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政治理论(一)

当知名政治理论家雷奥施特劳斯在他的思考引入了政治和宗教的话题时,他把它作为一个问题 - 他称之为“神学 - 政治问题”,他(施特劳斯1997)。[1] 施特劳斯说,问题主要是一个关于权威的问题:是政治权威,在揭露或理由,耶路撒冷还是雅典的索赔中是基于的? 在表征问题的情况下,施特劳斯在西方政治反思史上深入思考,关于性质,政治权威的理由。 君主制欠他们的权力神圣吗? 上帝委托给世俗统治者,如国王和皇帝的工资战争,以实现宗教宗旨:互相的转换或对真正信仰的不公正袭击的排斥力? 世俗统治者是否有权抑制大教物? 国家原则与上帝冲突时,国家留下了什么权威? 自然法的权威最终是否在神圣的法律上接地? 这些和其他问题在中世纪和现代哲学家之间进行了大部分讨论。

然而,随着现代西部的自由民主的出现,哲学家询问宗教和政治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开始转移,因为在较大的措施中,由于以下三倍的动态在于工作。 首先,政治权威的神圣授权账户失去了基于同意的方法的日子。 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权威,最突出的自由主义民主的捍卫者声称,是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而不是上帝授权行为。 其次,作为西欧西欧的广泛同质宗教特征崩解竞争宗教社区的广泛同质宗教性质,对抗议者改革的影响成为敏感。 西欧和美国的人口现在不仅更为宗教多样化,而且对所谓的宗教战争引起的这种流血性令人深感谨慎。 最后,世俗化已经开始抓住。 宗教多样性和突出攻击对宗教信仰的合法性的影响确保了一个人无法在政治讨论中假设,即一个人的同胞是宗教的,更不用说一个人自己的宗教传统的成员。

对于当代自由民主国家的公民来说,这一三倍的动态产生了一个好奇的情况。 一方面,大多数人认为国家的权威位于人民,人民是宗教的多样化,人们的重要细分会怀疑宗教信仰和做法的理性。 另一方面,与世俗化理论的许多倡导者的预测相反,例如卡尔马克思,最大韦伯和(一次)彼得伯格,这种民主,宗教多样性和宗教批评并没有导致失踪或宗教私有化。 宗教,尤其是在美国等自由民主国家,是活着的,很好,以多种方式塑造政治文化。 因此,仍然存在神学政治问题。 此外,问题仍然涉及政治权威,但现在依赖于转向自由民主。 如果近期对问题的反思是任何指导,那么地址最紧迫的问题是:鉴于国家授权的强制需要合理,国家胁迫的理由要求人民同意,宗教原因在国家胁迫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更具体地说,在一个宗教上的多元环境中,如一个在当代自由主义民主国家发现的宗教理由,足以证明合理的代理商无法找到足够的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

此条目考虑最近哲学家,政治家和神学家提供的这些问题的最重要答案。 我们将这些答案作为我们称之为标准观点,自由主义批评者和所谓的新传统主义的支持者之间的热闹三方讨论的一部分。 简要陈述,标准观点的倡导者认为,在当代的自由民主国家,必须遵守宗教原因的政治作用。 他们的自由主义批评者否认了这一点,或者至少否认已否认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点。 相比之下,新的传统主义者转向标准观点及其自由批评者,争论宗教正统和自由主义民主从根本上不相容。 为了掌握这三方辩论,我们建议,了解科学政治问题的维度,最重要的是在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中对自由民主的哲学思考。

