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联邦政治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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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二)

这些理解认知成功的不同方式,对导致对认知成功在何种范围内可能受阻的不同理解,并由此导致对这种阻碍在何种范围内会伤害甚至不正当对待认知者的不同理解。例如,在契约论者看来,认识伤害可能已经被设置在“契约”的条款中。也就是说,这种伤害可能不仅仅是由我们解释或实施知识评价实践的特定方式造成的,而是由实践本身的基本特征造成的。例如,将知识的地位授予基于清晰概念化的感知觉形成的信念而非基于较少概念化的个人需求形成的信念,这样的实践,相对于由其他通常方式形成的信念而言,系统地贬低了由共情产生的信念。[13]

1.6 认识伤害和认识不当(Epistemic Wrongs)

阻碍认知者的认知成功是一种认识伤害。不正当地阻碍一个认知者的认知成功构成了认识不当。虚假证言的情形就是一种认识伤害,不诚实的证言则是一种认识不当。然而,认识伤害和认识不当的范围可以比那些涉及到虚假和欺骗的情况更广。暗示、疏忽或教唆都可以构成认识伤害和认识不当:每一种都可以阻碍(有时是不当地阻碍)认知者的认知成功。例如,即便我所说的是真的,也可以误导你得出假的结论:当我说受害人被一个移民所杀时,即便我所说的话在字面上是真的,它依然可以误导听者认为杀手的移民身份以某种方式与其罪行有解释上的关系。另外,通过忽视你的所思所言,我可以让你对自己理解某话题的能力失望,从而去伤害你甚至是不正当地对待你。最后,我还可以通过教唆你坚持一个观点,从而让你失去考虑其他观点的能力,以此来伤害你甚至不正当地对待你。

上述认识伤害和认识不当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它们通常由我们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构成(比如,更愿意听信男人而非女人的话,或者用修辞手法暗示不知真伪的事物)。然而,有些伤害或不当不由任何具体的行为构成,而是由产生这些行为的规程构成:例如,一个生命科学的研究项目暗中假设了由意识形态驱动的人类本质概念(见Longino 1990和Anderson 2004 引人注目的案例研究)。有时候,伤害和不当可能会根植于我们的认识评价实践中——甚至是以某种方式构成那个实践的倾向中。假设我们的认识评价实践是这样构成的:仅当人们拥有适于将事实概念化的概念时,才能将他们算作知道这一事实。无论我们有什么理由支持这样的实践,它的一个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那些在认知上对某些尚未有合适的概念资源加以刻画的事实最敏感的人(例如,生活在弗洛伊德之前、对压抑的事实敏感的人,或者生活在 19 世纪、对性骚扰的事实很敏感的人)会发现,他们独特的认知敏感性的产物不被算作知识。因此,这些人将不会被授予与其他人相同的权威或信用,即使其他人对这类事实缺乏认知上的敏感。女性主义知识论最近的工作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这一现象是多么普遍(见M.Fricker 2007关于知识不公的创造性讨论,以及Dotson 2014对这一论述的发展)。

2.什么是知识?

知识是知识论想要理解的多种认知成功之一。由于在最近的知识论研究中,它比任何其他种类的认知成功都得到更多关注,所以我们将在本章详细考察它。然而,英语单词“knowledge”把多种状态捏合在一起,这些不同状态在其他语言中是被区分开来的:例如,动词“to know”在法语中, 有“connaitre”的含义,也有“savoir”的含义,名词“knowledge”在拉丁语中,有“cognitio”的含义,也有“scientia”的含义。因此,仅仅诉诸任何特定自然语言的字典意义,还不能准确地个体化各种各样的认知成功。本章简述了在英语中“knowledge”所指的几种认知成功,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认知成功是某个共同属的所有种类。也不意味着所有这些认知成功都不是某个共同属的所有种类:至少有一些哲学家认为存在觉知(awareness)这个属,各种知识都是它的种类,且都能被其解释(见 Silva 2019 对“觉知优先”知识论的捍卫)。

2.1 个体事物知识(Knowing Individuals)

即便你知道很多关于拿破仑的事实,也不意味着你知道拿破仑。你不可能会知道拿破仑,因为他在你出生很久以前就去世了。不过,尽管你不曾知道拿破仑,你仍然可以知道大量关于拿破仑的事实——也许你比过去最熟知拿破仑的人都知道更多关于他的事实。这表明知道一个人不同于知道关于这个人的大量事实:后者不是前者的充分条件。也许前者也不是后者的充分条件,因为我可能知道隔壁的邻居,但没发现他是一个间谍,并且他告诉我的关于他的一切几乎都是假的。

