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政治理论(二)

毫无疑问,需要考虑到分裂中的论证所需的计算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但是,自由主义批评者维持,目前尚不清楚这些不同因素会增加。 特别是,如果自由主义批评是正确的,则目前尚不清楚要求公民遵守DRR会导致总体挫折,愤怒和划分,而不是要求他们这样做。 股权的问题是特征的经验,相关的经验事实尚不清楚。

3.3尊重的论点

DRR的第三个和最突出的论点是尊重的论点。 在这里,我们只关注一个论点的一个制定,它具有与Charles Larmore提供的参数版本的亲和力(见1987年)。[10]

来自尊重的论点如此:

每个公民都值得被尊重为一个人。

如果每个公民应受到尊重的人,那么有一个强大的Prima面部的推定,免受国家胁迫的允许性。 (关于此基本索赔,请参阅Gaus,2010,Gaus和Vallier,2009年)

因此,有一个强大的prima面部面积免受国家胁迫的允许性的推定。

如果要克服对国家胁迫的推定(因为它有时必须是),那么国家强制必须向被胁迫的人合理。

如果国家胁迫必须向那些被胁迫的人合理,那么任何缺乏合理的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都是道德违法的(因为有很多人不能合理地理解这些胁迫)。

如果任何缺乏合理的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在道德上是非法的,那么公民应该不支持任何法律,他认为只有宗教理由。

然而,假设前提(4)是真实的 - 有些案件在其中案件必须强制 - 它遵循(给定其他一些假设):

DRR是真的。

也就是说,DRR因国家胁迫的道德合法性而遵循的制约因素,即道德合法的法律不能让那些不能合理的人 - 来自索赔,即公民不应该支持他们的任何法律意识到缺乏道德合法性。

尊重的论点已获得自由批评者的批评公平份额。 也许这些批评的最麻烦的是,该论点破坏了基本自由承诺的合法性。 为了欣赏这种反对意见的推动,重点关注这一概念是一个顽强的法律,这是对代理人的理由,争论呼吁。 我们该如何理解这一概念? 一个自然建议是:

仅在合理的情况下,强制性法律就是合理的,并且从他自己的角度获得了足够的理由来支持它。

现在考虑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基本的自由承诺,例如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 这项法律是否合理为自由主义民主的每个公民? 自由批评答案:没有。 因为似乎是合理的公民,他们没有得到充分的理由,从他们自己的角度来肯定它。 例如,考虑伊斯兰知识分子Sayyid Qutb等图形。 在监狱中,Qutb对古兰经写了一个聪明,知情,道德认真的评论,他在基督教和自由民主的脚下奠定了现代社会的弊病。[11] 从自由主义民主引起的Qub辩称的唯一途径从自由主义民主引起的问题,就是实施伊斯兰教徒或伊斯兰法律法典,这意味着国家不应保护强大的宗教自由权。 简而言之,QUTB从他的角度来看,从他的角度来看,令人犯下关于授权国家保护强大宗教自由权利的法律的神学理由。 如果尊重人员要求每个强制性法律对这些合理的人合理,如果Qutb等人是一个自由主义民主的公民,那么尊重的论点意味着保护宗教自由权的法律在道德上非法,因为他们缺乏道德的理由 - 至少适用于Qutb等药剂。[12] 对于标准视图的后卫,这肯定是一个不受欢迎的结果。