1.标准视图

2.宗教克制的教义

2.1宗教克制教义的核心组成部分

3.宗教克制教义的三个论点

3.1来自宗教战争的论点

3.2剥离的论点

3.3尊重的论点

4.宗教克制教义的自由批评者

5.关于宗教克制教义的主要关注点

6.罗尔斯

7.收敛替代方案

8.新传统主义

8.1新传统主义的叙述叙述

8.2关于叙述的两个问题

9.摘要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标准视图

政治理论家中的标准观点,例如Robert奥迪,JürgenHabermas,Charles Larmore,Steven Macedo,Martha Nussbaum和John Raws是宗教原因,只能在矫正法律证明顽固的法律中起着有限的作用,如强制法律要求宗教理由缺乏道德合法性。[2] 如果标准视图是正确的,则在以下方面的宗教和世俗的原因之间存在重要的不对称性:一些世俗的原因,他们自己可以证明国家胁迫,但没有宗教理由可以。 这种不对称的宗教和世俗的原因之间的正视潜力,它进一步声称,应该塑造宗教信徒的政治实践。 根据标准观点的倡导者,公民不应该支持他们认为没有合理的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尽管他们可能支持他们认为只有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 (请注意,不仅仅是任何世俗的理由计数。)我们可以将这种禁令称为克制作为宗教克制的教义(或短暂的DRR)。[3] DRR的这种摘要表征将需要一些细化,我们将在第2和3节中提供。然而,由于考虑以下案例,我们可以为DRR的性格获得更好的感受。

2.宗教克制的教义

瑞克是一位政治上的公民,他们打算投票,就将审判为定为同性恋关系的措施。 当他评估相关的考虑时,他得出结论,该措施的唯一有说服力的理由包括作为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同性恋关系与上帝建立的自然秩序相反。 虽然他发现理由引人注目,但他意识到许多其他人没有。 但是因为他把自己带到了一般的道德义务,使这些政治决定成为最好的,就像他能够说出来的那样,既是善,也决定投票赞成刑事犯罪。 此外,他试图说服他的同胞与他一起投票。 在这样做时,他为不同的受众提供了相关的不同论点。 他试图通过吸引他发现有说服力的自然法律论据来说服志同道合的公民。 但他意识到,他的许多同胞们都是由劝告他的自然律师的辩护。 因此,他阐明了各种其他论点 - 一些世俗的,一些宗教 - 他希望利用那些不分享他自然法的人来支持他的立场。 他这样做,即使他怀疑任何利用争论的人都是履行的,也意识到他对他们所说的许多人都会对他们的核心感到疑惑,因此,相信许多人被认为的法律强迫他的支持没有充分的理由,从他们的支持没有充分的理由。透视,肯定法律。

标准视图的倡导者将被瑞克的行为困扰。 Rick行为的相关令人不安的特征主要是他支持这一特定政策的决定。 相反,他决定支持他认为其他人没有充分理由,从他们的角度来支持辩护。 毕竟,瑞克投票颁布了一项法律,即使他认为该决定的唯一合理的理由包括宗教声称,他的许多同胞都能完全不受保存。 在这样做的情况下,瑞克违反了标准观点的核心,即多元化的自由主义民主的公民应该避免使用他们的政治影响来授权授权胁迫,这只是他们的知识,只能合理宗教理由等缺乏合理的世俗理由。[4] 或者,否则,瑞克违反了DRR。 对于DRR告诉我们,如果公民试图确定她是否应该支持一些强制性法律,并且如果她认为这项法律没有合理的世俗理由,那么她可能不支持它。

DRR是一个负限制; 它识别出一种无法理解强制性法律的原因,因此在支持强制性法律时,公民可能无法依赖哪种原因。 但这种负面限制通常与许可联系:虽然公民可能不支持他们认为自己只有宗教理由的强制性法律,但他们可能支持他们认为只有合理的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 正如我们在片刻所看到的那样,DRR的倡导者提供了理由,以相信宗教和世俗的原因具有这种不对称的纯正作用。

