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论”一词源自希腊语“episteme”和“logos”。“episteme”可以翻译为“知识”、“理解”或“亲知(acquaintance)”,“logos”可以翻译为“解说”、“论证”或“推理”。每一种翻译都体现了这些希腊术语的不同含义,也体现了知识论本身的不同方面。虽然“知识论”一词的出现不过几个世纪,但这一领域和其他哲学门类一样久远。[1]在其漫长历史的不同阶段,人们在知识论上的关注点也有所不同。柏拉图的知识论试图理解什么是知识,以及知识(不同于真信念)对认知者的价值是什么。洛克的知识论试图理解人类理智的运作,康德的知识论试图理解人类理智的可能性条件,罗素的知识论则试图理解现代科学如何借助感官经验得到辩护。形式知识论近年来的工作试图理解,我们的证据如何合理约束我们的置信度(degrees of confidence)。而女性主义知识论近年来的许多工作则试图理解,利益如何影响我们的证据,如何影响我们更一般的合理约束。总而言之,知识论试图理解各种各样的认知成功(或者与之对应的认知失败)。这一词条概述了各种认知成功,以及理解其中某些认知成功的一些新进成果。
1.多种认知成功
1.1 何种事物能有认知成功?
1.2 约束和价值
1.3 实质性和结构性
1.4 何种认知成功能解释其他认知成功?
1.5 什么使得某件事情算作认知成功?
1.6 认识危害和认识不当
2.什么是知识?
2.1 个体事物知识
2.2 如何做的知识
2.3 事实知识
3.什么是辩护?
3.1 道义性和非道义性辩护
3.2 何者为信念提供辩护?
3.3 内在的 vs 外在的
4.知识和辩护的结构
4.1 基础主义
4.2 融贯主义
4.3 基础主义的理由
4.4 融贯主义的理由
5.知识和辩护的来源
5.1 知觉
5.2 内省
5.3 记忆
5.4 推理
5.5 证言
6.认知成功的限度
6.1 普遍怀疑主义和选择怀疑主义
6.2 回应闭合论证
6.3 回应非充分决定性论证
6.4 回应可否决性论证
6.5 回应认识可能性论证
参考文献
1.多种认知成功
认知成功多种多样,他们之间的差异涉及到各种不同的维度。这些不同种类的成功到底是什么,它们之间如何区分,如何在解释上相互联系,它们如何实现、如何受到阻碍,这些都是有争议的问题。本章将提供理解这些争议的一些背景。
1.1 何种事物能有认知成功?
各类认知成功在其是何种事物的成功上有所差异。某些认知上的成功——比如做出一个发现——能够是个人(如居里夫人)的成功,能够是实验室(洛斯·阿拉莫斯)的成功,能够是民族(霍皮人)的成功,甚至能够是个人心理片段(潜意识)的成功。但另外某些认知成功——比如,成功培养出鉴别能力强的味觉——能够是个人的成功,甚至是民族的成功,却不可能是实验室或心理片断的成功。某些认知成功——比如为所有现有证据决定性地证实——能够是理论的成功,却不可能是个人的成功,但另外某些认知成功,——如在认识上富有成效——能够是某个研究项目的成功,或一个特定证明策略的成功,却不可能是理论的成功。确实,有很多范围广泛、跨越不同形而上学范畴的事物,能够有这种或那种认知成功:我们可以评价一个心理状态(如相信某一特定命题)或一个行为(如得出某一特定结论),或一个特定规程(如按照证据调整置信度的特定规程,或获取新证据的特定规程),或一种关系(比如认知者在不同证据状态下的置信函数之间的数学关系,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认知上的成功。
在不同种类的事物能够有认知成功这一话题上,近年来的一些争论涉及到不同种类事物的认知成功之间的形而上学关系:一个过程的认知成功是否不只是构成这一过程的每一个相继状态的认知成功的总和?[2]一个特定心理状态或心理行为的认知成功,是否依赖于它与其所在的更大过程之间的关系?[3]一个组织的认知成功仅仅是由其成员的认知成功构成的,还是超越了这些个体的成功?[4]一个信念主体的认知成功,是否可以完全用它的信念状态的成功来解释,或者完全相反?无论哪种方式成立,都有进一步的问题:信念状态有哪些种类?对它们的评估相对于哪些可能的成功?近年来关于后者的争论尤为激烈,一些知识论学者认为信念在形而上学上可还原为高置信(credence)度,[5]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置信在形而上学上可还原为关于概率的信念(见伯恩在 Brewer & Byrne 2005 的讨论),还有一些人认为信念和置信是相关但不相同的现象(见Kaplan 1996, Neta 2008)。
