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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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论与认识论(三)

3.科学论的两个基本原理

我们现在回到“科学”及其对象上去。我们看到,科学的对象是在一个与自然世界观不同的相对性阶段上。它们是“绝对在此的”,即在人的组织方面是“绝对在此的”;但它们在生命一般方面是相对的。科学克服人-周围世界的内涵,甚至根据那些不包含在生命之中的事实来解释这些内涵。但科学所做的解释是相对于生命的,并且坚持一个周围世界一般的形式规律和结构规律。因而我们恰恰可以这样来定义科学:

科学是周围世界认识。它与哲学处于对立之中,后者是世界认识(或“世界智慧”)。

现在可以理解我所说的话:科学认识的相应性必然会根据被阐述的认识标准关系而减弱,其减弱的程度与它的对象独立于人的周围世界内涵的程度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科学认识的相应性在完全相同的程度上是借助于象征的认识。由于对象的此在相对性完全可以回溯到世界事物的充盈和认识相应性上,并且由于自然对象更含有充盈,所以自然世界观原则上比科学更接近于世界事物及其充盈:相对于世界事物的进入到科学内涵之中的整个充盈而言,世界事物是更大的充盈——当然前一个充盈是根据单纯人类组织的选择规律挑选出来的。自然观点的对象是人的周围世界——但却是在这个周围世界中的世界的内涵。科学的世界是独立于人及其组织而存在的世界——但却仅只是在其充盈中的一个周围世界一般的结构。在科学中可以看到一个狭窄而有限“日景”,在自然观点中可以看到一个宽广而无限的“夜景”——这两者显然都不是哲学所追寻、世界智慧所追寻的东西。因为它所追寻的东西是一个宽广而无限的日景,当然也只是限制在世界的本质性和世界存在的本质结构上。绝然世界在其绝对对象性中和在其充盈中对于有限的和切身的本质之认识来说始终是超越的。它是——上帝的世界。

但在“科学”中还包含着其他的东西。正如它的事实不是产生于自然世界观的事实领域一样,它的概念设置也不产生于自然语言及其统一和句法的含义领域。毋宁说,科学的本质在于,人造的符号和关于其含义的约定(契约)被制造出来,对它们的选择要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一方面,可以通过它们来单义地标识所有对它来说重要的事实(所有事实可通过符号而被规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对它的这种符号和约定形式的选择要尽可能少,但同时它们所标识的事实数量和它们的联接的数量则要最大(经济原则)。根据这些被我们称之为“科学”的团体之状况的基本原则,一些学者做出上述约定,这些学者本身不构成任何一种共同体,而只构成一个人造的会社,我将它理解为这样一个集团,它的成员相互间不具有自然的理解(在前面所规定的意义上),只是根据特定的符号才进入到对他们的判断的相互理解关系之中。因而,为了使一个事实成为科学的事实,不仅第一要根据自然世界观的结构形式,第二要根据有关科学的特殊“原则”来选择事实,而且第三还要根据科学团体的上述基本规则,通过符号来单义地规定事实。

在确切意义上的认识与自然世界观的认识这一方面,以及它与哲学(它很少受到充分的观察)另一方面的本质区别也正在于此。哲学认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非象征性的认识。哲学追寻一个本身就是如其所是的存在,而不是那个作为单纯的充实因素而对于分配给它的象征所展示出来的存在。因而哲学在实事上既不能预设自然语言及其概念划分的现存,更不能为其研究预设某个人造符号系统的现存。哲学的对象不是可讨论的世界,即不是一个个已担负起如下责任的世界:关于这个世界,必定有一种单义的理解是可能的,必定存在着在一个或多个个体的多个行为中进行的对此世界内涵的单义规定;哲学的对象也不是在获得一个“普遍有效的”可认识性的目标之后并根据这个目标的获得而已经被选择和被划分的世界内容——哲学的对象是被给予之物本身,连同所有可能的符号对它的影响。当然,哲学在获得这个目标之后也需要运用语言,无论是在启迪学的意义上,还是在阐述的意义上——但永远不是为了借助于语言来规定它的对象,而只是为了使那个本质上无法通过任何可能象征而被规定,因为其自身已经通过自身而得到规定的东西被直观到。哲学运用语言是为了在研究的过程中从其对象中删除所有那些仅只作为一个语言象征的充实的X而起作用,因而不是自身被给予的东西。对于自然世界观来说,世界恰恰可以说是仅只作为对可能的语言象征的充实而被给予。因为哲学家绝然地反对那种将被给予之物仅仅作为这样一种“充实”来被给予的趋向,所以他找到那个可以说是尚未与语言接触过的前语言被给予之物;并且他还看到,在这个被给予之物中哪些东西作为单纯语言充实而起作用。恰恰通过这种方式,他发现语言的权力及其充实行的和划分性的力量。但哲学家更不能在科学的意义上运用科学的人造语言,不能运用可以通过一个人造符号系统对事实进行单义的规定这样一个前设。

