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特里斯巴骨法律(二)
2.2。 当代辩论的背景
在经济学文献之外,在20世纪80年代的科学哲学和哲学哲学中,使用附近的使用意大利面包蛋白酶是一个中央,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只有在扰乱因素被排除或至少被控制已经被Carnap(1956,69)所指出的情况下,才能可靠的事实 Canfield和Lehrer(1961)已经指出,为了作为演绎判论解释的场所,物理法必须与CP-Clauss提供。 他们提供以下示例以支持他们的索赔:
让'tx'均值'x是一个线程'; 'WX'表示复杂的语句x被装载,重量超过其抗拉强度的表征; 和'bx'均值'x休息'我们写出推理模式:
(我)一个)l(tx&wx,bx)
b)tx&wx
c)bx
其中函数l(tx&wx,bx)表示在结合'tx和wx'和'bx'之间存在律关系,但留下未指定的连接的性质。 (Canfield&Lehrer 1961,205)
如果磁铁中和重量('MX')的效果,则设想的预测('Bx')不再保持。 如果在法律中明确提到磁铁的缺失,则可以考虑这一点。 问题是,法律必须依赖于可能阻止螺纹破坏的所有这些因素。 完整性条件要求没有进一步的令人不安的因素-i.e。,它需要一个独家cp-sage(参见第3节)Canfield和Lehrer也为什么无法界定为什么这些CP-Clauses的参数,即任何此类尝试会导致任何此类尝试导致进一步的CP-Clauses的无限回归。
令人不安因素的问题是1970年由Lakatos举起,他将其提出作为伪造方法方法的问题:
一些科学理论禁止发生事件[...],只有其他因素对其产生任何影响的情况。 另一种实施方式的方法是说,一些科学理论通常被解释为包含顾客的Paribus条款(Lakatos 1970,101)。
Popper仅在脚注中简要评论了这一索赔(请参阅Popper 1974,1186F。),而其他作者将明确讨论其作为伪造主义的问题(例如,参见,例如,Johansen 1980)。
HEMPEL在他1988年的“关于披风”的论文中争论,即科学理论测试的每一次概论混凝都面临着始终增加了附带条件的问题:
必须设想一项条件作为一个条款,这些条款涉及给定理论的某些特定应用,并断言在手头的情况下,除了明确考虑的人之外没有有效的因素。 (Hempel 1988,154)
事实上,Hempel解雇了“基特里斯帕脱鸟”短语,不特别有用。
卡纳帕,叻盖斯和HEMPEL都争辩说,在理论上测试,我们通常隐含地承担另外的前提,使得没有令人不安的因素。 即使在后来的文献HEMPEL的论文中,即使在基本物理学中也被认为是存在CP-法律的证据,这是必须在理论测试中被添加到理论测试中的额外前提下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与索赔本身应该被宣传含有隐含的CP-CLAUSE(对于这一混合物的批评CF.EG.ERMAN和ROBERTS 1999,442FF .; SCHRENK 2007A,25-36; ELIT 2011)。
两种进一步的发展导致了对CP法律的明确讨论。
首先,在她的论文中,“真相并没有解释太多”(在Cartwright 1983年转载),南希··········克赖特批评了解释的DN模型,即解释依赖的所谓的法律(根据DN模型)不是真的,而是概括在特殊,通常是理想的,条件下。 她声称的这些CP法律不会做必要的工作:
Ceteris Paribus概括,没有'Ceteris Paribus'修饰符的字面上阅读,是假的。 它们不仅是假的,而且是假的,但我们持有假; 在涵盖法律图片中没有地,虚假的法律是为了解释任何东西。 另一方面,使用修改器,Ceteris Paribus概括可能是真的,但它们只涵盖了条件是正确的少数情况。 (纸签1983,45)
