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通过亚里士多德(Aristotelian)的因果关系分析伊本·西纳(IbnSīnā)进一步阐明了上帝对敬拜的重视。对于IbnSīnā而言,最终的原因是某事存在的目的,而有效的原因是使事物的存在。此外,最终原因是导致有效原因的有效原因,因为它激发了有效原因的作用。在以下关于《古兰经》 1:5的讨论中,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将最终因果关系与神性和有效的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并通过将神性作为有效的勋爵的有效原因来强调神性的首要地位。
上帝(al-ilāh)是被敬拜的人,寻求帮助与他的统治有关。仆人的主是他的主人。这意味着他是其中的一切以及从他们身上的一切的创造者。神性是最终的原因,君主是有效的原因。最终的[原因]是针对的,它是导致有效原因的有效原因。因此,他使“您一个人我们敬拜”先于“我们一个人我们寻求帮助”。承认神性的排他性(tawḥīdal-ilāhiyya)包括承认贵族的排他性(tawḥīḍal-rubūbiyya)。仅在敬拜上帝中包括在于没有承认其他任何人的君主。 (BayānTalbīsal-Jahmiyya 4:533,Trans。Hoover2007:28–9)
在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的观点中,对上帝最令人愉悦的敬拜手段,对人类最有益的是向先知穆罕默德揭示的法律。这项法律涵盖了上帝所爱的一切都让人类相信和做的一切,其中包括宗教仪式,神学教义,对他人的合同和道德义务,以及耐心和感激之类的宗教美德。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也坚持认为,伊斯兰教法与正义和最大的人类利益(maṣlaḥa)共同存在,就像他声称理性和启示在神学事务上相吻合的方式与众不同。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与神学学说的合理性一样,是对神的合理性的辩护者。 “法律”和“正义”这两个术语对于他来说是可以互换的,他甚至说,上帝会给公正的国家而不是穆斯林,而不是穆斯林,而不仅仅是穆斯林国家。此外,除了揭示的法律之外,没有什么比它的利益大于其损害。宗教法永远不会忽视利益,穆斯林法学家认为法律中未提及的某些行为是有益的。 Al-Ghazālī通过确定法律的五个基本目的:宗教,智力,生命,后代和财产的保存,开发了授权未阐明的福利(Al-Maṣāliḥal-Mursala)的过程。通过将其与法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可以将直接在揭示法律中找到的福利合法化为合法化。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批评这一策略将上帝不立法的法律添加到法律中。此外,根据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的说法,al-Ghazālī的五个目的过于狭窄地专注于世俗事务,并且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到诸如仪式祈祷(堂)等法律崇拜仪式中发现的利益。
对于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来说,创新的宗教仪式,例如纪念先知的生日,以及其他法律范围内不存在的行为,可能会给执行这些行为的人带来一些好处,但弊大于利。因此,伊本·泰米亚谴责此类行为,并敦促尽可能放弃它们(Opwis 2010:181-199;Rapoport 2010;Ukeles 2010;Vasalou 2016:197-210;Mustafa 2023)。
伊本·泰米亚的宗教离不开世俗权力,他批评了这方面的两个错误。一是回避权力和财富,以免因世俗事务的妥协而玷污宗教;二是利用权力和财富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是推进宗教。为了避免这些错误,伊本·泰米亚在他的《法律引导的公共政策》(al-Siyasa al-Sharʿiyya)一书中试图将所揭示的法律的道德冲动注入公共权威。公共当局的目的,无论是政治的、军事的、司法的还是学术的,都是“改革人民的宗教”,以便“宗教完全是为了上帝,上帝的道是至高无上的”(Siyasa 30) ,33)。 统治者应促进宗教事业,并在任何政治结构中单独崇拜上帝,而伊本·泰米亚则谈到公职人员的任命、公共财富的分配、战争的进行,该规定他没有勾勒出一个完美伊斯兰国家的蓝图,而是劝告公职人员在情况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使用武力进行宗教改革。谨慎(Khan 1992:23-64、98-170;Johanson 2008;Anjum 2012;Belhaj 2013;Michot 2014;博里2021)。
6.元伦理学
据观察,伊本·泰米亚关于上帝创造和指挥活动的伦理遵循了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格言(Vasalou 2016:172)。这一点在伊本·泰米亚的神义论中显而易见:上帝通过创造最好的世界,不断地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可能的利益。伊本·泰米亚关于人类层面的元伦理理论反映了这种神圣的功利主义。他拒绝穆塔齐里·卡拉姆神学家的道德理性主义,他们认为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好还是坏,因此上帝命令某项行为是因为它是好的,或者禁止它是因为它是坏的。他还反驳了经典的阿什阿里神圣命令理论,在该理论中,行为的道德价值完全由上帝的意志决定,因此,只有因为上帝的命令,行为才是好的。相反,伊本·泰米亚追随法赫尔·丁·拉齐等后古典阿什里派的结果主义倾向。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决于这些行为的结果,无论它们产生快乐还是痛苦、有益还是有害、有利还是有害。行为的善恶取决于它对行为者或更广泛的社会有利的程度,理性的人类社会应该寻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上帝律法的作用就是向人类指出对今生和来世都有最终益处的东西,即根据上帝的律法单独敬拜上帝(Hoover 2007:34-9;Vasalou 2016:11-136)。
与其他后古典穆斯林法学家一样,伊本·泰米亚有时会出于利益和必要性而推翻明确的法律禁令。例如,伊斯兰教法禁止吃腐肉,但伊本·泰米亚允许在必要时吃腐肉以避免饥饿。更一般地说,伊本·泰米亚坚持将启示的法律作为他的指导思想,但他坚持认为,当人类的弱点或罪孽使遵守法律变得困难或不可能或当法律不完全被了解时,必须仔细权衡行为的好处和坏处。他对哈里发国的反思是这种功利主义算计的一个令人心酸的例子。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认为,“预言哈里发”,即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前四位逊尼派哈里发的规范哈里发,是穆斯林社区的一项义务。在前四任逊尼派哈里发之后,道德低下的“王权”在穆斯林土地上占主导地位,只有在需要的情况下才被允许。尽管如此,伊本·泰米亚坚持认为,王权只是一个小罪过,穆斯林应该权衡具体情况的利弊,为宗教争取最大可能的利益。例如,如果要求国王停止饮酒会导致他背离伊斯兰教受到更大的损害,那么纵容国王饮酒可能是有益的。此外,伊本·泰米亚(Ibn Taymiyya)解释说,这种权衡利弊是先知的方式(Michot 2006:14-7、20、50-3、85-100;Hoover 20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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