现在我们应当明白:所有事实的单义可规定性定律,以及科学团体心态的第二定律与我们至此所知道的那些认识标准处在什么样的关系之中?这些认识标准是:1.自身被给予性,2.认识的相应性,3.对象此在的相对性阶段,4.素朴的真实性-真,5.质料的真实-虚假性,6.正确性-不正确性。以此顺序排列的各标准构成了一个序列,它具有这样一个特性:后续的标准的各个意义预设了先行标准的意义:相应性和充盈的概念只有通过认识对自身被给予性的接近才获得意义。一个对象的此在相对性可以被回归为世界事物的增长与削减的充盈。素朴单义的真就是在判断中被意指、在定律中被设定的事实状态与现存的事实状态之相合的自身被给予性。质料的真-假预设了素朴“单义的真”并规定着素朴真实定律与各个判断对象之间的关系。而“正确性”则被归属于主体的操作过程,即被归属于判断行为,只要它能够导向素朴真实之物。

但现在很明显,被给予的认识可以根据所有这些标准而得到规定,而在此期间,在这个认识中被认识之物却可以不受到单义的规定和尽可能经济的规定。这就是说,根据这些标准,通过可能符号(因为在谈到明晰性的地方总会有符号作用,它本身建设一个现象学的材料并具有它自己的本质规律)得出的规定性所具有的单义性和多义性在实事上丝毫不会改变认识的勘查性价值。因此,那些定律严格地看根本不是认识理论的定律,而是建立在关于符号本质的哲学学说基础上的科学团体基本信条。也就是说,它们不属于认识论,而属于科学学:认识论的一个实用领域。因而原则上可能存在着一个根据所有这些标准而被完善了的对此世界的认识——同时却连一个有关的对象,连一个事实也未受到单义的规定。概念、规律判断也与对其对象的单义规定和表述丝毫无关——只有错误的唯名论才不断地混淆对概念的尽可能节省和单义的标识与用这些概念对规律所做的表述;混淆尺度的标准方法、被运用的标准统一和对它们的计数方式与实事本身的尺度规定性;混淆一个逻辑原理例如在象征逻辑学中所披的外衣与这个逻辑本身(12);混淆对我们在很少的原理、很少的尺度并在很多复杂的推理中,或在较多的独立原理和较简单的推理中得出的机械认识的阐述与独立于这些阐述的认识内涵和真理内涵。

当然,另一方面,在一个巨大的符号系统中根据约定的符号联接规则和复合符号因素的联接规则也可能存在着对世界内容的一个严格单义的排列,以致于我们通过这些符号的联接可以单义地规定事实以及事实之间的所有联系——同时,在如此获得的(在数学“反映”的意义上的)事实“图像”中却无须包含任何根据某个上述标准来衡量的“认识”。单义的规定和经济的排列恰恰本来就与认识毫无关涉。如果世界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受到单义的规定,并且如果每一个复合事实以及事实之间的每一个复合相关性都借助于这些符号的组合以及借助于它们的例如类似于象棋游戏规则起作用的操作规律而得到阐述,那么对世界的认识并不会因此而以任何方式得到扩大。但也许会随之而产生这样一种可能性:针对每一个实际提供的复合事实及其结果,预先筹划出一个象征的模式,并且在这个模式上——正如工程师和建筑师在他们计划上所做的那样——将所有那些应当部分属于此方案实施的东西直观化,并且预见到这个模式将如何起作用。这就是说,这里产生出一个怪论:对于统治事物这一实践目的来说——甚至对于所有可想象的统治目的来说——,这样一种理想单义的对世界内容的排列以及对内在于它的各种借助于符号的联系的排列是完全足够了;就像正常起作用的信号已经足以使扳道工在看到这个或那个颜色的信号时扳这个或那个道岔,他无须知道驶入的是这辆还是那辆列车。因而,一个彻底的“实用主义者”可能会满足于对这一任务的解决。因为很明显,纯粹的认识(根据上述标准)本身对于所有技术行为而言都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相同性和相异性,或者被认识的对象的其他关系设定了相同的和相异的行为反应,确切地说,设定了与这些关系相符地被分派的各种行为反应,纯粹的认识才会有意义。因此,如果被认识的对象及其关系被某些单义地分派的对象象征和关系象征所取代,那么这就是一个可能的实践目的所能要求的一切。但这个象征系统根本不含有任何认识。当然,这样一个对世界单义排列的符号系统只是作为理想而存在。但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此。这里需要表明,这两个任务原则上是多么根本不同和多么相互独立:认识世界和单义地排列世界。