知道一个人意味着了解这个个体,而了解这个个体包含与那个人的某种知觉关系。什么样的知觉关系呢?显然,不是随便什么知觉关系都可以:当我在都市里穿行,我看到并听到许许多多的人,这并不意味着我了解了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个体。个体事物知识一定包含把一个人和另外一个人分辨出来的能力吗?这依赖于对这种能力的定义。我了解隔壁的邻居,即便在某种意义上,我无法分辨他和他的双胞胎兄弟:假如他们在一起,我无法分辨谁是谁。

正如我们可以知道一个人,我们也可以知道一座城市,一种鸟,一颗星球,1960 年代的爵士乐,沃森和克里克的研究,跨性别恐惧等等。如果知道某个个体的条件不甚清楚,那么上述种种情况的条件就更不清楚了。如果存在一种认知成功的属,用动词“to know”和一个直接宾语来表示,或者用法语的“connaitre”来表示,那么我们尚未理解这个属。

2.2 如何做的知识(Knowing How)

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在其开创性的著作《心灵的概念》中论证了知道如何做某事与知道一组事实不同。无论你知道关于游泳的多少事实,也不能由你知识这些事实得出你知道如何游泳。当然,即便不知道关于游泳的很多事实,你也可能知道如何游泳。赖尔认为,知道做某事与知道某事实有着根本的不同。

如何做的知识与事实知识的这一赖尔式区分已然受到严重的挑战,这一挑战始于 1975 年卡尔·吉内特(Carl Ginet)的《知识、知觉和记忆》的出版。吉内特论证了知道如何做某事不过是知道一个特定的行为是做那件事的一种方式。布尔和莱肯(1975)扩展了此论证并将其系统化,他们认为知道何人、何物、何因、何地、何时、何法——所有种类的所谓“知道何…”——都只不过是不同形式的事实知识。例如,知道何人是 F 只不过是知道一个具体的人是 F。知道为何 p 只不过是知道一个具体的东西是 p 的原因。知道如何 F 只不过是知道一个具体的行为是实现 F 的方式。这一观点在Stanley and Williamson 2001 中有更为细致的讨论,这一讨论受到后学的进一步挑战或改进(见Bengson and Moffett 2011的论文集,以及Pavese 2015和 2017)。

2.3 事实知识(Knowing Facts)

认知者S知道某事实p,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一个 S 不相信的命题不能是 S 知道的一个事实,或不能表达为 S 知道的一个事实。由此,知识需要信念这个条件。[14]假命题不能是事实,或不能表达事实,所以无法被知道。由此,知识需要真这个条件。最后,S 正确地相信 p 可能仅仅是出于运气。比如,如果哈尔相信他有致命的疾病,不是因为医生的告知,而是因为他有患病妄想症,即便他确实患有致命的疾病,他的判断正确,不过是出偶然:一种运气罢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坏运气)。[15]所以,知识需要第三个因素,这个因素可以排除上述运气,并因此包含S 的信念在某种意义上是得到辩护的或被恰当持有的。如果我们认为知识的这三个条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那么,S 知道 p 当且仅当 p 为真且 S 得到辩护地相信 p。根据这种解释,这三个条件——真,信念和辩护——中的每一个都是事实知识的必要条件,三者的合取则是充分条件。[16]

引入辩护条件是为了确保 S 的信念为真不只是出于运气。但是,如果辩护能保证这一点,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从 S 自身的视角出发相信 p 为真是理性的或合理的,S 的信念 p 为真就不只是出于运气。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信念为真有高客观概率的,换言之,信念由可靠的认知过程或能力产生或保持,S 的信念为真就不只是出于运气。然而,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如果辩护按上述两种方式理解,都无法保证反运气。

埃德蒙·盖梯尔(Edmund Gettier)表明,存在满足 JTB 条件但不是知识的情况。由此,JTB 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称为盖梯尔案例[17]——是因为拥有充分的证据、源于可靠的能力以及这些条件的合取,都不足以保证信念为真不只是出于运气。考虑著名的假谷仓案例:亨利驱车穿过一片田野,其中只有一座真谷仓,其余都是看起来像谷仓的假谷仓。从路上观察,这些假谷仓像极了真谷仓。亨利正好看到那片田野里仅有的真谷仓并相信那里有一个谷仓。至此,亨利的信念是真的,且从他的视角出发,在视觉体验的基础上持有这一信念是合理的。最后,他的信念源于一个可靠的认知过程:在良好光线下以正常的视觉观察普通的可识别物体。然而,在这个案例中亨利的信念为真仅仅是出于运气:假如亨利刚好看到的是其他假谷仓,他的信念就会是假的。因此,知识论学者普遍同意亨利的信念不算知识。[18]

