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法律概念(一)
证据的法律概念既不是静态也不是普遍的。 中世纪对审判时代的证据的理解将是现代敏感度(HO 2003-2004)的完全外国人,也没有关于当今世界所有法律制度的证据和证据的方法。 即使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中,英美法和欧洲大陆法之间存在显着差异(见Damaška1973,1975,1992,1994,1997)。 本条目侧重于现代证据概念,这些证据概念在英美法属于的法律传统中运作。[1] 它专注于与法律索赔证明有关的证据。[2]
这似乎很明显,必须有一个法律的证据概念,可与普通的证据概念不同。 毕竟,有法律上有许多特殊规则可以或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引入的特殊规则,就如何提出证据以及可以将其投入的用途,以便建立证据等证据的力量或充分性。 但法律对一些至关重要的事项保持沉默。 在解决法院前的事实纠纷,陪审团或在替补审判方面,法官必须依靠额外的法律原则。 在法律实况调查中的这些原则的运作系统分析了学术尝试(Wigmore 1937;安德森,舒姆和缠绕2009)。 这些原则,所以它被要求,是一般的性质。 在“从证据汲取证据的推动和证据的推动和证据结论的推动者”的基础上,受不同学科的同一原则(缠绕和汉汉 - 僧侣2003:4)的管辖,已经开展了雄心勃勃的项目来发展交叉纪律框架分析证据(SCHUM 1994)并建设跨学科“证据综合科学”(Dawid,Twining和Vasilaki 2011; CF. Tillers 2008)。
虽然法律和其他背景下的证据推理可能分享某些特征,但仍然存在对法律鲜明的证据和证据的方法的方面(Rescher和Joynt 1959)。 第1节(“证据概念”)确定了法律话语中的证据的不同含义。 当律师谈论证据时,他们指的是什么? 他们想到了什么? 第2节(“接收证据的条件”)从作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角度来看法律证据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条件是什么,必须满足法院作为证据收到的东西? 第3节(“证据强度”)将注意力转移到法院已收到的证据的阶段。 在这里,重点是法院如何权衡判决判决的证据。 在这方面,将讨论三个证据属性:概率,充足,完整程度。
1.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在法律中提到的?
2.接收证据的条件:作为法律的证据是什么?
2.1相关性
2.1.1相关性的法律意义
2.1.2逻辑相关性的概念
2.1.3逻辑相关性与法律相关性
2.2唯物观和事实问题
2.3可受理
2.3.1可容许和相关性
2.3.2可容许或排他性规则
3.证据强度
3.1特定证据项目的概要价值
3.2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据标准
3.2.1数学概率和证明标准
3.2.2反对使用数学概率来解释证据标准
3.3证据的重量为证据完整性程度
参考书目
学术工具
其他互联网资源
相关条目
1.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在法律中提到的?
斯蒂芬(1872:3-4,6-7)很久以前指出,术语“证据”一词的法律用法含糊不清。 它有时是指在试验中被党因建立事实索赔的手段而引入的。 (“加上证据”是在法庭上呈现或制定证据的法律术语,以便建立证据。)证据的这种含义在印度证据法案的定义部分反映出来(斯蒂芬1872:149)。[3] 当律师通过这种方式使用术语“证据”时,他们记得哪些顾虑是什么意思是将“感官证据的对象”(Haack 2004:48)。 从这个意义上说,常规分为三个主要类别:[4]口头证据(证人在法院提供的证词),文件证据(由法院检查的文件)和“实际证据”; 前两个是不言自明的,第三个是据称在犯罪的刀牌之外的文件以外的东西。
其术语“证据”可以第二,是指在第一感意义上通过证据建立的事实的命题。[5] 这有时被称为“证据事实”。 被告是在相关的时间内或关于犯罪现场的现场,这是他可能参与犯罪的第二种意义上的证据。 但必须通过在第一感意义上产生证据来证明被告的存在。 例如,检控可能呼吁在法庭面前出现,并让他证明他在相关时间的犯罪附近被告。 在证明被告的存在(证据事实)的情况下取得了成功,取决于事实 - 发现者对证人真实性的评估以及他证词的可靠性。 (事实上,Finder是负责确定事实问题的人或机构,以及对判决背心的权力决定的权力。事实 - 发现者也被称为“事实的Trier”或“事实判断”。事实 - 发现是陪审团的任务或为某些类型的案件和没有陪审团制度的国家,法官。)有时,事实上,实际上是可直接访问的。 如果在法庭上制作了犯罪的涉嫌犯罪(一种“真实证据”)的犯罪,那么事实上就可以看到自己的刀形状; 他无需通过中间人的证词来学习它。