Cartwright(1983,46f。)说明了她使用Snell定律的索赔(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上述第1.1节中的第一个示例)。 如果读为普遍的普遍,Snell的定律是假的,因为除其他外,它只是关于各向同性媒体的真实。
Cartwright明确地称呼Snell的法律是CP-Lave。 我们认为严格普遍法律的许多法律实际上是在特殊情况下持有的CP法律。 根据Cartwright,出现这些法律涵盖的问题只涵盖特殊或理想的条件(大多数媒体是各向异性的),而在科学实践中,它们也用于解释非理想情况的现象。 CP-法律似乎在解释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没有任何账户可以提供CP法律如何完成这项工作。
其次,CP-法律的问题也在思想哲学中变得重要。 戴维森在统计和异常概括之间的耻辱对比的基础上争论他的异常宗教。 典型的概括是可以在相同词汇中改进的典节。 正如戴维森所说,这需要,这是一个仅由物理提供的全面封闭系统。 在物理学之外,我们只有异常的概括,即,只有通过绘制另一种科学的词汇,才能精确地制定一般性的概括。 因此,戴维森假设只有物理有法律,而不能有心理学或心理法律。 更一般地说,戴维森的论点意味着没有特别的科学法(见Davidson 1963,219)。[9]
这先宣称探讨了关于是否存在真正的心理法律(CF.Fodor 1974,1987,1991,1997; Kim 1985,Lepore和Loewer 1987,1989;承运人1998)。 一些作者,例如Schiffer(1991)和Earman,Roberts和Smith(2002)甚至认为,没有特别的科学(从生物学向上)拥有真正的法律。 相比之下,大多数作者都支持较弱的声明,即没有严格的特殊科学法,但据称,特别科学法应该被解释为含有隐含CP-CLAUS的法律。
FODOR(1987)观察我们确实使用心理概括(在后面的论文中,例如,福索(1991)他使用“普遍化”)来预测和解释人类行为。 这些概括或法律表示,福索是非严格的 - 他们被CP-z条款对冲。 然而,这些索赔,他坚持既不是假的也不是无关。
正是,我期待着长篇小说,特殊科学的概括如何设法既有羽毛和信息化。 讲述故事是清楚为什么我们拥有特殊科学的一部分; 为什么我们不只有基本的物理学。 (福戈1987,5)
因此,到20世纪80年代结束时,CP-法律已成为两个重要辩论的焦点:一个关于科学解释的结构一般,另一个关于特殊科学的地位作为自治科学学科。
3.讨论的框架:区分独家/比较和明确/无限的客户巴比斯法律法律
有人认为,“基特里斯巴比斯”是一种含糊不清的概念。 两个区别将有助于消除概念:比较和独家CP法(第3.1节)之间的区别,以及明确和无限期的CP法律之间的区别(第3.2节)。
3.1。 比较与独家CP法
Schurz(2002)建议区分CP-LAM的两个概念:比较与独家相比。 比较CP-法律要求前进者中未提及的因素或法律的结果保持不变。 相比之下,独家CP-法则在不包括某些因素的条件下宣称前所未有的联系。
CP-CLAUSES的比较感得出了“基本巴厘岛”的字面意义,作为“其他平等”。 比较CP-MATS断言“变量”X的值的增加(或减少)导致另一变量的价值的增加(或减少)表示y,规定了所有其他(可能未知)的X独立变量Z1,...,Zn描述了所考虑的系统(或至少那些可能干扰的X独立变量)保持相同的值。 因此,变量(Zi)称为X独立的IFF,它不受X的因果(或批判性),因此,重复,变量Z是X独立的方式(通过上述定义),其仅是由x引起的; 虽然它可能是X的原因(参见Schurz 2014,用于别人的小说与别人Paribus和Ceteris Rectis法律之间的小区)。
这种类型的CP定律称为“比较”在Schurz(2002)中称为“比较”的原因是,另一个X独立变量Z1,...,Zn'等于'或保持在相同的值,只有律法比较所描述的两个状态(种类系统。 这两个系统的值在前进的变量X的值中不同,但同意其X独立变量Z1,...,Zn的值。 如果后一种条件适用于Z1,...,Zn的所有可能值,则比较CP-Lave被称为不受限制; 否则称为受限制(见下文)。 这种CP-法律的另一个合理的名称将是“平等的CP-法”(这是裁判的建议),因为它只是要求剩余的因素在所描述的系统的两个比较状态中“平等”,而不是其中一些必须被排除在外(如在独家CP法中)。