这种案例导致了标准观的自由主义批评者,以否认尊重论证的第四个前提。 如果他们是正确的,那么强制法律必须对那些必须遵守它们的人(在迄今介绍的合理意义上)是合理的。 虽然具有有说服力的理由肯定是可取的,并且是一个重要的道德成就,但自由主义者认为法律的道德合法性并非是否可以对所有公民合理 - 甚至到所有合理的公民都是合理的。 一些公民根本不是在强烈的认知立场中,以认识到某些强制性法律是道德合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批评者声称我们应该尽力努力说服他们被误导的公民。 我们当然应该尽我们所能以与基本的自由承诺一致的方式来适应他们的担忧(见Swaine 2006)。 然而,在一天结束时,我们可能没有道德选项,而是否认我们认识到没有理由的合理和认识论的同行,以认识到他们所在权的法律的合法性。 但是,如果强制性法律可能是道德地合法的,尽管一些公民不在一个强大的立场,但是(原则上)顽强的法律即使它需要宗教理由也可以是合理的。 毕竟,如果宗教原因可能是足够的(标准视图的倡导者通常不会拒绝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只是可能充足的原因而不被认可,即使是我们道德上认真和认识论的同行。

然而,应该承认,这种反对尊重的论证依赖于对顽强法向代理人合理的委员会的特定理解。 是否有此概念的另一个帐户,这将有助于倡导标准视图? 也许。 几乎所有的理论都认为,强制性法律对代理人合理并不要求代理人实际上是他认为支持它的充分理由(参见Gaus 1996,Audi 1997和Vallier 2014)。 “问题不是人们认可的,但人们有理由恳求”(Gaus 2010,33)。 更好地了解概念是一个强制性的法律,沿着以下行符合代理人:

仅当他合理和充分了解情况时,授权法就是代理人的合理性,然后他将从自己的角度来支持它来支持它。

鉴于这种较弱的,反事实上的建立在道德允许的强制方面,尊重的论证不需要破坏国家使用强制保护基本自由承诺的国家的合法性。 因为我们总能解释这些反事实的条件,即实际上拒绝基本的自由承诺的人会肯定他们是否更合理,更好地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胁迫确保他们遵守基本的自由承诺不会是不尊重它们。 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有禁止宗教自由权的人物(如Qutb)的前景,不需要破坏国家强制执行该基本自由承诺的合法性。

自由批评者发现这种反应不满意。 毕竟,如果这个参数的这种替代结构是成功的,那么它必须是这种情况,不仅如此:

是一种代理人,如Qutb合理和充分的知情,他将从自己的角度来拥有足够的原因,以支持保护宗教自由权利的强制性法律;

而且还:

保护基本自由承诺的每个强制性法则都是充分通知和合理的世俗公民将有足够的世俗理由来支持它。

然而,这两个权利要求是高度争议的。 让我们考虑第一个。 我们是否有人问Qutb是否有理由支持保护强大的宗教自由权的法律,如果他被充分了解和合理,他肯定会说:没有。 此外,如果他们充分了解古兰经的神职作者以及其诠释规则,他的同胞们会声称他的同胞拒绝对这种权利的自由保护。 虽然Qutb的说法,所以没有解决谁会认为谁会相信改进条件,自由主义者认为他的反应表明,他的答复是多么复杂。 在其他事情之外,为了建立Qutb是错误的,似乎人们似乎必须否认Qutb当他决定他拒绝宗教自由权时依赖于Qutb的各种神学声称的真理,他是充分通知和合理的。 这需要标准观点的倡导者在有争议的宗教问题上取得争议。 然而,自由主义批评者指出,标准观点的捍卫者谨慎态度,明确否定宗教索赔的真实性,特别是在主要的宗教中发现的真实性。

现在转向第二个索赔。 一些自由批评的标准批评,如尼古拉斯沃斯特罗夫,维持在自由民主的核心,是一些强制法律旨在保护固有人权的职责。 Wolterstorff进一步争辩说,试图将这些权利因仅仅是世俗的考虑因素而失败。 只有通过上诉明确地神秘,Wolterstorff认为,我们可以为这些权利的审查找到充分的理由吗?(参见WolterStorff 2008,Pt.III以及Perry 2003)。 如何合理和充分地通知世俗公民成为沃尔斯特罗夫的论点? 他会赞同他们吗?