证据的第三个概念是第二个阐述的阐述或延伸。 在这一概念上,证据是关系。 一个事实命题(在拉丁语,事实上探测器中)是第三种意义上的证据,只有当它可以作为绘制推理(直接或间接)到案件(事实概念)的物质(关于唯物观的概念))。 被告的指纹在一个房间里发现了被告的指纹是目前有意义的证据,因为人们可以从他在房间里推断出来,他在房间里的存在是他可能参与盗窃的证据。 另一方面,被告最喜欢的颜色是蓝色的事实,在没有高度不寻常的情况下,被拒绝被拒绝作为他的内疚的证据:通常,一个人最喜欢的颜色被恰好无法作为任何合理推论犯罪的任何合理推论的前提因此,它是无关紧要的(见下文第2.1节中的相关性讨论)。 在第三种“证据”的意义上,这将证据构思为物质推理的前提,“无关证据”是一个矛盾:这根本不是证据。 因此,本票据(1825:230):[6]
要说证词并不相关,就是说它是外国的情况,没有与它的联系,并不用于证明有问题的事实; 在一个词,就是说,这不是证据。
在第二或第三种意义上没有证据的第一感觉可以有证据。 为了追求我们的插图,假设在经过专家的交叉检查期间出现了他发现手指打印比赛的谎言是谎言。 律师将把这种情况形容为“专家的证据”(专家的证据)未能证明它最初被制作以证明而不是“证据”的事实,而不是在此事上被提出。 在这里,“证据”在第一个感觉 - 证据中被用作证词 - 并且证词仍然在法庭上的记录中是否相信。 但律师也会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房间里没有“证据”,假设只有在指纹竞争中的信誉不信誉的专家证词中没有任何东西,就没有任何东西在那里建立他的存在。 在这里,专家的证词被证明是假的,并且没有确定被告在房间里发现了被告的指纹,并且没有(其他)的事实基础,以相信他在房间里。 不建立所吸引推论推论的事实前提是被告的内疚。
第四,作为审判的证据(或技术术语“)作为审判的证据有时会包含在证据的法律概念中的某些事项(或技术术语”)条件。 (这些条件是在下文第2节中讨论的。)关于这一概念,法律证据是作为法律证据的确定。 通常可能被视为证据,但法院拒绝。 传闻通常被引用为例。 有人指出,对普通生活中的依赖依赖于普通生活中的常见情况。 我们经常依赖于形成我们的事实信仰。 相比之下,法律程序中的“声明不是证据”(斯蒂芬1872:4-5)。 作为一般统治,法院不会依赖声明作为推论所证明的真实性的前提。 它不会允许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另一个人x(在法庭上没有提交)在某种时机(一个诉讼陈述)上表示,以便证明p。
总之,至少四种可能的法律证据概念是货币:作为感官证据的对象,作为事实的命题,作为推理前提以及作为法律证据的依据。 在法律话语中很少使用术语“证据”的意义,尽管预期的含义通常会从背景中清楚地清楚。
2.接收证据的条件:作为法律的证据是什么?
本节升起了证据的第四次概念。 要记得,法院作为证据所接受的东西是,只有在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相关性,唯物性和可接受性(Montrose 1954)的情况下,才能使用Montrose的术语作为证据的证据。 以下这三个应收率条件依次讨论。
2.1相关性
2.1.1相关性的法律意义
相关性的概念在法律事实上发挥了关键作用。 Thayer(1898:266,530)在证据法则的两个基础原则方面发表了重要意义:首先,无例外,可以作为法院的证据作为证据而不是相关的,其次是关于许多例外和资格,无论如何相关可应收作为法院的证据。 Thayer的观点在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的规则402中,在法律源中有影响力并发现了表达。[7] Thayer声明,现在广泛接受,相关性是“逻辑”而不是法律概念; 在第2.1.3节中,我们将审查这项索赔和Wigmore表达的异议。 撇开异议的观点,我们将首先转向考虑传统逻辑相关性感的相关概念。
2.1.2逻辑相关性的概念
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提出证据,以证明事实是有关的。 相关性是一个关系的概念。 没有事实本身是相关的; 它与另一个事实有关。 术语“可能”通常用于描述这一关系。 我们在以下众所周知的定义中看到了两个实例。 根据Stephen(1886:2,重点补充):
“相关”一词意味着它所应用的任何两个事实都与彼此相关的事实,根据自己的常见事件的常见课程,或者与其他事实有关,证明或渲染可能的过去,现在或未来存在或不存在的情况。