最近的其他争议涉及的问题是,被认为能有认知成功的事物,其能有认知成功,是否是它们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特征。例如,我们可能会认为,一群人能够算是组成了一个实验室,这个群体需得在某种意义上理应作出某种发现:这正是这群人汇集在这个群体中并以某种方式进行合作的目标,这些人甚至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大陆且有不同的资金来源。但是,即使一个实验室的特征在于有一个它需承担的规范(即以做出某种发现为目标)(译者注),其他能有认知成功的事物也同样如此吗?例如,在某种意义上理应成为知识,是一个信念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特征吗?[6]或者说,刻画信念的形而上学特征可以不诉诸这一规范(即以成为知识为目标)(译者注)吗?例如,在某种意义上理应是理性的,是人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特征吗?[7]或者说,刻画人的形而上学特征可以不诉诸这一规范(理应是理性的)(译者注)吗?类似的争论也出现在其他能有认知成功的的事物上:如果不诉诸它们理应具有的那种成功,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理解这些事物?
在讲事物“理应”具有的那种成功时,我们并没有明确,能有认知成功的事物理应具有那些成功是指什么含义:是说具有那些认知成功是好的吗?(如果是,好在哪?)还是说,具有那些成功是一种要求?(如果是,什么对它的要求?为什么要这样要求?)我们接下来讨论这个一般性的问题。
1.2 约束和价值
一些认知上的成功与遵循约束有关,另一些则关系到价值的实现或提升。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相应的两类认知失败来对这两类认知成功进行比较:没能遵循约束导致不可容许(impermissibility)意义上的失败,而没能实现某些价值则导致次优性(sub-optimality)意义上的失败。[8]当然,如果次优性总是不被容许,并且反之亦然,即便这两个范畴本身并不一样,它们的外延也是相同的。然而,将所有次优性的情况都视为认识上不可容许的,这是不合理的:认知成功不要求我们在所有方面都是认识上最优的。只要认知成功在原则上是可实现的,至少某种程度的次优性性必须是可容许的。达到超出认知可容许性要求的更高优化水平可以被理解为认知上的超义务。如果这种认知上的超义务在原则上是可能的,可容许的就可以不是最优的。
最近的争论不仅关心可容许性与最优性之间的关系,而且关心每一种成功背后的形而上学基础。某个状态、行为、过程或关系基于什么被算作是认识上可容许的?又是基于什么被算作在不管什么程度上是最优的?认识的后果主义者认为,对前一个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后一个问题的回答。比如,一种流行的认识后果主义主张,若某种形成有关世界的信念的特定方式能够帮助我们避免假信念,获取真信念,它就是认识上可容许的。[9]与这种看法相容但又有所不同的另一种后果主义,则认为一个“置信函数”(即从命题到置信程度的函数)是最优的,如果它能够提升一个单独的参数值——净准确性(overall accuracy)。这一参数按如下方式进行度量:如果人们对真命题的置信度越高,对假命题的置信度越低,则净准确性越高。[10]还有一些认识后果主义认为,最优性指的是促进实践的而非真理的目标。[11]在最近的文献中,有一个重要的争议是,认识后果主义是否为真(见 Berker 2013,他发展了源自 Firth 1978 的一套论证)。另一个主要争论发生在后果主义者之间,他们关心的问题是,实现或促进什么样的价值可以构成最优性。
