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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科学】大观念(二)

胡塞尔在做了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中的基底范畴的一些区分之后,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实质本体论的基底范畴上。他写道:

如果我们现在专注于实质对象的类,我们就达到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基底范畴属于这些核心,并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或纯粹的、无句法形式的个别单一性状。人们在此往往会使用的个别项(Individuum) 一词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所暗示的以及永远需要加以规定的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必须保留给个别项这个特殊的和必不可少的概念。因此我们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 de ti(此处这个),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那种意思。

刚才,我曾结合具体的句子,解说一定句法范围内的基底范畴。我指出“张三是人”中的“张三”是“()是人”的句式中的基底范畴的范畴对象。现在,胡塞尔探讨什么是“作为一切句法构成核心的最终实质性基底”。这就是说,现在所探讨的基底不局限于特定的句法,而是就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句法而言的。胡塞尔指出,在这种扩大了的视野下,这“最终实质性基底”是“此处这个”。让我们来看如下这些句子:“这是人”,“这是苹果",“这是红的”,“这是圆的”。在这些句子中,这个“这"的所指具有最充分的具体内容,但这个“这”又最无确定的句法形式。“这”可以指这个人,也可以指这只苹果,或其他任何东西。我甚至可以指着同一个“此处这个",一会儿说“这是红的”,一会儿说“这是圆的”。因为,举例来说,同一个苹果可以有红的颜色和圆的形状。

我究竟用“这”指什么,将随着我的意向的关注的角度而定。

一方面“实质的最终本质”和“此处这个"显得最具确定性,因为它是直接的所指;

另一方面“这”又显得最无句法上的确定形式。

因此,这样的基底范畴“位于两个相互排斥的项下”。胡塞尔强调, “个别项”(Individuum)这个用语对刻画“最终实质性基底”也是不适当的,因为该词蕴含一种“不可分离性”,不应纳入“此处这个”概念中,而应保留给个别体自己这个独特的概念。因此,他宁愿用亚里士多德的词tode ti(此处这个)来刻画实质本体论的最终的基底范畴,因为在他看来它至少从字面上不包含“不可分离性”那种意思。

胡塞尔进一步阐明:

范畴形式、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抽象的东西是非独立的;

具体项和个别项才是独立的。

因此形式本体论和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抽象的和一般的本质必须以具体和个别的东西为基础,即归根到底要建立在“此处这个”最终基底的基础之上。

有关“独立”和“非独立”的对象,胡塞尔从形式本体论中的范畴形式与其基底和对象的关系说起,然后过渡到实质本体论中的种属关系和最终基底的问题。他写道:

还须指出另一种基本区别:即独立对象和非独立对象间的区别。

例如,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

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因此,在此广义上,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例如: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范畴本质相对于一切确定的本质而言是非独立的,如此等等。现在让我们把这类非独立性放在一边,而考虑一种真正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的非独立性或独立性的确切概念,它考虑到“被包含性"、“统一性”(Einsseins)的关系,以及在更严格意义上的“被联结(Verknupftselns) 关系。

胡塞尔指出,一种范畴形式,就其必然诉诸一种以其为形式的基底而言,它就是非独立的。什么是范畴形式呢?在胡塞尔那里,“析取关系”、“合取关系”、“实体与属性的关系”、“同一 关系"、“差别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果关系”、“数”、“类”、“群”等等,都属于范畴形式。什么是范畴形式的基底呢?让我们举例说明。相对于“A高于 B”的范畴形式而言,“这座山峰高于那座山峰”,“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等等,是其基底。胡塞尔认为,离开了具体对象间的“高于”关系,就不能理解抽象的范畴形式的“高于”关系。范畴形式不是独立于其基底的。当然,胡塞尔也不否认,“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认知内容与我们当下特定的意向活动有关;不然,在这两幢楼之间的诸多关系中,我们不会把关注点放在“高于”的关系上去,从而形成“这幢楼高于那幢楼”的一个判断。由于意向性的作用,范畴形式与普通的对象(例 如、这幢楼、那幢楼)相结合,形成范畴对象。在这一意义上,范畴对象也不是独立于“范畴形式”的。这种互相的关涉关系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基底与形式是互相关涉的,而且'没有对方'就不可想象。”

