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律概念(二)

法律不允许被派来的证据证明是无关紧要的事实。 是否可以提出证据以证明物质事实可能取决于物质事实是否有争议; 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证据代码的规则210下,它必须有争议的要求,但不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第401条。 “相关性”通常用于更广泛的意义上,包括讨论的概念。 有时被描述为“无关”不是因为没有逻辑推理可以被绘制到寻求证明的命题(在我们的例子中,A严格地谈论与B相关),但由于这个命题不是重大或没有争议(在我们的例子中,B是不是材料)。[10] 这种术语“相关性”一词的更广泛使用,虽然否则相当无害,但不会促进概念清晰度,因为它运行不同的概念(参见詹姆斯1941:690-691; Trautman 1952:386;蒙特罗斯1954:537)。

2.3可受理

2.3.1可容许和相关性

必须满足进一步的条件,以便在法律程序中获得证据。 有法律规则,禁止在审判中颁发的证据,即使它与作为物质和问题的事实命题有关。 这些规则呈现他们适用“不可受理”并要求法官“排除”的证据。 这些可容许或排除规则规则的两个突出示例是针对传闻证据的规则以及针对性格证据的规则。 本节认为相关性概念与可否受理概念之间的关系。 下一节(第2.3.2节)讨论了普遍论据和违反排除或可容许规则。

这里,术语再次是不精确的。 可否受理和应收性没有明确区分。 对于无关的证据,或证据表明是“不可受理”的无关证据。 这意味着如果它是无关紧要或非物质,法院将拒绝接受证据。 但是,重要的是,法院也排除了除非不可挽回和不可或缺的原因的证据。 对于蒙特罗斯,根据这些其他原因(蒙特罗斯1954:541-543)限制将“不道加性”的概念限制为排除证据的概念。 如果在不可行的地面被拒绝证据,就是作为Thayer(1898:515)所说的,“拒绝它的原因的规则”; 如果在可否受理或排斥规则下拒绝证据,则拒绝是法律的。 可容许和唯物性的概念也应保持分开。 这是因为可否受理或排除规则提供了宗旨和理由,这些原则与定义法院面前的犯罪或民事声称的法律,这是法律决定争议中事实的重要性。

Thayer(1898:266,530)在他看来,证明证据规律对逻辑相关性没有说明,其主要业务正在处理可否受理。 如果证据是无关紧要的,它必须因为这是不包括的。 如果证据是逻辑相关的,则应由法院收到,除非法律 - 以排他性或受理规则的形式 - 要求其排除。 在该方案中,相关性和可容许性概念的概念是不同的:确实,受理规则预先预设了他们所申请的证据的相关性。

斯蒂芬似乎持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可容许性概念显然被相关性的概念吸收。 例如,斯蒂芬对规则的分析一般来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陈述的陈述是不被称为证人的事实”,简称(斯蒂芬1872:122)。 作为一般规则,没有证据可以给予声音,因为法律禁止它。 然后,这个问题是禁止这种禁令的理由。 斯蒂芬对这个问题的答案通常被认为是声明不“相关”,他被批评未能看到相关性和可否受理之间的差异(Whitworth 1881:3; Thayer 1898:266-268; Pollock 1876,Pollock 1876,1899; Wigmore 1983a:§12)。 他的批评者指出,听说者有或可能有检测价值,尽管或无论其相关性如何,都会被排除在外。 在概括中,没有冒烟的烟雾,一个人声称在法庭上的发言中的p:可以对p的概率有可能(逻辑上相关)争议中的重要事实。

有趣的是,斯蒂芬似乎已经承认了。 他承认,如果他要闭上耳朵听耳朵,那么一名警察或一位从事案件的律师将是疏忽的。 听说者是“显然相关但不是真正的事实”的事实之一(斯蒂芬1872:122;另见Stephen 1886:xi)。 在声称听说是无关紧要的,斯蒂芬似乎只是阐述了法律的效果:法律要求听声称被视为无关紧要。 他为不包括听道证据提供了各种理由:其可接受性将“对倾斜法官的巨大诱惑令人沮丧地对二手报告感到满意”,并“开放宽敞的欺诈之门”,结果是“[e]宽恕了怜悯可能讲述谎言的人,既未测试的证据也不能进行矛盾”(斯蒂芬1872:124-125)。 对于他的批评者来说,这些是政策和公平性的原因,并且察觉清楚地潜入相关性概念。

