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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理由和准则 ▹
二、从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角度考虑"最终基底”的问题 ▹
三、作为《大观念》遗留问题的“具体项”与“生活世界” ▹
1913年胡塞尔发表《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第一卷》(简称《大观念1》)。这第一卷的出版,标志着胡塞尔那时致力于以现象学为方法建构一种以“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为标志的“本质科学”的体系。《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 哲学的观念》这个书名表明它包含两部分的内容:
其一是“纯粹现象学'‘的基本构想,主要论述现象学的方法;
其二是“现象学哲学”的基本构想,旨在论述如何以现象学为方法建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哲学体系。
包括梅洛-庞蒂在内的许多现象学家认为,胡塞尔《大观念》三卷本计划的未完成或最终放弃,意味着他所持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走到了尽头,而他晚年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哲学路线的质疑。毋庸否认,《大观念》之后哲学的发展,特别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论述的以“此在”为根基的存在哲学,以及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语言与生活形式关系的研究,有意无意地是以《大观念》的哲学路线为批判对象的。
但《大观念》的价值是否只是后来哲学思想发展的铺路石呢?
胡塞尔提出的“哲学作为严格科学”的理念是否应被彻底抛弃呢?
如果这一理念仍然值得追求的话,那么就值得反思胡塞尔在《大观念》中所规划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纲领是否还有启发意义。弄清楚这一学说对于理解胡塞尔后期的“生活世界”学说究竟意味着对其早先哲学路线的否定还是修正式的补充相当重要,对于反思从康德到胡塞尔的“体系哲学”在当代哲学重构中的价值也非常重要。
一、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理由和准则
胡塞尔在《大观念1》划分两类本体论:一类是“实质本体论”(materiale Ontologie)或“区域本体论”(regionale Ontologie),另一类是“形式本体论" (formale Ontologie)”。通常,看到“本体论"(Ontologie)这个词,容易联想到本体论应该是研究存在的学说,因为“ontos”这个词在希腊文中的原义是“存在”。然而,在柏拉图以来的西方哲学史中,对本体论的研究早已演变为对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的研究,即成了一种有关存有者的本质的学说。
胡塞尔的本体论概念是西方的这一哲学传统的继续。有所不同的是,他把 “存有者”(Seiendes)(beings)的概念与意向对象的概念联系起来:
“对象”在胡塞尔那里总是与意向活动相关的,存有者因为意向行为的指向或针对而成其为对象。当提问这是什么的时候,离开意向活动是说不清楚的。例如,某一块石头,它在一种自然考察的意向活动中是一个自然物;在工业生产的意向关联中是一块矿石;在审美的意向活动中是艺术品。在胡塞尔那里,“本体论”实际上就是 “对象论,因此在胡塞尔学派的现象学那里,出现“自然本体论"、“社会本体论"、“艺术本体论”之类的说法是一点不奇怪的。胡塞尔的学生、波兰现象学家茵加尔顿(Roman Ingarden, 1893 - 1970)的“艺术本体论”的构思和匈牙利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卢卡奇(George Lukacs, 1885 - 1971)的“社会本体论”的构思,都与胡塞尔的这条现象学的本体论思路有一定的关联。
本体论在胡塞尔那里与其说与存在相关不如说与本质相关,并且这种本体论为事实科学提供本质的理论基础。胡塞尔认为,经验知识若不与本质知识相结合,就停留在前科学(近代科学之前)的水准上,而近代科学的长足进步始于把本质知识应用于经验知识,从而能有效地把数学和逻辑的必然的推导方式应用经验科学。胡塞尔写道:"这一观点已为物理学等合理的自然科学的发展所证实,它的伟大的时期始于近代,即当在古代(而且主要在柏拉图学派中)作为一门纯本质学已获得高度发展的几何学极其辉煌地使物理学方法一举而大获成功之时。"而经验知识与本质知识相结合的前提在于:“任何事实科学(经验科学)都在本质本体论中有其本质的理论基础。”
由于“存有者”被胡塞尔视为与意向活动相关的“对象”,在胡塞尔那里“本体论”就演变为有关“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胡塞尔在《大观念1》的第10节中加了一个注,指出在《逻辑研究》中“我[胡塞尔]未贸然用那个在哲学史上颇有争议的“本体论”一词,而是将此研究作为'对象本身的先天理论'的一个部分,这个词组被梅农缩约为'对象理论,。然而时代改变 了,我认为现在相应地恢复旧的'本体论'一词更为正确。"胡塞尔这里说的"对象”,指按照本质的规定性所区分的对象。胡塞尔认为,可以把一切“对象”分为两类:
一类是能按照对象自身具有的特性加以区分的对象;
另一类是必须按照对象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特性才能区分的对象。
前者是“实质的”对象,对这类对象的区分导致“实质本体论”;
后者是“形式的”对象,对这类对象的区分导致“形式本体论”。
在一切实质对象中可以划分经验对象与观念对象、自然对象与精神对象、有生命体与无生命体等,以及按照它们的各自特有的规定性可以进一步细分它们的种属。这属于区域本体论的研究范围。
按照对象与对象之间关系的特性划分出其中所存在的“秩序关系”、“数量关系”、“逻辑关系”等,这属于形式本体论的研究范围。
“实质本体论”在胡塞尔那里也称为“区域本体论”,其主旨是把一切实质的 存有者(对象)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按区域研究它们各自特有的那些本质规定性和相应的原理。传统本体论在研究有关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和普遍原理时,往往忽视区分区域的重要性。举例来说,亚里士多德提出一种对“一般存有者”或 “存有者之为存有者”(being qua being)进行研究的普遍学说(即后来所定名为 的“本体论"),认为“四因说”是适合于一切存有者的普遍原理。近代的一些哲学家主张,应区分自然的存有者和人工的存有者,有生命的存有者和无生命的存有者等。对于人工的存有者来说,说它是由于某一目的而被制造出来的,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自然的存有者来说,应摒弃“目的因”说明模式,而代之以“自然规律”的说明模式,即说明各种自然物是如何按其各自的规律运动的,而不去说明自然物是“为何目的”被创造出来的。对于有生命的存有者来说,在研究该生命体的行为方式时说明它自身的“目的”所起的作用多少是合理的,但在说明无命体的运动方式时引入它自身“目的”的解说就没有必要了。这说明,范畴是不能滥用的,而必须根据区域来使用。建立区域本体论的意义在于,一旦我们明了一类存有者的区域是什么,我们就可以按照该类区域的本质必然性和相应的范畴对这些存有者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推导。
形式本体论的研究对象涉及逻辑形式、数学形式、范畴形式等。从意向性的角度看,三段论、方程式、因果关系等也是对象。这些对象从何而来,它们各自的特性、应用范围和互相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形式本体论所要研究的问题。
在此,我们需要澄清胡塞尔的“范畴”概念:
我们知道,在康德那里,范畴是相对于知性的判断行为和推理行为的,知性的认识通过范畴来组织我们的知识。我们的判断句和知性推导具有一种应用范畴的结构。有关事物形态的判断和相互关系的推导通过范畴来揭示。例如,“这朵花是红的”揭示“花”这个实体的某种属性;“因为冷空气南下,所以南方地区的气候变冷了”揭示前者和后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胡塞尔继承康德的思路,也主张知性的认知行为是通过判断和推导来实现的,而要进行判断和推导,就要应用范畴。但胡塞尔强调,范畴涉及实质(区域)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个领域。区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区分自然界和社会,区分物体和观念,这本身就是在应用“物质”、“精 神”、“自然"、“社会”、“物体”、“观念”等范畴来划分区域。另一方面,通常所理解的“实体与属性"、“因与果”、“整体与部分"、“一与多”等形式关系当然也是范畴。区域本体论中的范畴和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有重大区别。前者与区 域本体论中的个体有属性上的关联性,如:“石头”与“物体”、“物质”、“自然” 之间分享某种共同的本质属性,从而我们可以谈“石头是物体",“石头是自然 物”等。但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纯粹是“空”的形式,它们不具有区域本体论中 个体的任何属性。当我们谈论“冷空气是气候变冷的原因”时,就是把区域本体论中的对象与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结合起来,这同时涉及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个领域,但就“因果关系”本身而论,它是空的形式,作为范畴形式 的“原因”不具有“冷空气”的任何属性。胡塞尔写道:“一方面范畴是这样一个 词,它在'一个区域的范畴'这个词组中正好指所谈的那个区域,例如指物理的 自然区域;然而另一方面,它使某种一定的实质区域与一般区域的形式相关联,或者同样地,与作为:枣股与夺原的收尋和属于此对象的,强卒莎哼,相 关联。"
胡塞尔还指出,形式本体论是“关于一般对象的本质学科”。这里说的“一般对象”(Gegenstand uberhaupt)是什么意思呢?