既然一切范畴形式不独立于其基底,所以从广义上说,纯逻辑形式是非独立的。纯逻辑形式包括范畴形式。具有范畴形式的命题所指称的对象称为范畴形式对象。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其基底而言是非独立的。例如,在刚才的例子中, 范畴形式对象“这幢楼高于那幢楼”不独立于这幢楼、那幢楼这两个普通对象。 “这只苹果是红的”这一以“实体一属性”为范畴形式的对象是不独立于“这只苹果”这一普通对象和“红”这种属性的。相对于而言,也可以把具有范畴形式的句子中的“普通对象”和“红”之类的属性称为“对象质料”(Gegenstandsmaterien)。 因此,范畴形式对象相对于一切对象质料而言是非独立的。

我们容易理解,“属”与“种”不可能是互相独立的。“属”离开“种”,不成其为 “属”;反之,“种”离开“属”也不成其为“种”。现在的问题是作为最低种差的“诸本质的单个体”是否独立?胡塞尔从两个方面考虑这个问题:

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

另一方面“诸本质的单个体”与 “最终基底”有关,在实质本体论中与“实质性的最终基底”有关。

就“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各个层级上的属的本质规定性有关而言,它们是非独立的。举例来说,“红的各种色调”是“红”的本质的“诸本质的单个体”。“红的各种色调”与“红”的“感性性质”相关联,与“展延”相关联,并且还与“增强度”相关联。这就是说,红的本质单个体是要与“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其他 的本质规定性合在一起才能为其本质统一性奠定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它是非独立的。

就实质本体论中的“诸本质的单个体”与其相关的“最终基底”而论,可以看到这些本质规定性包含在、统一在每一本质单个体之中,或者说包含在、统一在其相关的最终基底中。一个作为本质单个体的“确定的红”在本身之中包含了 “感性性质”、“展延”、“增强度”等这些本质规定性。“诸本质的单个体”在此起着基底的作用,一切较为普遍的本质规定性有赖于对其所包含的本质规定性的抽象,它们是本质直观的基础;在本质直观的程序中,它们作为基底性的“例子”发挥作用。在此意义上,它们具有独立性。

整理一下胡塞尔的思路:

首先,胡塞尔确认范畴形式与其基底互相关涉,因而即使在这种相互关涉的意义上也不能说范畴形式是独立的

其次, 胡塞尔引入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指出抽象项不独立于具体项, 一般项不独立于个体项。

最后,胡塞尔认为,某一确定的形状、某一确定的颜色、 某一确定的体验等,分别是一般空间形状、一般的感觉性质、一般的体验等最高属的基底。实质本体论中的普遍项以具体项为基础。真正的具体项是“此处这个”。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本体论中的一切范畴形式乃至本质单个体都不是独立的,都不能成为最终的基础;实质本体论中的一切范畴和较为一般的本质也都不是独立的,也都不能成为最终的基础。

而真正能成为最终基础的就是实质本体论中的作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

三、作为《大观念》遗留问题的“具体项”与“生活世界”

胡塞尔的现象学旨在为一切科学奠定基础。在《大观念》中,他把一切本质科学分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两类,并主张“具体项”是这两类科学的共同的基础。这就为他的现象学留下一个如何在“具体项”的基础之上“直观”实质的本质和形式的本质的问题。

相比于康德的先验哲学,胡塞尔的这条先验现象学的哲学路线为自己留下更加巨大的困难:

对于康德而言,因果关系等认知范畴是先天的,人类凭借这些范畴认识经验世界,从而使得普遍有效的科学知识成为可能。

在胡塞尔那里,纵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实质本体论中的实质本质的特性、形态、相互关系等是通过形式本体论中的形式本质加以表述和推导的,但这是就形式本体论中的那些范畴形式已经建立起来后而言的;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形式本体论的范畴形式归根到底也要奠基于“具体项”,这就为“本质直观”的标准留下难题。

换句话说,对于康德而言,可以依靠先天的认知形式建构知识的体系;对于胡塞尔而言,没有这样现存的先天的认知形式,真正独立的是“具体项”,于是他就必须以具体项为基础通过“本质直观”抽取出来这些认识形式。