在现象学家看来,所有错误中最大的错误就在于:像马堡学派的最坚定的代表人物所做的那样,将科学团体心态的两个信条置于认识论的顶端,并且最后把世界本身的存在等同于通过科学可单义被规定的东西。这种做法的结果无非是:科学团体的一个基本信条被看作是存在本身的条件。那些在认识标准的序列中最后才出现,并且对于认识价值来说实际上无作用,而只对有关认识对于科学的相属性起作用的东西,现在被排在了第一位——而那些不能被证明是可以单义规定的东西,也就不能被看作是存在。这样也就不奇怪,这里竞会谈及在思维中对存在的制造,而康德的命题“知性为自然规定法律”又被大大地抬高了一番。因为不仅“制造”取代了“规定”;而且康德将其作为被给予而与思维相对置的东西,即认识的直观形式和质料要素,被看作是一个可以通过思维而被规定的东西。但如果我们注意一下这些说法,我们就会得出对这些关系的根本不同的另一种理解。一个规定所能赋予的唯一东西,并不像康德所说的那样是“自然”和对象与事实,而仅仅是我们运用于它们的符号。所有其他的东西都必须被看作是“被给予的”。“知性”——用康德的话来说——不创造任何东西,不制造任何东西,不构造任何东西。

4.先天与被给予性次序

康德称之为“直观和知性之形式”的东西,对于现象学经验来说还是可证明的被给予性。当然,这种被给予性永远不会在自然观点中和在科学中“被给予”,但却可以作为选择原则和选择形式而在它们之中起作用。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存在着一个固定的奠基次序,根据这个次序,现象在两种经验中成为被给予性,以致于如果现象A不“在先”——在时间顺序中——被给予,现象B就不会被给予。因而,空间性、事物性、作用性、运动、变化等等不是通过作为其联系活动之综合形式的所谓“知性”而被附加给一个被给予之物,同样不是被抽象出来的——相反,所有这些都是特别种类的质料现象:每一个对象都是仔细而严密的现象学研究的对象。任何思维与直观都无法“制造”或“构造”它们,所有这些对象都是作为直观材料而被在先发现的。但自然经验是这样一种经验,这些现象在它们之中必然已经被给予,然后才有其他的现象被给予,如颜色、声音、气味质性和口味质性。所以,空间性的被给予要先于和独立于空间中的形态,先于和独立于某个事物的地点和状态,更先于和独立于质性。所以,某个物体事物的事物性、质料性、物体性要先于它的何物性和它的在质料上充实的特性。所以,直接的运动现象要先于地点的差异性和对运动物体的间接认同,甚至先于对运动物体或仅作为物体,或作为事物,或作为可见物(如运动着的影子、光带)的把握。所以,形态(Gestalten)是独立于那些进入到它之中的质性的相互关系,并且先于和独立于这些质性本身作为同一的、不同的、相似的等等而被给予(比勒);所以,直观性的相互关系,如“相似的”,要先于和独立于相互关系的载体,但却是对那些进入到对这些载者之直观内涵中去的东西的选择原则——也就是对那些可以作为这个被直观的相似性之基础的东西的选择原则。在这里展现出一个关于自然感知被给予性之内在构成规律的巨大研究领域——它远远超出康德所做的那些部分正确,部分错误的确定,并且更深地进入到质料之中。例如我们将颜色物理学与光学相结合,这种做法的最终根据在于:在被给予性的次序中,关于亮度值和亮度值差异的经验要先于对颜色质性的经验,对一个固体事物之统一(颜色只是作为象征而作用于这个统一)的经验,以及最后,对空间广袤(不是广袤本身),即对一个面积的经验,要先于对颜色质的经验。所以才有可能——我对所有这些前设的列举并不严格——将物理学中的颜色现象看作是一种带有各种不同部分成分的各种不同折射光线的固体介质和各种不同光束的附属物。

假如这个选择次序已经被确定,那么,只要一个认识质料必定是在这个被给予性的次序中被给予,这个认识就是“先天的”,在这个对象方面的认识就是先天的:

几何学和数学对于所有关于自然现象的认识是先天的,故而也就对于整个物体世界来说是先天的,因为这两门科学(超越出纯粹逻辑学的被给予性之外)为构造其对象而预设的直观质料在每一个对物体的可能感知、表象、还有想象的构成中都具有一个明确被规定的层次。集合论相对于几何学和数学而言是先天的,因为在其直观被给予性中,研究的对象是处在时空上尚未确定的纯粹相互分离中的较多数之间的单纯的关系,但这种被给予性也以某种特殊的相互分离方式,根据被给予性的次序,隐藏在诸因素的所有多数中——并且,时间流型的次序一同构造着数。

力学的诸原理之所以不会通过对处在运动中的物体的观察而受到更改和反驳,并且对于此物体来说是先天的,这是因为这些原理已经通过纯粹的现象(死的〕运动——对这个运动的把握并不需要一个物体或一个事物,而只需要在空间充实的可逆转换中对“某个固定的东西”的认同——而得到了充实,但这个数据却要先于任何可观察的物体运动的被给予性。某个固定的东西的不可逆转换提供了变化的图像。因而我在想象中也无法表象对任何可能的物体运动的观察,即这样一种观察,它的进行可以为取消那些叫做“力学原理”的命题提供根据。

死的运动之本质在于:包含在所有运动中的因素,即:1.趋向和充实,2.对逻辑对象的直接认同,3.地点更动的连续性,它们的被给予都奠基于一个(亦即已被给予的)地点更动之上。在这里就像在生命运动的情况中一样,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地点更动的差异性都建立在一个在先被给予的趋向更动之上,相反,任何趋向更动和方向更动都建立在一个已被给予的地点更动上。对象趋向于从A点到A1点,因为它(作为直接被认同的)在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在A1上。所有方向规定和趋向规定都可以说是事后(post.festum)进行的或在对短暂被给予的地点的回顾中进行的。相反,在生命运动的情况中,我们在直观中原本地跟随趋向,并且还可以看到,它将对象引向何处。在这里,地点更动作为直观是“自身运动者”之运动的“结果”。由于我们的精神,在死的运动的情况中仿佛是先行于运动者,它首先看到的是在下一个阶段中将被充实的那个点,因而,即使那个身处运动中的事物实际是静止的,这个对死的运动之理解的内在规律也没有界限。这就是说,对于静止来说,必然存在着一个肯定的理由:一个阻止继续运动的原因。在这个原因中,惯性原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已被给予:不需要一个新的动因就可以使一个处在运动中的物体保持运动状态,但却需要新的动因来使它过渡到静止。因此,导致这个定律的不是充分理由的原理,更确切地说,不是馈乏理由的原理,而是对这个原理的被给予的现象学明察。这个原则所陈述的运动的直线性也是明晰的:如果一个运动经验建立在被给予的某个固体事物的地点更动之上,那么运动趋向就必然在任何时刻、任何阶段都是直线的;因为两个不同的地点必然是并且始终是可以由一条直线相连接的,即由这个直线性的线相连接。因而,无论物体根据我们的观察实际上如何运动:由于死的运动这个现象的本质在于,轨道是直线的轨道,而物体统一的本质在于,是一个固体物体的统一,所以每个可能的物体运动都必定是可分解的,从而使这个定律始终能得到充实。类似的东西也对死的运动的方向同一性有效,这种同一性始终建立在被经过之纠浪的平行性上。最后,相似性,即在相同时间内被经过之纠浪的相同性也可以从一个死的运动的本质图像中明见明晰地得出。我们可以将每个直线纠浪划分为相同的部分;这在几何学上是明见的。如果我们使这些相同部分所标出的轨道的点距与不同的时间间距相符合,那么同一个运动就不再是同一个通过“固体”这样一个质而得到空间充实的变换的基础。但所有运动现象都奠基于在一个在相互分离的杂多性中可逆变换更动的现象之中。而在相互分离中,被给予之物,即那个在不可逆的变换过程中成为一个空间块的时间性的质的变化,在可逆的变换过程中成为空间中的一个某物的运动的被给予之物,它还没有在空间杂多性和时间杂多性中得到区分。每一段同一的距离都还可能成为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但这意味着:运动建立在变换之上,每一个变换阶段都至少有一个运动阶段与之相符,在这个运动阶段的各个部分中,相同的空间距离必然与相同的时间距离相连接。

我们甚至还可以从一个死的运动的本质图像中看出很多东西;我不打算继续探讨。始终有效的是:对于死的运动本身的本质来说明见真实的东西,对于所有可能可观察的物体运动来说是先天真实的,因为这些运动的可能被给予性是与死的运动的这个本质的被给予性相连接的。

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先天原则上不是附属物,不是我们精神的联接产物,而仅仅是这样一个原因的结果:包含在世界中的事实——所有这些事实都被想象为经过了现象学的还原——在一个确定的次序中被给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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