很难说。 自由主义批评者认为我们根本不处于良好的认知地位来判断代理人必须支持保护基本自由承诺的法律的原因是他更好地了解和更合理。 更确切地说,自由主义批评者认为我们不处于良好的认识位位,以确定合理和更好地了解的世俗代理人是否会赞同或拒绝沃尔特斯托夫污染等哲学家称为自然人权的哲学家。 问题是,我们并不真正知道一个人如何改变他的观点是占据这些条件。 主要的,仍未解决的问题,对于此版本的标准视图,那么,是关于相关的反事条件是否有一些相干和非任意的制约,这足以禁止对宗教原因的独有依赖但足够弱以允许基本的辩护自由承诺。 (参见2014年的Vallier为指定那些反事条件的最新和复杂的尝试。)

4.宗教克制教义的自由批评者

在最后一节中,我们考虑了对自由批评者提供的DRR的三个论据和对其提供的反应。 在我们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开始了解克里斯托弗·埃伯尔,菲利普奎因,杰弗里斯特罗斯和尼古拉斯·沃尔特弗伦特省的标准批评者的观点中的要素。 为了更好地了解为什么这些理论家拒绝DRR,退后一下要考虑他们看法的一些重要功能将有助于考虑一些重要的功能。

早些时候,我们表示标准观的自由主义批评者向宗教战争的论点和分裂中的论证提供详细的答复。 仍然,标准观点的朋友可能担心这些回复有一些深刻问题。 由于允许公民支持纯粹宗教理由的强制性法律,他们允许多数人对他人施加宗教观点并限制同胞的自由。 但重要的是要看出,没有对国家胁迫的理由的“任何事情”的政策也没有自由批评批评。 根据这些思想家的公民,应遵守若干限制,以支持胁迫法律,包括以下方式。

首先,标准观的自由批评者假设公民应支持基本的自由承诺,例如宗教自由的权利,法律面前的平等和私人财产。 例如,迈克尔佩里认为,“自由民主的基础道德承诺是每个人的真实和充实的人性 - 因此,对每个人的不可侵犯 - 没有考虑种族,性别,宗教......” 这一承诺,佩里继续,是“自由民主的主要基础是法律保护的基本人类自由的进一步承诺”(Perry 2003,36)。[13] 更一般地说,自由主义批评者认为公民应该只支持他们合理地相信共同的益处的强制性法律,并与司法的要求一致。 他们补充说,这些承诺并不是张力,即公民可能支持他们认为缺乏合理的世俗理由的强制性法律。 只要公民坚定地致力于基本的自由权利,她可能会连贯,没有不正确的情况,即使她认为这些法律没有合理的世俗理由。 更一般地说,DRR的自由主义批评者认为,公民可以依赖于她的宗教信仰,以确定哪些政策进一步进一步的司法事业和共同的益处,也可能支持强制性法律,即使她认为他们没有合理的世俗理由。

其次,标准批评者的标准批评者对公民达到政治承诺的方式奠定了限制(参见Eberle 2002,Weithman 2002和Wolterstorff 1997,2012a)。 因此,例如,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某些认知要求:正是因为他们不支持违反正义要求的强制性法律和共同的好的法律,公民应该采取可行的措施来确定他们支持的法律是否实际上是不可行的。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公民应该搜索与他们青睐法律的规范性礼仪有关的考虑,从明智地称重这些考虑,仔细聆听拒绝其规范性承诺的人的批评,并愿意改变其政治承诺,应衡量相关的考虑要求他们这样做。 再次,自由批评者否认,即使是对这种制约因素的最具认真和艰苦的依从性地排除公民支持需要宗教理由的强制性法律。 毫无疑问,那些支持需要宗教理由的强制性法律的人可能以欧海,纪念,非理性或其他缺陷的方式做出这么做。 但他们不必这样做,因此,他们对胁迫法律的宗教基础支持无需有缺陷。