第二个定义载于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401(在其Restyly的版本中),如果“它有倾向于或多或少就是没有证据的情况”(重点补充),那么证据是相关的证据。 这些和其他标准定义中的“可能”这个词有时被解释为携带概率的数学含义。[8] 在领先的文章中,Lempert给出了这个例子,以表明相关性如何达到似然比。 该起诉产生了证据表明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者是A型。被告具有相同的血型。 假设有五十个嫌疑人口造成血液。 如果被告实际上是有罪的,则在场景中发现的血液的概率将是1.0。 但是,如果他实际上是无辜的,则在现场发现血液的血液的可能性是0.5-即,它与嫌疑人群中血液的背景概率相匹配。 似然比是第一概率与第二概率的比率与第二概率为0.5或更简单,2:1。 只要可能性比例为1:1(Lempert 1977),就被认为是相关的证据。 如果该比率为1:1,这意味着证据的可能性是相同的被告是否有罪或无辜。
常规观点是法律中的相关性是二元概念:证据是相关的,要么它不是。 只要似然比为1:1,证据被认为是相关的。[9] 然而,较大的似然比偏离1:1,证据的所谓的求验价值越高(即,在一个解释值的解释上)。 我们将仔细看看下面第3.1节中的概率值。
虽然在分析证据推理时,可能性比例可以用作启发式设备,但它是争议它是否正确捕获相关性的概念。 首先,目前尚不清楚,标准相关性的标准定义中的术语“可能”旨在作为对数学概率的参考。 有些人认为应该广泛地理解相关性,使得任何证据都会算作相关的证据,只要它提供了一些原因的结论,即案件的事实材料的命题是真假的(Pardo 2013:576-577)。
相关性的数学概念已经有争议。 在审判中,对方方面是竞争的竞争账户,这些事件的竞争账户共享某些功能。 为了使用Alten的例子,被告在特定日子和时间开车到特定的小镇的事实与起诉的情况一致,他在那里驾驶谋杀案,也与国防的案例驾驶,他在那里驾驶他的母亲。 这一事实是,作为对材料事件的双方解释的共同特征,与因纯真的假设的内疚的假设和罪恶的假设一致。 在相关性的概念比率上,这一事实应该是无关紧要的,因此不应允许引发的证据。 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会让证据(公园等铝。2010:10)。 相关性的数学理论不能解释这一点。 (对于本索赔的关键讨论,请参阅第4.2节“法律概率”的条目。)认为,替代相关性理论更好地适合法律实践,因此是首选。 在有关相关性的解释性概念中,如果通过或提供了相信侧面提供的材料事件的特定解释的原因,证据是相关的,并且甚至在我们的例子中,仍然存在相关的证据,证据也支持或构成所提供的一部分解释由对手(Pardo和Allen 2008:241-2; Pardo 2013:600)。
对以上挑战对相关性相关性的挑战的一个可能的响应是否认它是必要的相关性测试。 如果可能性比例为1:1,证据是相关的。 但证据也可能与其他理由有关,例如当它提供更丰富的叙述或帮助法院了解其他证据时。 由于这些原因,目睹目的地允许其名称和缔约方可以在审判中提出图表,图表和楼层计划(所谓的“示范证据”)(McCormick 2013:995)。 接纳中的证据的情况下画的艾伦上面已经解释沿着一个类似的行(公园等铝。2010:16)。
2.1.3逻辑相关性与法律相关性
前一节中检查的相关性的概念通常称为“逻辑相关性”。 这有点误解:“相关性不是逻辑问题,而是取决于事实的问题”(Haack 2004:46)。 在我们之前的示例中,被告类型血液的事实的相关性在于世界的州。 在了解相关性是一个概率关系的情况下,认为在将与“逻辑”的相关性有关时令人诱人,一个人正在订阅逻辑理论(CF. Franklin 2011)。 然而,“逻辑相关性”一词最初并不是在于这个内涵。 在法医背景下,“逻辑”被松散地使用,并指的是背景信仰或概括的股票,以及法官和律师喜欢标签为“型号”(MACCRIMMON 2001-2002; Twining 2006:334-335)。
使用形容词“逻辑”的关键目的是标记相关性的非法律特征。 作为Thayer(1898:269)着名的声称,相关性“是逻辑和法律不一无愧。” 这并不是说相关性没有合法维度。 法律区分了法律问题和事实的问题。 相关性问题造成了法律问题,即法官决定,而不是陪审团,而且与陪审团的相关性在法律来源中界定(例如,在上述证据401的联邦证据规则中),法官必须偿还法律定义。 但相关性的法律定义总是非常广泛的。 据说相关性是一个逻辑和非法律,概念,即在回答相关问题和应用相关性的定义时,法官必须依赖额外的法律资源,而不是由法律先例的约束。 返回联邦证据规则401,一般来说证据是相关的,如果“它具有比没有证据更少的事实更少或多或少的事实”的倾向。 在决定是否寻求引起的证据表明这一趋势,法官必须在法律之外看。 Thayer最坚持这一点。 正如他所说的那样,“他法律提供无关的测试。 为此,它默许地指的是逻辑和一般经验“(Thayer 1898:265)。 被告最喜欢的颜色是蓝色,禁止非凡的情况,与他打算盗窃的问题无关紧要。 不是法律告诉我们所以但“逻辑和一般经历”。 在Thayer的看法中,法律没有控制或规范相关性的评估; 它假设法官已经拥有(致辞)资源来进行这项评估。
