)”在强调人的不同维度的同时,在日常语言中是同义词,有着相同的指称。一些思想家提出了人类人格与人类个体之间真正的区别。从他们的角度来看,人格对于人类来说是一种后天获得的“额外之物”,一种地位的达到不仅仅是作为物种中的一个个体,而是通过以一种有意识的、有意识的方式与其他人建立某种关系。换句话说,虽然所有的人类都是人类个体,但是相反的情况并非如此。
人格主义者通常拒绝这种观点,并坚持认为每个活着的人通常都拥有——实际上而不仅仅是潜在的,尽管进一步发展或实现的重要性被强烈强调——定义和构成的意识、意向性、意志等,推理、大笑、爱和选择的根本能力。这些不仅仅是一个物种某些抽象的、可以想象的共同特征,而是每个人类独特的、个体的、有机的功能的方方面面。通过这种方式,人格主义者认为人格即使随着诸如不成熟、受伤、睡眠和衰老等因素的变化而来来去去,也是存在的。
6.4 自决(Self-determination)
按照Boethius的观点,人的理智本性是人格的显著特征,也是自由、主体性、不朽以及人的认知和道德生活的源泉。正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因此作为一个person,individual才能区分真假,善恶。因此,科学和道德是适合人的。因为人具有精神性质,所以其行为的源泉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
人格主义者坚持认为,在与世界的接触中,人的行为不是纯粹机械的或决定性的,而是来自内在的自我,作为一个主体的“I”,具有自决的力量。拥有自由意志意味着人是自己的主人。自我掌握和自由是个人存在的特征;自由的存在就是一个person。人的自决能力解释了人格的不可转移性。他的不可交流性不仅仅指人的独特性和不可重复性。一个人内在不可传达或不可分割的东西,是他内在的自我和自决的力量所固有的。没有人可以替代他人的意志行为。
自决包括什么?一个经典的区分是“human acts”(actus humani)和所谓的“acts of man”(actus hominis)。act of man描述在主体中“happens”的事情,而适当的人类行为则将行为的自由和负责任的作者归于主体。内部因果关系的元素被称为自决。这种自决涉及行为主体的效能感,他们认识到“I act”意味着“我是我行为的有效原因”。一个人作为一个行动者的效能感与他所完成的行动紧密相连。这种现象学层面的体验引起了人们对意志作为人的自决力量的关注,同时也清楚地表明,自决是人自身的财产,而不仅仅是意志的财产。这就是人的自由,通过他的意志。
然而,自决不仅描述了行为的因果关系,还描述了行为者的因果关系。在行动中,人不仅引导自己走向一个价值,他也决定自己。他不仅是他行为的有效原因,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他自己的创造者,特别是他的道德自我。通过选择去做好的或坏的行为,人类使自己成为一个道德上好的或坏的人。行动与成为。通过自由的道德行为,个人主体作为一个人成为好的或坏的。当一个人行动时,他有意地朝着一个对象行动,这个价值将意志吸引到自己身上。与此同时,自决向内指向主体本身。因此,人类能够“为自己”存在和行动,或者能够具有某种自我目的论。这意味着一个人不仅决定了他自己的目的,而且成为了他自己的目的。一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的道德品质和身份负责。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同时也对自己负责。
自由和自决也与人的精神本质的另一个特征——创造力——有着密切的关系。自由作为人的一种属性,允许人通过思想和行动进行创造。意志不仅仅是知识分子推理的结论的执行者。理智提供了各种各样有待实现的东西,但没有一种东西以一种必然要求或选择的方式强加于其他东西之上。人自己自发、自由地决定,从而决定自己的道德价值和身份。“根据我自由渴望和选择成为的‘me’,我选择的这种特殊的善对我有价值。”
6.5 关系性(Relationality)与交流(communion)
人格主义者强调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天性。根据人格主义者的观点,人永远不会孤立地存在,而且人只有在与他人交流时才能发现自己的完美。人际关系对于人而言从来不是多余的或可选择的,而是由他的本性和他的实现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来表示的。
关系只适用于person。人格主义一直在努力突出人格的这一方面,并将其推向前台。它是人格主义反对和努力克服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两极分化的中心。人格主义者认为人是“为他人而存在”或“与他人在一起的存在”关系对于人类来说不是一个可选择的附属品,而是他的人格所必不可少的。他是一个being-for-relation。
人格主义者认识到,尽管他可能为独立而努力,但人必然依赖于他人。他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他人,这种相互依赖性是人类存在的一个标志。除此之外,人也倾向于把社会作为一种基本的人类价值观。这样的社会不仅是一个效用或便利的问题,而且反映了一个人寻找他的同伴并与他们进行精神交往的内在倾向。社会性特征自最早的哲学家以来就被观察到了,它既反映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他人的依赖,也反映了人的自然倾向于更深层次的交往。
一些人格主义者指出,人的社会性质和他的天职人际交流是不一样的。他们理性的团体和友谊的能力是使人类社会化的因素之一。但是,人的交流能力是根据这些人格主义者比单纯的社交更深入。事实上,“社会”有时被类比地应用于作为一个群体而不是彼此孤立地生活和互动的非人格存在,而“交流”这个词永远不可能被这样理解。公社不仅仅是指一些共同的东西,而是指一种共同的存在和行动模式,通过这种模式,所涉及的人相互确认和肯定对方,一种存在和行动模式,促进他们每个人的个人实现凭借他们的相互关系。这种存在和行为方式是人的专有财产。
人格主义者认为,人类交流的天职植根于理性本质,通过人的主体性和自决。这些人的精神本质的特征不仅没有把他自己封闭起来,反而促使他与他人进行交流。对于大多数人格主义者来说,人的主体性与莱布尼兹单子的孤立统一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而是需要知识和爱的交流。
这种交流反过来又取决于人格的自决及其独特的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结构。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愿的主体,一个人不可能被另一个人占有,除非他选择把自己作为礼物送给另一个人。人格主义者断言,一个人以一种其他事物或动物都无法做到的方式属于自己。自我控制并不意味着孤立。相反,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都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性格去做“自己的礼物”只有当一个人拥有了自己,他才能给予自己,并以一种无私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只有当一个人管理自己的时候,他才能给自己一份无私的礼物。这种自我奉献的天职对于一个人的构成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当一个人成为别人的礼物时,他就完全成为了自己。没有无私的自我天赋,人类就不能凭借其作为人的美德实现适合于人类的最终目标,也不能充分发现自己的真实自我。
对于人格主义者来说,这种“天赋法则”表明,一个人独自能够处理的关系和社会,以及他作为一个人的实现所必需的关系和社会,不仅存在于交往中,而且存在于爱中。它们存在于一种给予和给予自己的爱中,这种爱不仅接受事物,而且接受其他人。只有人才能给予爱,只有人才能得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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