但他凭什么准则来抽取呢? 这些准则来源于何处?这成了胡塞尔的现象学中的棘手问题。

要知道,在《大观念》中胡塞尔持一条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主张把外部世界的存在问题悬置起来,在纯粹意识中把握具体项和进行本质直观,这就更使得本质直观的标准问题飘在空中。

胡塞尔在1913年发表《大观念1》后有十多年时间没有公开发表任何著作,他的《大观念》的第二卷和第三卷也没有完成。在此期间他写了大量手稿,但没有定稿出版。这说明他的哲学思考中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直到1936年《欧洲科学的危机和先验现象学》(简称《危机》)发表,他的哲学呈现出新的生机。这种新的生机是由“生活世界”的学说带来的,而“生活世界”是《大观念》追索以“具体项”为最终基底进行哲学建构的合乎情理的结果。

围绕着对《大观念》评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胡塞尔自己在《危机》中阐发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的哲学路线的否定;并且,转向“生活世界”,转向实践,是当今哲学的大方向,因此胡塞尔的《大观念》已经过时了, 而只有他晚年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才有现实意义;

另一种认为,胡塞尔在《危机》所阐发的“生活世界”的学说是对《大观念》的哲学路线的补充和修正,“生活世界” 学说的意义要从“科学的区域”与“生活的区域”的关系的角度才能充分阐明。

如果我们理解了胡塞尔有关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学说,就会发现《大观念》与《危机》之间的关系不是断裂的,“生活世界”的学说可视为《大观念》中有关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的构成学说的必要补充。《危机》中所阐发的“生活世界的本体论”(Ontologie der Lebenswelt)与《大观念》的“实质本体论”与“形式本体论”是相互呼应的。“实质本体论”亦名“区域本体论”。区域本体论旨在划分各种不同的“存有者”或“本质”的区域。《大观念1》中还只谈到“物的区域”、 “感觉性质的区域”、“体验的区域”、“空间形状"的区域。在《大观念2》中,胡塞尔具体研究各种区域是如何构成的问题;特别是,在研究物的构成的时候,要区分“自然物”、“人工物”、“社会物”等,这就需要进一步划分区域。胡塞尔是结合意向性来划分区域的。胡塞尔注意到,看待同样的物,在不同的生活世界中的人的看法是不同的。物理学家看待自然物,是从物理学的观点表述的,这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对自然物的看法不同。不同职业的人,对同一物会有不同的看法。同样一张桌子,对于日常生活世界中的人来说是日常用品,对于商人来讲就是商品。由此可见,结合意向性和相关的语境研究区域本体论,势必要结合生活世界来研究。

胡塞尔在《大观念》中主张,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最终基底是具体项,而真正的具体项是“此处这个”。胡塞尔所说的“此处这个”总是在具体的境域中的此处这个。对于胡塞尔来说,任何知觉都是一个知觉场,都是处于动态的境域中的知觉。作为具体项的此处这个总是与具体的意向活动相关联的。此处这个将随着意向活动的关注焦点的转移而转移,而意向活动的关注焦点涉及人的具 体的动机和目的,这就要引入各种具体的生活目的和实践动机。于是,对于最终基底的讨论,势必要联系到具体的、活生生的生活世界。

那么,胡塞尔在《大观念1》中是否已经意识到作为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的最终基底的具体项势必涉及生活世界呢?

事实上还没有。胡塞尔那时强调他所说的具体项是从可能性角度考虑的具体项,而这种可能性是在把存在悬置起来之后的想象上的可能性。那时他认为,本质直观可以建立在对自由想象中产生的例子的基础之上,而这种自由想象是可以把包括自己的身体在内的外部世界的存在悬置起来之后进行的,因此他主张进行笛卡尔式的先验还原,即直接 从“我思故我在”出发把一切对象还原为作为我的意向活动相关项的“纯粹现象”。这条笛卡尔式的彻底的先验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导致胡塞尔自身的现象学中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以具体项为基础的本质直觉何以可能的问题。 举例来说,如何通过自由想象中产生的“房子”例子来直觉“房子”的本质?我们可以想象尖顶的房子、圆顶的房子、白色的房子、红色的房子等等,它们都是房子的例子;从中我们发现“尖顶”、“圆顶"、“白色”、“红色”等不是房子的本质规定性,而房子的本质规定性是贯穿于所有这些例子中的共性,即凡是房子都是某种建筑物,都有适合于人居住的空间。对此,人们不免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凭什么准则去确定房子的例子的呢?你知道了确定房子的例子的准则不就意味着你已经知道了房子的本质了吗?这里的例子和准则不能单凭人的自由想象来决定,它们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生活世界中的生活的需求和目的。人们为了满足居住的需求而建造房屋,因而作为房屋的本质规定性是具有适合于人居住空间的建筑物。因此,离开了生活世界,离开了人在生活中间所产生的目的和动机,就失去了判别例子的准则,从而就不能在正当的例子中提取本质规定性。