虽然有责任批评斯蒂芬已经无益地与可否受理和相关性(理解为逻辑相关性),但在他的辩护中可能会被说。 可否受理的排他性规则或规则 - 无论如何,其中许多 - 更准确地被视为不包括推理的形式,而不是禁止证明某些类型的事实(McNamara 1986)。 传闻规则肯定是真的。 关于该规则的一个权威定义(秘书处私人委员会的决定,(1956)每周法律报告965),它禁止的是使用听声明声明,以证明事实的真实性。[11] 反对意见是绘制来自X公约陈述的P中的推断,即在法庭上无法审查X的X. 但法院将允许X的声明陈述的证据录取 - 它将允许证明的证据 - 在加上证据的目的是说服法院x确实发表声明,这一事实与其他目的有关。 例如,它可能与听到该声明的人的心态有关,而他的心态可能是他对他在胁迫下行动的辩护的重要性。 因此,两名作家评论说,“没有传闻证据,只传闻使用”(罗伯茨和Zuckerman 2010:385)。

其他可容许规则也更准确地看到以推理形式而不是事实的类型。 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4(a)(1)律法利用一个人的性格的证据“证明某个人在特定场合按照性格的行为”和联邦证据规则404(b)(1)规定了犯罪或错误的证据

不允许证明一个人的性格,以表明在特定场合,人们按照性格行事。

人们角色和过去行为的证据是值得怀疑的证据可以对他对特定场合的行为没有概率; 关于相关性的概率概念,很难明白为什么证据不相关。 即便如此,法律可能会有政策,道德或其他原因禁止某些用途的性格证据。 在宣布与特定目的无关的事实时,我们不一定是说或暗示关于概率的任何东西。 我们可能表达了规范性判断。 对于政策,道德或其他原因,法律承担了声明或被告人的性格或以前的不当行为的立场,不得用作特定推理型的前提。 推理界限可能是道德令人反感的(“给狗是一个坏名声并为它挂起来)或者当对手没有给予挑战它的公平机会时,可能是不公平的推论(如在听说情况)(HO 2008:CHS。5,6)。 如果我们采取规范的相关性而不是逻辑或概率的概念,那么如果含义的意义是不应该被考虑到某种方式的证据是不可行的,那么将不可得到的证据表明不可受到的证据是无关的,这并不是滥用语言。

2.3.2可容许或排他性规则

在一个历史账户中,可容许或排除规则是陪审团制度的产品,其中公民在评估证据时坐在官方的判决中。 这些规则来了,因为它被认为有必要远离缺乏经验的陪审员某些类型的证据,这些证据可能会被他们误导或误解 - 例如,他们可能给予太多体重或承担在他们的思想中产生不公平偏见的风险的证据(Thayer 1898; Wigmore 1935:4-5)。 认识到普遍存在的家长主义(Leiter 1997:814-5; Allen和Leiter 2001:1502)。 根据陪审团制度的衰落,对该理论的认购产生了废除排除规则的压力,并根据事实的三分机构更换具有专业法官的地方。 对此账户的历史准确性有疑问; 无论如何,它似乎没有能够解释所有排他性规则的增长(摩根1936-37; NANCE 1988:278-294)。

即使理论是对的,它也不一定遵循一旦陪审团制度被删除后,应当废除排除规则。 法官可能易受与陪审团相同的认知和其他失败的影响,并且可能有额外的风险,法官可能会在其专业领域内过度估计自己的认知和智力能力。 因此,仍然需要法律规则(Schauer 2006:185-193)的制约。 但这些规则在非陪审团系统中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 程序现实是,法官必须面临证据,以便决定其可否受理。 由于法官无法逼真地预期从他的思想中抹去证据,他一旦决定排除它,似乎没有排除证据即可; 我们也可能让证据并允许法官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值得的证据(Mnookin 2006;Damaška2006; CF.Ho 2008:44-46)。

Bentham是一种强烈的排他性规则批评。 他有利于“证明自由”理解为自由获取信息以及限制此类访问的正式规则(Twining 2006:232,N 65)。 法律程序的直接对象是“决定的正直”,他意味着正确在实质法对事实的真实调查结果中的应用。 排除能够对真相铸造光线的相关证据 - 对此是有害的。 因此,不应排除有关证据; 他允许的唯一例外情况是证据是多余的或其生产涉及优势延迟,费用或烦恼(Bentham 1827:Book IX; Bentham 1825:Book VII; Twining 1985:Ch。2)。 Bentham的论点在各种方面受到挑战。 据说他估计了真理,低估了程序公平和程序权利,并对官员感到过多的信念,在规则不受限制的酌情权时,低估了虐待的风险(1985:70-71)。