我们用“约束”一词表示认识上可容许的边界。当然,从道义逻辑(deontic logic)来看,可容许必定包含被要求:被要求的状况正是不可容许的状况的补集。但是,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可容许的范围是否超出被要求的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可容许主义者论证其为是(见 Schoenfield 2014 对可容许主义的辩护),反可容许主义者则论证其为否(见 White 2005 和 Schultheis 2018 对许可主义的反驳)。在有关置信约束上的反可容许主义者有时被认为持有“唯一性”观点,但是这一标签很容易产生误导。认为可容许的置信范围不超出被要求的置信范围的哲学家是反可容许主义者,但是,如此理解的反可容许主义,与我们所要求的置信度是点值而非区间值的主张是相容的。例如,持这种主张哲学家可以断言,你被允许指派给“猫在垫子上”这一命题的置信度是唯一的,但这个被要求的置信度既不是 0.6 也不是0.7,而是一个开区间 (0.6,0.7)。
1.3 实质性和结构性
比较以下两条规则:
(MP-窄)如果你相信“p 为真”,并且相信“如果 p 为真则 q 为真”,那么你应该相信“q 为真”。
(MP-宽)你不应该这样:相信“p 为真”,且相信“如果 p 为真则 q 为真”,但却不相信“q 为真”。
第一条规则“MP-窄”显然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如果 q 明显为假,我们也不应该相信“q 为真”——即便我相信“p 为真”,且我相信“如果 p 是为真则 q 为真”。然而,如果 q 明显为假,那么我不应该既相信“p 为真”又相信“如果 p 为真则 q 为真”。这是因为:即便 MP-窄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规则,MP-宽却可能是。两条规则的区别在于“应该”的辖域:MP-窄的辖域只有一个信念(即“q 为真”),MP-宽的辖域则包括两个信念(“p 为真”和“如果 p 为真则 q 为真”)和一个否定信念(即 q 为真)的组合。
这种在宽/窄辖域的“应该”之间的语言学上的区分,表达了两种认知成功之间在一般形而上学方面的区分。这个区分中的一端是个别事物的认知成功,比如个别信念、个别规程、个别置信函数或个别研究项目。这里的成功,其例子包括一个信念得到辩护,一个规程为理性所要求,一个置信函数是最优的。在上述情况中,某个事物有特定的认知成功,取得这样的成功是由于该事物具有的各种特征:内在的或关系的,共时性的或历时性的,生物学的或现象学的。我们可以将这些认知成功称为“实质性的”成功。
这个区分中的另一端是各种事物的关系的认知成功,其中每一个事物本身的认知成功可单独进行评价:比如同一个认知者在一个特定时刻持有的一系列信念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具体规程的使用与关于那个规程的信念之间的关系,或者一个认知者的置信函数在收到新证据之前与之后的关系。这后一种成功,其例子包括一个能动者在某一时刻的所有信念是相容的,或者一个能动者实际使用的规程与她对其应该使用的规程的信念之间保持融贯。在这里的每一种情况中,一个特定的认知成功是各种事物之间关系的认知成功,不依赖其中那些事物本身是否获得了实质性的认知成功。我们可以称这类认知成功为“结构性的”认知成功。一些知识论学者试图将某类实质性的成功还原为结构性的成功。[12]另一些人试图将某类结构性的成功还原为实质性的成功(见Kiesewetter 2017, Lasonen-Aarnio即将发表的成果和Lord 2018)。还有人否认上述两个方向还原的可能性(见Worsnip 2018和Neta 2018)。近年来,这些争议最激烈的地方,涉及到信念或置信的合理可容许性。但原则上,此类争论与到目前为止我们所区分的所有种类的认知成功都有关系。
1.4 何种认识成功能解释其他认识成功?