要阐明知识的充分条件,必须在 JTB 的基础之上添加什么条件呢?这就是所谓的盖梯尔问题。有些哲学家想在上述三条件的基础上添加第四个条件来解决盖梯尔问题,其他哲学家则试图通过替换或改进辩护条件来解决问题。当然,如何理解替换与改进辩护条件的差别,依赖于如何理解辩护条件本身,这是下一章要讨论的主题。

有些哲学家完全不接受盖梯尔问题:他们拒绝以 JTB 加其他条件的方式理解知识。这些哲学家试图将知识解释为德性:他们认为知道一个事实,是真信念的形成显现出了认识德性(见 Zagzebski 1996 和 Sosa 1997)。其他哲学家则试图将知识看着是许多常见种类所在的一个属:他们认为知识是最一般的事实性心理状态算符(见 Williamson 2002)。还有一些哲学家将知识解释为它在其他活动中的独特角色。比如,知道一个事实就是该事实作为思考或行动的理由。[19]而按照另外一些哲学家,知道一个事实就是有权断言那个事实(见 Unger 1975, Williamson 2002, DeRose 2002 对此观点的捍卫;见 Brown 2008b 和 2010 中的异议)。还有哲学家认为,知道一个事实相当于是一个有关该事实的可信赖的信息提供者。最后,也有哲学家认为,“什么是知道一个事实”是一个错置的问题:动词“知道(to konw)”并不指示任何东西,它有完全不同的作用,比如,针对某个事实向听者做出保证,或者向听者指出某个具体的人在某件事情上的是可信赖的信息提供者(见 Lawlor 2013 对这种确保观的表述,以及 Craig 1990 对可信赖的信息提供者观点的表述)。

3.什么是辩护?

无论知道一个事实到底意味着什么,大家都广泛承认我们有某些算不上知识的认知成功:例如,一个认知者用理智上无可指摘的方式行事,却最终相信一个假命题。茱莉亚完全有理由相信她的生日是 7 月 15 日:比如她的出生证明和她所有的医疗记录,她所有的家人都坚持是 7 月 15 日。然而,如果她出生时刻的时间记录出了问题,导致所有证据都是错的,她对自己生日的信念就可能是假的,尽管此信念得到了如此全面的辩护。关于辩护本质的争论[20]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这种非知识保证的认知成功(正如茱莉亚在上述案例中享有的)的本质的争论。[21]

3.1 道义性和非道义性辩护

我们在日常语言中是如何使用“辩护”一词的?例如:汤姆问玛莎一个问题,玛莎回应他一个谎话。她说谎是得到辩护的吗?简认为她是,因为汤姆的问题是个不恰当的问题,回答它不关玛莎的事。简认为玛莎回应谎话的行为能够得到辩护,这是是什么意思呢?一个自然的解释是:玛莎没有义务避免说谎。由于汤姆问题的不恰当性,玛莎没有义务说真话。这种对辩护的理解通常被称为道义性的,可定义如下:S 得到辩护地做 x 当且仅当 S 没有义务避免做 x。[22]

如果我们将辩护一词用于信念而非行为,意思是相似的,如下所示:

道义性辩护(DJ)

S 得到辩护地相信 p 当且仅当 S 没有义务避免相信 p。[23]

当我们想评价一个信念而非行为是否得到辩护时,什么样的义务是相关的?当我们评价一个行为时,我们感兴趣的评价角度是道德的或者审慎的,对于信念,要点可能在其他地方,[24]比如对真的追求,对理解的追求或者对知识的追求。

在追求某种独特的认识目标时,我们应该做哪些事情?那些证据主义者的回答,我们应该让信念符合证据。[25]为使这种回答有用,我们需要进一步解说我们的证据包括什么,以及信念与之相符是什么意思。其他哲学家可能会否认这种证据主义的回答,但他们依然会认为,追求独特的认识目标会导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应该遵循正确的认识规范。这种回答要能帮助我们弄清这个独特的认识目标加给我们哪些义务,我们必须对什么是正确的认识规范做出进一步的解说。[26]