即使我们同意决定决定的决定是法律程序的目的,并且在实况调查中实现准确性是必要的,以实现这一目标是必要的,这并不明显,基于规则的可否受理方法将破坏这一目标的延长赛。 Schauer捍卫了规则 - 后果线的排除证据规则。 拥有事实的特点遵循某些事项的规则,而不是允许他们酌情酌情逐案行使判决可能会在总体上产生最大数量的汇总结果。 正是在正式规则的性质中,即使在这样做时也必须遵循它可能不会为规则的后台原因提供服务。 如果传闻证据被认为是普遍不可靠的,则可以更好地提供准确性的利益,以便在不考虑个人案件的可靠性的情况下除外,要求这些证据。 鉴于人为原因的不完美和对事实研究员的推理能力的怀疑,允许单独采取决定,以便随着时间的推移,妨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否受理可能会产生更大的误判比例,而不是基于规则的方法(Schauer 2006:180-185; Schauer 2008)。 然而,这个论点是基于对具有排除规则而不是拥有的可能影响的大量假设,并且没有强大的经验基础,以便认为后果是或将按照所指定的(高盛1999:292-295; LAUDAN 2006:121-122)。

排除规则的其他支持者在各种不同考虑因素上建立了他们的论据。 文学过于近距离进入细节。 这是一个简要提及一些论点。 在一个理论上,一些排他性规则是作为律师提供合理可用的认识性最佳证据的奖励(NANCE 1988,2016:195-201)。 例如,如果律师不允许依靠二手(传闻)证据,他们将被迫寻求更好(第一手)的证据。 在另一个理论上,排除规则分配错误的风险。 再次考虑听说。 允许派对依赖传闻证据的问题是,对手没有机会交叉审查该声明的原始制造商,因此被剥夺了攻击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手段。 一般的排他性规则绝缘绝对缔约方因其否认证据而被提出的证据,如果录取的证据,则会引入。 据说这种风险的分布是一个政治决定,不应留给个体事实 - 发现者的自行决定(Stein 2005; CF. Redmayne 2006和Nance 2007a:154-164)。 还有人认为,传闻统治和伴随着对抗证人的权利促进了法律判决的公众接受和稳定性。 如果法院依靠直接的证据,它可以权利要求优越的访问的事实(有听到从马嘴,所以说)而这也降低了风险新的信息新兴后的审判的怀疑的推理这是来自传闻证据(原始设备的语句可能会打开后的试验否认真理的声明这是由于他)(nesson 1985:1372-1375;参见公园1986;高盛1999:282;高盛2005:166-167)。

3.证据强度

决定是否允许派对派往特定的证据项目是法官必须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一种。 上面的第2部分处理了证人证词,文件或要收到的证据的条件。 在审判结束时,事实 - 发现者必须考虑所有已提出并达成判决的证据。 虽然判决审议有时受到各种形式的控制,但通过法律装置(如诸如推定和陈词滥调规则),这种控制有限,但事实研究员预计将在评估证据(Damaška2019)中行使个人判断。 已经听到或看过证据,事实上的发现者现在必须评估或“权衡”它到达判决。 重量可以指以下三个证据的任何三个属性:(a)个人证据项目的证据价值,(b)在审判审判方面涉及履行标准的全部证据的充分性,或(c)这一证据的相对完整性。 重量的前两个方面是法律从业者熟悉的,但第三个是局限于学术讨论。 这三个想法在下面的顺序中讨论。

3.1特定证据项目的概要价值

在达成判决时,事实的特许者必须评估在审判中收到的个别证据项目的证据价值。 概念价值的概念也可以在现有阶段发挥作用(这是第2节的重点),其中法官必须在首先获得是否接受证据的裁决。 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如果法官发现拟议的证据项目的证据价值,以反补贴考虑因素而大大超过,例如导致不公平的偏见或混乱的风险,法官可以拒绝让陪审团听取或看到证据(参见,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3)。

概率值(或者,因为它也被称为概率)与相关性的概念有关。 上述第2.1.2节介绍并审查了可能性比率是相关性的衡量标准。 要重新承载,证据项目的可能性E(在我们之前的示例中,血型匹配的可能性匹配)给定假设h(被告实际上是有罪的)与否定H的否定的可能性进行比较(这被告实际上是无辜的)。 在引入E之前,可以根据一个已经存在的其他证据形成了对H的一些信念。 这种先前的信念不会影响似然比,因为它的计算基于H为真的替代假设并且H是假的(Kaye 1986a; Kaye和Koehler 2003; CF.Davis和Follette 2002和2003)。 当在审判过程中提出不相关的异议时,法官裁定相关性。 据说证据项目的相关性是根据自己的评估,而不审议其他证据,实际上,许多其他证据可能尚未在法官规则关于特定证据(Mnookin 2013:1544-5)。[12]