很多知识论学者试图用一种认知成功去解释另一种认知成功。例如,齐硕姆(Chisholm)就试图用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去解释所有认知成功的概念:在某时刻对认知者而言更为合理的态度(见Chisholm 1966)。相反,威廉姆森(见Williamson 2002)将事实知识视为解释上最基本的,并建议用这种知识来解释其他种类的认知成功。也有一些著名的哲学家认为规范性理由的概念是最基本的(见Scanlon 1998),等等。在每一种情况下,争论的焦点都是可以用何种认知成功来解释何种其他的认知成功。当然,这一问题是否构造为用一些概念解释另一些概念的问题、用一些性质为另一些性质奠基的问题、或者其他什么样的问题,依赖于这些构造问题方式的形而上学承诺。
何种认知成功解释了何种其他认知成功的问题,与哪一种具体的认知成功解释了哪一种具体的认知成功的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前者关心的是,例如,知识的性质是否可以用一个事物是另一个事物的理由这种关系来解释,或者“是一个理由”这种关系是否可以用知识来解释。而后者关心的是,例如,我的某个具体的信念——如“那只猫在垫子上”得到辩护——是由于我知道各种具体的事情,比如当前条件下我的视觉是正常的,我现在看到的东西是一只猫,等等。这后一问题是各种知识论回溯难题的核心,我们下面会回到这个问题上。然而,那些回溯难题很大程度上独立于这里所讨论的形而上学优先性问题。
1.5 什么使得某件事情算作认知成功?
是什么使得某件事情算作一种形式的认知成功?为什么知道巴基斯坦的首都在哪是一个认知成功,而认知者拥有的其他认知状态却不是认知成功,比如拥有70%的置信度认为伊斯坦堡是巴基斯坦的首都?不是所有的认知状态都可以具有认知成功。了解,理解,掌握——这些都是认知成功。但对一个命题有 70%的置信度本身并不是认知上的成功,即使当一个能动者在恰当的环境、出于恰当的理由持有它时,这种置信状态可能是其认知成功的构成部分。是什么造成了这种差异呢?
最近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涉及到三种观点:契约主义、后果主义或构成主义。契约论者认为,一种特定的认知状态算作一种成功,是因为把它算作成功这种实践能提供某些广泛认可的实践利益。例如,根据克雷格(1990)的说法,我们称一个人“知道”某件事,是以一种方式提示她在那件事上的证言是可信的。后果主义者认为,一种特定的认知状态算作一种成功,是因为它倾向于构成或增进某些重要利益。对某些后果主义者而言,这里的利益是指获得真信念、避免假信念(参见BonJour 1985,Audi 1993)。而对其他的后果主义者而言,这里的利益则是指对实在的综合性的理解。还有一些后果主义者认为,这里的利益不限于认识上的好处,还包括过上良好生活、成为高效的行动者或扩展某人的基因池等。最后,构成主义者可能会说,一个特定的认知状态算作一种成功,是因为达到这种状态是我们生活中的某些特征的构成性目的(见Korsgaard 2009 对关于合理性规范的构成主义的辩护)。例如,构成主义者可能会说,知识是一种认知成功是因为它是信念的构成性目的,或者,理解是一种认知成功是因为它是推理的构成性目的,或者,实践智慧是一种认知成功,因为它是所有人类活动的构成性目的。有些哲学家被称为“构成主义者”,是因为他们主张知识是信念的构成性目的——但这些哲学家并不因此就承诺这里所说的构成主义,因为他们可能并没有承诺这种对什么使知识是一种认知成功的解释。
当然,在上述三个主张中,有可能一个主张对某种成功而言可能是正确的,而另一个主张则对其他种类的成功而言是正确的。比如,在拥有恰当状态(比如持有一个算作知识的信念)包含的那种成功,与拥有有益状态(比如持有一个持有它是有益的信念)包含的那种成功,是有区别的。也许构成主义者比后果主义者能更好地解释前一种成功,而后果主义者比构成主义者能更好地解释后一种成功。当然,万一这些不同种类成功的要求会发生冲突,认知者将面临如何行事的问题。最近在知识论上的很多工作就是试图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裁决,或者对可能会发生冲突这个假设提出质疑。(见Marušić 2015,McCormick 2015,Rinard 2017a、201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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