2.1宗教克制教义的核心组成部分

标准视图通常被误解,通常通过将DRR与其倡导者联系起来,其倡导者可以自由拒绝。 因此,将DRR解散来自各种常见的误解。

首先,DRR是一个道德制约,一个适用于人们的事实,因为他们是自由民主的公民。 因此,无需编制法律,由国家胁迫或社会耻辱强制执行,在国家教育机构中促进,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策划所在的权力。 当然,克制的倡导者可以自由地争辩说,国家应该警察违反DRR(见Habermas 2006,10)。[5] 也许一些自由主义民主国家的警察像DRR一样。 但标准视图的倡导者不需要认可这种排序。[6]

其次,DRR不需要对宗教承诺进行彻底的私有化。 事实上,DRR允许宗教的考虑在公民的政治实践中发挥相当突出的作用:公民被允许在专门的宗教理由上投票投票,并公开为这些宗教政策而辩护场地。 DRR要求市民的要求是,他们合理地认为,他们对他们支持的每个强制法律有一些合理的世俗理由,他们准备在政治讨论中提供。 在这方面,DRR的当前构造比可比的建议更弱,例如由罗伯特奥迪开发的建议,这要求每个公民拥有,并通过一些证据他或她支持的每个强制法律的证明充分的世俗理由。(见奥迪1997,138和rawls 1997,784ff)。

第三,DRR对公民在支持强制法律时可以吸引的世俗原因的内容的限制很少。 虽然所需的世俗原因必须是“合理的”(在一瞬间更多),但它们可能对罗尔斯称之为“善意的概念”,如柏拉图,如柏拉图主义,康亚主义或功利主义。[7] 因此,标准视图不会根据必须包括哪种世俗的原因或以其他方式在中立的来源 - 一组关于正义和共同的原则中纳入哪些地位,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理由,除了他自己或任何其他宗教或哲学视角之外,找到可接受的。 有些具体的是,标准视图的倡导者不需要声称必须在罗尔斯呼叫“公共原因”中的世俗原因(大致发言)是关于司法和自由民主共同政治文化所建造的共同良好的共同原则基金。 据说,值得强调的是,标准观点的一些突出倡导者采用了DRR的广泛rawlsian账户,根据哪种强制法律必须通过上诉对公共理性合理(见Gutmann和Thompson 1996,1996,Larmore 1987年,Macedo 1990和Nussbaum 2008)。 在第6节中,我们将更多地说明这个观点。

第四,DRR本身没有确定政策影响; 这是一个没有关于立法本身的制约因素,而是关于在支持强制立法时可能上诉的理由的配置。 因此,例如,当他认为没有合理的世俗原因将其定为犯罪时,它禁止瑞克支持同性恋的刑事化。 因此,DRR的道德适当关系与其在进一步的实用性或劝阻,特定的政策目标方面没有直接关系。

那么,DRR是一种规范,应该为自由民主的公民提供指导,即在审议或决定胁迫法的实施时应自行进行。 为了我们的目的,使用它的规范制定是有助于的。 然后,让我们制定DRR,如下所示:

DRR:自由主义民主的公民可能支持实施强制性法律l,以防他合理地认为自己是L的合理性和L的合理性理由,他准备在政治讨论中提供。

关于这种DRR的制定,让我们制作两点。 首先,在如下所示,我们将在很大程度上是非宣传的,因为标准视图的倡导者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它的限定方法是什么。 出于目的,我们将简单地假设一个合理的理由是认识性和道德能力同行的合理理由将认真对待支持强制性法律的基础。 其次,根据这项制定的DRR,公民可以遵守DRR,即使他自己没有被说服支持强制性法律。 事实上,他认为他拥有并可以提供世俗的理由,即他的世俗队列可以认真对待。

假设,我们有足够的DRR工作概念。 自然出现的问题:为什么标准视图的倡导者认为我们应该符合DRR? 由于几个原因,最突出的是以下三个论点。 当然,DRR有更多的论据比我们可以在此处解决。 例如,Andrew Hister对政治社区的诉求呼吁(2013年)。