就可能性比例解释了概率,如相关性(有关详细的例子,见Nance和Morris 2002; Finkelstein和Levin 2003)。 有人指出的是,证据是相关与否的,而且,在普遍的理解上,随着可能性比率偏离1:1,它是相关的。 但取决于似然比的价值,证据可以或多或少。 在我们之前的示例中,血型匹配的概率值为1.0:0.5(或2:1),患有50%的嫌疑人群与被告有相同的血型。 但假设血型不太常见,只有25%的嫌疑人口都有它。 证据的证据现在是1.0:0.25(或4:1)。 在这两种情况下,证据是相关的; 但后者的试验值比以前的情况更大。 它令人诱人地描述作为相关程度的试验价值,但随着法律的相关性是一个二元概念,这将是误导性的。

有一种关于证明价值的第二种方式。 在第二个视图上,但不是第一次,上下文评估了证据项目的概率价值。 的证明价值的e可能会低给定的一个国家的其他证据和实质性的给定的一个不同的身体其他证据(弗里德曼1986;·弗里德曼和公园2003;参见戴维斯和follette 2002,2003)。 其他证据表明,一个女人在商场落下了一名时尚的时候,她在购物时,她丈夫的配偶电池的历史不太可能在证明他对她的死亡负责的情况下有任何提议价值。 但其他证据表明,妻子在婚姻之家死亡,问题是伤害是从楼梯或由丈夫造成的偶然落后的伤害,同样的配偶电池证据现在具有重大的试验价值。

在第二视图中,证据项目的概率(e)不是仅通过第一次视图的似然比来衡量的。 概率应理解为e增加(或降低)所提出或假设(h)的概率(或反对)所在的程度。 通过给定E(后概率)的概率与H缺乏E(先前概率)的概率(弗里德曼1986;詹姆斯1941:699)来测量e的估计值。

证据价值

(后验概率)通过应用贝叶斯定理来源于,即通过将现有概率乘以似然比(参见下面第3.2.2节中的讨论)。 在本视图上,虽然似然比本身不测量e的概率值,但是评估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刚刚检查的证据价值的两种数学概念的主要困难是,对于大多数证据,获得计算似然比所需的数字是有问题的(艾伦1991:380)。 特别地,存在定量基本速率数据,如我们的血液类型示例。 在客观数据不可用的情况下,事实研究员必须借鉴背景体验和知识来提出主观值。 在我们的血液类型示例中,计算可能性比例的关键因素是与被告有相同的血型的“可疑人口”的百分比。 “参考课程”是嫌疑人群在此分析中发挥作用的普遍统计术语。 如何定义“可疑人口”的参考额类别? 我们应该将国家的人口视为整个城镇还是据称谋杀案发生的街道? 如果它在一个国际机场发生在哪个大多数人周围的外国游客? 或者如果认为被告和受害者在涉嫌谋杀囚犯的时候被告和受害者的囚犯? 我们应该将监狱人口作为参考班吗? 血液类型的分布可能根据选择的参考类别而不同。 估算值的数学建模的怀疑论强调来自不同参考类别的数据将具有不同的解释能力,参考类的选择是开放的,并且应该受到上下文论证,并要求行使判决; 没有先验的方法来确定正确的参考类。 (关于法律阶段的参考课题问题,除了在本节其他部分中引用的参考文献,Colyvan,Regan和Ferson 2001; Tillers 2005; Allen和Roberts 2007.)

一些作家提出了可量化的选择或协助选择适当的参考课程的方式。 在一个建议中,法院不必寻找最佳参考课程。 对抗审判制度的一般特征是法官发挥了被动作用; 缔约方取决于他们想要依赖的论点,并以支持各自论据的证据。 这种对手设置使参考课程问题更加可管理,因为法院需要决定各方依赖的哪个参考课程是首选。 这可以通过应用统计学家为比较和选择统计模型而开发的各种技术标准之一来完成(Cheng 2009)。 另一个建议是使用“特征选择”的统计方法。 理想的参考类由案例的所有相关特征的交叉点定义,如果与查询下的此问题相关(Franklin 2010,12010:559-561)相关的功能是相关的。 例如,如果可能被走私的药物的数量合理地认为与它走私的机场,原籍国和时间段,并且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其他特征是相关的数据,理想的参考班是药物的类别走私者通过该机场,来自该国的机场,在此期间。 两个建议都有自我承认的限制:尤其是依赖于适当数据的可用性。 此外,作为富兰克林的压力,虽然统计方法“有建议,提供法院如何判断量化证据”,但他们这样做是“以准备正常直观的法律论证而不是通过公式替换它”(Franklin 2010:22)。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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