Wigmore采用不同的位置。 他争辩,反对Thayer,相关性是法律概念。 他的争论有两条股。 首先是为了有关法律相关的证据,“普通推理中需要普遍更高的证明值”“:
法律相关性表示......超过最低概率的值。 每个证据都必须有一个正价值。 (CF.Pattenden 1996-7:373)
正如Wigmore所看到的那样,对陪审团的“加价值”守卫的要求“对轻微价值的问题感到满意,能够被偏见和仓促推理夸大”(Wigmore 1983B:969,CF. 1030-1031)。 Wigmore的反对者承认,可能有声明低试管价值证据的政策原因。 收到审判的证据可能会提高多种问题,产生太多时间和费用,让陪审员混淆或在他们的脑海中产生过度的偏见。 当法官不包括任何这些原因的证据时,法官有许多国家酌情决定这样做,尽管它有关(例如,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403),但证据表明。 相关性是事实与上述排除原因之间的关系,对该关系进行外在; 他们基于考虑因素,例如司法资源和陪审团心理学的限制。 “加值”的概念使相关性与无关考虑因素混淆(詹姆斯1941; Trautman 1952)。
Wigmore的争论有第二条股线,即相关性是法律概念。 相关性在法律的意义上是法律意义,即法官被先前决定的案件(“司法先例”)束缚,当他必须判处拟议的证据项目的相关性时。
只要法院继续宣布......他们的逻辑概念是什么,只有必须遵守法律规则。 (Wigmore 1983a:691)
Wigmore Cites支持缓冲C.J.的判断。在州v Lapage中,其中有人评论:
以下是许多实例,其中特定事实的证据是在法律法庭上的讨论的主题,因此往往统治,可能会据说曼联许多法官和律师的逻辑......可以提供什么被恰当称为常识,从而获得法律权威。 (1876 57 N.H. 245在288 [最高法院,新罕布什尔])
Wigmore在相关性上的职位令人奇怪的是,他的强烈立场对法官受到司法先驱的束缚,以评估证据的重量或可信度(Wigmore 1913)。 更重要的是,他的论点的第二条股线也不会与第一股搭配良好。 如果作为威士劳道争议,证据必须有一个加值,使其具有法律相关,法院必须审议证据的证据,并将其权衡在收到证据中可能产生的时间和费用,其他证据的可用性,证据的风险误导或混淆事实等等。 鉴于加上价值的评估,因此,法律相关性是如此严重上下文,很难看出在确定法律相关性的另一个案例中,难以看出如何有多少价值(詹姆斯1941:702)。
2.2唯物观和事实问题
我们刚刚考虑了第一个应收性条件,即相关性。 这个事实A与事实上B不足以使事实证据是在法庭上的应收账款。 此外,B必须是“材料”的事实。 特定案件中的事实的唯物性由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确定。 在刑事诉讼中,这取决于定义被告被指控的罪行和民事审判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正在违反被告的法律索赔的要素(Wigmore 1983a,15-19;蒙特罗斯1954年:536-537)。
想象一下,被告被起诉强奸罪,所谓的受害者的行为(事实a)增加了她同意与被告(事实b)发生性交的概率。 关于我们考虑的相关性的概率理论,A与B有关。现在假设所谓的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她是否已同意性交并不重要。 如果B没有法律后果,法院将不允许为证明B:最明显的原因是浪费时间,即收到证据是浪费时间。
并非所有材料事实都必须争议。 假设原告起诉被告违反合同。 根据合同法,为了成功,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三个要素: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被告违反了合同,并且原告因违约而遭受损失。 被告可能承认,他违反了它,但否认原告因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最后一个物质事实争议。 在斯蒂芬的术语之后,有争议的物质事实被称为“问题中的事实”(斯蒂芬1872:9)。