术语说明:具有“变量”x(在数学意义上),我们表示域D,即函数x:d→从d中的函数x:d→ran(x)的个体d∈d的功能属性。 SET RAN(x)(对于“x范围”)是变量x的可能值x∈ran(x)的一组; 如果x是定量的,则RAN(x)=ℜ,即,是实数的集合。 (如果根据给定的概率分布分发X的值(x)=ℜ并且x的值,则x是概率理论中所谓的“随机变量”;参见hays和Winkler 1975)。 在如下所示,“d(i)”表示适当的单个变量(在逻辑意义上),“x(i)”表示功能变量x(i)的可能值。 比较CP-法律的一个重要子类是概率的对比CP-SMATH,其中定量变量x表达了通过谓词F表示的一些定性特性的概率p(f)(例如,F可能是示例中车祸的概率增加(2)下文)。
以下是比较CP法律的两个例子:
(1)基特里斯帕枯草,气体温度的增加导致气体容积(Gay-Lussac的气体法)增加(比例)。
(2)基特里斯巴骨,驾驶员的血液酒精水平的增加导致车祸的概率增加。
虽然(1)说明了增加之间的定量关系,但在(2)中只预测了增加的序数关系。
比较CP-法律与伍德沃德和希区柯克的不变方法相连(见下文§6.2)。 根据这个帐户,CP-Generalization表达如果发生X的干预会发生什么。[10] 在因果图理论中,干预被定义为改变X的值和从X的所有因果父母脱钩X的操作(CF. PEARL 2000,23F,Woodward 2003,98)。 干预的这种概念具有X的变化(由于干预的结果)的影响不会改变任何其他X独立变量的值 - 这正是比较CP-Lave所要求的。
在哲学辩论中,CP-法则通常已被理解为其他独家意义。 独家CP-MATS断言,某个状态或事件类型A导致另一种状态或事件类型B,提供了令人不安的因素或影响。
术语注意事项:'A'被称为前所未有的“谓词”。 在定量变量x方面,谓词公式A(d)可以表达,例如,D具有某个x值x,或者从x1到x2改变其x值。
因此,独家CP-CLAUSE不仅需要持有所有其他X-Indementy和潜在的令人不安的因素的常数; 它相当排除存在令人不安的因素。 更一般地,它限制了剩余变量Z1,...,Zn的可能值,在那些值范围内,它们不能打扰CP-Lave。 Therefore, the exclusion-clause of exclusive cp-laws may always be equivalently reformulated as a clause which requires that certain truth conditions for the exclusive cp-law hold, namely those conditions which exclude disturbing factors. 从这个意义上讲,咖啡件有人评论说“字面翻译是”其他事情是平等“的,但它将更加易于阅读”其他事情“作为”正确的东西“(1983,45)。 Joseph(1980,777)谈到了“顾客缺席”条款,Hempel(1988,29)称之为独家CP-Clauses“Provisos”(“......提供的令人不安的因素缺席”)。
以下是所有独家CP-法律 - (3)的例子来自物理学和(4)来自心理学:
(3)Ceteris Paribus,行星有椭圆轨道(参见Lakatos 1970)。
(4)Ceteris Paribus,人们的行为是面向目标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人x想要一个并认为b成为实现A的最佳手段,那么X将尝试做B(参见福尔1987; Dray 1957,132FF)。
在(3)中,CP-条款要求在地球上的其他(不可忽略不可忽略的)力,除了太阳是不恒定的但缺席。 同样地,(4)的CP-Z,要求不存在任何导致非理性行为的因素。
比较和独家CP-法律之间的区别并不脱节:一些CP法则都是比较和独占的,例如在以下实际情况下的例子:
(5)基特里斯帕腓,增加需求导致价格上涨。
相比,相比经济体不仅必须在剩余的因素中同意,例如善助(这是比较方面); 必须排除各种干涉,例如防止价格提高的政治法规(即独家方面)。
比较CP法律,不受专用CP-Z-CLEASE限制的法律也称为无限制的比较CP法。 它们在X-adupbul和Y-rupply之间致信x和y的x和x独立余量变量z1,...,zn之间的不变连接。 已经提出了不受限制的概率比较CP法律作为通用因果关系的解释(Cartwright 1989,145F; Eells 1991,85F):它们断言,变量X是其他一些变量Y的概率原因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以x和X独立的剩余变量Zi(1≤i≤n)表示的情况。
不幸的是,不受限制的不变性声明很少是真的。 Cartwright(1989,§5.2)提到的一个例子是他们确实保持的是古典物理学的力量F:=si∈ifi=m⋅a,其等于所有组件的总和的总力F。 在这种情况下,组件力Fi的增加将增加M和余部Fi(i∈i)的所有可能值的加速度增加。 在Schurz(2002年,§2,定理1)中,XI通过不受限制的比较CP-LAVE与Y连接,其中Y是独立变量x1,...,xn,iff x1,...,xn的函数是非的在某种(技术定义)的感觉中y的相互作用原因。
在中等复杂的系统中,原因的组成通常是交互式的。 因此,这些系统只会遵守受限制的比较CP法(Cartwright 1983,64FF;Dupré1984)。 受限制的比较CP-SATH除了对比较CP-SIMATION的比较CP-SITE,这仅在独立变量X和X独立变量ZI的允许值方面表示对比较的CP-CHITIACTION。 从这个意义上讲,上述示例(1)和(2)是独家比较的CP-Simar,因为在(1)中,温度和体积之间的CP连接仅适用于大致理想的气体,并且在(2)中仅在心理正常条件下保持CP连接。
尽管与Y相关X的比较CP-法的定义是指“所有X独立变量”,但比较CP-LAVITE仍然可以通过随机实验方法(CF.Fisher 1951)经验可测试。 在该方法中,将样品随机将样品分成两个亚组,“实验组”和“对照组”,然后强制增加实验性但不在对照组上的X的值,并且最终比较了与Y的值的两个样本进行比较原始样本的分裂是随机的,实验和对照组将在他们的所有X独立剩余变量的分布中同意,除了随机误差。 因此,可以在不知道哪个X独立变量对Y具有因果关系并且不是的情况下应用此方法。 如果与对照组相比,y在实验组中的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则确认了CP-Law“X-Compul of y-Change”(严格来说,只对该法律的限制,对样本所采取的人口得到强烈证实,而且确认不受限制的CP-法律需要测试各种不同的“人口”,即X独立余数变量的分布)。 另一方面,如果y的价值没有重大变化,即使在不受限制的形式下,CP-法则也被强烈讨论。 这并不意味着随机控制实验的方法没有错误可能性。 特别地,实验诱导的X的值变化可能已经在无法识别的X依赖性变量(即,未被识别的副作用)中示出,其部分地负责所得到的Y的变化。例如,在比较两个教学的教学实验中方法(例如,新方法和旧方法),新的教学方法可能比旧方法更成功,而不是因为新方法的内在属性,但只是因为教学方法是新的,增加了其教师的动力。
3.2明确与无限期的CP法律
只有一个独家CP法律的重要区别是,在明确和无限期的独家CP法之间。 一个明确的独家CP-法则规定了法律前进的(或有效条件)排除的令人不安的因素。 换句话说,一个明确的独家cp-law“专门的cp,如果a(d),则b(d)”对于所有d的严格完成“:如果a(d)和c(d),那么b(d)”,在完成条件下的方式“c(d)”不包括应用程序D中指定的扰动因子的存在。 Earman,Roberts和Smith(2002,283F。)呼叫明确的独家CP-Siment Lazy CP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