3.宗教克制教义的三个论点

3.1来自宗教战争的论点

标准视图的倡导者有时会赞扬DRR,符合它的理由将有助于防止宗教战争和民间冲突。 据罗伯特奥迪称,“如果宗教考虑因素不适当地平衡胁迫的事项,则存在一个特殊问题:众神争夺社会控制。 这种毫不妥协的绝对容易导致破坏和死亡“(奥迪2000,103)。 据推测,这是:这是:这就是我们合理地相信,愿意为宗教原因胁迫他们的同胞的公民将利用他们的政治权力推进他们的宗派议程 - 利用国家的权力迫害了迫害性意外。正统,并制定严格的道德法律。 在这样做时,这些公民将挑起确定的抵抗和民事冲突。 然而,这种事态威胁着自由主义民主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避免几乎所有费用。 因此,宗教信徒在审议胁迫法实施时应克制克制。 然而,通过遵守DRR,最能实现克制。

根据标准观的自由批评,此论点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自由主义批评者争夺,而在17世纪西欧可能是忏悔战的真正威胁,几乎没有理由认为在美国等稳定的自由民主国家威胁有任何这种威胁。 为什么不呢? 由于忏悔冲突,自由主义批评者继续,通常迫使违反宗教自由权的侵犯,因为例如,由于其宗教承诺,人们被判入狱,折磨或以其他方式滥用。 John Locke放置了这一点:

这不是意见的多样性(无法避免),但拒绝廉政宽容,这些意见(可能已被授予)制作了所有繁多的喧嚣和战争,这是在基督教世界的情况下,在宗教时已经在基督教世界。 (洛克1983,155)

如果Locke是正确的,那么我们需要预防忏悔冲突的不符合DRR等规范,而是坚定地承诺宗教自由。 然而,稳定的自由主义民主,如美国,完全致力于保护宗教自由的权利 - 并将成为可预见的未来。 真正的,有意外地感受到如何解释宗教自由权的分歧:证人最近对宗教自由是否应理解为包括宗教目标的权利,以便从一般合理的国家免除宗教目标政策(参见Koppelman 2013; Leiter 2012)。 但很难看出,自由主义批评者索赔,这些分歧的逼真前景在于暴力民事冲突。

其次,即使宗教冲突的现实前景,即使是宗教冲突的前景,自由批评者声称目前尚不清楚遵守DRR将降低这种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毕竟,宗教战争的触发器 - 通常,违反宗教自由的权利 - 并不总是甚至通常是通过专门的宗教考虑来证明的。 正如历史学家迈克尔伯雷所说,世俗主义者历史悠久的敌意历史悠久,宗教自由,大概,敌意根本并不是基于宗教考虑因素(Burleigh 2007,135,更普遍,Burleigh 2005)。

第三,自由主义批评者维持,当宗教信徒雇用强制权违反宗教自由权时,他们本身就是以违反DRR的方式所做的。 通常,当违反这些权利时,即使由宗教信徒提供的理由,呼吁涉及社会秩序的要求,例如对基本规范性问题的统一需要。 例如,一位神学辩护士为宗教抑制,例如,写这一点:“国王惩罚其作为敌人的意义,作为极端邪恶的叛乱分子,危及王国的和平,没有信仰的统一,这是不能维护的。 这就是为什么他们在西班牙被烧毁“(在Rivera,1992,50中引用)。 通常,通过呼吁DRR授权的分类原因,令人诉诸宗教冲突的宗教迫害。 (即使宗教演员是呼吁这些世俗原因的人也是如此。)

最后,自由主义者指出,一些宗教信徒肯定了宗教理由的宗教自由权; 他们自己带着强有力的宗教理由肯定每个人都崇拜,因为她自由选择,缺席的国家胁迫。 所以,例如,4世纪Nestorian Mar Aba:“我是基督徒。 我宣扬我的信仰,并希望每个人都加入它。 但我希望他加入他自己的自由意志。 我在没有人的武力“(在Moffett 1986,216中引用)。 [8]像MAS ABA这样的信徒可能愿意违反DRR; 然而,根据自由主义批评者,他的违规行为会帮助不要造成宗教战争,而是阻止它。 对于Mar ABA的“宗派理由”支持并非侵犯宗教自由但其保护。