按照胡塞尔的思路,实质本体论中的对象,相对而言不是一般对象。比如,自然本体论中的对象是自然对象,社会本体论中的对象是社会对象。而形式本体论中的对象是适合于包括自然和社会在内的一切领域中对象,是“所有的”和“每一个的”对象。比如,形式逻辑的推导适用于任何对象,它不问这是什么领域中的对象,而只需知道它是否是对象。普遍科学中的“基本的真理"(在纯粹逻辑学科中起“公理”作用的真理)和逻辑的范畴是相对于这种一般对象而言的,是对任何对象有效的真理和推理形式。
如果我们要用“综合”和“分析”这两个概念来界说“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实质本体论是一门“综合的”学科,形式本体论是一 门“分析的"学科。实质本体论把对象“综合”为不同的种类,形式本体论提供我们对对象进行分析的范畴。胡塞尔指出,既然纯粹逻辑规定着与“综合性”相对立的“分析性”概念,“我们也可以把这些范畴称作分析的”。
胡塞尔认为,实质本体论中的本质与形式本体论中的本质虽说都是本质,但存在如下区别:
(1)实质的本质在某种意义上是“真正的”本质,而形式的本质是一种纯本质的形式,即虽然是一种本质,但却完全是一种“空的”本质。
(2) 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的方式而适用于一切可能的本质。举例来说,三段论的逻辑推导的形式适用于一切判断句。因果范畴适用于一切可能存在因果关系的事件。
(3) 形式的本质由于其空的形式为实质本质制定法则。实质本质的特性、 形态、相互关系等是通过形式本质来描述和规范的。形式本体论同时包含着一切可能的一般本体论(其中包含一切“真正的”、“实质的”本体论)的各种形式,并为实质本体论规定一种它们共同具有的形式组合——其中也包含着我们现在为了区别区域和范畴必须加以研究的那些组合。
那么,胡塞尔的这种本体论的大致构型是什么样子的呢?胡塞尔自己说过如下一段话:
在意义的纯逻辑领域里,最高属在此意义上即“一般意义",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题肢形式,都是一个本质的单个体;一般命题是一个中间属。同样,一般基数是最高属。2、3等等是最低种差或本质单个体。在实质领域中,一般事物、感性性质、空间形状、一般体验,都是最高属;那些属于确定的事物、确定的感性性质、各个空间形状、各个体验本身等等的本质组成体(Wesensbetande),是本质的单个体,然而也是实质的单个体。
我想对这段话的最简明的解说不宁是一个图解:
本质的整个领城
(本体论领域)
实质本质领域 形式本质领域
(实质本体论领域) (形式本体论领城)
一般事物 感性性质 空间形状 -般体验 等等 -般意义 一般基数 等等
的事物的
的本质组成体的本质组成体 等等 一般命题 1、2、3
各个体验本身
质组成体确定的感性性
等基数 等等
质的本质组
成体 各个空间形状
每一种确定的命题形式
和每一种确实的命题形式和每一种确定的命运肢形式
除这张表格之外,上述一段话中需要留意的一个地方是,胡塞尔认为,在实质领域的最特殊层面,“本质的单个体”与“实质的单个体”是重合的,最低的本质也就是最具体的单个体。这也就是说,在这种本体论中,最终的基底是个别的、具体的东西。
二、从独立性和非独立性的角度考虑''最终基底”的问题
在胡塞尔的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最终基底”的问题至关重要。这涉及如何评判胡塞尔的这种本体论的性质,以及涉及应如何理解这种本体论与他后来所论述的“生活世界”的关系。
在西方哲学中,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就热衷于讨论概念之间的普遍与特殊、一般与具体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概念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处于最上层的是最一般、最普遍的概念,处于最下层的是最特殊、最具体的概念。
柏拉图主张,最一般、 最普遍的概念是本源,特殊的、具体的概念分有普遍的、一般的概念。
亚里士多德则倒过来,主张个别的、具体的东西是基底,普遍的、一般的概念建立在个别的、具体的东西的基础之上。
在这个问题上,胡塞尔的思路接近亚里士多德。他写道:
由属和种表示的这些本质关系(不是类的,也即不是集合的关系)意味着,在较特殊的本质中直接地或间接地包含着较一般的本质——即在一种在本质直观中把握其特性的确定的意义上。正因如此,许多研究者把一种本质的属或种对其本质特殊体的关系,包括进"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中。 于是“整体和部分”表达了 “包含者与被包含者”的最广的概念,其中的本质的种关系即是一种特殊项。因此本质的单个体也包含着在它之上存在的一 切一般项,而这些一般项也逐级地“一个存在于另一个之中”,较高项永远在较低项之中。
但需要注意,胡塞尔是从本质直观的意义上谈这种关系的,并注意区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在基底问题上的区别。胡塞尔认为,实质本体论中的最终基底是“此处这个”(to de ti),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是各种形式系统中的最基本的概念,如在算术中是1、2、3等基数。胡塞尔指出,实质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具有“充分的"(vollen)、“实质的”(sachhaltigen)内容,而在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的内容则是“空"的,因为它们只是“空”的形式。从句法的角度看,前者具有“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的句法对象是“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 (Abwandlungen)”。
通过例子解说胡塞尔的思路:
让我们先看实质本体论中的一个句式,如:“()是人”。在这个句式中,“中国人”、“德国人”、“黄种人”、 “白种人”不是其基底范畴的对象,而“张三"、“李四”、“金岳霖”、“胡塞尔"等才是其基底范畴的对象,“张三”、“李四”、“金岳霖”、“胡塞尔”要比“中国人”、“德国人”、“黄种人"、“白种人"在内容上更丰富,是该句法中最具体、最特殊的对象。
让我们再看形式本体论中的一个句式,如:“()是数”。在这个句式中,“基数”、“分数”、“复数"不是其句法的基底范畴的对象,而“1”、“2”、“3”等才是其句法的基底范畴的对象。“1"、“2”、“3”等是基数这个“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 (Abwandlungen)”。“3”与“张三”相比,在内容上是“空”的,因为“3”只是一个空的形式。在“()是数”这个句式中,基数是其等级序列中最下层的类,基数这个类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因为它包含1、2、3等众多成员。
胡塞尔指出,在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是由“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的形式系统所规定的。具体地说,形式逻辑、算术、几何学都有各自的基底范畴。事态(Sachverhalt)表示对象与对象或对象与范畴之间的关系,事态的组成部分必然包含对象。一旦一个形式系统中的基底范畴被确定了,当该基底范畴用于一个句子中的时候,其范畴对象和由范畴对象组成的事态也就被确定了。 在形式系统中的基底范畴的类不是“空的或贫乏的”,它们包含其所规定的范畴对象。有关这个问题,胡塞尔写道:
我们再进而注意“充分的"、“实质的"基底与空的基底之间的区别。前者带有相应“充分的"、“实质的''句法对象;后者带有由其构成的句法对象, 即带有空的某物(Etwas)的诸变项(Abwandlungen)。后者的类(Klasse)本身绝不是空的或贫乏的;这也就是说,这个类被规定为属于作为普遍科学的纯粹逻辑的组成部分的全体事态,并包括它们由以构成的一切范畴对象。 因此,由一些三段论的或算术的公理或定理表示的每一个事态,每一种推论形式,每一个基数,每一复合数,每一纯分析中的函数,以及每一个有准确定 义的欧几里德的和非欧几里德的流形(Mannigfaltigkeit)均属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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