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精神,也是物质。
“语言的物质性意味着,它不是任何使用者个人所能够完全控制的东西,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东西。”(1)“语言不是人的工具对象,人就处在语言之中”(2)。“只有在语言的经验中,人才真正进入了“思”的境界,“倾听”语言深处的声音,然后才有所“说”,即语言借人之口说出自己的存在。”(3)
“语言”。它是属于主体的范畴;不过,当人们因为语言不受个体用户支配而强调其客观属性时,人们就将其视为客体了。(4)
作为语音或文字呈现给我们的“印记”和“痕迹”,既非一个物质性或者材料性质的东西,也不属于文化或心理等纯粹抽象的形而上的东西。(5)
语言是现实中的人的一种实践活动,「为思想的直接现实」,在实际生活里,具有本身的物质结构与规则。思想在呈现自身时,必须经由此一过程的中介,并受其规则制约。所以:语言本身是一定共同体的产物,正像从另一方面说,语言本身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而且是它的不言而喻的存在一样。在这个问题架构下,语言不仅是一种社会的产物(product),也因此是一种组构社会的力量,一种产生社会之物(producer),直接参与改变社会的过程,与其他物质活动的关系是平行的、互动的,而非臣属的。(6)
引用文献:(1) 《忏悔录》的真实性与语言的物质性——论保尔·德曼对卢梭的修辞阅读
(2) 王凡柯 | 任意的“任意性”——本雅明早期语言哲学与索绪尔结构主义语言学的辨析
(3) 吴子林|“语言在说话”——海德格尔存在论语言观探究
(4) 胡大平 ‖ 辩证唯物主义与“对象优先性”——从阿多诺到齐泽克
(5) 特稿丨章启群:汉字与中国式思维——作为一个哲学问题的断想
(6) 于治中|马克思与意识形态的物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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