第三,标准视图的批评者需要厌恶世俗的理由,因此不必反对每个人,世俗或宗教,他或她认为令人难以置信的各种胁迫法律的必要条件。 (实际上,他们声称,这种状况可以说是一个对所有有关人士的重要道德成就公民决定必须公正地申请宗教和世俗原因。 许多世俗的原因,以证明强制 - 呼吁诸如精工主义和康亚主义等综合角度的证明,例如 - 是高度争议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宗教原因非常相似。 因此,根据DRR的配方,一些倡导表兄弟 - 更多的崇拜,即,根据所有宗教原因和一些特别争议的世俗原因下降限制的人。 (参见下文第6节。)此外,通过某些强制法律致辞的规范性问题是如此复杂,令人争议,这些法律或针对这些法律的任何理由将包括索赔,这些权利可能是可合理拒绝的辩护或宗教。

如果这是正确的,根据自由主义批评,平等待遇宗教和世俗的原因是当天的命令:宗教信徒没有更多,而且不少,渴望通过上诉呼吁来说服他们的世俗原因来说服他们的世俗原因而不是世俗主义者有义务渴望通过吸引宗教原因来说服他们的宗教同意。 否则根据自由主义批评者,如果我们接受以下声明:

如果一个宗教公民在她有一个很好的理由相信她不能相信等待世俗公民支持执政法的职位中,那么她认为只是通过上诉到宗教原因,那么她应该尽力呼吁世俗的原因 - 她的队列可能会发现有说服力的原因;

我们还应该接受:

如果世俗公民在她有一个良好的理由相信她不能相信宗教公民支持顽强的法律的职位上发现自己只是通过上诉到世俗的原因,那么她应该尽力吸引宗教原因 - 她的队列可能会发现有说服力的原因。

根据自由主义批评者,认识到这种奇偶阶级,谎言是一个自由主义民主的良好公民的核心。 对于作为一个好公民涉及尊重一个人的同胞,即使在与他们不同意。 然而,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下,代理人不通过将她的中间人视为普通人或自由主义民主的通用公民来赋予尊重,而是作为一个有特定的叙事身份和生活历史的人来说,作为非洲裔美国,俄罗斯移民或穆斯林公民。 但是这样做往往需要追求和吸引人的考虑,即一个人的对讲者可能是他们自己特殊的叙事身份的对话者会发现有说服力的。 并取决于案件,这些原因可能完全是宗教的。

为此,我们应该添加澄清:严格来说,自由主义批评者对追求世俗和宗教原因之间的阶段的坚持是与DRR一致的。 因为,正如我们所解释的那样,DRR允许宗教公民可以支持宗教原因的强制性法律(只要他们拥有,并且准备为这些法律提供合理的世俗理由)。 虽然其倡导者通常不强调这一点,但DRR允许世俗公民阐明宗教原因,使宗教信徒能够接受世俗公民的青睐法律(如有关于这种做法的保留,见奥迪1997,135-37“杠杆原因”。另见施瓦茨曼2014年)。 尽管如此,DRR意味着在宗教和世俗的原因发挥的正当作用之间存在重要的不对称。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现在转身。

5.关于宗教克制教义的主要关注点

假设在宗教上的多元化条件下,宗教公民有良好的道德理性 - 甚至甚至是道德义务 - 追求他们有利的强制法律的世俗原因。 尽管如此,即世权公民就有充分的理由追求他们有利的强制性政策的宗教原因(如果只是因为一些强制法律,他们的一些同胞只发现支持他们的宗教理由)。 公民应该做什么,宗教或世俗,当他们无法识别这些原因?