3.2剥离的论点

如果自由主义批评是正确的,战争中论证的问题之一是在稳定的自由主义民主中,没有现实的宗教战前景,在稳定的自由民主等。 尽管如此,可能还有其他邪恶在当前条件下更有可能发生,这符合DRR可能有助于预防。 例如,假设除了宗教理由之外的强制性法律的颁布是不合理的,除了宗教理由之外的策略法将在被胁迫的人的愤怒和沮丧的情况下,“当立法明确基于宗教争论时,立法承担着宗教性质,对那些不分享相关信仰的人的挫败感,因此缺乏获得法律背后的规范谓词”(Greene 1993,1060)。 这反过来在公民 - 愤怒和不信任的公民之间的品种分裂,他们必须找到一些关于普通事项的集体决定的一些友好方法。 这项算是准确地支持DRR,因为遵守DRR减少了我们遭受这种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对此论证,自由批评者提供了三部分答复。 首先,假设只有在宗教场所才能合理的强制性法律往往会导致世俗和宗教公民之间的挫败感和愤怒。 自由主义批评者认为有理由认为,遵守DRR的遵守也会在其他宗教和世俗公民中争取挫折和愤怒。 为此,他们指出了许多宗教信徒相信符合DRR的事实会妥协他们对上帝的忠诚度:如果他们被禁止支持他们在那里坚强但完全宗教理由支持的强制性法律,他们会自然而然地禁止服从上帝。 但对于许多宗教信徒来说,这是令人痛苦的; 他们谨此推崇道德和宗教义务来服从上帝。 同样,某些世俗公民可能会受到宗教公民的DRR位置的要求受挫。 根据这些世俗公民,所有公民都有权根据他们的良心决定做出政治决定。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世俗公民认为,锻炼身体将导致宗教公民违反DRR。[9]

如果这是正确的,对于剥离成功的论点,它必须提供理由相信,通过违反DRR来制作的挫折和愤怒水平将大于符合DRR的挫折和愤怒。 但是,自由主义批评者声称,我们有任何这种原因是值得怀疑的:在一个非常宗教的社会,如美国,可能是对宗教信徒的政治实践的情况,至少表明令人沮丧的是替代方案。

其次,自由主义批评者争辩,有理由相信对DRR的一致性只会略微缓解一些公民在公共政治辩论中面对宗教原因时的挫败感。 毕竟,DRR并未禁止公民支持宗教理由的强制性法律,也不禁止公民在公共场合阐明宗教论据。 此外,遵守DRR并不妨碍宗教公民在偏执狂,炎症或讨论者中倡导他们的青睐法律; 关于政治装饰品没有什么可以说的。 因此,例如,由于DRR不禁止公民帮助自己在政治论证中帮助自己煽动或贬低的言论,所以通过这种言论提出的愤怒和怨恨不构成(或反对)DRR的证据。

第三,自由主义批评者认为,由于大多数有机会在一个社会中颁布的法律,因为美国作为美国的多元化,它几乎从未如此宗教支持的任何实际挫败感DRR。 鉴于DRR不需要完整,而只需要一个宗教信仰的有限私有化,很少的挫折和愤怒显然受到宗教的公共存在的影响,以支持DRR。 值得添加以下一点:标准视图的倡导者可以与RORTY(1995)一起采取更苛刻的DRR概念,这需要完全私有化的宗教信仰。 但是,随着标准视图的许多倡导者本身维持,这一举措是可疑的,即这种举措提高了论点的前景。 宗教的完整私有化对宗教公民更加令人反感,因此更有可能创造社会别人。 (RORTY,应该注意,在这个问题上软化了他的方法。见2003年RORTY)。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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