对辩护概念的道义性理解常见于笛卡尔、洛克、摩尔和齐硕姆对这一概念的思考中。然而,针对用道义性的方式构想辩护概念,最近出现了两个主要的反对意见。首先,有人认为 DJ预设了我们能够对自己的信念有足够高的控制力。而反对意见声称,信念并不类似于行为,而是类似于消化过程、打喷嚏或不自觉的眨眼等这样的情况。按照这个观点,信念只是在我们心中产生或发生。因此,信念不适合道义性的评价(见Alston 1985&1988;还可见Chrisman 2008)。面对这种反驳,一些 DJ 的拥护者回应到,缺乏对信念的控制不妨碍我们将辩护视为道义性的那种地位(见R.Feldman 2001a)。其他 DJ 的拥护者认为,我们对信念的控制力并不亚于我们对意向行动的控制力(见Ryan 2003;Sosa 2015;Steup 2000, 2008, 2012, 2017;Rinard 2019b)。

根据第二种针对DJ的反对意见,道义性辩护不足以让认知者拥有得到辩护的信念。这种说法通常通过一些案例来支持,这些案例要么涉及一个愚昧、闭塞的社会,要么涉及一个有认知缺陷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主体的认知局限性使得他们没有义务去避免形成自己的信念,但其局限性却使他们无法形成得到辩护的信念(对此反驳的回应见Steup 1999)。

那些拒斥DJ的人认为,辩护不是道义性的,而是信念所具有的性质,即当信念在某种意义上充分可能为真时[27]它所具有的性质。可以将辩护定义如下:

充分可能性辩护(SLJ)

S 得到辩护地相信 p 当且仅当 S 形成信念p的方式能使他的信念充分可能为真。

如果要细究这里的可能性到底意味着什么,我们就需要处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28]让我们暂且聚焦于最主要的地方。那些偏好 SLJ 而非 DJ 的人认为,充分可能为真与道义性辩护是可以分开的:一个信念能得到道义性辩护,但有可能并非充分可能为真。那些涉及愚昧文化或有认知缺陷主体的案例所要表明的正是这一点(对辩护的非道义性概念的详细阐述,见 Alston 1988)。

3.2 何者为信念提供辩护?

当信念得到辩护时,是什么使它得到辩护?一个信念是否得到辩护,是某种东西使然。让我们称这种使信念得到辩护的东西为辩护者(J-factors)。信念的哪些特征是辩护者呢?证据主义者认为,辩护者是信念主体拥有的支持p的证据。然而,怎么算是拥有支持p的证据?一些证据主义者(尽管不是全部)认为,拥有支持p的证据就是处于呈现出p为真的体验。按照这些证据主义者,如果你杯子里的咖啡在你尝起来是甜的,你就有证据相信咖啡是甜的。如果你感到一阵阵头疼,你就有证据相信你头疼。如果你记得早餐吃了麦片,你就拥有关于早餐吃了什么的证据。当你清楚地“直观”或“直觉”到命题“如果杰克喝的咖啡多于四杯,则杰克喝的咖啡多于三杯”为真,则你有证据相信这个命题。由此,证据包括知觉的、内省的、记忆的和直观的体验,拥有证据就是拥有这种体验。根据这种证据主义的“体验主义者”版本,使你得到辩护地相信p的东西就是你拥有将 p 表征为真的体验(见Conee and Feldman 2008和 McCain 2014)。其他版本的证据主义还可能把别的因素视为你的证据,但依然会坚持我们所说的那些因素就是辩护者。

证据主义常常与可靠主义相比较,可靠主义认为一个信念是通过其来源的可靠性而得到辩护的,当一个信念来源产生的信念大部分为真时,这个来源就是可靠的。当然,可靠主义者也会承认,上述体验对于辩护你的信念是重要的。但是,他们否认辩护在本质上是拥有合适的体验。他们会说,那些体验对于辩护你的信念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他们是支持信念的证据,更为基本的在于他们是信念可靠来源的一部分。可靠主义有各种各样的版本:一些哲学家主张,使信念得到辩护的是它产生于一个可靠的过程(例如,见Goldman 1986)。另一些哲学家主张,使信念得到辩护的是它回应了与信念为真有可靠共变关系的基础。还有哲学家主张,使信念得到辩护的是它形成于一种能力的符合美德的行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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