胡塞尔在《危机》中谈到,笛卡尔式的通过“普遍怀疑”达到纯粹自我及其意识的道路太快了,这需要一条“经由生活世界”道路加以补充。这说明胡塞尔那时已经意识到,离开生活世界,难以在具体项的基础上实施本质直观的程序。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说,实质本体论和形式本体论是对各种存有者及其关系进行分类和确立其本质体系的学说,而通向这种本体论的本质直观的程序归根到底不能离开生活世界的话,那么胡塞尔的先验现象学究竟要做何种程度上的修正才能自圆其说?抑或必须彻底放弃而采取经验主义的立场?

作者认为,胡塞尔的现象学必须要做重大的修正,但并不意味要回到经验主义的路线上去。我这里说的“经验主义''是指把一切知识视为要么是经验,要么是对经验的归纳的主张。这种经验主义忽视了知识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们的理论来源于实践,这是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理论停留在实际经验之上。

胡塞尔的贡献恰恰在于认识到理论,特别是现代的数学、逻辑和自然科学的理论,是有关可能性的理论。在经验世界中没有两条完全平行的线,但几何学的公理依据的是可能世界中的理想型的平行线。苹果落地是经验事实,而 牛顿力学的伟大之处是能够预告地球上从来没有看到过的脱离地心引力的飞行器的运行轨迹。对可能性的研究,是人类文明从古希腊哲学到现代理论科学长足进步的标志。认为回到生活世界就是回到经验认识的主张,是一种非 常浅薄的观点。在胡塞尔看来,这是“经验人类学”与“真正的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别。

但对可能性的研究依然不能脱离源于生活世界中目的、动机、经验、习惯和规范。可能性是以生活世界为基础的可能性;自由想象有广大的空间,但依然源于生活世界,受到生活世界的“地心引力”的牵制,并要为生活世界服务。胡塞尔如果真正认识到生活世界对于理论建构的重要性,就要修正他的先验现象学的一些重要观点。在胡塞尔的后期著作《危机》和一些生前未发表的手稿中,隐含着这些修正,但仍然没有把它们明确说出来。

如何修正?

首先,“先验主体”,如果这个名称仍然保留的话,就不能被认为是脱离生活世界、脱离历史、与存在无关的纯意识的主体,而是源于生活世界的历史中的主体。这个主体之所以仍然可以被称为 “先验主体”,因为它与“经验主体”不同,它不停留在狭隘的经验之中,而是寻求有关经验之可能性的必然真理的主体。正如人们学会了几何学的思考方式和操作方式就能从事几何学的研究一样,人们也有可能找到研究其他各种可能知识的正当方法,当然这种方法论上的可能性依然是由生活世界开拓的。

其次,“可能性”不能仅仅被视为意识中的可能性,而是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的可能性,是为处理现实问题的理论建构和逻辑推导中的可能性。

最后,意识的结构要被视为历时性中的共时性的结构,而不是“非历史”的超时空的结构。正如语言总在流变中,但语法仍有相对稳定的结构一样,人的意识活动总在流变中,人的意识结构和认识方式也有相对稳定的一面。把这种相对稳定的意识结构和认识方式揭示出来,对于提高人的认识水准和理解力非常重要。

这是康德和胡塞尔研究人的意识结构和认知形式的意义所在,但不能像康德那样把它们理解为先天的感性形式和知性范畴,也不能像早期的胡塞尔那样把它们仅仅理解为纯粹意识中的结构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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