根据标准观点的倡导者,如果宗教公民在追求支持给予强制性法律的世俗原因中,他就在道德上进行了克制。 毕竟,如果他的追求这些原因失败,那么他就没有任何谨慎的理由来提出这些法律。 相比之下,标准批评者的标准批评者否认该公民如此情况,在道德上需要克制。 他们声称,从宗教公民在道德上要求追求他们有利的强制法律的世俗原因(当时是劝说时),如果他们追求世俗原因失败,他们就不应遵循他们应该避免支持胁迫法。 因为我们有义务努力带来一些事务,如果我们无法携带它,我们应该告诉我们什么,如果我们无法携带它,那么DRR就是索赔,即公民应该追求其青睐的强制法律的世俗原因。 根据自由主义批评,并行地位适用于非宗教公民:从非宗教公民在道德上要求追求宗教原因的事实(当时是劝说时),他们不应遵循它们应该避免支持如果他们追求宗教原因失败,强制法律。 对于自由批评者来说,宗教和世俗之间的阶段就履行了义务,以便在追求失败时追求理由的义务和不拘禁的许可。

我们是否确定了自由批评者与标准观点的倡导者之间的真正分歧的态度? 似乎是这样。 如果自由主义批评是正确的,那么可以合理地询问宗教公民的所有这些都是在一个多元化的自由主义民主中,他们竞争他们支持的强制性法律的竞争性竞争。 如果追求失败,那么他们可以为完全宗教原因支持这些法律。 标准观点的支持者不同意,维持认为,如果追求失败,这些公民必须克制。 这种分歧源于宗教原因可以发挥的求性作用的不同定罪。 再一次,标准观点的倡导者认为宗教原因只能扮演有限的正当作用:公民必须拥有并准备提供(至少某些类型的)即将其支持的强制性法律,因为宗教原因是不够的。 自由主义批评者否认这一点,维持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论据来相信这一点。 DRR突出了这种分歧,因为它纳入了宗教和世俗的原因在证明强制法律中发挥不对称角色的假设。[14]

正如我们阐述了自由主义批评者的观点,宗教公民(在广泛的案例中)道德地要求追求他们有利的强制法律的世俗原因,但如果他们在追求中失败时,他们不需要克制。 但这个职位提出了一个问题:需要公民克制的是什么糟糕的? 为什么自由批评对象对象?

根据自由主义批评者,自由主义民主的核心承诺之一是对宗教自由及其自然延伸的承诺,良心自由的权利。 当公民使用政治影响力时,自由主义批评者声称,我们应该希望他们能够以一种向司法事业和共同的好处传教。 因此,例如,当公民审议他应该由美国及其北约盟友支持入侵阿富汗的入侵时,我们希望他能够尽可能地确定阿富汗的入侵是否在道德上是合适的。 为了确定,他应该尽可能谨慎,因为他可以在他的收集和评估相关证据时,达到任何结论似乎对他的可用证据来说是合理的,并相应行动。 如果他得出结论,入侵阿富汗将是不公正的,那么他应该反对它。 他所做的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道德上的,因为符合负责任的规范承诺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道德和公民的好处。

这是,自由主义批评者维持,建议宣称一般索赔。 无论政策如何,无论是什么原因 - 无论是宗教还是世俗 - 我们都有强大的理由希望公民支持他们相信的强制性政策,以良好的良心在道德上是合适的。 但是,一般索赔已直接申请掌握问题。 自由批评者索赔可能是一个道德敏感和认识论的公民,只要某些宗教考虑因素为赋予特定的强制性法律提供决定性的支持。 尼古拉斯·沃尔特福特·返回前一位较早的例子,坚持认为,只有神学的考虑才能接受固有人权的归属,其中一些受胁迫法保护。 可以说,是一个公民,可以找到一个诸如沃尔斯特罗夫的有说服力的职位,然后他应该向这些考虑呼吁他实际上认为进一步的正义事业和共同的好处。 这应该引导我们希望他支持这种法律,即使他在宗教场所所做的那样,即使他认为这种法律没有合理的世俗理由。 在多元的自由主义民主中,良好的公民身份不可避免地要求公民制定政治承诺,他们知道他们的道德和认知同龄人拒绝,但他们仍然认为,在适当的谦卑,在道德上需要。 这种良好的公民身份的理想,因此自由批评者索赔,适用于宗教和世俗公民。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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